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看,高鐵霸座男受到的懲罰太輕了_風聞
Speason-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2018-08-24 09:34
【觀察者網風聞社區 徐文海 】
一男子高鐵“霸座”的視頻引起了網民熱烈的討論,説討論似乎不太恰當,應該是引起了一陣批判。沒過一天,該男子的道歉視頻旋即也開始出現在網上,雖然視頻做了面部模糊的處理,但那筆挺的站姿和嚴肅的新聞詞句選擇較之之前“霸座”視頻中那癱坐在座位上左手閒適的輕敲胸口,嘴角微微露出一絲笑意的聽小曲般的坦然和灑脱而言,怕是讓人覺得這人真是可塑性太強了。
事件其實非常之簡單,你坐了別人的位置,現在本應坐這的旅客來了,你想換,人家不樂意換。怎麼辦?能怎麼辦,起身走人啊,哪怕座位就在隔壁,我不樂意就是不樂意。靠窗的兩人座,憑啥讓我去過道被流動餐車撞腳?

當然,這位同志的輿情對應能力還是很強的,自己的“霸座”視頻才出一天,“向全國人民道歉”的視頻就跟上來了。然而,從“列車長一過來之後就完全向着她,我就有點不理解,所以就態度不太好”這句話裏似乎沒感覺出他覺得問題到底出在哪了。
感情原來是覺得列車長不公正啊?“霸座”難道也是一個巴掌拍不響不成?當然,似乎對該男子再進行何種程度的批判也沒有太大的意義,畢竟流於道德層面的批判不痛不癢,倘若臉皮夠厚、心態夠好完全可以無視。而本應當出場的對應措施的缺席才恰恰是這起事件最大的癥結所在。
説句極端的話,每個人都有為惡的“權利”,無論刑法規定的多麼嚴苛,它總沒有辦法杜絕掉惡。法律雖然有着行為規範的效果,但更多的還是在扮演裁判規範的角色。換句話説,你可以為惡,但我(法律)一定會制裁你!
那這位男子的“霸座”行為到底能不能達到應受懲罰的地步呢?取代《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而從2014年起施行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77條第2項規定: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顯然,該男子“霸座”從而導致女乘客無法坐在其購買的指定坐席的行為所對應的票座不符、引起爭吵與圍觀,可能會導致過道堵塞,影響其他旅客的乘車環境,是可以被包含在“擾亂列車的正常秩序”這一規定中去的。
而根據該條例第95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77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此根據該條例可以首先責令其改正,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先不説對其罰款吧,至少首先可以責令其改正,不知道大家如何理解“責令”二字的意思,至少較之“勸導”二字而言,似乎增加一些簡單的必要的一定限度範圍內的人身強制意味的舉措並不為過吧。
倘若對於“責令”二字的理解使得警務工作人員有所忌憚,不好掌握度的話,那麼,該條例第105條第2款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3項明明白白的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可以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所以在警務工作人員警告要求離開位置仍不服從,**警察在不使用警械且不超過必要限度的情況下將其帶離其“霸座”的座位並無不妥之處。**倘若其“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甚至可以上升到使用警械的地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7條第1款)。
於我看來,**這才是這類案件最恰當的處理方式。**女乘客和你談,你拒絕讓位置,列車長和你談,你仍然拒絕讓位置。事不過三,那乘警來了還有必要繼續“勸導”,來一番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換來的不過是輕敲胸膛,面露微笑的聽曲罷了。
當然,一線警務人員的警務活動總被放在放大鏡下被人評價,導致他們戰戰兢兢、喪失了嚴格合法行政的勇氣。但這確實也是無奈,行政權力的不受限之後的傷害實在太大,受到眾人的監督和嚴格的限制確實應當,但作為我們的一線警務人員,如若完全在各項規定的限度內執法,又何懼這種放大鏡下的評價呢?

如若擔憂受到不公正的評價,我們的警用記錄設備至少是一個很好的自我保護的手段。回想之前網絡上廣為傳播的上海市某警察教科書式執法的視頻中,大大方方的那句“視頻你可以拍,但請不要掐頭去尾”的自信,換來的是網民們對於他們嚴格執法壓倒性的讚賞,我們的其他一線警務人員又何所懼呢?
而在這起事件中,不正是因為一線警務人員沒能嚴格恰當的對涉嫌擾亂列車正常秩序的行為進行執法,從而導致了我們一直批判的私力救濟私立報復的“人肉”產生了麼?該男子不僅從姓名到身份證信息完全被爆了個光,連微信都不斷被人在好友申請項下進行各種辱罵,甚至還爆料出其曾經有過的不當轉租等等所謂劣跡,這時候真假都已經無所謂了,大多數的網民已經不願意再去思考而當然的接受這種設定了。
濟南鐵路警方表示已經開始進行調查,處理結果也將在不久後及時公佈。這裏也需要為警方的及時反應點贊,但設想,當時如果乘警再嚴格一點,能夠在第一時間通過告知可能受到的行政處罰後果的警告之後進行恰當的處理,可能這個普通的糾紛也不至於到如此這般地步。
總不能讓所有的“老實的受害人”都通過民事訴訟等等成本極高、性價比極低的方式去維權吧?倘若本應存在的救濟手段缺失,而其他公力救濟的渠道又顯然低效的情況下,你又能如何阻止得了“人肉”這種私力救濟的出現呢?
“如果弱者被逼到了牆角,他所擁有的選擇,也只有這麼多”。及時有效的第一時間的嚴格恰當無懼審視的行政執法的缺失,最開始傷害了“受害人”,其衍生出的人肉又傷害了“加害人”,行政執法機關自己還受到了網民的責難,這種三輸的結果意義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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