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訴江南同人小説案宣判 一審共獲賠188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18-08-16 22:27
中新網廣州8月16日電(蔡敏婕 闞倩)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16日對作家查良鏞(CHA,Louis)(筆名“金庸”)起訴作家楊治(筆名“江南”)《此間的少年》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進行一審宣判,楊治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判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
2015年,原告金庸發現被告江南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在江南創作的小説《此間的少年》中大量使用金庸小説的知名人物,比如郭靖、黃蓉等。因此,金庸向江南提起訴訟,並將統籌、出版商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及對該書進行銷售的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一併作為被告,要求停止侵權,並向法院提出訴求。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從整體上看,雖然《此間的少年》使用了查良鏞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稱、部分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徵、簡單人物關係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但上述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徵、簡單人物關係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屬於小説類文字作品中的慣常表達,《此間的少年》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圍繞人物角色展開撰寫全新的故事情節,創作出不同於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説。
在此情況下,《此間的少年》與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稱、人物關係、性格特徵和故事情節在整體上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會導致讀者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二者並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此間的少年》是楊治重新創作的文字作品,並非根據金庸作品改編的作品,無需署上查良鏞的名字,相關讀者因故事情節、時空背景的設定不同,不會對金庸作品中人物形象產生意識上的混亂,《此間的少年》並未侵害查良鏞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讀者羣體中這些元素與作品之間已經建立了穩定的聯繫,具備了特定的指代和識別功能,具有較高的商業市場價值。金庸作品元素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情況下,在整體上仍可能受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
雖然楊治創作《此間的少年》時僅發表於網絡供網友免費閲讀,但在吸引更多網友的關注後即出版發行以獲得版税等收益,其行為已具有明顯的營利性質,故楊治在圖書出版、策劃發行領域包括圖書銷量、市場份額、衍生品開發等方面與查良鏞均存在競爭關係,雙方的行為應當受到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判決,楊治、北京聯合、北京精典應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小説《此間的少年》並銷燬庫存書籍;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168萬元,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20萬元,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