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順風車女孩被害案,為什麼攻擊警方?_風聞
法律读库-法治新媒体阅读管家,传递常识,启迪法治。2018-08-27 10:57
文| 孫建民
來源| 法律讀庫(ID: lawreaders)
近日,滴滴順風車再發刑事案件,一名乘客搭乘順風車時被犯罪嫌疑人殘忍殺害,順風車安全問題再次引發普遍關注。從樂清公安的通報中,我們可以大致還原該案件的發展軌跡:
8月24日,趙某於當日13時,在虹橋鎮乘坐滴滴順風車前往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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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時許,趙某向朋友發送“救命”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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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時35分,趙某父親報警。樂清警方立即啓動重大案事件處置預案,全警種作戰,並在上級公安機關的全力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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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5日凌晨4時許,在柳市鎮抓獲犯罪嫌疑人鍾某(男、27歲、四川人)。
可惜,此時女孩已經遇害。
網絡“大V”張洲馬上就該事件發表自己的觀點:“樂清女孩乘坐滴滴遇害事件,我認為更加欠妥的是當地警方。”
原微博因多人舉報已經刪除,下二圖是其他微博截圖
“親友接到女生求救後馬上報警,警方説沒有車牌號和司機電話不予立案。”
“親友接到女生求救後馬上致電滴滴公司要司機的車牌號和電話。滴滴要當地警方介入後才給司機的聯繫方式及相關信息,告知女生親友擅自泄漏司機隱私不是合規行為。滴滴説:建議您及時報警,如果警方需要任何信息,我們會全力配合。”
“滴滴堅持不給。警方無車牌號不立案。”
不知道張洲在發佈這條微博上是否對消息源進行過查證,但很明顯他的説法與警方通告存在很大出入。
**警方通報中被害人家屬是在收到求救信號三個半小時之後才正式報警,而非張洲所説的“立即”。**因為有報警記錄的存在,警方公然撒謊的可能性顯然遠低於張洲信息錯誤的可能性。
在張洲的描述中正是因為警方堅持“沒有車牌號和司機電話不予立案”導致該案件偵破出現延誤,以致最終沒能阻止悲劇發生。
《齊魯晚報》記者採訪了受害女子朋友,她的説法也從側面證實了張洲的説法並不準確:“考慮到事情緊急,受害人朋友X某於24日16:00左右於永嘉上塘派出所報案,期間警方通過X某手機在表明警察身份的情況下,與平台溝通要求獲得司機具體信息(電話、車牌等),但無果。”
而據《都市快報》報道,“至昨日晚間,網約車平台告知樂清當地警方司機具體信息及車牌,警方判斷網約車司機有重大作案嫌疑,隨即追查。”
很明顯,滴滴方直到晚間才告知警方司機信息。滴滴的致歉聲明也可以證實這一點。
我們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斷,警方接到報警後並不是像張洲在微博上所描述的那樣藉口“無車牌號不立案”毫無作為,而是積極行動,要求滴滴方配合調查,獲取司機信息後進行調查抓捕。
這本來就是一場悲劇,我們每個人都希望警方及時出現制止犯罪救下受害者,只可惜悲劇還是發生了。我們生活在現實世界,不得不承認有些事情無法避免。將責任推給別人以獲取安全感並不真的能降低現實危險。
警方不是萬能的,正如我們不能苛求每一位送至醫院的病人都能健康出院。更何況,張洲的指責本就建立在非事實之上。
寫下此文並非為警方辯護,而是**提醒大家注意事實證據,做出自己的判斷。**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在受害人確定死亡的事實面前,警方的通報也確實會給公眾一種在“邀功”的感覺,雖然他們只是向公眾闡明案情。
警察執法理應受到公眾的監督。我們讓渡部分私人權利給警方,為的是獲得安全,每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也理應受到警方的保護。
另外,**有些“公知”的想法非常有意思,一方面要求警方“無所不能”,另一方面又要求制約警方權力。**如前兩天的那篇《過冼村派出所》提出:警察不能在大街上隨便查居民的身份證。只可惜,警察行使權利不受他們意志控制,法律已明確賦予了他們權利,也限制了他們不能為所欲為。
希望這樣的悲劇不再發生,也不希望再有人因個人偏見為了黑而黑,罔顧事實證據。
作者:孫建民,筆名:青鋒暮寒,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旁聽者、記錄者,客觀但不冷心,著有長篇小説《逆天血》,有作品散見於《電影評介》、《檢察日報》、《水城文藝》等報刊。個人微信公眾號:世間趣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