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不能保外就醫”?盲目寬容才是對守法者最大的不公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5440-2018-08-15 13:27
這兩天看見一個新聞:84歲老太申請保外就醫被拒,女兒希望媽媽能活着出獄。
這件事情近日也在網上發酵,如此看來,真是個聞者傷心,聽者落淚的故事。一位八十歲的老婦,究竟能夠犯下怎樣的不可饒恕的重罪,需要在如此高齡,依舊需要被嚴加關押?監獄又為何如此不通情理,要蓄意難為這樣一位老人呢?
恰恰也是這兩個問題,構成本篇文章的主旨。
先説第一個問題,監獄是否有“蓄意為難”的情況出現。
是否符合保外就醫的標準,首先要看相關法條。保外就醫符合的法條《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33條這樣規定:
罪犯因患病、身體殘疾或年老體弱,日常生活行為需要他人協助,“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等五項日常生活行為中,有三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且經過六個月以上治療、護理和觀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復的,可以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
由此我們知道,保外就醫中“自理能力”的標準主要有兩個:
一是五項日常生活行為中是否有三項需要他人協助完成,二是六個月以上治療能否恢復自理能力。
那麼老人是否符合這一標準呢?這裏就出現了分歧。
按病人家屬的説法,“老人年邁體衰多病,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胃病等多種疾病,且在服刑期間腰椎骨骨折,生活不能自理靠人照顧,且已失去危害社會的可能”。
此後更是對記者哭訴:“我就希望她能活着回家。”
一個好好的老人家,進監獄之後不僅飽受病痛折磨,甚至“在服刑期間腰椎骨骨折”。人如果不受外力衝擊,談何骨折?由此看來,監獄非但不通情理,反而已有了虐待和逼供的嫌疑。
但既然事有兩方,不妨也看看另一方的表述:
昨日,河北省監獄管理局通報稱,2017年5月23日,李淑賢自述腰疼,經監獄醫院診斷為自發性第十二胸椎壓縮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變,治療三個月後,病情好轉。
2018年7月18日,其又述腰疼,經監獄醫院問診,自述能吃飯、翻身、穿衣洗漱、大小便,觀察其能夠自主行動;經CR檢查,診斷為自發性第一腰椎壓縮性骨折、腰椎退變、左髖關節退行性病變,遵醫囑服藥治療、卧牀靜養。
我查了一下,這個“自發性骨折”到底是什麼病症。條件所限,無法直接聯繫到醫生,網上找了一篇論文來看:
“長期住院卧牀的老年病人隨着年齡增長和內分泌的改變……發生自發性骨折。”
雖然這位老人沒有長期住院卧牀,每個人體質也有差異,但至少説明一點:沒有外力作用,也可以骨折。
由此,這種皮裏陽秋的“在監獄內骨折”,首先就碰瓷不到監獄頭上。
當然,也有人可以説河北省監獄管理局通報系偽造,那很簡單,李淑賢仍在,下次做檢查時,請記者來公開檢查過程就可以了。
而至於老人如今的身體狀況,通報中也寫得很清楚:
“其又述腰疼,經監獄醫院問診,自述能吃飯、翻身、穿衣洗漱、大小便,觀察其能夠自主行動”
“自述能吃飯、翻身、穿衣洗漱、大小便,觀察其能夠自主行動”
“自述能”
她真的符合五項日常生活活動,而且四項還是她自己説的……
當然,也有人可以説她是被逼這樣説,這個我可就沒有辦法了。
但就算如此,按有關規定,也還需要經過六個月觀察期。2018年7月18日時,李淑賢仍符合自理能力條件,並且今天不僅沒過六個月,連一個月也沒有過。
那麼一位老人,即便她衰老,但是她犯了罪,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時又身體狀況足夠服刑,不符合保外就醫標準,那麼憑什麼把她保外就醫呢?就因為她歲數大,又有個女兒肯在媒體前面賣慘嗎?
既然她五項日常生活活動的標準都符合,那麼怎麼會有律師下了“可以保外就醫”結論的呢?
順便説一句,老人的女兒説她是“年邁體衰多病,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胃病等疾病”,但面對媒體時,她又説“入獄前就患過病,而且恢復得很好”。
這到底是好還是不好啊,如果你説老人恢復得好,那麼如今賣慘就沒法成立。如果你説老人恢復得不好,那麼這病顯然也不是在監獄裏得的。不知道她們到底想表達什麼。如果説是入獄之後惡化,那隻能説惡化之後的病情,一定依然是符合體檢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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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接下來看第二個問題,這麼大歲數的老人,到底是為什麼被關到監獄裏去的。
有新聞報道是“為發泄情緒無事生非”,但這個表述其實是不準確的。
微博上@打奧特曼de小怪獸 貼出了判決書,他注意到裏面的問題。判決書中敍述了事情的整個過程:
2013年4月中旬,老人所在的陳營村進行平整土地項目,承包項目的平某某在項目未獲審批的情況下,為了以後施工進場方便,跟村民商量,自己掏錢拓寬村裏的道路,碰到誰家的樹,誰自己負責。
老人的三兒子當場表示同意。
結果從2014年起,老人跟她的女兒就以樹木被損壞未獲補償為由,多次信訪、上訪,直到一路告到北京。
灤平縣信訪局跟母女倆溝通,既然需要補償,那給個價位好了。
母女倆開出的價位是要求施工的平某某賠100萬,最低80萬。平某某表示最多隻能給20萬。
最關鍵的部分來了,那麼被毀掉的樹究竟值多少錢呢?
“2014年7月1日灤平縣加個認證中心做出價格認定,李某某位於馬蹄溝內被砍伐樹木總價為1591元。”
這個價格應該是相對合理的,因為道路邊的樹木,基本不可能是什麼名貴樹種,拓寬道路所砍伐的樹木數量,料想也有限。
唯一的可能是修路的同時佔用了土地,地塊恰好又為老人家所有,按錢雲會案寨橋村村民的算法,説不定還能靠上邊。但她一家自己沒有提土地的事情,從頭至尾只談樹木補償,所以這地塊基本也可以判斷不是她家所有。
所以概括起來這個故事就是,有人自費掏腰包拓寬道路,開路要砍樹,砍了誰家樹誰自己負責,老人三兒子説,好的,我們自己負責。
於是砍了1600塊錢的樹,老人與女兒便開始上訪,要求賠最低80萬。
經灤平縣信訪局統計,2014年3月2日至11月1日的8個月裏,老人到天安門附近非訪15次。
老人上訪頻率,摺合一個月2次,2個禮拜一次,這頻率跟24節氣正好能對應上。
一個時年82歲的老人,為了要80萬塊錢,一個月兩次往北京跑,雖然承德地界近,也免不了奔波勞苦,她卻甘之如飴。
你還覺得她可憐嗎?
而且李淑賢完全不是一分錢沒有拿到,她拿到的又豈止1600塊錢。
粗略統計一下判決書裏:
價格認證當日,修路的平某某自願交給鎮政府3萬元,用於補給老人的困難補助款;
在京非訪期間,老人因病住院,女兒關某某要求給其8萬現金,而且必須當場兑現,才能將母親接走。鎮長張某某和工作人員趙某某再接不回老人,就得引咎辭職,於是二人每人籌集了4萬,以困難補助形式,交給女兒關某某。
關某某親手在收據上代其母親簽字。她供述,“現金當時給了我3萬,銀行匯進5萬。”
1600塊錢的樹,拿了3+8=11萬還不知足。
你還覺得她貧苦無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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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回頭再看,很多事情的感覺就完全不同了。
比如現在已知,李家有女兒兩個,和兒子關某甲。而關某甲是判決書中關某某的“三哥”,也就是説,李家不止3個孩子,關某某還有一個哥哥或姐姐。
這種情況下,老人完全可以頤養天年,82高齡了,有什麼事情是4個子女解決不了,非要她親自出面的?
然而跑上訪的是2個女兒,帶着老太太。這種情況,誰都知道是怎麼回事。
家庭的人一多,也需要一定的分配。兒子是家裏頂樑柱,不能讓他參與到上訪之中,姐妹出面就可以了。
老太太麼一定要帶上的,因為她的功能最多。82歲的人了,走路上都沒人敢扶,哪個警察敢隨便抓捕?而且稍微有磕碰,老人就可以碰瓷叫吵“身體不舒服”,逼迫政府工作人員讓步。就算子女無心,老人自己心裏也許就有算盤,知道年事已高,就算有個三長兩短,如若發生在上訪途中,自然可以為子女謀得一筆賠償款。
就在母女二人向政府工作人員索要8萬塊錢的那天,女兒百般阻攔,不讓人接近母親,並揚言“誰碰我媽,我媽就撞牆”。
轉臉又對別人説,“我媽媽體質不好,我就盼她活着出來”。
看來老母親的命真是不由自己做主,一會住院,一會撞死,一會入獄前身體健康,一會又連監獄裏的一年都要熬不過去了。
説這些是想説什麼?在很多人的定義裏,地方政府總是不能解決問題,上訪户永遠是被欺負的一方,監獄肯定跟政府沆瀣一氣,魚肉百姓。
但又有多少人,願意動一動尊貴的手指,看看判決書中的事實到底是什麼。一個人看着可憐,可以獲得一大堆人同情,可是她就一定不是壞人嗎?
很多人總喜歡講究“人性化”,希望這個世界的一切都寬容温和,貧苦老人必然值得可憐,政府財大氣粗才是十惡不赦。
可是睜開眼睛看看現實吧,84歲的老人為了不合理的要求上訪十幾次,地方幹部每次去北京接訪,都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時間精力,來回車票食宿工資全是國家資金,是納税人的血汗錢。這些幹部被她的事情牽扯了精力,就沒有辦法再去管理地方日常事務,浪費的是地方管理的資源。
人家的樹是錢,納税人交到國庫的錢就不是錢嗎?納税人就希望自己從父母的餐費、兒女的奶粉錢里扣出來的税款,變成地方幹部為了接老人回家而花出去的車票錢嗎?這些浪費本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啊。
更何況,最後為了保住工作,地方幹部還要自行籌款,作為給李家的補償款。
8萬塊錢啊,就算兩個辦公室均攤,每個人出的錢,怕也比1600多。
地方幹部就沒有家庭嗎?他們沒有父母,沒有孩子,不需要吃飯喝水的嗎?他們不會比李淑賢更委屈嗎,可是有誰會來可憐他們呢?
而這麼做的結果,是母女二人會發現,只要自己敢鬧,地方政府就會怕,會乖乖用錢息事寧人。那麼索性多鬧,越鬧越有甜頭,甚至老人入獄生病,也可以全部把責任推給政府。
如果這樣的人可以逍遙法外,那麼這對遵紀守法沒有索要賠償的人、依法納税的普通人、只想好好工作的基層幹部,又公平嗎?
如今人們只願意相信一個貧病交加、卧病在牀卻不能保外就醫的老人,可是她躺在病牀上叫着“我要撞牆”的樣子,精神矍鑠地一個月兩趟進京的樣子,又有誰看見過呢?
任何事情都有度,過了就是不及。“人性化”,同樣是有邊界的。
犯錯誤的人就一定要受到懲罰,這正是法律存在的意義。這個國家之所以能正常運作,就是因為公檢法系統,維繫着這個社會最基本的公平正義。
“人性化”絕對不是一味地温和減刑,考慮困難情況,必須結合事情的前因後果,我國既有保護罪犯權利的罪刑法定原則,但同時定罪量刑時也會“罪責刑相適應”,即責任、罪名與刑罰匹配,犯了什麼錯誤,有多大責任,就必須承受相應的懲罰。
國家不是施粥棚,不能看誰可憐就多給誰一勺米湯。如果有人認為,殺人的人不該受到應有的懲罰,敲詐勒索的人可以逍遙法外,這種“人性化”,才是對公平正義的根本踐踏。
前些日子我看知乎,監獄裏的伙食並不差,有魚有肉,逢年過節還有蝦和魷魚,比我上學時在食堂吃得都好。可是罪犯是因為犯了錯誤,進去服刑改造的,剝奪自由本就是他們應有的懲罰,憑什麼全社會覺得自己虧欠了他們,要用納税人的錢這樣來供養一羣戴罪之身。
至於當事老人為何年老多病,在監獄裏骨折,卻不能保外就醫,她自己才最應該反思一下。
為什麼別人家的老人頤養天年,你卻在晚年被關押入獄,就算骨折也沒有子女照顧?
這不是國家的錯,而是你違反法律應該付出的代價。
你們呼籲的對惡人的人性化,才是對善人最大的滅絕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