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時候加重互聯網平台的法律責任了(二)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7417-2018-08-29 10:36
原創: 慕峯(太陽照常升起:The_sun_also_rise)
上接:是時候加重互聯網平台的法律責任了(一)
DCMA這項互聯網時代的關鍵法律,為20世紀末的美國互聯網在線服務供應商(Online Service Providers,OSP,你可以直接理解為網站),提供了一項免於受到版權侵權責任追償的法律依據,也即,只要當網絡服務商收到了版權方的關於侵權聲明的通知,網絡服務商及時將侵權作品在自己的網頁上刪除或斷開鏈接,那麼網絡服務商就不用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所謂的“通知-刪除”義務。
1998年的互聯網時代是怎樣的呢?1998年,微軟發佈了Windows 98,在IE瀏覽器中引入了web頁面;Amazon已經在網上賣了三年書,還看不到未來;eBay比Amazon更風光一些的,在一年的運營之後,許多人發現可以在上面買到很多廉價品;拉里佩奇和謝爾蓋布林在車庫中創辦了Google;楊致遠帶着Yahoo!進入了中國;張朝陽、王志東和丁磊不約而同的創辦了“三大門户”搜狐、新浪和網易;劉強東創辦了京東,在中關村開始賣光盤;馬化騰創辦了騰訊,第一代oicq要到次年才能上線;周鴻禕搞出了流氓軟件3721。再翻過去的1999年,馬雲的阿里巴巴、李彥宏的百度、李國慶和俞渝的當當才開張,他們的知名度還遠不及同年開張的Chinaren、Netbig和天涯社區。

從互聯網用户的視角來看,DCMA出台時,還是BBS時代。這是在科網泡沫破裂前,所有網站還在燒錢,找不到盈利模式的時代。但當時國內的年輕人,已開始利用BBS去做交易,當時已經有不少小商家,開始利用各個門户網站的BBS去發佈廣告、銷售商品。同時也在BBS上傳播各種文字、圖片。此時在BBS上發生的侵權,對BBS運營者來講,的確是較為無辜的。因為當時的BBS運營者,不過是在燒錢給互聯網用户提供一個網絡空間,至於互聯網用户在上面發表了什麼、上傳了什麼,BBS運營者以當時的技術手段,沒有實時監管的可能,更關鍵的,是絕大多數BBS運營者在當時並未向這些小商家抽取服務費用。
2000年國務院頒佈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信產部頒佈了《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首次將互聯網信息服務區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大類,分別進行許可管理和備案管理。將電子公告又分為綜合類BBS和專業類BBS,其中關於消費者購物類的BBS屬於專業類。包括淘寶、京東在內的電商平台巨頭,曾經取得的經營資質就是“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業務覆蓋範圍就是“專業BBS消費購物類”。如果不去回顧中國聯網發展的歷史,就難以理解為什麼電商巨頭曾經竟然只被視作一個BBS平台,但這正是互聯網平台經濟最初的形態。
當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開始逐漸出現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首次吸收了“避風港原則”,第8條第1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2006年國務院頒佈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避風港原則”再次得以明確,第22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後,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而2009年頒佈的《侵權責任法》則將“避風港原則”更進一步,第36條第2款規定:“網絡用户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可以發現,在《侵權行為法》之前,避風港原則在立法上的認可還只是在版權侵權領域,而《侵權行為法》則將這一原則拓展到了所有類型的侵權領域。當然,事實上,在司法實務中,這一原則的擴大,在《侵權行為法》頒佈前,已得到了認可。
正是經由上述立法,使得BBS時代尚屬合理的“避風港原則”,在中國全面適用於互聯網經濟的各個具體形態。我們今天不禁要問的是,BBS時代的平台交易規模、交易方式、平台企業的盈利方式和對消費者、生產者(服務者)的控制力,真的跟今天相同嗎?
BBS時代的電商業務,是以C2C作為開端的。隨着電商產業的發展,又出現了以京東為代表的自營模式和以淘寶為代表的平台模式。BBS時代“避風港原則”的邏輯前提,是網絡服務商為互聯網用户提供了一個存儲和交換信息的平台,而海量用户在這個平台上的行為,網絡服務商不可能完全實時監控,只能盡其最大努力去管理,因此,當權利人發現版權被侵權之後,可以向網絡服務商發出通知,網絡服務商在及時刪除或斷開鏈接之後,就不用承擔版權侵權責任。但今天的平台,僅僅是一個為互聯網用户提供信息存儲和交換平台的企業嗎?
今天,你可以隨意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找關於中國任何一個電商平台的公開判例,在所有這些判例中,無一例外的判決是,只要平台及時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就可以獲得“避風港原則”的保護,只由平台上的具體商家去承擔賠償責任,而平台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也就是説,無論是生產者因為自家商品被山寨企業侵犯了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還是消費者因為購買的商品遭受了人身傷害,只要平台及時根據投訴(提交材料必需完整)作出處理(刪除頁面或者鏈接),那麼平台就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這意味着,一家制造業企業,如果不能隨時監控各大平台、及時提起投訴,那麼當海量的山寨品充斥平台,價格卻只有正品的20%時,正品企業不能指望從平台獲得任何賠償,即便,在你沒有投訴的這段時間,山寨品已經通過平台售出高達千萬元,而平台也已收取山寨企業上百萬元的“信息服務費”。所以,這還是BBS時代的電商形態嗎?既然平台收取山寨企業的服務費是基於山寨企業的侵權所得,平台為什麼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承擔任何責任?更為關鍵的是,在這樣的模式下,還有任何中小企業願意去做研發投入,去做創新嗎?對於被侵權企業而言,被侵權的可能性因為平台的存在而大大增加,無形中還增加了需要全天候監控所有平台、及時提出投訴才能保護自己合法利益這樣的負擔,但在遭受侵權之後,最終的救濟手段卻仍然是耗時費力可能長達數年的、只能針對山寨廠商卻無法針對平台的侵權訴訟,山寨廠商難道不可以在應對這些侵權訴訟時,繼續侵犯下一家正品企業的權利嗎?請問在這樣的環境下,哪家中小企業會嘗試去做真正的創新,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去樹立自己的品牌呢?
更為滑稽的是,當平台在“避風港原則”的庇護下一騎絕塵時,實體商超還在揹負沉重的“傳統責任”。今天,無論是在沃爾瑪、家樂福還是在華潤萬家甚至街邊小雜貨店,當消費者因為購買的商品遭受人身傷害,這些大到世界巨頭、小到雜貨店的業主,都還要對這位顧客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請問,這樣的權責匹配合理嗎?“避風港原則”到底是在保護誰呢?
今天的平台,連接了生產者(服務者)和消費者兩端,在提供巨大商業便利的同時,也對生產者(服務者)和消費者形成了巨大控制力。今天幾乎所有商品生產者和服務者,都不得不成為平台的一部分,而幾乎所有消費者,也都無法脱離平台而正常生活。換言之,今天的平台,早已不是BBS時代的信息平台,今天的平台,正如它們在全球商業版圖中的地位所展現的,它們已經超越了過往所有的大型企業形態,並且繼續向前邁進。
今天的主要問題,並非平台對經濟資源的集中,這是科技進步與市場需求滿足的必然結果。今天的主要問題,在於過往工業時代、BBS時代的立法思維,已經完全無法適應新的平台時代。在這個新的時代,一次又一次受到資本和市場侵害的人們,將不得不呼喚社會保護性立法的重新介入。
在所有人的感性認識中,自營電商或者旗艦店的商品,正品率及其售後服務要好過其他商鋪,天貓一定要好過淘寶。對普通民眾而言,產生這樣的認識,是因為平台在宣傳上讓消費者確信,自營或者廠家直營旗艦店更有保障。但事實上,自營電商和所謂直營旗艦店能有相對好的評價,是因為它們仍在傳統立法的規制範圍之內。自營電商和從線下遷往線上的直營旗艦店,它們本身要麼是“銷售者”、要麼是“生產者”。而傳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將“生產者”和“銷售者”列入到消費者可以直接要求賠償的範圍之內,並且,還有關於特定事項三倍賠償、十倍賠償的約束機制。也就是説,在平台之中,那部分相對安全的領域,其實是因為它們恰好曾受傳統立法規制,在良性環境中生長,因此才提供給了消費者更多的保障。也正是因為受傳統立法的約束,這些商家、廠家的走樣變形還不明顯。但在山寨衝擊之下,其中的部分企業,其實越來越艱難。
自營電商和廠家直營旗艦店之外的其他大量平台商家,是依靠純粹的“市場競爭”去獲得消費者認可。**這種“市場競爭”,最通常的手段就是“價格優勢”。**消費者的知假買假是非常普遍的,尤其在不傷及人身安全的領域,無論是盜版作品還是山寨日用品,“淘寶同款”本身就藴含了巨大的諷刺。今天對山寨商品大量的贊同在於,要讓3億仍不富裕的國人,也能過上有質量的生活。這不過是資本的藉口罷了,而為之叫好的,則是已被搶走今天、還要主動送上明天的愚民。作為以GMV估值立身的平台,如果這部分灰色交易量大幅下降,那其估值將大打折扣,這正如滴滴要以順風車這樣的低成本獲客來維持其估值的“幻想”,任何平台,在GMV估值模型下,都會自然的站到正直與善良的對立面。
事實上,低價優質的商超,在全球是普遍存在的。無論是德國的ALDI,美國的Dollar Tree、Costco,還是日本的Seria、CanDo、Watts,都是個中翹楚,銷售貨品的價格十分親民。Costco和ALDI還位列Fortune 500榜單。商品價格低廉的原因,在於貨品種類的有限、極其精細的成本管理,乃至創新的會員服務模式。中國今天的地租現實,使實體商超降低成本難有可能,線上誕生優質低價的商業巨頭,本是值得期待。**以今天中國製造業的產能,為國民提供質量有所保障的低價商品,完全沒有任何問題。事實上,有相當數量的山寨產品,雖然侵犯了其他企業的商標或外觀專利,但就產品質量和性價比而言,並無多少問題。今天問題的關鍵,在於立法滯後,侵權成本過低、維權成本過高。**按照目前的民事訴訟程序,任何一個侵權訴訟,都要耗費少則半年多則數年的時間,且不算收集證據、聘請律師、出庭應訴所耗費的成本。加之平台之上侵權極其便利,平台更有“避風港原則”護身,如果一家企業稍做創新投入,立即遭到數十家同行的集體侵權,同時進行維權,數年之後哪怕能夠獲得賠償,其數額都不可能抵得上付出。因此,集體抄襲,成了最佳的博弈選擇。
那麼是否能夠以嚴格的立法,大幅提高侵權成本、降低維權成本,去解決這些問題呢?當談及此,我們心中一定要明白,**任何減少平台大量灰色交易的制度安排,都將使平台的GMV(成交總額)大幅下降,而GMV是平台估值的基礎,會直接影響平台股東和每一名員工的最終收入。因此,任何旨在可能減少GMV的制度安排,自然會被平台所反對,這就是平台估值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不可調和的內生性矛盾。**面對現實,我們需要理解,今天互聯網巨頭們所掌握的,不僅僅幾家電商平台,還有從數量到規模都極其壯觀的媒體與自媒體,以及從平台直接或者間接獲益的部分“專家”和“學者”。在對待是否嚴格立法、打擊侵權這個問題上,平台們對民眾的“教育”和對政府的“威脅”,最終都是一個理由,那就是“就業問題”。
三、撕掉最後的遮羞布
曾經大家以為,只有“落後的國企”才會以“就業保障”和“社會穩定”來作為向改革談判的砝碼。非常遺憾的是,今天資本化的平台,正在做同樣的事。
希望今後在談論關於擴大平台責任和嚴格知識產權保護這類問題時,那些極力主張減輕平台責任或者認為嚴格打擊侵權將會傷及就業的“專家”、“學者”和“公知”,能夠首先清楚的表明自己是否曾經或正在從平台企業獲得回報,包括但不限於專家諮詢費、課題費、講課費、稿費或其他經費。不是説不能站在平台的立場講話,因為立法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羣體提出自己的訴求再予以平衡的過程。但在今天這個時代,不要再期望打着公益的旗號去謀私利,還不被發現。之所以明確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我們清楚的知道,部分所謂“專家”、“學者”和“公知”,正在唱這樣的雙簧。
打擊線上侵權會影響就業,是非常可笑的觀點。這個觀點的邏輯是,今天有相當數量的勞動者,是依靠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才能獲得就業機會。事實上,像拼多多此前曝光的所為,不過是擴大了曾經已經存在的假冒偽劣生產和銷售空間。**如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越嚴格、侵權成本越高,這些生產者和銷售者中將有一部分選擇轉型為低價品牌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對接低價消費需求,進入良性發展通道。低價消費需求的擴大意味着這部分產能需求的擴大,也意味着能夠消化更多就業。更重要的是,對微小創新的保護,包括對諸如外觀專利的足夠保護,可以誕生十分多樣化的低價商品提供者,去滿足中國巨量人口所形成的多樣化需求。**事實上,我們已經看到部分以線上為主要渠道的生產商,正在對接不同類型的需求,成為新的製造業者。相反,**如果放縱線上侵權繼續,侵權成本仍然非常低,那麼中小生產者和銷售者博弈之後的選擇,就是要麼徹底退出市場、買房收租,要麼被迫選擇參與侵權,總之不會投入創新和研發。這種以劣幣驅逐良幣的後果,最終是使就業數量進一步減少,而不是增加。**全球每一個就業良好的國家,無不是創新的捍衞者,因為只有保護創新,尤其是那些看似微小的創新,才能不斷創造新的需求,從而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
這樣簡單的道理,遍佈全球的事實,竟然要被某些看似接地氣的言論扭曲,足見GMV估值為平台帶來的巨大負擔。希望這塊丟人的遮羞布,不再有人披起。也希望平台們,不要再期待以坐擁租金的“基礎設施企業”自居,因為社會保護性立法,早晚會介入到那些讓平台最為“舒適”的領域,社會終將保護自己,以對抗自律性市場對社會造成的衝擊。為何不選擇多花一些精力,去打造屬於自己的低價電商品牌,去扶持一批製造業企業崛起呢?今天的平台是否能夠真正偉大,不在於以GMV為基礎的估值是否能夠再次向上,而在於能否抵抗住誘惑,以極大的智慧和勇氣突破GMV估值與知識產權保護這對矛盾所帶來的束縛,真正推進中國的經濟和社會實現進步。
四、立法當何為
社會對市場撕裂的自發性修復,不可避免的會有道德評判參與。正如消費者運動曾經所展現的,沒有道德批判所形成的普遍社會思潮,沒有具體公共事件所引發的社會輿論,就不會有利益各方妥協和形成共識的基礎。**但中國所缺乏的是,往往是道德批判之後的制度建設,也就是具體的立法推動。**這種情況,必須加以改變。
以今天和未來可預見的互聯網平台在整個經濟形態中所處的地位,**立法思維需要做出根本改變,主要應當考慮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避風港原則”是否還要適用;二是如何使侵權成本高於侵權收益。
我們可以將平台上的產品提供者和服務提供者分為四類:一是傳統品牌生產商和銷售商,他們生於舊時代,早已受到傳統法律約束,已有良好聲譽,線上運營只是擴張了其業務運營的範圍和規模,只要使既存的內部管理制度跟上線上擴張的步伐,類似消費者保護或者知識產權保護,對它們而言是生存之本,這部分企業,是平台追逐的優質對象;二是規模化的新興品牌生產商和銷售商,它們誕生於線上,深諳互聯網流量運營之道,作為生產商和銷售商,它們仍然受到傳統立法約束,在消費者保護方面有足夠的動力和能力,但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可能存在瑕疵;三是遊離在淘寶同款和拼多多這個層次的大量小生產商和銷售商,它們在消費者保護方面能力很弱,相當多數還是知識產權的侵權者;四是在服務類電商平台上以個體身份去提供服務的服務業者,包括司機、家政等。
通過上述分類可以發現,從第二類到第四類,消費者保護和知識產權侵權的風險逐漸加大。而第二類到第四類,正是傳統立法逐漸無法覆蓋的部分。
以問題最嚴重的第四類為例。**在服務業個體接入平台的同時,如果對平台還要以“避風港原則”進行保護,就意味着所有責任變成了個體對個體的責任。**仍以滴滴模式為例。在傳統立法下,本來各種類型的付費出行都將消費者納入到足夠充分的保護範圍,無論是公交、地鐵還是出租車,都由企業運營,有嚴格的准入機制和完善的消費者保護監管要求,一旦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或者交通企業僱員的侵權事故,交通企業都會對消費者承擔責任。而滴滴這樣的平台,首次將司機個體引入到公共交通服務之中,在“避風港原則”庇護下,滴滴不承擔任何交通企業的責任,最為關鍵的是,滴滴卻能夠跟出租車公司一樣,向司機抽取費用。**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整個交通出行模式,變成了司機個體與乘客個體之間的行為,而滴滴卻不斷髮出錯誤的信號,使所有乘客誤以為這樣的出行模式跟以往的模式沒有任何區別,甚至能夠享受更優質的服務。事實上,從消費者安全性的角度,順風車和快車、專車、豪華車沒有本質區別。**像滴滴這樣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消費者”關係模式的商業形態,使傳統企業對消費者承擔的保護責任不復存在的商業形態,應當嚴格排除在“避風港原則”之外。也就是説,**立法一定要使滴滴這樣的平台,對乘客承擔起等同於出租車公司對乘客那樣的責任。**説實話,這只是恢復到該有的狀態,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沒有任何進步可言。

第一類至第三類,都是傳統電商平台上容納的商家。**對特定的食藥品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領域,應當考慮對平台不再適用“避風港原則”,應當克以平台如同商超那樣的連帶責任,才能恢復到傳統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狀態,坦率的講,這也一點都沒有進步,只是恢復到以往的保障狀態而已。**現行立法思維,是在認識到“避風港原則”的危害之外,另行克以平台更多的“注意義務”,希望通過平台增加對商家的資質審查,來避免無資質商家進行銷售。然而這個義務十分微弱。因為大量銷售並無特定資質要求,而要分門別類設置資質門檻,實質上是增加了絕大多數中小企業的門檻負擔。在商超時代,就商品侵害消費者權益而言,商超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不過是説消費者可以直接要求商超賠償,但商超仍然可以繼續向生產者求償,因此不過是把訴訟成本轉嫁給商超,並非由商超承擔全部責任。**正是在這個壓力之下,商超在進貨之時會替消費者盡責篩選,從而成本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道屏障。**如果今天去掉平台的“避風港原則”庇護,無非是使平台恢復到既往商超的狀態,符合今天民眾對平台的基本感受。
尤其值得思考的是,**今天的平台,已經不是BBS時代的電商,****今天的平台,通過各種電商活動,主動將不同平台上不同商家的貨品進行排列組合,推送至消費者面前,甚至還根據消費者的習慣進行推送。平台曾經希望自己是租場地給商家的“線上地產商”,然而我們反思,哪個租場地給沃爾瑪、家樂福的地產商,會直接參與到沃爾瑪、家樂福的日常產品營銷中呢?曾經這些地產商,又怎麼可能瞭解你的消費習慣,將產品隨時的推送到你的眼前呢?所以今天的平台,已經比以往的商超,瞭解消費者更多的個人信息和消費習慣,更是利用這些數據,深度參與了整個銷售的全過程,並從中向線上商家抽取出銷售佣金,只不過是以信息服務費的名義罷了。**因此,**只要任何一個商家的商品納入到平台對數據處理之後的推送營銷環節,平台因之獲益,那麼就沒有理由不將平台作為商超的一部分來看待。因為即便從注意義務的角度來講,但凡參與平台任何活動或經由平台推送給消費者的商家及其商品,都是平台已進行審慎核查的明證,平台不能一方面參與了這些營銷環節獲取大量收益,一方面提出這種營銷環節的參與平台沒有能力去做實質審查,這是沒有任何道理可言的,如果做不到核查,請直接放棄這部分收益,這才是權責對等的。**因此,對於這些涉及人身安全的領域,讓平台承擔與商超相同的責任,沒有任何疑義可言。這種責任的設置,事實上只能造成良好的結果,也就是平台最終只會選擇那些正品廠商、認真做事的品牌廠商入駐,最終會將那些山寨侵權廠商淘汰出局;最終會使那些仍然遊離於底層博弈的中小生產商,改變自己的行為模式,放棄假冒偽劣之路,做出哪怕低價的品牌,才能獲得線上發展的空間;最終會讓更多微小的創新,開花結果。唯有如此,中國的知識產權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得以解決。
此外,**立法應當大幅提升侵權成本。**維權成本的下降在中國較難,因為英美法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要獲得普遍接受,尚需時日,儘管相當多的人明白這項制度具有巨大的優勢。在此之前,大幅提升侵權成本的最有效辦法,就是大幅提高人身損害的賠償金額上限,及大幅增加行政處罰金額上限。
我們要十分清楚的是,**今天中國的平台企業,早已不是當年緩慢發展的傳統企業,這些企業在GMV估值模型下,動轍估值數十億、上百億美元,三五年內就可以上市獲利,在這種利益衝動之下,區區300萬元一條的人命,對資本而言不過是在算賬而已。****我不相信任何言辭肯切的道歉信,只要親身參與過資本運作的人,都不會相信任何道歉信。**道德批判如果只能換來道歉,那麼不會有任何進步。面對這些新興資本巨獸,**一定需要將死亡或者傷殘損害賠償的上限大幅提升,並且不能有地區差異。**今天的死亡和傷殘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是十幾年前做出的,還是以地區人均收入來衡量應當賠償的金額。這種立法思維,是讓個人生命利益讓位於企業經濟利益。在今天,必須加以改變。**這個賠償量級應當是多少,我認為不應從個體收入角度加以衡量,而應以是否能夠有效制止平台作惡的角度加以考慮,最好的辦法,是與平台的營業額掛鈎。而上限200萬元行政處罰賠償,也顯然不夠,也應當與平台的營業額掛鈎,唯有如此,才能構成對資本的震懾。**我們看到,今天歐盟GDPR正是秉持了這一立法理念,直接將處罰金額與互聯網企業的年營業額掛鈎,從而在極短時間內,使互聯網企業全面遵守該項立法。基於國內現狀,以營業額掛鈎的重罰,不應由基層來做出,而應由中央部委級的政府部門來做出,並且進行充分的公示,以避免基層權力尋租,以此保護平台的商業動力。
**就在各位閲讀本文的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就《電子商務法(草案)》進行第四次審議。**按照正常立法流程,一般只需三審,也就是説,此次審議過後,很可能就會頒佈出台。**就該項立法,平台已花大量精力進行遊説,從四審稿內容來看,將三審稿中平台對平台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平台從“連帶責任”降為了“補充責任”。**事實上,平台承擔連帶責任後仍可以追償商家,卻便於消費者求償,而平台承擔補充責任,則在執行過程中會造成消費者巨大的不便,因為補充責任的執行,需要先讓補充責任人承擔完其責任仍不能實現完全賠償後,平台才會進行賠償。而面對平台上天量的侵權小商家,請問消費者要花費多少精力、財力才能實現這個先、期待這個後呢?**此條立法的倒退,正是“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牽頭遊説的結果,在網站可以檢索到這個所謂“研究院”替平台遊説的完整建議。**事實上,即便按照上述連帶責任,仍與去“避風港原則”相去甚遠,但出現這樣的倒退,更加令人難以接受。
本來,我打算再花些時日寫完本文,但由於四審提速,不得不盡快將本文發出。本週,四審就會結束,也就是説,要做稍微的推進,唯有使更多人的知道其中的問題,並足以使立法者能夠知曉。
我已寫得夠清楚,能否在這幾天讓更多人看到,乃至讓立法者看到,使局勢能有逆轉的可能,只看各位的努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