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有黑歷史】余英時誣陷郭沫若抄襲錢穆_風聞
夙兴夜寐刘沫沫-2018-08-27 15:08
來源:微信公眾號“後浪”

一樁學術公案的真相
——評余英時《〈十批判書〉與〈先秦諸系年〉互校記》
文 / 翟清福、耿清珩
1954年8、9兩日,香港《人生》半月刊第8卷第6、7、8三期連載余英時先生的《郭沫若抄襲錢穆著作考——〈十批判書〉與〈先秦諸子系年〉互校記》(以下簡稱《互校記》)。作者武斷地肯定《十批判書》(以下簡稱《十批》)大量抄襲《先秦諸子系年》(以下簡稱《系年》)。據説發表時該刊主編“覺得這正是可以為《人生》增添熱鬧的題材”,而這也是作者求之不得的。余英時在文章中説,他對《十批》和《系年》的互校説明了郭沫若“是一個完全沒有學術誠實的人。這樣一來,我們便不能不對他的一切學術論著都保持懷疑態度了。”由於當時大陸處在與外隔絕的狀態,余英時這篇文章在當時幾乎沒有產生任何反應,這使作者頗為失望。
事隔三十七年之後,郭沫若先生與錢穆先生已先後作古。余英時對於自己的文章沒有引起轟動效應一直耿耿於懷,於是在1991年紀念錢穆的集子《猶記風吹水上鱗》中收入了該文,只是刪去了原標題,以副標題為題,“大體上是把過分輕佻刻薄的語句刪除了。整體的內容,甚至風格,則一仍舊貫”。
1992年餘英時在香港《明報月刊》十月號上發表《談郭沫若的古史研究》,再次提起這樁公案,稱郭沫若犯了“嚴重的抄襲罪”。1994午,余英時將《互校記》收入上海遠東出版社出版的《錢穆和中國文化》一書。
經過余英時一而再,再而三的宣傳,加上他的名氣已今非昔比,果然引起了一些人的鼓譟。就大陸而言,先是上海一家頗有影響的大報在《讀書週報》上發表了一篇署名“安迪”、題為《一段公案》的短文;接着,《博覽羣書》1995年第12期發表了一篇署名“丁東”、題為《學術中不能承受之輕》的文章。這兩位作者沒做任何調查研究,居然跟余英時鸚鵡學舌,誣稱郭沫若抄襲。這自然是余英時期望引起的效應。
余英時標榜他的《互校記》是採用校勘的方法,“排比聯絡,一以貫之”,“以諸篇之抄襲證成—篇”,“用力較勤,所得較實”,這確實具有較大的迷惑性。沒有讀過《先秦諸子系年》和《十批判書》的讀者固然容易上當受騙,即使是讀過這兩本書而且對先秦思想史略有了解的讀者,因為沒有對兩書做過校勘,也難免半信半疑。郭沫若的學識和學術道德在有些人的腦海中似乎也要打上問號。
我們對先秦思想史雖然有些興趣,但並沒有專門研究。當聽説余英時有這樣一篇文章後,覺得這真是一樁重要的學術公案,便借了《互校記》來拜讀。改革開放以來,大陸和台港地區以及國外的學術交流有了很大發展,正常的學術批評有利於學術的發展,我們希望從余英時的文章中能夠有所獲益。但是讀完《互校記》之後,覺得作者不但使用了一些通常學術批評不應該使用的惡毒的詞句,而且口氣傲慢武斷,實在難以服人。為此,我們不憚其煩,把《互校記》和《十批判書》、《先秦諸子系年》的有關材料也互校了一番。結果發現,《互校記》對《十批》的攻擊根本不能成立,其手法完全背離正常的學術批評準則。余英時在文中對郭沫若的肆意斥責和嘲諷,完全出之於他對郭沫若的偏見。
應該指出,《系年》和《十批》本來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部論著,這是余英時也承認的。《系年》主要考證諸子生平活動和著書的年代,對於諸子思想內容基本上未作論述和分析。《十批》着重分析諸子思想的內容、傾向及其社會背景,對其生平活動雖也有所論及,但並不是重點。在我們這篇文章中,不準備討論《十批》和《系年》內容的區別,也不涉及彼此歷史觀的不同,只是就余英時《互校記》中羅列的《十批》抄襲《系年》的證據略加爬梳和辨析。《互校記》所列凡十二條,幾乎涉及所有先秦諸子。為了節省篇幅,我們只能就幾個主要問題加以論列。
郭沫若在《十批判書·後記》中,根據其日記排列了他研究先秦諸子和撰寫各篇文章的日期,時間起於1943年7月3日,止於1945年2月18日。這期間,1943年9月7日在杜國庠處看到書架上有一部錢穆著的《先秦諸子系年》,便借回家去翻閲。這是余英時認為《十批》抄襲《系年》的重要證據。上述時間表説明,郭沫若在撰寫《十批》的過程中,確實參閲過《系年》。這一點,是應該先向讀者交代的。
一、關於呂不韋與秦始皇
《互校記》説:“關於呂不韋與始皇的關係,錢先生有特別的考證,他否定了始皇為不韋子之説,否定了不韋薦嫪毐替己之説,同時還指出了不韋與始皇之間可能有政治上之衝突。郭沫若便抄襲了這些見解而大作其翻案文章。”又説:“這一節乃是《十批判書》中最嚴重的抄襲。一般典籍如《史記》、《戰國策》之類,為大家所常用,即使所引資料相同,亦難定其是抄襲。但論斷則不然。更明顯的是《系年》援引湯聘尹的《史稗》以及王世貞的《讀書後記》兩説,而郭氏也恰恰同引此兩書,這便不是‘巧合’了。”事實果真如此嗎?
先講史料徵引。《系年》關於呂不韋與秦始皇、嫪毐三人關係,所引史料二十餘條;《十批》所引文獻也近二十條,另引銅器銘文為證。兩書引用史料相同的有《史記》、《呂氏春秋》和《戰國策》中的有關史料。這些大概可歸入《互校記》所説“一般典籍”類。問題在於《史稗》和《讀書後記》。余英時説,這兩書郭沫若抗戰時期在重慶是“絕難看到的東西。”(《互校記》首次發表時語)言下之意,這正是《十批》抄襲《系年》最過硬的證據。
我們開始也認為,郭沫若這兩條材料有可能是從《系年》轉引的。但是經過查對,卻不是這麼回事。首先,《系年》所引王世貞的書名乃《讀書後辨》,並非余英時所説的《讀書後記》。余英時把《讀書後辨》改為《讀書後記》,是從《十批》抄來的。實際上,王世貞的書名既不是《讀書後辨》,也不是《讀書後記》,而是《讀書後》。余英時不知道王世貞有《讀書後》一書,可能覺得《系年》引作《讀書後辨》不通,就想當然地跟着《十批》改為《讀書後記》。錢穆撰寫《系年》時,是否看過王世貞《讀書後》原書,我們開始不敢遽下結論,只覺得《系年》原版及增訂版均作《讀書後辨》,看來這個書名並不是手民誤植,而是錢穆本人所定。在查閲清人梁玉繩的《史記志疑》之後,我們更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錢穆不但沒有看過《讀書後》原書,而且不知道王世貞這部書的書名。《系年》有關秦始皇與呂、嫪關係的論述,大段引自《史記志疑》。其所引用《史稗》和《讀書後》的材料,也都見於《史記志疑》。《史稗》和《讀書後》是罕見書,而《史記志疑》則是一般學者較熟悉的常見書。為什麼錢穆會把《讀書後》的書名引錯呢?原來,《史記志疑》中有這樣一段話:“王世貞讀書後辨之曰”。由於錢穆並沒有看過《讀書後》原書,就把《讀書後辨》當作書名。這段原來無標點符號的文字,在《系年》裏引用時加上“説”字並使用了書名號,成了“王世貞《讀書後辨》説之曰”。郭沫若引用《志疑》的有關論述時,大概也不知道王世貞原書的書名是《讀書後》,因而錯改為《讀書後記》。余英時在撰寫《互校記》時,本來只需查一查《史記志疑》和有關的工具書,就可以把問題搞清楚,但他並沒有這樣做。最可笑的是,他不知道《讀書後》的書名,跟着郭沫若改為《讀書後記》,還硬説《十批》抄襲《系年》,這種隨心所欲的“互校”,能説是“用力較勤,所得較實”嗎?
再説論斷。秦始皇是呂不韋之子這個傳説不可靠,從湯聘尹的《史稗》和王世貞的《讀書後》到梁玉繩的《史記志疑》都已作過考證,《系年》和《十批》不過是在他們論説的基礎上作進一步申述而已。問題是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傳説產生?湯聘尹認為是“戰國好事者為之。”王世貞認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呂不韋故意編造,以求自己長保富貴;另一種是呂氏的門客泄憤,罵秦始皇是私生子,使天下人都知道秦比六國先亡。《系年》對於這個問題並未加討論。倒是《十批》提出了另一種推測,認為這是西漢初年呂后稱制時,呂氏之族如呂產、呂祿輩仿照春申君與女環的故事編造的。請問余英時先生,這怎麼能説是《十批》“無論在資料和論斷上都全依《系年》”呢?
關於呂不韋和嫪毐的關係,《系年》説:“當時秦廷與不韋之間有猜防衝突之情而為史籍所未詳者。始皇幸先發,因以牽連及嫪毐之事。不韋自殺,諸賓客或誅或逐。”《十批》對於呂、嫪的關係有比較詳細的討論,其內容與《系年》不同之處有以下幾點:(一)《系年》認為呂不韋是“牽連及於嫪毐之事”,《十批》則認為呂不韋輔助秦始皇誅鋤嫪毐。《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嫪毐發動叛亂之後,始皇“令相國昌平君、昌文君發卒攻擊,……盡得毐等。”《十批》説,“考秦只有左右二相國,於時呂不韋為相尚未廢免,則昌文君應該就是文信侯的別號。”此與《系年》觀點完全相反。(二)《系年》為了説明呂不韋“牽連及於嫪毐之事”,把“不韋自殺,諸賓客或誅或逐”與嫪毐被誅聯繫在一起。《十批》指出呂不韋假使和嫪氏果真是同黨,在嫪氏誅戮之後,秦始皇為什麼對他還能那麼容忍,僅僅免他的相?(三)毐誅戮之後,太后被秦始皇遷於雍。《史記·秦始皇本紀》雲齊人茅焦説秦始皇迎回太后,但語焉不詳。《十批》認為秦始皇把太后迎回之後,便出呂不韋就國,一年後又要呂不韋與其家屬徙蜀;而在前充軍的嫪氏舍人在呂不韋死後即由蜀被召回。由此推論,茅焦對於呂、嫪二氏勢力之一消一漲起着重要作用。《説苑·正諫篇》有茅焦説秦始皇迎回太后的詳細敍述,《十批》認為雖屬小説家筆法,不可全信,但卻可推測“茅焦所以解説於秦始皇的,一定是替太后與嫪氏洗刷,而對於呂氏加以中傷。”《系年》對於茅焦説秦始皇迎回太后一事則完全略而不提。從上述對照不難看出,關於呂不韋與嫪毐的關係,《十批》論述與《系年》多有不合。余英時僅據《系年》與《十批》都引用了《戰國策·魏策》的一段材料,就肯定《十批》是抄襲《系年》,這豈不是莫須有嗎?
關於呂不韋與秦始皇思想和政治主張的對立,郭沫若在《呂不韋與秦王政的批判》中作了詳盡的剖析。《系年》除了提到《呂氏春秋》“抑秦與六國同例”和“譏秦政雖以武強伸於一時,猶不為民之所走”之外,可以説再別無涉及。余英時承認“不韋與始皇為政敵此點為郭沫若之《呂不韋與秦王政的批判》全文的精神所貫注之所在”,因為實在無法舉出《十批》抄襲《系年》的材料,就只好用一句“毋須引證”來輕輕滑過。最妙的是,余英時在強調“不韋與始皇為政敵”是錢穆的發明時説:“我們再看看錢先生的話吧:‘且不韋為秦相國,乃絕不稱道秦政,……即觀其維秦八年之稱,已顯無始皇地位’。”按《呂氏春秋》“維秦八年”之稱,前人多有辨析。《系年》在援引清代學者的考證之後,認為姚文田之説“甚辨而核”,“不韋不以始皇紀元,乃統莊襄言之。”郭沫若對這個問題也作了考證,並且得出了不同的認識。他舉金文列國紀年之例,認為“維秦八年”就是秦始皇八年,“前人不明此例,或以為乃統莊襄王而言,都是削足就履之論。”余英時不僅對郭沫若的考證避而不談,而且不説明錢穆贊同姚文田的説法,用一句“我們再看看錢先生的話吧”,就把姚文田的考證歸到他老師的名下了。
二、關於前期法家
《互校記》説:“錢先生在《系年》中曾發現戰國變法不始於商鞅,東方變法在先,西方繼之於後,李悝、吳起早已為商君開路”,“錢先生認為‘至李吳商鞅,乃戰國初期法家,尤不得與韓非並論’。郭沫若的《前期法家的批判》一文便完全根據此點立論,其中所列舉的幾個人物亦無一不根據《系年》的考證成果。”我們不妨對余英時的論點逐一加以檢驗。
郭沫若的《前期法家的批判》寫於1944年1、2月間,但他在這之前,早已形成了李悝、吳起、商鞅具有法家思想的基本觀點。1942年2月發表的《屈原思想》(收入《屈原研究》,1943年7月初版),在談到屈原生活的時代時説:“到了戰國時代,魏文侯時的李克,亦即李悝,有盡地力之教,使魏國富強,其詳不可得而聞,傳其衣缽的有吳起和商鞅。……這兩位革命的政治家(吳起雖僅以兵家名,其實他是長於政治的),雖然同以悲劇終結,但他們的法術的行與不行,便規定了秦、楚的命運。秦國用商鞅之法而兼併天下,楚國廢吳起之法而終於絕滅。”1943年8月21日(據郭沫若日記)完成的《述吳起》(收入《青銅時代》)對吳起有比較全面的論述,指出吳起“作為政治家是與商鞅並稱的”;在列舉吳起的政治主張之後説:“這些傾向差不多就是後來商鞅所行於秦的辦法,商鞅也是衞人,説不定他們還有師弟關係吧?但至少商鞅是受了吳起的精神上的影響,我看是毫無問題的”。文中還重申了以下觀點:“吳起之法結果是被楚國廢了,”“假使讓吳起在楚國多做得幾年,使他的政治得以固定下去,就和商鞅日後在秦的一樣,行了法二十二年,雖然死了,法也沒有變動,那麼戰國時代的中國,恐用不着等到秦國來統一了。”由於《述吳起》寫作在前,所以郭沫若在《前期法家的批判》中就交代:“關於吳起,我曾經有《述吳起》一文詳細論述,在這兒只想把他的面貌再畫出一個簡單的輪廓。”《屈原思想》和《述吳起》都是郭沫若1943年9月7日從杜國庠處借閲《系年》之前寫成的。如果説余英時不知道《屈原思想》已經把李悝、吳起和商鞅並列猶可理解的話,那麼,郭沫若的《十批》中已經提到曾經寫過《述吳起》,余英時置而不顧,卻硬説《十批》關於前期法家的論述完全根據《系年》而立論,這種不顧事實的誣罔就令人不能原諒了。
余英時説:“他(指郭沫若)所謂前期法家的概念更明明是錢先生所説的‘初期法家’,其著書之不德,彌是驚人。”“不德”之罪名,可謂大矣。但余英時在這裏耍了一個小小的障眼法。錢穆只説過“至李吳商鞅,乃戰國初期法家”,指李悝、吳起、商鞅乃戰國初期的法家,並沒有使用過“初期法家”的概念。而郭沫若使用“前期法家”的概念,則是有特定思想內涵的。戰國初期的法家雖然也可以説是前期法家,但畢竟與“前期法家”的概念含義不能混同。余英時曲解錢穆的話為其老師爭發明權,我們想錢穆先生也不會覺得坦然的。其實,郭沫若雖然把李悝、吳起、商鞅等人列為前期法家,但他並沒有説這是他的“發現”。早在郭沫若和錢穆之前,有的學者已經把李悝、吳起和商鞅相提並論。如梁啓超的《先秦政治思想史》雖然説“法家成為一學派,時代頗晚”,但已指出“自宗法政治破壞以後,為政者不能不恃法度以整齊其民”,“其在戰國,則李悝、吳起、申不害、商鞅之流,皆以法治卓著成績”。余英時把《系年》所謂“今按重農政,則李悝、吳起、商君一也”,“重法律亦李悝、吳起、商君一也”,“重兵事又李悝、吳起、商鞅三人所同也”,説成“都是錢先生治史的重要發現”,這豈不是有些不夠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嗎?
郭沫若指出李悝、吳起、商鞅都出於儒家的子夏,是所謂“子夏氏之儒”。余英時認為“這也是錢先生早就指出來的了。錢先生既説李悝(克)、吳起是子夏、曾西弟子(《魏文侯禮賢考》121頁《吳起去魏相楚考》176頁)。又謂法源於儒(《商鞅考》212頁)。郭氏之説實合此兩條而成。”我們在前面已經指出,郭沫若在借閲《系年》之前撰寫的《述吳起》,對吳起的生平和思想曾作過詳細的論述,其中對吳起受業於子夏和曾子就有細密的考證。吳起師事子夏牽涉到魏文侯在位年限問題,因為子夏曾為魏文侯師。《系年》説:“考魏文二十二年始稱侯,子夏若尚存,年八十四”,“文侯師子夏,雖不可以年定,而其在早歲可知。”《述吳起》則肯定《史記年表》魏文侯18年“受經子夏”,並考證《史記》有關魏文侯在位年限的記載有誤,認為文侯元年當是魯悼公22年。這年子夏62歲,再過18年子夏80歲,文侯從他受經和吳起從他受業都説得過去。一個認為魏文侯師事子夏是在“早歲”,一個則肯定是在魏文侯即位18年之後,《系年》與《十批》的考證明顯不同。至於吳起師事曾子的問題,郭沫若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當先解決吳起何時去魯。《韓非子·説林上》説:“魯季孫新弒其君,吳起仕焉。或謂起曰:‘……今季孫乃始血,其毋乃未可知也。’吳起因去,之晉。”季孫所弒魯君是誰?如是哀公,則其死時當在百歲以上,似無此理。郭沫若認為被弒之魯君如非元公,必為悼公。二公雖無被弒的明文,但《韓非子·難三》説:“魯之公室,三世劫於季氏”,則悼公和元公被弒都是可能的。據此推論,吳起去魯在公元21年。其時曾參已卒,故其所師者決非曾參。郭沫若又據王應麟考證引劉向《別錄》敍《左氏春秋》之源流言“左丘明授曾申,申授吳起”,認為“左氏傳授之説雖不足信,曾吳師承關係則較可信。”《系年》在談到吳起去魯年代時,對於吳起師事曾子之可能根本未作深入考證。書中雖然也引用《韓非子·説林上》的材料,但認為“考諸《魯世家》,僅有哀公見逐,非被弒。又下距楚悼之卒,凡八十七年,吳起決不若是之壽,亦復與魏文年世不相及。蓋《韓子》誤記,不足信。”(見《系年·吳起仕魯考》,余英時文章不引此條)。一個肯定《韓非子·説林上》的材料,一個認為這個材料不足信。一個認為季孫所弒之魯君當是悼公,一個認為魯君不曾被弒。姑不論《十批》和《系年》這兩種説法孰是孰非,但它們考據得出的結論不同,是顯而易見的,怎麼能説是《十批》抄襲《系年》呢?我們之所以不厭其煩地引用上述材料,不僅是為了證明郭沫若關於子夏氏之儒的考證與《系年》無關,而且也要讓讀者瞭解,余英時為了達到誣罔的目的,對於不利於自己論斷的材料,往往採取了棄而不取的手法。就以前期法家和子夏氏之儒的關係來説,郭沫若指出:“《論語》載子夏論交,‘可者與之,其不可者拒之’,正表明着法家精神。荀子罵子夏氏之賤儒‘正其衣冠,齊其顏色喋然而終日不言’,也正活畫出一幅法家態度”。他對《韓非子·顯學篇》言“儒分為八”,其中無子夏氏之儒,最初感到不解,後來發覺“前期法家”其實就是“子夏氏之儒”,“韓非把子夏氏之儒當成法家,也就是自己承祧着的祖宗”,自然就不“把他們當成儒家看待”。這些論述和引用的材料,倒可以説是郭沫若真正的“發現”,而錢穆《系年》於此毫無言及。余英時不顧事實,反而誣稱《十批》完全抄襲《系年》,真可以説是一手想遮天下人之耳目了。
關於“法源於儒”問題還需要再説幾句。《系年》説:“人盡謂法家原於道德,顧不知實淵源於儒者,其守法奉公,即孔子正名復禮之精神,隨時勢而一轉移耳。”這並不是什麼新的“發現”。梁啓超《先秦政治思想史》早已指出法家受儒家“言正名定分”的影響,胡適《中國哲學史大綱》捲上也説:“自從孔子提出‘正名’的問題之後,古代哲學家都受了這種學説的影響,以後如荀子的‘正名論’、法家的‘正名論’,不用説了,即如墨子的名學,便是正名論的反響。”不知道余英時先生對於梁、胡等人的觀點是否瞭解?
《十批》把慎到和申不害也列為前期法家,但認為其思想淵源屬於黃老學派。關於慎到,《系年》於其事蹟有所考證,然以今本《慎子》為偽書,謂不足信。《十批》對於慎到的事蹟略而不提,着重分析他的思想,而其依據的材料,則主要是現存《慎子》殘餘的輯本。在郭沫若看來,這個輯本的基本思想與《荀子》對慎子的評論是相符合的。有關慎到的文獻記載很少,對今本《慎子》是否可信持不同態度,這個基本事實本來已足以説明郭、錢二人對慎到的研究有很大區別。但余英時卻因為《十批》和《系年》都引用了《荀子》的《非十二子》、《解蔽》和《天論》中的材料,就斷言《十批》抄襲《系年》,這又一次表明他是何等的強詞奪理。更荒唐的是,《荀子·非十二子》所説的“尚法而無法,下修而好作……”一段文字,《十批》所引是正確的,《系年》則錯誤地説成是引自《莊子·天下篇》。余英時為本師諱,對《系年》的這個錯誤不加糾正,卻還引來作為《十批》抄自《系年》的證據。試問余英時,倘若郭沫若所用的資料都是抄自《系年》,怎麼又把錯誤的抄成正確的呢?《莊子·天下篇》沒有上引這段文字,我們相信這是錢穆先生一時疏忽的筆誤(初版如此,增訂版依舊)。問題是,余英時既然下了很大功夫“互校”,為什麼又不把《系年》的錯誤糾正過來,究竟也是一時疏忽,還是根本不知道這是個錯誤呢?
關於申不害,《系年》和《十批》在引用《韓非子》的有關材料之後,都説申不害主張用術,與吳起、商鞅任法不同。這也不是什麼新的論點。梁啓超的《先秦政治思想史》即已指出申不害的“術治主義”與商鞅等的“法治主義”“極易混淆而實大不同”。余英時竭力要為《系年》爭發明權,實在也大不必要。至於説郭沫若“所用資料亦全依《系年》的線索”,這更是無稽之談。《十批》在分析申不害的思想時,不僅所引用的《韓非子》和《戰國策》的材料比《系年》多,而且還引用了《羣書治要》所輯的《申子·大體》篇,以及《呂氏春秋·任教》篇和《慎勢》篇的有關材料。而《申子》和《呂氏春秋》這部分材料,《系年》是根本沒有提到的。
三、關於稷下學派和其他諸子
《系年》的《稷下通考》對於稷下學宮興衰有較詳細的考證,這是錢穆先生的貢獻。《史記·田敬仲完世家》集解引劉向《別錄》雲:“齊有稷門,齊城門也。談説之士期會於其下。”《系年》於此據《太平寰宇記·益都下》另引《別錄》説:“齊有稷門,齊之城西門也。外有學堂,即齊宣王立學所也,故稱為稷下之學。”又引徐幹《中論·亡國》篇:“齊桓公立稷下之宮,設大夫之號,招致賢人而尊寵之,孟軻之徒皆遊於齊。”這兩條材料,郭沫若在《稷下黃老學派的批判》中也引用了,但把《太平寰宇記》誤寫為《太平御覽》。《中論》並非罕見書,部頭也不大。但《太平寰宇記》卷數很多,郭沫若在重慶時很可能借不到,而且從這樣大部頭的書中找出《別錄》的這條材料,並非易事。再加上郭沫若又把《太平寰宇記》誤寫為《太平御覽》。因此,我們不妨相信郭沫若所引的上述材料是從《系年》轉引的。如果余英時只是批評郭沫若應註明材料轉引的出處而沒有註明,我們認為這種批評是無可厚非的。但余英時攻其一點,不及其餘,而且很不實事求是地説:錢穆《稷下通考》的論證“是瞭解先秦學術思想的極重要之關鍵,其中有很重大的新發現。郭沫若在其《稷下黃老學派的批判》一文中,竟把錢先生的精密考據輕輕巧巧地奪去了”。事實上,《稷下通考》只是考證稷下學宮的興衰,並沒有涉及這個學派的思想內容,怎麼能説其論證是“瞭解先秦學術思想的極重要之關鍵”呢?《十批》指出稷下學士派別複雜,“然而這裏面沒有墨家,而道家是佔最大多數的。”大體説來,宋釺、尹文為一派,田駢、慎到為一派,關尹即環淵為一派。郭沫若認為《道德經》是環淵所著,“《老子》其書是一個問題,老子其人又是一個問題”,《老子》其書晚出,但其人在孔子之前是無法否認的。這與錢穆的意見相左。《十批》指出《管子》書中的《心術》、《內業》是稷下道家宋趼所著,《白心》是尹文所著,這個見解已為當今治先秦思想史的多數學者所肯定。收入《青銅時代》的《老聃、關尹、環淵》和《宋釺尹文遺著考》對稷下之學的兩個重要學派作了詳細的考證。這些事實説明,郭沫若關於稷下學派的研究,或與錢穆意見不同,或為錢穆所未論及,怎麼能説是郭沫若“把錢先生的精密考據輕輕巧巧地奪去了”呢?
關於其他諸子,余英時指責郭沫若抄襲錢穆的手法不外乎都是:凡《十批》論諸子所引用的材料見於《系年》的,便斷定《十批》關於此子的研究“抄襲”《系年》。至於《十批》所引材料不見於《系年》的,以及對於同一材料《十批》的考辨不同於《系年》的,余英時就視而不見了。郭沫若在研究先秦諸子時,參考過近現代有些學者的著作,包括《系年》。我們並不認為他絕不引用二道手的材料。處在抗戰時期的重慶,又是被國民黨官方學術機構所極力排斥的馬克思主義學者,當時借閲圖書的困難是可想而知的。有些材料引自他人的著作,或從他人著作中得到線索再查閲原書,應該説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我們相信,有關先秦諸子的基本史料,郭沫若都是直接掌握而加以深入研究的。正如他在《十批》後記中所説:“就我所能涉獵的範圍內我都作了盡我可能的準備和耕耘。”余英時存有偏見,甚至於連一些常見的基本史料或已經成為學者們基本常識的論點,都要把發明權歸於錢穆名下而指責郭沫若抄襲,這實在有些無聊。如果按照余英時尋找“抄襲”證據的手法,《系年》中許多考辨的“發明”權恐怕也都要被剝奪的。例如郭沫若在《荀子的批判》中用一個小注引《風俗通·窮通篇》雲荀卿年十五遊學齊國,糾正《史記·荀卿列傳》和劉向《序錄》作“五十”之説。所引材料確實見於《系年》。但在《系年》之前,梁啓超也已引同樣的材料考證“五十”乃是“十五”之訛;姚永樸《諸子考略》也已對“五十”説的不合理作了考證,並引晁公武《郡齋讀書志》謂“五十”為“十五”之訛。又如,《十批》關於漆雕開的論述引用《韓非子》、《孟子》和《論衡》等書的有關材料,與《系年》基本相同,余英時就振振有詞地説:郭沫若“從資料到判斷,完全抄自《系年》”。其實,這些材料在梁啓超《
關於列子、桓團與公孫龍,余英時攻訐《十批》抄襲也是用的同一手法。有關這三人的史料本來就極少,誰如果研究都是必需引用的。《十批》引用《戰國策·韓策》一段有關列禦寇的材料,《系年》也有此段材料。在余英時看來,這就是《十批》抄襲《系年》的證據。《十批》引用《列子·仲尼篇》桓團作韓檀,成玄英《莊子》疏稱桓團與公孫龍同是“趙人,客遊平原君之家”,又引用《法言》稱“公孫龍詭辭數萬”,《系年》也引用了這兩句話,於是余英時就稱《十批》抄自《系年》無疑。《系年》説:“揚雄《法言》稱‘公孫龍詭辭數萬’,今所傳僅五篇,凡二千言,則傳者無幾也。”《十批》説“揚雄《法言》稱‘公孫龍詭辭數萬’,然今書僅存六篇——跡府、白馬、指物、通變、堅白、名實;就中跡府一篇顯系後人雜纂,數萬詭辭僅存一千八百餘言而已。”儘管兩書談到公孫龍書的篇數和字數有所不同,然而余英時説,這“簡直等於稍稍改寫”,更證明是抄襲:“‘一千八百餘言’確比‘凡二千言’為精確,但更是‘欲蓋彌彰’了。”所引材料文字相同是抄襲,不同也是抄襲;你講的比我講的精確,更是“欲蓋彌彰”的抄襲!這樣説來,還有什麼道理可講呢?
四、結束語
以上我們通過對《互校記》的辨析,説明余英時攻擊郭沫若《十批判書》抄襲錢穆《先秦諸子系年》是沒有道理和沒有根據的。對於一個學者來説,“抄襲”、“剽竊”是很不道德的行為。但別有用心地隨便誣衊一個學者“抄襲”、“剽竊”,這又是什麼行為呢?
根據書中引用材料相同,就輕率地斷定甲書抄襲乙書,這根本不是一個學者應有的鄭重態度。判斷是不是抄襲,既要看引用的材料是常見的還是罕見的,又要看引用材料的文字段落是否一樣,還要看對材料的考辨論證及其得出的結論是否雷同。只有經過認真的分析,才能弄清問題的真相。有些作者只是偶爾引用了二道手的材料而沒有註明出處,這當然也是一種瑕疵,但畢竟與抄襲和剽竊有原則區別。這些都是很簡單的常識,余英時不應該不知道。如果按照余英時攻訐《十批》抄襲的手法來查對他本人的論著,譬如説,把余英時的論著和先前出版的近現代學者的有關論著加以“互校”,看有哪些史料和論點相同或相似,以此判斷有無抄襲的嫌疑,試問餘先生,這樣行嗎?
我們在本文一開始就説,《先秦諸子系年》和《十批判書》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部學術論著。應該説,錢穆先生和郭沫若先生對先秦諸子的研究都作出了各自的貢獻。至於説他們著作中的觀點是否都正確,在使用材料上存在着什麼問題,都是可以討論也是可以批評的。對於前輩學者,應該尊重而不要無原則地吹捧;可以批評但不應輕薄地抹煞其貢獻。而余英時對待這兩位前輩學者卻採取了截然相反的態度:對自己的老師錢穆是吹捧備至並處處為之爭發明權,對郭沫若則深文周納,肆意鄙薄,使用了十分刻毒的字眼加以中傷。這難道是一個正直的學者應有的態度嗎?遺憾的是,有的人對《系年》和《十批》既沒有研究,又不作任何調查瞭解,居然對《互校記》大加喝彩,這究竟是一種什麼心態,實在很值得玩味。為什麼余英時對郭沫若這樣深惡痛絕呢?余英時自己説他深鄙郭沫若之為人。他大概事先已估計到人們會聯繫到政治立場,因而在《互校記》的開頭就先聲明:“我們和郭沫若在政治上是處在絕對敵對的立場上,如果沒有十分證據足以使人信服,這種學術的討論便很可能被人們看作是一種政治性的宣傳。而一切帶着學術面貌的政治宣傳則都不會有絲毫價值。我這篇文字有沒有學術價值是另一問題,但絕不是政治宣傳;因之,我希望讀者也能在這種瞭解下來接受它。”可惜,這只不過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的表白。《互校記》的文字本身,説明它完全是在學術外衣掩蓋下的一種敵對政治情緒的發泄。
余英時1991年重新發表《郭沫若抄襲錢穆先生著作考》並改名為《互校記》時,專門寫了一個跋語,文中説:“郭沫若究竟讀過這篇文字沒有,不得而知。但是中共官方學術界似乎曾注意到它的存在,並且作出了間接的然而又是針鋒相對的反應。幾年之後白壽彝在《歷史研究》上發表了一篇《錢穆和考據學》,通篇都是用下流暴力語言,把錢先生的一切著作,特別是考據著作,罵成一錢不值。”這又是一種典型的政治宣傳和矇蔽讀者的手法。據我們向五十年代在郭沫若先生身邊工作的同志瞭解,郭沫若並沒有看過余英時1954年發表的那篇文章。余英時把“幾年之後”白壽彝先生批評錢穆的一篇文章説成是“中共官方學術界”對《郭沫若抄襲錢穆先生著作考》作出的“間接的然而又是針鋒相對的反應”,這種豐富的想象力實在令人啞然失笑。請問余英時先生,如果白壽彝先生是代表“中共官方學術界”對你1954年那篇文章作出“針鋒相對的反應”,為什麼要等到“幾年之後”才發表文章,而在文章中為什麼又根本看不出與你的大作有什麼“針鋒相對”之處呢?白壽彝先生不過是我國的一位著名史學家,他寫了批評錢穆的文章就是代表“中共官方學術界”,你攻擊“在政治上是處在絕對敵對的立場”的郭沫若,又是代表哪個“官方學術界”呢?對白壽彝先生的文章有不同意見,儘可以反批評,但余英時並沒提出任何實質性的反駁意見,只是用“下流的暴力語言”這種惡語罵人,豈不是有失學者的風度嗎?
讀者從我們的文章中可以看出,我們並沒有把《十批》當作不可批評的聖物,也無意於為郭沫若的缺點辯護。我們只是認為,學術批評應當實事求是,不能出於政治偏見而惡意中傷。余英時稱自己三十七年前寫的文章是“年少好事”,果真如此,倒也罷了。可是到了九十年代,他還要重新發表,而且在跋語中説:“郭沫若的攘竊,鐵案如山,我一點也沒有冤枉他,而且這一樁公案至今仍不甚為世所知,讓它再流傳一次還是有意義的。”這就説明,余英時是蓄意要繼續對郭沫若進行誣衊,而且進而把攻擊矛頭指向“中共官方學術界”的。但披着學術外衣的政治畢竟不是學術。余英時以他今日的名氣能夠矇蔽某些不明真相的人,然而謊言並不會因此就成為真實。余英時一而再,再而三地向讀者推薦《互校記》,使我們有機會得以對這樁學術公案作一番認真的瞭解。這一點倒是應該感謝他的。由於篇幅限制,有些問題我們並沒有提及或未充分展開。如果余英時先生對這樁公案還有什麼新的看法,我們是願意和餘先生進一步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