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真的難構成嗎?_風聞
KiesHuang- 2018-08-29 13:46

正當防衞,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每個人受到非法侵害時,都會想反抗、制止、逃離以擺脱非法侵犯,在這過程中不免會對侵害人的人身採取或重或輕的防衞傷害。由於這種對侵害人的防衞傷害是因侵害人的非法侵害行為引起的,是有益、合法的行為,新詞給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傷害的(打死、打傷等),雖然“形”似犯罪,但實質沒有犯罪性,所以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刑法》20條第二款還規定: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那什麼是必要限度呢?刑法總則對此的定義是:足以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具體來講,對於明顯沒有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國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不允許用重傷、殺害的手段防衞;明顯能夠用較緩和的手段制止的,不允許使用激烈的手段。所謂的重大損害,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意味着防衞人超過必要限度,致使侵害人重傷以上,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同時依法審判時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聊城辱母案”為例:於歡與其母親被社會閒散人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且於歡目睹其母受辱,從工廠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一人因未及時就醫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於歡被他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且目睹其母受辱,侮辱其母和非法拘禁都是那時正在發生的行為,於歡為了保護母親的尊嚴權,提刀傷人,致使一人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傷,明顯超過防衞的必要限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最後法院認定於歡構成防衞過當,依法減輕處罰,判處其5年有期徒刑。
以保護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為由,侵害他人(多人)的健康權、生命權,孰輕孰重?於歡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毫無疑問。
再者,《刑法》20條第三款對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做出了特別防衞的規定: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上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正當防衞,不受必要限度的限制,也就是説,把侵害人打死也是闊以的,因為他不死,死的可能就是你了。
8月28號,崑山龍哥案,龍哥開着寶馬車被電動車剮蹭,交涉間有了口舌,龍哥下車對着電動車小夥一頓拳打腳踢,龍哥越打越來勁,回到寶馬車拿着西瓜刀衝着電動車小夥瘋砍。然而龍哥可能喝了拼少少上買的酒,刀光一閃,刀竟然脱手了。電動車小夥一個健步撿起西瓜刀,只見龍哥倒在了血泊中。
這個案子還沒判,但從案情來看,龍哥的行為夠得上是嚴重危機人身安全。媽媽呀,那是西瓜刀,不是修腳刀,龍哥操着西瓜刀砍人,説明其主觀有傷害甚至殺人的故意,行兇當時被電動車小夥反殺,可謂典型的正當防衞的典範,如果案情屬實,沒有“防衞挑撥”行為,且沒有其他瑕疵,電動車小夥做完筆錄就可以去蹦迪了。
再提一點,打過架的人都知道,互毆時是不成立正當防衞的,因為雙方都有傷害對方的意圖,但如果一方求饒或逃跑後,另一方還繼續加害,前者就可以基於防衞目的進行正當防衞了。
綜上,正當防衞真的難構成嗎?答案應該不言自明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