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砍人案警方有重大不作為和失職_風聞
alabobo-2018-08-30 21:08
崑山砍人案警方有重大不作為和失職 崑山爆發了一個大案,是否構成正當防衞的問題引發了全社會的討論,但這個案件在是否構成正當防衞之外,我作為職業律師看到的還有警方的重大失職和不作為。
這裏我們且不説死者組織了有黑社會嫌疑的天安社,公安對天安社的查處是不力的;這裏也不説死者有多少不良行為,又怎麼在公安系統的支持下變成見義勇為者的;這裏還不主要討論一些正當防衞的規定是否恰當。而這裏關鍵要説的是公檢體系的不作為和失職,導致這個案件的問題更加複雜。檢方公報的一句雙方因為瑣事口角的話,已經體現了他們的不作為態度。
崑山砍人案警方有重大不作為和失職X
我們是嚴格的防衞制度,按照這樣的嚴格制度之下,幸虧可以有錄像,否則趙國到慣例是雙方互毆不問原因,誰傷得重誰有理,類似的事情我們可以記得的就是當年陝西的槍下留人案,但最後還是槍決了嫌疑人。在本案有錄像的情況下,嫌疑人於某的説法是對方號稱有槍,要去車裏拿槍,這個是施暴人的孤證,舉證還是有欠缺的。我們有很多討論正當防衞的問題的文章,但事後看了這些天,警方的做法的問題卻沒有誰説,所以我這裏特別説一下。
從警方的通報可以看到對於某進行了控制,而對車上的其他人卻沒有任何的交代,起因也變成了瑣事口角,這才是問題的關鍵!別看於某人的傷勢可能達不到輕傷,中國輕傷的規定是不低的,但中國還有其他罪名補救,法律是一個嚴密的體系。這車上其他人看錄像都涉嫌犯罪,這個法律規定很多人是不太瞭解的,這個罪名就是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本案是寶馬車一方的違章和責任,卻故意去毆打他人,並且叫來了拿刀的大哥,最後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絕對是夠得上尋釁滋事罪而且是可以從重嚴懲的, 不抓這些人很有問題。
不抓他們,或者説沒有第一時間把他們抓捕,造成的後果是非常嚴重和難以彌補的,因為他們可以有時間串供,對見義勇為案件的認定影響是巨大的!嫌疑人於某是否構成正當防衞,需要的是證據,僅僅憑藉錄像,不能證實對方返回汽車的真實意圖,當時的對話非常重要,也就是把那幾個一起打人的人抓捕,進行第一時間的審訊異常重要,警方的不作為錯過了這個時機,對方串供完成,對確定正當防衞就變得取證困難了,這裏警方的責任不光是放縱了那幾個人,而是對正當防衞的一方非常的不公平。
崑山砍人案警方有重大不作為和失職
我們需要的是更仔細的審視一下我們的法律體系,我們的法律對正當防衞異常嚴格,我們的人民不但不允許有槍,而且刀刃長一點就是違法被管制,買一個菜刀都要實名制,而黑惡分子卻可以有大砍刀,這個怎麼體現對守法良民的公平?而且我們的傷害罪輕傷需要很重的傷情才可以,打斷骨頭都未必是輕傷,而且輕傷不問原因的,黑惡分子把你打的遍體鱗傷也構不成輕傷,這裏合適麼?還有我們的公序良俗都知道誰先動手誰無理,而在我們的司法懲治上,傷害罪卻對誰先動手不關注,這麼違背公序良俗的事情怎麼能夠寫到法律裏面?對比的西方是一個可以假想防衞,可以有槍社會,你不敢隨便打不認識的人,沒準他就拔槍把你射殺了還無罪,這個中國與之不接軌的背後是什麼?
其實這個問題的關鍵就是中國有尋釁滋事這個罪名!你先動手,尤其是沒有道理的先動手,就是尋釁滋事罪!這個罪名在過去是流氓罪的,後來取消了流氓罪,變成了四個更具體的罪名,其中尋釁滋事就是其一。如果後動手,是永遠沒有尋釁滋事罪的。這個罪名的存在,才是對良民最大的保護!這個罪名是中國法制有歷史傳統的,西方是沒有這個傳統的,我們與西方的接軌,不能是選擇性的接軌!而參照西方的同時,也要對我們歷史法律體系有一個深刻的理解才行!但我們的法律界,且不説淪陷,很多就是法學翻譯家,對法律體系沒有理解,對各種法律文獻,尤其是西方文獻,語言水平高者佔據了話語權。我們需要更深入的認識尋釁滋事這個罪名在整個法律體系當中的重要作用。
警方不積極抓捕和追究尋釁滋事,其實是有其內在的潛規則的,且不説天安社這樣的羣體可能有當地警方的保護傘,就是沒有,警方不抓尋釁滋事的潛規則就是不能增加本地的治安發案率,影響警方評優;而中國各種媒體對警方的行為過於挑剔,這個罪名警方抓了,不容易定罪的因素很多,也容易攬上責任;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尋釁滋事的強勢一方,經常比辦案的一線民警更有勢力,一線民警是容易被報復的。但本案當中沒有把他們立即抓捕,不光是對他們的放縱,也傷害了於某的訴訟利益。這個潛規則必須改變,否則就是對中國整個法律體系的破壞!體系有問題下,法律潛規則會讓問題走向反面!
崑山砍人案警方有重大不作為和失職
而具體到崑山這個案件,如果加入了尋釁滋事,問題就更嚴重了!因為沒有這個罪名,那個什麼天安社,最多是一個非法民間社團組織,但有了尋釁滋事的罪名,這個組織就立即是黑社會組織了,而且黑社會組織只要是成員,不必自己有直接的罪行,都是犯罪的,是要抓很多人的!而這裏很多人可能是當地很有勢力的人物了,因此我們可以理解公檢一方,為何在這個問題上大事化小,説是口角了。
我們講依法治國,就要違法必究,犯罪必懲,警方這個不作為,應當及時得到糾正。就算是他們成功的串供,從錄像證據來看,追究他們的尋釁滋事罪也是證據確鑿的,警方應當採取行動,亡羊補牢。我們更需要對這個尋釁滋事罪名深入認識,深入理解法律體系的內涵。
轉發自微博 誰是誰非任評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