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龍哥之死折射正當防衞之難_風聞
云泊天-时评人-若赞美不自由,则批评无意义2018-08-30 14:04
這幾天崑山龍哥又刷屏了,一起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糾紛,最後的結果是一死一傷。
事發於8月28日,江蘇崑山,震川路某路口,紅燈亮起。前方一公交車停車,後方一白色寶馬車越實線右轉進入非機動車道與一正常行駛的電動車相擦(也可能僅是阻了去路)。這時候從寶馬車後排下來一男一女,白衣男跟騎車人交涉,女的幫着把電動車挪到了旁邊的人行道。雙方應該有口舌之爭,白衣男子在同行女伴的勸説下走向小車,這場小糾紛看似就這麼簡單的結束了。
這本就是一件小得不能再小的事嘛。但這時寶馬車司機衝了出來。從視頻上明顯可以看出寶馬哥個子雖然不高,但體型壯碩,行動敏捷,氣勢洶洶……他們是否繼續有着言語的衝突是不知道的,但從視頻可以看到現場是寶馬哥天龍十八掌,掌掌帶風,電動哥是左支右絀踉踉蹌蹌。
結果寶馬哥越打還越來勁了,又跑回車裏,從駕駛座位置拎出一把砍刀,衝着電動哥就是一頓砍,此處應有血花……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寶馬哥的寶刀竟然莫名脱手,二人爭搶之下,寶刀竟然到了電動男手上。形勢瞬間就發生了大逆轉,輪到電動哥砍了……寶馬哥最後倒在了路邊的綠化帶中,雜碎都掉落了出來,最後在呻吟和恐懼中失血過多,不治身亡。
説時長那時快,前後也就不過幾分鐘的事,一代龍哥就此消亡於江湖。小事起豪情,欺負老實人,砍人不成反被砍,徒增江湖一笑聞。是的,有網友説這事承包了他一年的笑料,可我總是笑不起來,我想也有很多的朋友笑不起來。電動男這一生很可能就讓這個龍哥給毀了。
這個崑山龍哥是何許人也?網友扒出了崑山龍哥的種種生平事蹟,可謂光彩奪目。從19歲起就是案底重重,雞鳴狗盜,打架鬥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進局子如同走親戚,關監獄恰如去旅遊。雖説有一個見義勇為的證書,可又讓吃瓜羣眾疑心重重,什麼人才有機會舉報販毒呢?典當鋪也不是什麼人想開就能開的吧?有人説他是標準的人渣,我是不會這樣説的,畢竟他死了,為死者諱吧。
但我們得為那個騎車男説説話啊,他這是為民除害啊,希望他能清白無事。可在這事上畢竟死了人,事情就不會這麼簡單了。我們只有祈求法院會給出一個正當防衞的結論!
然而現實總是很殘酷的,因為這牽扯到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衞的定性,咱老百姓是不懂的啦。雖然也有大量法律人出來説此事可以判無限正當防衞,可現實卻是那麼的難堪。
一位在基層法院工作的網友説:“我在基層法院刑庭工作了四年,兩年書記員,兩年助理審判員,我自己記錄或者判決的案子不下六百件,我們庭這四年估計總共出去了五千份判決書,可是我沒有看見過一份因為正當防衞判決了無罪的判決書。很多國外當做正當防衞去處理的事情,在我們這兒都是故意傷害了。所以,正確的説法是“正當防衞的判決鳳毛麟角”。”
微博@江蘇檢察在線就説得非常直接了,“100起刑事案告訴你,正當防衞還得靠跑”。該微博説:“筆者分析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100份以‘正當防衞’為由要求輕判的二審(終審)刑事判決書,僅有4份被法院認定,其他20份為防衞過當,76份為故意傷害罪。法治社會,‘以暴制暴’不被允許,‘我’拿刀戳向‘你’的時候,‘你’並不能理直氣壯地戳回去。那該怎麼辦?別動手,你最正確的姿勢就是跑。”
是的,官微説了大實話,這就是我國面臨的現實困境。不要和惡人鬥,面對侵害,法律事實告訴我們,要忍、讓、避,不然我們就犯法了。這就如同未成年人保護法一樣,我們到底是在保護未成年人,還是在保護作奸犯科的未成年人?法律的制訂是非常理想的,現實操作卻是非常殘酷的,這是非常矛盾的事。難道這就是全民健身的原因所在嗎?
我是一個法盲,對法律的事,只能求助於網絡資源。
在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就明文規定: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再通搜索,發現在我國法律中,認定正當防衞,它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在這三點中,“正在進行時”就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比如就以崑山龍哥案來説,從視頻中就可以看到龍哥失刀奪刀沒有成功之時,有明顯的跑開的情況,可他跑的方向是他的車。那麼在這時,是要認定侵害已經中止了,還是在繼續?如果這時認定崑山龍哥終止了侵害,電車男停止追擊,那麼龍哥會不會開車撞向電動男?另外網上有傳言,車上搜出了非常危險的不可描述的械具。
可這一切都沒有發生,因為電動男追了上去。那最終的法律認定,會是“正在進行時”嗎?
還有,最算在這裏停止了侵害,會不會在下一個路口,二人再次發生某種交通事故呢?抑或事過多天之後,龍哥率眾兄弟上門把酒言歡呢?這怕是隻有天知道了。
另外,正當防衞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這也是正當防衞獲得認可的必備條件。可我們都知道,相罵無好口,相打無好手,面對龍哥這種幾進宮的角色,也許只要他還能開車,或者能使用那不可描述的械具,電動男只怕還是會成為犧牲品。這一點在我與現實生活中幾位警界朋友私下聊天時得到印證,他們也説目前這種結局對電動男是最好的結果。
現在有很多法律專家出面説法,可以以無限正當防衞辯護。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也稱特殊防衞或無過當防衞。這個無限正當防衞的概念其實在中國刑法裏並不存在,是大家對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解讀而已。聽説(不一定準確)是由鄧玉嬌那個案子的推動才出台。可是這一條款從2015年刑法修正案通過已後,又有幾個案例按照這一條款進行判決了呢?
俗話説,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的存在對一個社會是非常重要的。正義,良知,道德,美好,都需要法律去守護。法律之下的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而人們不會去糾結什麼程序正義,更為在乎的是結果正義,人倫正義。古語云:“先撩者賤 打死無怨”,其實就是對社會正義的一種維護。
那麼回到龍哥被反殺這件事上,電動男於某自然就是為傳統價值觀所維護的人了。其“為民除害”的形象早已深入人心。有人在説不要輿論影響司法,但司法本就應當是世間公平正義的執行者。
我國現行的法律對正當防衞的認定,條件太過於苛刻,這並不有利於宏揚社會正氣,卻相反有可能助長社會歪風邪氣的盛行,甚至有利於黑惡勢力發展壯大,這就事與願違了。
在目前掃黑除惡的大背景下,於某應當有一個更為美好的結局。也更希望這個事件能推動法律進一步完善對正當防衞的法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