黨大?法大?_風聞
李东宏-2018-08-11 10:10
**核心提示:**比較黨大法大,首先要正視社會契約的存在,而社會契約不是法,因此,比較黨大法大,首先要問契約大?還是黨大?法大?答案是契約大、人民大。在此基礎上,回答黨大還是法大問題,首先要肯定黨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領導者,因此,黨大。黨有權領導人民制定並實施憲法和法律。其次,還要肯定憲法和法律是根據社會契約制定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章程和規則,因此法大,黨應當在憲法、法律和黨章範圍內活動。
關鍵詞:黨大;法大;社會契約;人民民主專政;法治。
黨大還是法大問題,一直困擾着我們。這個問題,似乎無論怎麼回答,都不能打消質疑。
一、黨大?法大**?**不好回答
1985年全國“兩會”期間,一外國記者問人大委員長彭真:“在中國,執政黨和法律,到底哪一個大?”彭真憨厚地笑着説:“這個不好説。”全場鬨堂大笑。在三年後的全國“兩會”上,又有記者就這個問題請教周谷城副委員長,得到的回答是:“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講,黨比法大;但是,黨章和憲法都明文規定,黨應當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任何政黨沒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從這個意義上講,法比黨大。我最後的看法是:黨大,法也大。”周副委員長話音剛落,中外記者都笑翻了。2014年,中央黨校黨史研究室主任謝春濤教授在接受《求是》專訪時則拒絕回答這個問題。他認為,“所謂“黨大”還是“法大”其實是一個偽命題,甚至是一個陷阱。如果説黨比法大,那就是承認法治、依法治國都是虛假的了,法就不存在了;如果説法比黨大,那好像黨的領導又出了問題,難以實施了。事實上,我認為不存在這樣的對立關係,憲法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但是我們也強調黨要帶頭執行,帶頭遵守,所以我認為不存在誰比誰大的問題。”
所謂“黨大”還是“法大背後確實隱藏着一個“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難以兼容,甚至相互排斥”的偽命題。但是這個問題本身卻必須回答好。只有回答好這個問題,才能正本清源,將其背後的偽命題證偽,才能真正理清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的關係,樹立起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的權威與正統。
年初,拙文《正確回答黨大還是法大問題》曾試圖回答這個問題。我的答案是:“中共既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領導者,又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參加者。從中共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領導者的角度看,黨大,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政治保障,無比正當,不容置疑;從中共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參加者角度看,法大,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黨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內容,黨通過依法領導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行使自己的領導權。中共同時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領導者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參加者,並不矛盾,因為領導者就是具有領導地位的參加者。”
二、回答**黨大?法大****?**問題,先搞清國家和新中國的本質
然而,我的答案仍然是技術性的、表面化的。要深入這個問題,必須深入到國家的本質以及新中國的本質。國家的本質就是社會結構畸形化或者癌變化的產物。正是社會結構畸形化導致作為社會代理人的國家,取得了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地位,成為一個階級統治其他階級並管理社會的工具。而新中國本質上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國家,而是國家制度向社會自治轉化和過渡的一種政治形式,一種國家制度和社會自治相結合的新型國家制度。
怎樣理解國家是社會結構畸形化,癌變化的產物呢?這要從人類社會之初的天賦人權和天賦人權被剝奪説起。天賦人權嗎?答案是”Yes.”,因為資源是上天賜予社會整體的財產,而社會整體是每一個社會成員作為平等股東組成的社會法人。社會法人把一部分資源無償地、平均地分配給股東利用,把另一部分資源通過競賣的方式交給作為資源利用者的公私資本家利用,所得在做出必要扣除後在全體股東中平均分配。社會成員的收入包括兩部分:股東收益和勞動所得。所有制上的平權和財產流通上的交易存在,使得社會法人得以以資本家為“剝削”對象,通過交易獲取剩餘,成為資本家的資本家,因而這種經濟是自由、平等、高效和綠色而且計劃性的。在這個應然的社會里,公有財產權本身是正當而且高效的,並且是私人財產權唯一的合法來源,而且兩個財產權和諧共存。而現實社會結構構建的邏輯起點是自然資源是無主物而且無限豐富的這一虛幻的事實。這意味着天賦的人權被直接拒絕或者被做了二次分配,而且在“分配”中被動了手腳,甚至被剝奪了。其中,資產階級以前的統治者根本不承認天賦人權,不承認社會的公有財產權和和個人的財產權和諧共存,從而使得社會結構畸形、癌變。而資產階級則通過對天賦人權做資本主義的“分配”, 使天賦人權不包括財產權,使人和財產相分離、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相分離,使資本成為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必經途徑,從而使得資本具有了實現天賦人權所必需的正當屬性,從而得出了私權(包含資本)神聖的結論。資產階級思想家都肯定自然資源是無主物而且無限豐富的這一虛幻的事實,併為剝奪天賦人權辯護,比如,洛克不但認為自然資源是無主物,還主張誰把自己的勞動注入其中,誰就是自然資源(比如土地)的主人,還胡説什麼鄰居們可以再開墾一塊土地併合法的擁有,而且他和鄰居之間不會因為開墾土地而發生紛爭。其實,洛克的辯護把鄰居們的天賦人權剝奪了。盧梭則用先佔先得理論來為剝奪人權辯護,這樣,他就把後來者的天賦人權剝奪了。資本立足於私權(包含資本)神聖,把社會自治變為實質上的資本自治,並在資本自治的基礎上通過民主憲政理論,建立了資本的國家,實現了資本的憲政,即“資本以權利的名義統治權利,在此基礎上以權利的名義並以權利為中介限制權力,最終以有限的權力統治權利,服務資本;反過來,權力在資本的整體利益範圍內,以服務權利為媒介與資本博弈。”。就這樣,天賦人權的被剝奪必然使得社會結構畸形化,而社會結構畸形化的結果,必然是國家從社會的代理人異化為社會的異己和階級統治的工具。也許有人用西方的福利國家反駁我,但是西方福利國家的實現,靠的是資本與人民的政治博弈,而不是靠社會的公有權和個人的私有權兩個平權者之間的交易實現的。能夠為福利的內容和水平確定科學依據的不是階級之間的政治博弈,而是平權者之間的交易,所以福利國家因內容和水平失據把西方拖垮了。
人類不足10000年的國家文明史,所以把社會結構搞畸形了,就是因為社會產品出現了剩餘而社會自己不會合理地分配,從而使社會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不能兼容並存,私人所有權掏空,取代了社會所有權,導致社會瓦解,國家取而代之。而合理社會結構的重建則是建立社會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的科學關係,合理分配剩餘。中共和新中國擔負起了重構社會結構的使命。
新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類型國家。社會主義是一種高度自治的社會形態,國家在社會主義社會只作為社會法人的代理人存在。人民民主專政是傳統國家向社會主義的社會自治過渡的政治形態,兼具國家和社會自治形態的特徵。因此,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發展方向,使得新中國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國家,理解新中國必須立足社會契約、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方向三個關鍵詞。
三、黨大?法大?究竟有多大?
新中國是基於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建立的。該綱領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具有社會契約性質的政治文件,其核心內容——作為國體的人民民主專政則是中國的社會契約。説共同綱領是中國的社會契約性文件基於以下理由:首先,它是以工農為主的勞動人民在中共的領導下,首次與以往的統治階層就國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國家任務等社會的基本問題經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地位的平等還決定了簽約階層的自由、自主和自願。所以,從主體上講,共同綱領是中國的社會契約性文件。其次,它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確認了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領域廣泛的權利,為人民當家作主提供了憲法基礎;它強調人人平等、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和階層平等,而這些平等無論從中國文化和馬克思主義的角度理解,都是實質平等和形式平等的統一。因此,從內容上講,共同綱領是中國的社會契約性文件。再次,共同綱領的產生,經過了嚴格的民主協商和表決程序。因此,從程序上講,共同綱領是中國的社會契約性文件。最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歷史地肯定了其社會契約的性質。
(一)、社會契約和人民民主專政的答案
按照中國的社會契約,黨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領導者,人民是人民民主專政的主體,憲法和法律是根據社會契約制定的、地位低於社會契約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章程和規則,社會主義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發展方向或目標。
比較黨大法大,首先要正視社會契約的存在,而社會契約不是法,因此,比較黨大法大,首先要問契約大?還是黨大?法大?答案是契約大、人民大。在此基礎上,回答黨大還是法大問題,首先要肯定黨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領導者,因此,黨大。黨有權領導人民制定並實施憲法和法律。其次,還要肯定憲法和法律是根據社會契約制定的、地位低於社會契約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章程和規則,因此法大,黨應當在憲法、法律和黨章範圍內活動。在這裏,黨章也是法,修改黨章不能恣意,而應該遵守契約、憲法甚至法律。黨大和法大並不矛盾,黨大確立的是黨對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領導權,説的是領導主體問題。法大確立的是人民民主專政運轉的章程和規則,包括黨領導人民民主專政的章程和規則,説的是人民民主專政運行及其領導主體行使領導權的程序、規則方面的問題。兩者是統一的。
“黨大還是法大”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問題的另一個方面是黨大和法大究竟是多大?這個問題又分為兩個方面:一、黨大和法大都來自社會契約的授權,黨大和法大都不能逾越社會契約的授權範圍,即不能超越人民民主專政的範圍,不得違揹人民民主專政的主旨。另外,社會主義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發展方向或目標,因此黨大和法大都不能背離社會主義方向。二、黨大和法大都是歷史的,而不是永恆的。當人民民主專政的使命完成,進入標準的社會主義社會,黨和法的使命也就完成了,法變成社會自治的規則,黨也會變為社會自治的政治組織。當然,這需要一個歷史的過程。
(二)、社會主義法治自身的答案
人民民主專政是契約社會,契約社會需要規則之治,而規則之治的最低級也是最現實的形態是法治,因此,新中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通過法治來實現制度化、規則化。又由於新中國的社會制度屬於社會主義制度範圍,我們的法治前面還必須加一個定語——社會主義。在社會主義法治中,黨既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領導者,又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參加者,具體説來,黨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具有領導地位的參加者。從黨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領導者的角度看,黨大,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政治保障,無比正當,不容置疑;從黨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參加者角度看,法大,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黨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內容,黨通過依法領導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行使自己的領導權。黨大和法大都來自社會契約,居於社會契約之下,因此,黨大和法大都必須服從社會契約,服務人民民主專政和對社會主義道路的探索,否則,就會失去正當性。
另外,結合社會契約,從社會主義法治主體與程序的關係上,也可以給出科學答案。黨大確立的是黨對社會主義法治的政治領導權,説的是領導主體問題。法大確立的是社會主義法治運轉的章程和規則,包括黨領導社會主義法治的章程和規則,説的是社會主義法治運行及其領導主體行使領導權的程序、規則方面的問題。周谷城説“都大”是對的,因為兩者都是社會契約的安排,並統轄於社會契約和人民民主專政之下。
社會主義法治就是人民民主專政的規則化、制度化,人民民主專政的規則化、制度化目前看就是社會主義法治。這是理解“黨大?法大?究竟有多大?”問題的鑰匙。
不能簡單地比較黨大和法大,那會掉入資本的話語陷阱。資本的邏輯就是資本>法>黨,因此,自由主義法學在問“黨大還是法大”的時候,其實是在問“資本大、法大還是黨大”?其答案是“資本大!”。其實,西方國家也有一個類似難題,自由主義法學最害怕回答,那就是“資本大還是法大?”。如果説資本大,那麼法治就失去正當性,就是資本之治;如果説法大,那麼,就否定了私權神聖原則,資本就會被剝奪,法治就失去了他們眼裏的正當性基礎,就成了洪水猛獸。
**四、結語:**社會契約的簽訂主體是階級,而不是人大和現在的政協,因此,黨的領導權隨契約的生效而產生,隨契約的終止而消滅,憲法和法律無權規定黨的領導權的消滅問題。黨領導人民堅持人民民主專政,探索社會主義道路,無愧於社會契約的這一安排。中華民族追求天下大同的社會目標,用權利義務的話語表達出來,就是社會主義。這證明,人民民主專政、社會契約和黨的領導無比正當。
作者單位:山東泰誠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