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患癌後月薪由2.5萬降至1200 律師:符合規定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2018-08-11 12:35
標題起得就是這麼咋咋呼呼,我們先來看《中國之聲》的報道:
日前,有媒體報道,尤先生是廈門一家美資物流公司的大客户經理,已經工作24年。3年前的一次體檢,他被確診為肝癌,住院的次月,他看到工資條時,只有1200元,這就是他病假醫療期間的薪酬。由於原先他的工資高達月薪2.5萬,這讓他產生巨大的落差。
一、企業負責人柯先生:企業做法合法合規,並非針對一人
該企業廈門區的負責人柯先生在接受中國之聲記者採訪時表示,企業是根據相關條例支付工資,合法合規。
柯先生:“1200元的工資是這樣來的,在長病假期間,廈門有一個最低工資標準,在2015年時,最低工資標準是1500元,我們按照80%發放工資,我們並不是針對尤先生給他1200元,而是按照廈門市的規定來發放的。”
根據《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2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醫療期和工齡長短髮放病假工資。在尤先生患病的2015年,廈門最低工資標準為1500元,企業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進行發放。
企業廈門區負責人柯先生表示,醫療期間對其工資的調整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來執行的,並非只針對一個人進行的調整,公司對所有員工一視同仁。
柯先生:“2015年他請的病假,企業怎麼可以同意那麼久。公司是合法合理地做這個事情,2015年到現在已經接近三年的時間,三年裏,我們所有的資料記錄都有給仲裁法庭,讓其知曉中間的過程,當時我們也準備了相關的資料給法庭那裏,尤先生也請了兩位律師協助他。”
據悉,尤先生的主張已在仲裁階段被仲裁機構駁回,其表示將到法院進一步起訴。
二、律師:企業做法確實符合要求
北京市嶽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嶽屾山對中國之聲記者説:“如果確實是患病在醫療期內的話,對企業來説他應該負擔的就是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來支付。員工對企業做了很大貢獻,但是從目前國家的規定來看,只要是企業符合規定就可以了,至於是多給些還是少給些,是按照國家規定還是自己的更高的標準,就要看企業自身了,看自身有沒有這樣的規章或者勞動合同中有沒有相應的約定。而且,如果這個員工是請病假,在此期間,對於企業來説他沒有價值貢獻的,如果一定要按照正常上班來支付工資,對於企業負擔是比較大的。目前看,像北京、廈門,這種情況下都是一般不得低於本年度的最低標準的80%。”
另據當地媒體報道,尤先生的醫社保自繳部分金額高達4000多元。這樣一來,扣除1200元工資,他還得交3000多元給公司繳醫社保。記者瞭解到,按照規定,本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按照上年度收入的月均數量計算,因此尤先生確實需要繳納高額的醫社保費用。
嶽屾山律師表示,自繳部分屬於工資的範疇,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尤先生並不應該再交3000多元,而應該在扣除自繳部分後,拿到1200元的保障工資。
嶽屾山:“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這就涉及到基數調整,剛生病那時候的社保基數比較高的,繳完後拿到手的錢應該是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律師:普通人可通過保險來抵禦此類風險
對於此類風險,普通人又該如何抵禦?嶽屾山律師認為,除了社保、醫保,還可選購商業保險,來降低風險,降低患病後的支出成本,像社保的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針對大病的商業醫療保險,這樣能夠有所保障。
可以看到《中國之聲》採訪到的嶽屾山律師的主張是企業做法符合要求;而最早報道此事的杭州日報則採訪到北京東元(廈門)律師事務所陳奇斌律師,後者認為企業做法在變相侵害勞工權益。
陳奇斌律師援引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中的規定做出的主張。《草案》規定,職工病假期間依據工齡狀況決定工資比例,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3年以上者,為60%。1997年,省勞動廳出台關於企業職工病假期間工資的規定,應以扣除獎金、津貼、加班工資為基數。
因此,陳奇斌律師認為,根據尤先生醫療期和24年工齡,公司應酌情適當提高其病假工資待遇,否則就是變相侵害職工權益。
《中國之聲》的報道在社交媒體上引起了熱議,嶽屾山律師還特意通過微博在8月10日晚又解釋了一遍自己主張企業做法符合要求的依據:
【高管患癌後月薪由2.5萬降至1200 律師:符合規定】
那啥,這個律師是我。這個事昨天中國之聲採訪我,結果朋友告訴我今天上熱搜了。看了一下大家的評論,發現有些朋友可能沒看完全文,我在這再仔細説一下吧。
1.員工自身疾病在不構成工傷的情況下,如企業與員工無約定,則依照廈門當地的規定(小編注:該規定為《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處理。即在醫療期內企業應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工資。該員工2015年患病住院治療,當時廈門的最低工資是1500/月,80%即是1200元。隨着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企業亦應隨之調整。
2.需要注意的事,病假工資應為實際到手的數額。新聞中説該員工還需要去繳納3000元社保,那這3000元應計算入員工工資額中。即3000+1200=4200元才是該員工的病假工資,即該員工的病假工資應為減去社保自擔部分的3000後,到手不得低於1200元。
3.員工在企業服務期間,其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對價為企業向其發放的工資。雖然醫療期內員工未給企業直接創造價值,但需要給予一定的生活保障,所以國家規定應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病假工資。
4.需要注意的是,病假工資需要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來確定醫療期,在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具體的計算為: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5.如果員工一直住院無法工作會怎麼處理呢?按照規定,企業應在醫療期滿前給員工發返崗通知,如果不能上班,依舊交假條,則需要調崗。仍然不能返崗的,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給經濟補償金。
6.上面所有説的都是國家法律規定,是為了給患病員工最基本保障。企業可以在國家規定之外負擔更多責任,但這樣的企業很少,如果遇到了,那就愛TA一輩子吧。
7.與其指望企業不如自我救助,平時多鍛鍊,儘量提高自身身體素質,減少生病的幾率。最好根據自身的實際購買商業保險,這樣也是一種保障。
來自嶽屾山律師的微博
我感覺,可以期待一下當事人和企業請到這兩位律師來對簿一下公堂了。大家覺得哪一邊能夠勝訴呢?
(中國之聲、杭州日報、微博賬號“嶽屾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