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從來沒有承認法律,卻要遵守法律?_風聞
KiesHuang- 2018-08-28 16:00

寫在前面:
值得大家注意的一點是,法律不止有刑法。
狹義來看,我國部門法就有民 刑 行政 經濟 商法、憲法、環保法、知識產權法、訴訟法、程序法等。
廣義來看,法律還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政府政策文件等。
有的法學家還認為這裏的法律甚至包括學校規章制度、當地風俗習慣、公民之間的約法三章。(有點兒類似十九大提出的“軟法”概念)是指一切強制的和非強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規則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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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是為滿足人類共同訴求:安全、平等、自由,為了讓人類過上連續的、穩定的生活,而被人類選擇的一個工具。簡單來説,你生而為人,只要你擁有人類這個身份並希望滿足三個訴求,則默示你承認法律並應遵守之。
正文:
正早在公元前五世紀,古羅馬有這樣一句格言:“只要有政治社會單位的地方就有法律。”人類制定了法律,而後又不斷地思考人類為什麼制定了法律和為什麼要遵守法律。
在提問中知友提到了,學習歷史有什麼樣的作用?大大最近在中央黨校的開班儀式上的講話引用了一句古格言:“以古為鑑,可以知興替”—出處《舊唐書·魏徵傳》。從人類歷史的沿襲上來看,人類崇尚權威,因為個人在絕對意義上是軟弱無力的。自古希臘時期,各種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類開始找到了各自超人的權威,例如:眾神、安拉和上帝。而文明高度發展以來,法律大部分代替了那些權威,而作為精神權威被人類接受下來。
但正如知友所問,我們這些新生人類為何要接受前輩人類所書寫和接受的法律呢?並且是什麼導致了我們這些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類會趨於同路的把法律作為自己的精神權威呢?
博登海默在《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這樣解釋道:“人類選擇法律,是秩序的需要、正義的要求;法律規範的出現是人類選擇了過有序的生活。”弗洛伊德、馬斯洛等學者均認為人類對於有秩序有組織的生活的心理需求源自於“人類主張生活具有連續性”。無論何時,只要人的行為受到法律規範的控制,重複規則性這一要素就會被引入到社會關係中。而法律規範作為一種權威性的淵源,會被重複性的使用來指導私人和官方的行為,這種行為方式的規則化,給予了社會生活很大的穩定性和有序性。
但人類為什麼選擇的是法律這個工具呢?
我承認或許存在比法律更好的方式能夠滿足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類的共同訴求:“安全、平等、自由”。但在現有的人類的認知和探索情況來看,法律無疑是一個可以滿足當前人類共同訴求的一個工具:
1.通過行之有效的私法制度,可以劃定私人和私人羣體的行為規範,以防止或反對相互侵犯、過分妨礙他人的自由或所有權的行使和社會衝突;
2.通過行之有效的公法制度,以限定和約束公權力,以防止或救濟對應予保障的私人權益的不恰當侵損、以預防隨意地暴政統治。(當然這是完美理想狀態下的完美法律,也可以説是具體法律應達到的目標)
綜上,我可以這樣理解,不存在“某個個人對法律這個工具是否承認”這個問題,因為這是為實現人類共同訴求所選擇的一個為保障社會生活的有序穩定的高度規範性、普遍適用性、重複適用性工具。但是存在“社會整體或大多數人對於某些具體法律規定(成文法)的是否承認”這個問題。因該問題過於龐大就不展開論述。而“某個個人或極小部分人是否承認某項具體的法律條文或部門法”這個問題本身就不具有討論的意義,因為總會有行為特異、無視規則、崇尚無序的極小部分人存在,這部分人很大幾率成為違法者,特別是違反刑法者。
而對於為什麼要遵守法律,這個問題我想自然不必贅述。有學者提出,法律是最低道德底線。遵守法律是對權力的控制和監督;是對權利的保障和救濟。私人不侵犯別人權利、不限制別人的自由、自覺履行應付義務和不擾亂正常的公共秩序。官方權力不得濫用、依法行使、接受監督。這一系列的行為都是為了有秩序、有組織的社會生活、實現和保障人類對於“安全、平等、自由”的共同訴求。
注:我的這篇短文做不到全面的闡述和窮盡的解釋知友所提的這個問題,但若能引發讀者的一點點思考或提供一個看問題的視角,我也就很滿足了。
另,這個問題在法社會學和法哲學界已經有一些成體系的學説,經我哥推薦,現推薦幾本具有代表性的書籍供讀者和提問的知友閲讀參考:
1.《人們為什麼遵守法律》泰勒
2.《制憲權與根本法》陳端洪
3.《論制憲權、人民與憲法——與陳端洪教授一起思考並反對他》,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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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傑羅姆 弗蘭克,《法律和現代精神》1935年,第46、128頁
2.本傑明 N 卡宴佐,《法的發展》1924年,第40頁
3.莫斯利 科恩,《法律與科學方法》1933年,194頁
4.羅納德 M 德默金,《規則模式》1969年,第13-24頁
5.E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2004年,第206-2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