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需要法律為“小事”撐腰_風聞
逗号-做人要做事,做事是做人2018-08-30 15:06
8月29日,寧波海曙區法院成功辦理一起消費糾紛案件,經法官訴前調解,某面店接受消費者“退一賠一千元”主張,退還和賠償消費者共1016元結案。涉案金額很小,卻在媒體掀起波瀾,有媒體甚至稱之為“引起極度舒適的小事”,極言受到輿論肯定的程度。
案件的起因並不複雜:周姓消費者於7月2日中午,在某面館點了碗價格16元的麪條。剛開始吃就在碗裏發現根很長的頭髮,因與麪店服務員的交涉不愉快,消費者拍照取證後向消保委投訴,提出“退一賠三”要求,而麪店只同意“退一賠一”,雙方協商不成。消費者轉而訴至法院並提出“退一賠一千元”主張,併成功達成訴訟要求。
這起案件有兩個看點:一是案件本身的案值只有16元,差不多可以説是微不足道的。但消費者有理有據,依法維權,而且堅持較真,法院不嫌其小而拒之門外,而是依法受理認真並認真組織調解。二是消保委調解不成功,訴至法院後在庭前調解成功,但企業因此多花952元。這樣的案件無論對消費者還是經營者,都有着現實的警示和啓示意義。
消保委的調解與法院的調解是有區別的。消保委的調解是基於雙方自願原則而開展的,但不具有強制力。消費者在法律規定可以主張的幅度內提出訴求,雙方本着互諒互讓的友好精神,是可以討價還價的。應該説本案中消費者當時提出的要求並不高,如果按“退一賠三”的訴求,經營者只要拿出62元,就能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雙方可以握手言歡。經營者大抵認為事情太小,消費者不至於較真,直接上法院求助,結果偏偏出乎其意料,經營者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因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經營者因此得拿出1016元結案。這其中的原因在於,法院的調解是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訴前調解成功最好,調解不成也可以直接判決,而且以法律強制力作為保證調解或判決得到履行的後盾,經營者不履行調解或判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正是懾於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經營者在庭前調解就“認慫”,案件沒有進入判決程序就化解了糾紛。相信消費者和公眾都有“早知今日,何必當初”的感慨。
消費是人類社會生活永恆的主題,從出生到死亡的全過程都離不開消費。由於社會誠信體系不完善,以及經營者素質參差不齊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市場秩序和消費環境都還不盡如人意。因此,日常生活中諸如此類的消費糾紛不少,有些案件本身並不複雜,而且消費者的訴求也不高,有時甚至只是討個説法而已,只要經營者能夠作些換位思考,雙方互諒互讓是能夠快速化解矛盾,而不至於進入法院訴訟程序的。因為消費者也覺得本身案值小,訴訟需要花費人力和精力,加上有這樣那樣的顧慮,真正提起訴訟的意願不高。而消費者的這種心理,反過來又令某些經營者有恃無恐,這反倒不利於良好消費環境的形成。
2018年消費維權年主題為“品質消費,美好生活”。美好生活是人們的普遍追求,但美好生活需要法律為這樣的“小事”撐腰。寧波這則案例具有典型意義,其影響或將超越寧波之地域,將是廣泛和積極的。而且我們也不必擔憂法院受理這樣的小事後忙不過來,因為當經營者意識到,如果自己不佔理,走司法途徑或將得不償失的情況下,反而有利於尋求消保調解的意願,並促進和提高調解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