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也該"化學閹割"強姦犯嗎?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18-08-27 11:04
性侵慘案背後: “化學閹割”,離中國還有多遠?
王楊 / 騰訊網評論頻道責任編輯
**[導讀]**今年以來,各類性侵事件相繼爆出,震驚輿論;而國內最大的網約車平台則接連發生順風車司機性侵併殺害女乘客事件,更是引發社會激憤。在此背景下,如何懲治和預防性暴力犯罪的發生,成為人們熱議的重要問題,其中一些聲音認為,中國有必要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通過引入“化學閹割”來震懾性暴力犯罪。本文梳理了“化學閹割”的作用機理、各國做法、適用對象及正反面意見,認為當前中國懲治和預防性侵行為的基礎機制存在諸多法律漏洞,遺憾的是每一次熱點事件都很快被淡忘,沒有助推相應的立法,而引入“化學閹割”似乎依然遙遠。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特此編髮,供諸君思考。
2012年5月25日,韓國在對一名有4次強姦女童前科的慣犯進行了“化學閹割”。彼時,這消息一傳出,曾在中國國內引發熱議,因為過去“浙江永康大規模嫖宿女學生”、“河南官員姦淫幼女數十名”等新聞頻頻牽動人們的神經。除了關心“化學閹割”到底是什麼之外,不少人更是建議中國也應該引進,以此來震懾強姦犯。甚至有人認為應該對“日記局長”韓峯這樣的好色者進行“閹割”。那麼,到底“化學閹割”是什麼?又該如何看待人們的呼籲呢?
▍“化學閹割”:並不是把人變作太監
“化學閹割”其實就是讓人體內的雄性激素分泌被抑制。韓國是第一個立法對強姦犯實施“化學閹割”的亞洲國家。韓國閹割強姦慣犯用的是一種叫作亮丙瑞林的藥物,這種藥物是一種“抗雄激素”,注射後可抑制睾丸酮的生成。這樣就能抑制人的性衝動或者直接讓人不舉。最為普及的“化學閹割”手段就是使用亮丙瑞林這樣的“抗雄激素”。於男性而言,雄激素主要由睾丸和腎上腺分泌,而分泌又受下丘腦與腦垂體調節。大部分抗雄激素藥物的作用機理在於讓大腦認為體內雄激素水平已經足夠,於是就會阻止身體制造更多的雄激素。許多犯人在進行“化學閹割”之後,身體內的雄激素水平會下降到青春期以前。像是捷克等國以往都對強姦犯實施過“物理閹割”,但是被認為太殘忍,而“化學閹割”是比較人道的做法,也更為社會接受。
不僅如此,“化學閹割”不會讓人永久不育。**“化學閹割”其實就是一種荷爾蒙療法,“閹割”不了實實在在的東西。它的後果包括慾望降低、性幻想變少、從各種性行為中感受到的快感減退,但不會對每個服藥者都造成勃起障礙,更不會造成永久絕育的後果。**因此,韓國國會並沒有用“閹割”二字,而是用“防止性衝動的藥物治療”而代替。

▍“化學閹割”主要被用來對付性侵兒童的慣犯
其一,對象嚴格,“化學閹割”的適用對象限於重犯、累犯。樸某之所以會成為韓國第一個被“化學閹割”的強姦犯就在於他實在劣跡斑斑。現年45歲的樸某先後4次因強暴13歲以下女童而入獄,並曾在出獄後僅兩個月又再次犯罪,前後服刑將近20年。而今年7月他即將刑滿釋放。為防此人再次犯罪,他在出獄前就必須要接受“化學閹割”。根據韓國去年通過的法律,凡是性侵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犯人都可能在出獄前2個月被進行“化學閹割”。而最長的時間為15年。
**美國、丹麥、德國、英國、瑞士、瑞典等國家都有關於“化學閹割”的立法,不過對象一般都是性侵兒童的慣犯。**比如加利福尼亞州是美國第一個對“化學閹割”立法的州,而該州規定是對13歲以下的兒童實施兩次以上性侵害的慣犯如果要申請假釋的話就需要“化學閹割”。在許多國家,一個犯人到底該不該被“化學閹割”也需要專家們嚴格的判斷。
其二,原則謹慎,除了韓國、波蘭等少數國家,別的地方“化學閹割”都是自願的。在韓國,“化學閹割”是一個強制性的措施。而波蘭也是如此,2009年9月,波蘭議會一致通過法規,對那些強姦近親或15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罪犯強制“化學閹割”。2012年3月,摩爾多瓦這個國家也通過了強制性“化學閹割”的法律。不過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化學閹割”都遵循“自願”和“告知”(明確告知結果和副作用)的原則。如果犯人不願意,就不可以對其進行“化學閹割”,但是一旦同意了,就不能後悔。要是後悔的話,會受到非常嚴厲的處罰。
其三,預防為主,“化學閹割”主要是一種以保護兒童為主的防範措施。總結起來“化學閹割”有以下三種功能:
1.作為一種替代性懲罰。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如果自願選擇了“化學閹割”的話,那麼犯人就可以得到“緩刑”或者“減刑”的獎賞。例如在阿根廷的門多薩省,11名性犯罪分子表示願意接受藥物控制,其中大多數是屢教不改的性慣犯,刑期均在10年以上。接受藥物控制後,這些罪犯得到了緩刑“獎賞”。
2.作為一種治療手段。生性兇殘的吉爾·哈斯塔德是挪威“家喻户曉”的變態強姦犯。2003年,哈斯塔德在吸食大麻和觀看色情電影之後強姦繼女,並殺人滅口。因此,他被判入獄21年。在法庭上,哈斯塔德聲淚俱下地表示,自己願接受“化學閹割”,以消除內心無法抑制的性慾。而他和其他三名犯人一起自願組成了非常著名的挪威“化學閹割”實驗的受試者。事實上,“化學閹割”本來也就是一種治療方法。
3.作為一種防範措施。在韓國等國家的法律中,“化學閹割”的是即將刑滿釋放的犯人,並且這些犯人還會被安上電子追蹤器。
以上三種功能其實常常都是交叉的,但是最主要的還是“防患於未然”,所以一般都是對重犯、慣犯實施“化學閹割”。

電影《素媛》劇照
▍圍繞“化學閹割”爭議不斷
支持者認為,即使損害犯人權益,防患於未然也是必要的。“化學閹割”的主要作用是防患於未然,保護兒童。這是因為,針對兒童的性侵害特別不能為社會所容忍。而韓聯社的文章稱,世界上目前針對兒童的性犯罪再犯率達30%至40%,所以對犯罪分子實施“化學閹割”也不算過分。
一個常被引用的數據是,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國家瑞典、挪威、丹麥、冰島四國統計的數據顯示,“化學閹割”可以有效減少戀童癖者犯案的次數,當地此類案件已經從40%減少到了5%。其中,丹麥自1989年到2004年已經對25名強姦犯進行了“化學閹割”治療,而且這些人接受治療之後再也沒有犯下強姦案。
而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性障礙診所博士柏林對20世紀90年代接受“化學閹割”的629名性犯罪者進行了追蹤調查,結果發現,再次犯罪的比率僅為8%。根據美國心理學會1998年進行的調查結果,性犯罪者的再犯比率為20%,加利福尼亞州的性犯罪者再犯比率達到27.3%。
因此,**支持“化學閹割”者都認為,即使這會損害到犯人的人權,“化學閹割”是必要也是有效的。**否則很可能發生慘劇,比如法國推動“化學閹割”立法的最後一根稻草就是一起姦殺案。2009年9月28日,受害者奧多在巴黎公園跑步時遭到綁架並被勒死。經警方追捕查證,兇手是有強姦罪前科的47歲男子克呂。早在2002年,他就因綁架強姦一名13歲女童獲刑11年,後因獄中表現良好,2007年被提前獲釋。然而兩年不到,克呂就重操舊業,又幹下傷天害理之事。因此,人們普遍認為法律沒有辦法讓這些慣犯們遏制衝動,輔以藥物治療就是必要的。
反對者則認為,“化學閹割”不一定有療效,最重要的是侵犯犯人的人權。“化學閹割”歷來也有很多反對者,而他們的反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化學閹割”效果因人而異,不一定有效。有的人服用了藥物還是會有性衝動,並且還可以通過別的藥物來抵抗治療。而從心理學角度看,生理手段無法根治人性的陰暗。很多性慣犯的犯罪行為,往往有複雜的心理、生理、家庭、社會等成因。韓國規定的“化學閹割”時限為15年。加拿大學者漢森(R. Karl Hanson)是研究性犯罪再犯的翹楚之一,他與另一位學者一起回顧了61個不同的追蹤研究結果,總數超過28972位性犯罪者。結果發現,在4到5年內,性犯罪的再犯率為13.4%;但是如果把時間拉長到15到25年的話,性犯罪者的再犯率增加到35%—45%。所以,如果真要有效杜絕再犯,可能就得讓犯人吃一輩子藥才行。
第二,“化學閹割”可能會激起犯人的“報復心理”。有時候,犯人會將“化學閹割”看作是一種侮辱,從而可能變本加厲地報復社會。
**第三,“化學閹割”可能會危害犯人的健康,嚴重損害人權。**這也是最主要的反對聲音。“化學閹割”在某種程度上講有損犯人的尊嚴。而一些國家,“化學閹割”並不能代替刑罰。犯人在刑滿釋放後還得接受“化學閹割”。許多人都認為這是“罪罰不相當”,無端又讓犯人受到額外的懲罰。當然,最主要的還是“化學閹割”可能有損身體健康。可能的副作用包括體脂肪含量升高、肌肉減少、體毛減少、體重增加、乳房發育——幸好,就像藥物本身的抑欲作用會在停藥後漸漸消退,這些副作用在停藥後也是可逆的。但也有人出現了一些較少但更為嚴重的副作用,例如結石、冠心病、骨質疏鬆、抑鬱傾向等等。
總結起來,支持者傾向公共利益,而反對者更考慮個人權利,權利視角不同。支持“化學閹割”的人大多是為了公共利益而考慮,他們考慮的是如何防患於未然,如何保護潛在的受害者。而反對者則更多地是為了犯人的人權而考慮。當然,有的支持者考慮的也是犯人的人權,比如用“治療”來代替“服刑”可能更人性化,這是受到從上個世紀50年代在美國開始興起的“犯罪醫療法學派”的影響,該學派將犯罪視為一種疾病,將犯人視為病人。而有的反對者支持的則是公共利益,比如因為怕這樣會激起犯人對社會的報復。事實上,考慮公共利益的也是為了保護潛在受害者的人權,人們還是都以人權為考量,側重點不同而已。
▍“化學閹割”離中國還遠嗎?
事實上,目前對“兒童性侵害”的基礎保護措施都還遠遠不夠。
(1)在定罪量刑上還存在不少的法律漏洞。“強姦男童”成法律空白。曾經紅極一時的歌手紅豆在1998年到1999年間先後猥褻了7名男童。東窗事發後,他被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結果他兩年多就假釋出獄。其後更繼續再犯,“二進宮”。紅豆所遭受的刑罰實在太輕。這是因為“強姦男童”在我國實際上是一項法律空白,以至於許多人被輕判。
“嫖宿幼女罪”更是開了法律後門。在中國法律中,還有一項“嫖宿幼女罪”(已廢除)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基本都對“姦淫幼女”持零容忍態度,判刑時幾乎不考量事件發生時的條件,只是在法定年齡上略有不同。可“嫖宿幼女罪”卻讓許多人鑽了法律漏洞,甚至根本就不用受到刑罰。
(2)辦“兒童案”與辦正常案程序無異,忽略兒童心理,造成“二次傷害”。目前在刑事訴訟實踐中,缺乏保護女童被害人權益的配套措施或規章制度。司法人員身着制服、駕駛警車前往被害人的住所、學校取證的情況非常普遍,無形中使被害人的隱私被公佈於眾,使其處境更為惡劣;另一方面,對被害女童的反覆詢問,給其造成“二次傷害”。這種二次傷害在某種程度上有可能比第一次更為嚴重。當然,對男童而言也是如此。
(3)更不用提一些預防性措施。和韓國的“化學閹割”法案同時公佈的還有另外一條預防性措施。一些強姦慣犯的資料會被強制性地公佈在政府的官網上,以供人們查詢、防範。類似的防範性舉措被指傷害犯人人權,但是立法者卻認為很必要。當然,更多國家是針對兒童及其家長、學校。例如加強兒童的性教育,讓他們有一些衞生常識並且學會保護自己,也有對家長的性教育,讓他們能夠更好的守護兒童。其實,針對中國的特殊情況,更應該加強對留守兒童的保護,一些調查顯示他們是遭受性侵害最多的羣體之一。不論從預防的公益角度,還是從保護受害人的權利角度,目前的法律都有很多不足。這從立法思路也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將涉及兒童賣淫方面的犯罪歸類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有學者指出這是歸類不當。如果站在人權視角,毫無疑問,應該歸類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之中。
遺憾的是每一次熱點事件都很快被淡忘,沒有助推立法。
前文已經提到,法**國推動“化學閹割”立法的是一起激起全國民憤的惡性案件。韓國也是。**2010年,韓國發生兩起未成年人被強姦案,引發巨大民意反彈。韓國民調顯示,75.6%的受訪者表示“贊成”對性侵犯兒童的罪犯予以閹割,其中38.3%的受訪者要求“物理方式閹割”,37.3%的受訪者要求“化學方式閹割”。而波蘭也是如此才推動了強制性“化學閹割”的立法。
1994年,美國率先通過“梅根”法案,規定凡性侵兒童的罪犯,假釋期間須佩戴手腕警告標誌與電子追蹤器,隨時向住地警局報到。當地司法機關有義務公告此人姓名、住所個人資料,讓本地居民及早防範。梅根是一個強姦案受害兒童的名字,她被強姦後殘忍殺害。而這名犯人此前已經因為對小孩實施性侵害而兩次獲刑。悲痛欲絕的梅根父母認為,假如自己知道家附近搬來了強姦犯就會及早防範,因此,政府有義務將類似信息通知給附近地區居民。這對夫婦寫了請願書,結果幾十萬人簽字聲援,新澤西州的立法議員們很同意了立法,這個方案被各州效仿。
事實上,法律離不開民情。遺憾的是,紅豆猥褻兒童案,習水嫖宿幼女案都曾經是萬眾矚目的案子,卻未能推動立法,很快就被別的一些熱點事件給代替,被遺忘。可問題是儘管沒有官方數字,中國針對兒童的性侵害案絕對不少,廣東省婦聯與省檢察院聯合調研顯示,2009年到2012年廣東2506名女童被性侵,近半是在14歲以下。而侵犯女童的65.74%是熟人。要防範熟人作案,針對累犯的“化學閹割”絕不是最必要的措施,社羣、家長、學校三位一體的作用更重要,法律的保護也不可或缺。
而“化學閹割”韓峯們就離現實更遠了。有人建議我國可以把“化學閹割”作為一種技術引進,用以對那些性慾望過強、性能力過旺的人羣,特別為包養情婦過多的官員和老闆排憂解難,以便預防犯罪,遏制腐敗。這樣的想法很不現實。“酒氣財色”都可能讓人腐化,不愛色了,不代表就連錢財也放棄,更何況“權力就是最好的春藥”。宋山木就是個好例子,他自稱“性能力較弱”,依然色心不改。
“化學閹割”無疑是預防性犯罪的升級版措施。但如果連基礎版都沒做好,直接上升級版豈不是在空中建樓閣,徒有架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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