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無權盤查行人的身份證?——給寫《過冼村派出所》的媒體人普個法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2018-08-22 18:53
本文轉載自“天下説法”公眾號(id:wulaws)
昨天,有位叫何光偉的媒體人在“媒律圈”寫了篇《過冼村派出所》,質疑警察在派出所門口的馬路上查身份證沒有法律依據。他的文章引發大量轉發,也導致了一場轟轟烈烈的討論。我認為,這種討論還是有意義的,雖然問題是個老生常談的老問題了。因為,很多人其實都搞不清楚,在一些公共場所遇到警察盤查身份證的,有沒有義務配合。
何先生自稱是河南信陽人,辭職的媒體人,幾年前曾在《南方週末》門口見證過警察查中山大學一位女學生的身份證。女學生的質疑是:“我走在馬路上,不是住酒店開房,你們為什麼要查我身份證?”當年,應該是有過一場大討論。或許何先生是忘了,所以他還是在質疑執法警察,“你們查身份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警察就告訴他依據《人民警察法》和《居民身份證法》。
何先生稱,警察無權依據《居民身份證法》查他的身份證。但警察最後還是強行把他帶到派出所,翻查了他的物品。他拒絕配合,並拒不配合採集個人信息。他要求警方補齊手續,但警察説是口頭傳喚。何先生把強行帶到派出所、搜查、口頭傳喚、做筆錄,全加了定語“非法”。最後他要求派出所給他道歉。這篇文章獲得了十萬以上的點擊,三萬多點贊。
何先生最大的問題,是以為自己懂法,並義憤填膺地認為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不法侵犯。更可怕的,至少是有幾十萬網友贊同他的觀點。一個法盲不可怕,集體法盲才可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何先生可以説自己根本沒有犯罪,憑什麼盤查他?但“有違法犯罪嫌疑”並不是被盤查人説了算的,“是否有嫌疑”的裁量權主要來自警察的專業判斷。例如,你形跡可疑、神色慌張,算不算?還真不好説。但你也不能因此斷定盤查違法。
何先生自稱是良民,沒有義務接受身份證盤查。但壞人會把字刻在臉上嗎?犯罪嫌疑人裝扮成良民的多了去了,怎麼分辨你是不是逃犯啊。如果所有人都以自己是守法公民,就認為可以拒絕正常的身份證查驗,那身份證盤查就可以廢止了。警察又不是看相的,能一眼看出你是好人還是壞人啊?你希望有逃犯跟着你矇混過關嗎?
再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根據規定,除了前面提到的“犯罪嫌疑”外,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被查身份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比如,在地鐵站、高鐵站,很多人就被查過身份證。很多逃犯,都是警察在火車站看神色後檢查身份證查出來的。更別説張學友的演唱會上曾經多次查到過逃犯了。該條還有一個兜底條款——“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你能説在派出所門口盤查是違法的?雖然何先生説現場有輔警,但正式民警出示警察證後盤查,他也是拒絕配合的。
有人説,那我沒帶身份證怎麼辦?這其實好辦。除了身份證外,還可以出示駕駛證、護照、工作證、居住證等相關證件,證明身份。如果都沒帶,報出正確的身份信息,也可以查驗通過。我就有幾次通過報身份證號碼過關的。即使忘記身份證號碼,警察也會在“警務通”上通過輸入正確的名字、工作單位甚至户籍等信息進行核對。
何先生既沒有提供身份信息,也不配合警察執法,那警察就有理由懷疑,你可能存在犯罪嫌疑,想逃避檢查。因此,如果你對執法的合法性有異議,現場必須先配合警察執法,再事後申訴救濟,而不是現場抗法。還有人在警察執法時要求其出示“執法證”,其實壓根兒就不存在執法證這種東西,警官證就是執法的證明,對身着警服的人員,就有義務配合其執法。
何先生拒絕配合警察查驗身份,就被帶到了派出所,這合法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情形包括:(1)對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妨礙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對於構成治安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3)對於有違法犯罪嫌疑而身份仍然不明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對其繼續盤問(時間:24小時);(4)對於在管制現場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等。可見,拒絕配合查驗身份證,警察有可能把你帶到派出所盤問,尤其是他認為你有作案嫌疑的話。你神色慌張又拒絕配合查證,警察會加深對你的“合理懷疑”,這樣的強制帶離,絲毫不違法。口頭傳喚,當場並不需要向你出示傳喚通知書之類的法律文書。
另外需要説一句,有些人老被網上的公知洗腦,以為美國這些國家很自由,警察不能隨意盤查,公民可以不配合。真的是大錯特錯,如果你以這套做法去美國,怎麼死都不知道。查查網上的新聞,因為拒絕配合美國警察執法,有多少是被當場擊斃的?儘管很多被事後證明是無辜良民。但警察執法,有時不需要理由,你只有配合的義務,你可以事後投訴,但不能當場抗法。
那有人又説,那如果警察濫用權力,欺負我怎麼辦?《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始終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因情施策,確保安全。還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着制式服裝;未着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應當向被盤查人敬禮並告知:“我是XXX(單位)民警,現依法對你進行檢查,請你配合。”經盤查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民警應當向被盤查人敬禮,並説“謝謝你的合作”,禮貌讓其離開。當然,在實際工作中,在人流密集場所查身份證,工作量很大,沒辦法挨個敬禮,這個我覺得也可以理解。如果你要求警察出示警官證,他又無法出示的情況下,你的確可以撥打110核實或“驗明身份”後,再予配合。你也可以撥打12389對民警違法違紀進行舉報。
我個人認為,對警察執法的尺度,應該有所限制,但考慮到公共安全的問題,尤其是現在反恐形勢如此嚴峻,把情形外的執法,濫用權力的問題,交由事後投訴。現場配合,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公共安全負責。媒體人不守法,還如此以訛傳訛,我覺得有點不負責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