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灤平老太案的另一個角度的觀察_風聞
云端舞者-2018-08-16 10:53
灤平老太案最早進入公眾眼前的是光明網評論員(應該説我最早看到的)的報道:
光明網評論員:8月12日,有媒體報道説,河北省灤平縣85歲村民李淑賢因舉報他人非法毀林,以及灤平縣國土資源局濫用職權、包庇縱容,遂逐級到鎮、縣、市級信訪單位反映問題,未果後多次上訪至北京,最終被捕入獄,被判刑2年半。服刑期間,85歲的李淑賢兩次腰椎骨折,每日躺在牀上,生活不能自理。其家人因此向李淑賢服刑的河北省女子監獄申請將李淑賢保外就醫,遭到拒絕。家人轉述稱,監獄方面的理由是李淑賢犯尋釁滋事罪,不能保外就醫,而且暫時也沒有生命危險。記者致電李淑賢服刑所在的河北省女子監獄第十七監區,詢問李淑賢申請保外就醫被拒的原因,監獄方面不予答覆。
隨後微博網友@打奧特曼de小怪獸提出了反駁,他的依據是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兩份判決文
書。判決圖如下,相關內容大家可以去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一下。
看到這,官方的判決文書出來了,那事情也就塵埃落幕了。但是根據這幾天觀察網友的發言和自己尋找的資料,在以上基礎上仍然有幾個疑點沒理清。
一個疑點是:有些網友説被佔地是6公頃,但是判決文書上寫着是1.62公頃,這裏面的這麼大的誤差從何而來。
第二個疑點是:有些網友説承包商和官員合夥騙保,但在承包商關某某的判決文書裏並沒有提及這一點,只是説關某某修馬路時未審先動工導致的處罰。但是騙保這一事是否存在了,還是空穴來風了。
第三個疑點其實是那兩份關於灤平老太及其女兒的裁定書的一些表述偏差,我開始看的時候還有點疑惑關於老太的控訴是否成立了。
本着排除所有不可能,那剩下的就只有真相的想法,在網上搜索有關這個案件更具體的描述和希望看到案件發生的背景,在蛛絲馬跡中尋找答案,以期解惑。在一個晚上的忙碌後,查到了一些在這個事件中不曾見過的證據,以此來回答我的那些疑惑。
其實早在這個事件爆出之前,在網上有一份騙取國家復耕款等問題的舉報信,這封信從當地羣眾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大家上網搜索一下,我這隻摘錄部分重要的信息。(嫌文章寫的不好囉嗦的可以去網上直接搜一下,話説這文章寫的真…).
2013年5月3日至5月18日,灤平縣張百灣鎮下南溝村村民平國紀在沒有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僱傭工人,動用大型機械設備,將張百灣鎮陳營村大黃梁處近百畝的國家重點公益林及退耕林毀掉,重新翻整,十幾年前栽種的油松、落葉松、槐樹、杏樹等被鈎機砸碎掩埋。為了使自己的違法行為合理化,平國紀又夥同陳營村第七組組長梁鳳春(平國紀的親戚)以替組裏修路做好事為名,毀掉林地近30母,濫伐成材樹木數百棵,給國家和個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經市局及灤平縣森林公安局偵查鑑定確認“平國紀共非法佔用農用地5.894公頃(林地)”,並先後出具了灤森公(刑)鑑通字(2013)1號、2號《,鑑定意見通知書》及《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給出的調查情況為:2013年4月中旬起,平國紀沒有辦理林業部門的林地使用手續,在灤平縣張百灣鎮陳營村和下南溝村進行土地整理及修路。經河北承德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調查測量,調查結果:1.大黃梁山頂土地整理項目範圍內佔地面積5.3690公頃,(大黃梁山自然村老房院佔地0.1169公頃不計算在土地整理作業面積內),其中有林地0.2880公頃,宜林地1.6573公頃,灌木林地1.4829公頃,退耕地1.9408公頃。2.馬蹄溝內道路是原有路為測量,其中有林地0.6249公頃,宜林地0.0618公頃,灌木林地0.2901公頃,退耕地0.6451公頃。處理意見:犯罪嫌疑人平國紀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對犯罪嫌疑人平國紀依法起訴。
我們都知道修路是沒經過審批的,但是難道土地整理項目也沒事先經過審批嗎?那1.62公頃只是修路毀壞的面積,這6公頃不算毀壞的面積嗎?話説這個土地整理項目是什麼東西。
接着往下看:
大黃梁處海拔千米以上,山上無水無電,更不適合農作物的生長,山裏的居民早在2000年以前就自行搬遷至張百灣鎮租房居住。國家在2003年耗巨資將山地退耕還林,而十幾年後,灤平縣國土資源局的工作人員為了達到個人目的,利用手中的權利,又毀林復耕,毀壞林地百餘畝,騙取國家復耕款68.26萬元,坑害了國家,富足了自己。時至今日,這些所謂的新增耕地從未有人耕種過,山林變成了荒丘,權利變成了牟利的工具。國家鼓勵土地平整,其目的是為了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而並非是花費巨資整理出一些無效的撂荒地。試問灤平縣國土資源局在大黃梁處進行的土地平整項目意義何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調查應當包括如下內容:(一)土地權屬;(二)土地利用現狀;(三)土地條件。陳營村大黃梁處實屬為林地,村、鎮、縣、市、省各相關單位都已登記造冊,唯獨灤平縣國土資源局認定為未利用地,是工作上的失察失職,還是人為因素在作怪?國土資源局的總體利用規劃圖和河北省林地保護規劃圖同為一圖,只是使用座標系不同,而河北省林地保護規劃圖上顯示大黃梁處為林地,為何灤平縣國土資源局卻認定規劃圖上是未利用地?事實存在的林地到了灤平縣國土資源局個別工作人員的手中,竟神奇般的變成了未利用地,他們的權利究竟有多大?掌握在個人手中的權利就可以泯滅事實,為所欲為嗎?3.官商勾結,非法毀林百餘畝,騙取國家復墾款68.26萬元,毀林復耕的土地從未有人耕種過,昔日鬱鬱葱葱的山林,如今已是黃沙裸露,滿目瘡痍。
這麼驚悚的言語還是第一次聽到,那有沒有證據了。
這個看起來不算造假的,但是新增耕地率100%是什麼個鬼?這麼不要臉的嗎,還總投資68.26萬元,這是什麼操作?
據瞭解,灤平縣國土資源部原副局長於國山已於2016年7月1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逮捕。
話説到這我前兩點的疑問已經逐漸清楚了,但是還有第三點疑問需要辨析下。
先説一下這兩份判決文書的內容,第一份日期是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關某某以敲詐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她在2014年11月27日就被逮捕。第二份文書日期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半,於2016年11月18日依法逮捕。
第一份判決我們暫且不説,如果她們是為了那6公頃林地被毀索要80萬元,這也説的過去,但是那上面只是説自己的林地被毀索要賠償,這句話沒經過被告人説出口。還有判決文書上的1591元只是被毀林地數目的賠償,並不涉及被毀林木的土地面積。這已經不是單純的佔地了,國家土地管理法底57條規定臨時用地時間不應超過兩年,且不應為建築用地。關鍵這還是無證操作,性質更惡劣。
第二份判決書就有點耐人尋味了,被告上訪反映兩個問題:一是灤平縣土地局副局長於某某亂用職權,官商勾結的事。第二件事是關於李某女兒被判三年的事。第二份文書日期事2016年12月6日,而於某某被逮捕是2016年7月1日。這真的是尋釁滋事,無中生有嗎?
現在的結果倒更像各打50大板,但是這裏面有沒有始作俑者了?如果承包商關某拿到道路休整批示和土地整理項目的批示,那麼至少李某的女兒那這個作為要挾賠償,因為這是政府批示,政府事先應該會協調好雙方矛盾。如果於某不貪圖退林復耕的款項,那麼也不會留下把柄,而且退林復耕根本就説不過去。但是現在的輿論把過錯都推到老太一家身上,這合適嗎?

上圖可以看到,在15年到16年被判決間李某上訪的理由不是為了那些賠償款,她要的是一個公道。也可以看到李某已經認識到在北京撒傳單是非法的行為,並保證不會再去北京上訪了。
提供這一些資料並不代表我就站在哪一方,我認可法院的處理結果,有錯就得打板子。事件最終的去向還得看官方的處理,這裏只是提供另一個角度的觀察。但是我覺得如果一定要討論,還是在瞭解事件背景和來龍去脈的好,雖然有時候看起來自己所看到的是最終的事實了,但是還是希望大家不要放過最後的一點蛛絲馬跡,因為那有可能就埋藏着事件的另一面。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