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制度與中國農村械鬥史:農村的“跗骨之蛆”?_風聞
唐风宋韵-2018-08-16 13:16
中國農村的宗族形成於何時,無從考據。但是這種“按男性血緣世系或近血緣關係建立起來,存在某種嚴密或鬆散的組織形式”,長期以來成為中國鄉村的實際管理結構。於是,在中國古代形成了“國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紳”的局面。由於“宗族族約與封建國家的法律是互為依存的,國法法律對家法族規起着保障作用”。所以,宗族在維護宗族內部的社會穩定,調整族羣內部的人際關係發揮着巨大的作用。
宗族在對內部進行有效管理的同時,在履行對外職能時卻顯得沒有什麼章法。這一方面是由於管理各宗族事物的士紳們與官方是利益共同體,所以對於官方委派的徭役、賦税等行政性事務無力拒絕或者不會拒絕;另一方面,在宗族與宗族之間沒有約定俗成、行之有效的規則,但是不同的宗族之間的利益有無法得到有效平衡。所以,在各宗族之間一旦因為“山、林、水、土的產權所屬,以及爭奪礦產、碼頭等務功權”,以及族羣之間出現日常糾紛,各宗族之間所能使用的方式,只能使用最為簡單除暴的手段——械鬥——解決各宗族間的糾紛。之所用這種暴力的、流血的方式進行爭奪,在表面看來不同的宗族是為了爭奪自然經濟時期最對於農民來説最迫切的生產資料。但是其深層次的原因,一般被認為是以下三個方面:“一、經濟與社會的緊張:兩極分化、風險與社會矛盾的轉移;二、政治關係的緊張:政府管理失調,司法系統無法正常履行職責;三、社會文化與交際心理的緊張:流動機會,內外挑戰與彪悍民風的形成。”
這些問題如果無法根除,那麼“械鬥”就會成為農村的“跗骨之蛆”難以擺脱。當然如果農村之間的械鬥僅僅是村民自發組織的,那麼其規模不過是幾十人或者更多人進行的一場羣架,時間也不會進行太長。但是,每一次村莊之間的械鬥都有着宗族勢力的影子,所以農村的械鬥就變得複雜起來。由於,宗族是通過“男性血緣系統的人員關係;以家庭為單位;聚族而居或者相對穩定的居住區;有組織原則,組織機構和領導人,進行管理。”這也就決定了,一旦發生宗族之間的寫械鬥,宗族可以利用血緣關係迅速的對本族羣的男性進行動員,同時可以利用掌握宗族對農村政權的掌控在農村協調物財務,為宗族之間的械鬥提供有效的物質保障。這樣一來造成的後果就是,宗族之間的械鬥將會長期化。因為一旦有宗族人員在械鬥中受傷會斃命,勢必會引起整個宗族的“血親復仇”。同時,由於有了物資保障,族羣中的人不必為生計所困擾,也就有族羣成員也就可以繼續參與械鬥。
也正是因為宗族勢力影響下着農村械鬥,不僅出現了械鬥的有組織化的。同時,為了獲得“械鬥”的勝利,宗族還會去引入與自己在血緣或經濟利益方面有着緊密聯繫的幫會和其他宗族。這些幫會,或者是佔山為王的土匪,或者是與軍隊有着千絲萬縷聯繫的民團武裝,所以農民之間的械鬥,已經衍變成一場戰爭,一場規模可以持續擴大的戰爭。因為當各個幫會參與到械鬥後,械鬥使用的武器已經從原來農民使用的農具,擴大到了刀、槍等冷兵器,以及鳥槍、土炮等熱兵器。由於武器有了變化,在械鬥過程中簡單的採取一擁而上的打羣架的“攻擊形式”已經過時。於是,械鬥雙方必須挖戰壕、築掩體,採取“攻防結合”的方式。械鬥方式的改變,參加的械鬥的農民也開始按軍事進行重新組織,出現了“指揮部”組織,“偵察班”探路,“大部隊”衝鋒的械鬥模式。而不同宗姓宗族的參與,也讓械鬥的規模從村莊之間,無限擴大到了縣與縣之間,甚至省與省之間。
械鬥規模的擴大化,軍事化造成的結果,首先造成的結果就是在械鬥中造成的傷亡極大。以清代咸豐、同治兩朝,廣東土客兩大宗族勢力進行的長達12年的械鬥為例,雙方共損失6、70萬人,也有人説傷亡達百萬以上。在械鬥最激烈的時候,參與械鬥的宗族幾乎每天都有100餘人傷亡,每月有4000人多人的傷亡,每年的傷亡更是高達3、4人萬。其次,就是改變中國傳統農村的結構。很多小的宗族為了在械鬥中佔據優勢,會結成“合眾姓為一姓”的鄉村集團,而很多大姓為了保持自己的優勢,也會相互結盟。比如清雍正年間的泉州“包、齊”二姓之間進行的械鬥,其中的“包”姓集團即由李、陳、蘇、柯等大姓組成,而“齊”則由一眾小姓名組成。
正是由於發覺了宗族在農村械鬥中的消極作用,在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後,就開始對農村的宗族勢力進行限制和打壓。但是,這種採用強制力對宗族進行的打壓,並沒有真正的消除宗族勢力在中國鄉村的影響,只是宗族勢力的控制權從新中國成立之前族羣中的士紳手中,轉移到了族羣中那些出身好、威望高的貧下中農手中。控制權的轉移,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村械鬥的問題,只不過械鬥的形式更加複雜化。原有的鄉村械鬥組織者,從過去的宗族勢力組織改為農村的基礎組織,比如村委會、公社等。同時,由於1950年代中期進行的大規模公社化運動,讓過去的鄉村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很多鄉村再不是由某個一個大姓單獨組成,或者某個大姓作為主體。所以,很多宗族間的械鬥逐漸從原來的爭奪農業生產要素,逐漸變為維護家族名譽,以及家族個體成員的利益方面。
不過,這種局面在1978年再一次發生了改變。隨着改革開放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農村原有的基層組織逐漸削弱,原有的宗族勢力開始重新抬頭,以修宗祠、修族譜作為最初的表現形式。也正是因為宗族勢力的抬頭,以維護宗族利益為目標的械鬥再次盛行。比如,“上饒地區1990年1月至9月共發生宗族械鬥126起,大型械鬥45起,死亡35人,傷280人,其中重傷79人”。當然,進入1990年代以及本世紀之後,宗族“械鬥”這種簡單粗暴的方式已經逐漸開始消失。其中原因,首先是因為中國經濟的發展,造成了自然經濟的解體,宗族勢力對族羣人員的控制力逐漸下降;其次,國家農村基礎建設工作逐漸加強,各項法律制度逐漸完善,讓械鬥這種如脱繮之水的“猛獸”被法律所限制;最後,中國城市化和工業化步伐的加快,以及户籍制度管理的逐漸“鬆綁”,使得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走向城市,走入工廠,缺少精裝年男性讓農村出現大規模械鬥的可能大大降低了。
雖然,農村出現大規模械鬥的可能性逐漸降低,由於中國新農村建設,很多自然村進行合併。在一個自然村內,形成大大小小的不同“宗姓”。各宗族之間,或由於利益糾葛,或由於鄰里之間的矛盾,都會引起不同的衝突。只不過當年的宗族械鬥是村落的對外行為,轉變成了內部行為。與宗族械鬥從外向內轉變相比,農村出現的更新的情況是,以宗族集團為代表去應對更多政府行為。因為,今天的中國已經加速城市化發展渠道,由於中國的城市化進程中更多是通過“圈地”之後的“土地財政”所拉動,所以農民與政府之間關於土地補償等一系列矛盾逐漸激化。所以農村的宗族勢力開始聯合,將自己的對抗的矛頭指向了政府,所採用的方式也不再是暴力,而是採用羣體性的“抗議、遊行”等方式行進述求。
中國農村的械鬥,尤其以宗族為基礎組織的械鬥經過千年的時間正在減少。但是,維繫宗族存在的血緣關係依然被中國所看重。所以,在未來的很長一段時間,中國農村的宗族力量依然會發揮着重要作用。因為,目前的中國,將面臨城鄉二元結構的激烈衝突。農民作為個體,面對國家機關或者企業單位,都顯得能量過於弱小,只能依託宗族的力量對抗國家機器或企業單位。所以,“械鬥”的形式將會逐漸消失,變成更為和平的方式,但是對抗的本質卻不會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