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分再提拔,湖北打造幹部復出通道靠譜嗎?_風聞
云泊天-时评人-若赞美不自由,则批评无意义2018-08-25 13:52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中國人歷史講究與人為善,更樂見浪子回頭。周處就是一個名傳千古的浪子回頭樣本。然而中國人的這種情緒,在今天卻很難適應到中國的問題官員復出之上。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官員復出之路太不透明瞭。比如網易新聞在今年5月1日就報道稱:“4月28日,江西省交通運輸廳組織人事處發佈了一則任前公示:現任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安全科技處幹部鄧小儉,擬任省公路管理局老幹部處處長,試用期一年。而在2015年12月,鄧小儉因違反相關規定,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黨委決定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給予免去其省公路管理局養護管理處處長職務的組織處理。”
這種問題幹部復出,一直為羣眾所關注,有學者就稱:不提拔重用清白乾淨之人,而重新啓用犯過錯官員,本就是“風險較高”的用人行為。
而這種用人行為,在湖北省竟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確定了下來。
南方週末報前天報道:《被處分再提拔,湖北試水打造幹部復出通道》。文章稱:“荊州市紀委通報稱,包括***在內,荊州市自2016年換屆以來,已有35名受處分幹部在影響期滿後,得到了提拔或重用。相比以前幹部被處分後再復出時的零星和低調,荊州這次通過制定文件,對受處分幹部的復出、提拔、重用進行了程序規範,並“高調”集中在媒體上公開。”“黃岡市羅田縣近兩年也有17名受處分幹部被提拔重用。”
在文中引用了這麼一個例子進行説明:“2013年5月,荊州市城鄉規劃局總規劃師王某違規向“長久天地御園住宅小區”發放了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地塊屬於蓄洪區。荊州市紀委把王婷作為“為官不為”的典型案例進行通報,構成瀆職錯誤。2014年9月,荊州市紀委監察局給予了王某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處分期滿之後又過了兩年,2018年4月,王某出任新職,被聘任為荊州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院長。”
文章引用中紀委、原監察部特邀監察員任建明的話説:“在當下要求強化執紀問責的環境下,被處分幹部的數量大大增多,如果一個幹部被處分後就放棄了,對幹部資源來説也是很大的損失。”
這話對不對?咱老百姓真不好説什麼,你説要充分利用幹部資源就充分利用吧。但你能給咱一個放心不?畢竟這種用人方式確實風險較高啊。雖然中國歷史上幾起幾落的官員最後幹出利國利民的大事的例子也是很多的,對問題官員徹底否定也確實不公平。但我們應當明白的是,歷史上的這種例子無一不是情懷在起作用,而湖北省政府是以制度來保障問題官員復出,那就不得不讓人心有疑慮了。
在國家加大全面從嚴治黨的力度、監督執紀問責要嚴的當下,官員履政小心謹慎,政府作風略有起色,同時很多地方出現了大量被處分的官員。這種情況正是民眾的期待,老百姓是非常高興的,從嚴治黨才能還社會一個風清氣正嘛。重新打造黨羣關係,幹羣關係,也必須對那些亂作為、不作為的官員敢於下刀,才能取得殺一儆百的效果。現在湖北這種作法,是不是值得深思呢?
處分一次提拔重用,這能起到懲前毖後的作用嗎?這能贏得咱老百姓的認可嗎?羣眾對問題官員的擔心,湖北又是如何處理的呢?
我在湖北荊州市紀委監察局官網上找到了《市紀委監察局對受處分黨員幹部教育管理的實施細則》的公告文件,文件裏對我上面的問題有幾個應對措施。
一:教育幫帶,指定專門領導負責,在處分期最少談心一次,並作好表格填寫。(文件第七條,第九條);
二:回訪教育,針對每一名問題幹部成立專門回訪小組,回訪後作好表格填寫。(文件第十條);
三:全面考核,文件説可以與回訪同步進行,考核情況為任職升職主要依據,並作好表格填寫。(文件第十二條)。
這就是問題幹部復出的組織幫扶與復出高升的必備的組織考核。我聞到了一股濃濃的形式主義氣息。
我們都知道,在從嚴治黨之下被查處的官員,不管其是如何的被冤枉,如何的受委曲,其比照的對像不過是其同僚而已。也許在這些問題官員心裏,也就是五十步與百步的區別而已。至於其對共產主義信仰的重新認識,對為人民服務的重新學習,在這些表上,是體現不出來的。思想層面的東西,豈是幾張表可以界定的?
談認識,作文章,講主義可以是行雲流水,冠冕堂皇,可又如何界定思想層面上的真正的進步呢?思想與行為上的背離,在這二年的網絡上曝出來的例子可不是一二個,撼山易撼思想難啊!更何況一個人的真實思想情況,是可以巧妙偽裝的。
湖北的政策規定是在處分期內最少有一次談話,那麼負責思想幫帶的領導,會經常深入問題幹部的生活,進行思想幫帶,還是依紀依規,一次了事呢?還有個問題,誰來保證談話的有效性?誰又來保證回訪與考核的嚴肅性呢?這些問題如果不能解決,那麼這種思想改造方式難免流於形式主義。在這種情況下,充分利用幹部資源的主張,那無疑就是一種脱離實際的説法了。
湖北紀委的這個政策,並不是孤例。據我網上查得,四川,江西,廣西,福建都有類似措施,區別就是調高與否。
比如四川紀委就説:“關愛也要分清類別,我們的關愛主要是針對‘四種形態’中的二、三類人員。”“二、三類”人員指的是,受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的幹部,被排除的第四類,是指那些嚴重違紀、涉嫌違法被立案審查的。
湖北荊州市紀委一名官員接受南方週末記者採訪時説,一個受處分的幹部要重新提拔重用,和其被處分的原因關係很大,如果是謀取私利,那麼即便在影響期滿後,獲得紀委任用推薦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從以上表態來看,似乎也能解決我的疑問。我也承認在從嚴治黨的反腐過程中,確實有幹部僅因小問題而下馬,成了一刀切的犧牲品。然而南方週末報的報道中給出的例子,卻讓我感覺事情遠沒有這麼簡單。就是上面提到的那個王某,違規向“長久天地御園住宅小區”發放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僅僅是瀆職嗎?與房地產相關的違紀,真的就這麼簡單?
在不能有效解決問題官員思想改造的有效手段之前,讓問題官員復出的政策,不管是從民心所向的角度,還是從從嚴治黨的角度,都是非常不合時宜的。問題官員匆忙復出,並提拔,就必然讓從嚴治黨的政策大打折扣。
只想着從問題官員裏找人才選拔重用,那難免會形成一種污水循環。更是會傷了那些清白官員的感情。
這種制度設計,太過於為問題官員考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