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保留我被遺忘的權利_風聞
YAKIK-why even try?2018-08-30 08:28
滴滴樂清事件轟動全國,在聲討滴滴的同時,也有不少人在惋惜那位可憐的女子。人的第一次死亡是生命終結,第二次是被所有人遺忘。許是不捨這樣一位如花的小仙女就此離去,網友紛紛到受害人的微博下悼念。

網友們暖心的舉動或許堪以告慰。只是在案件塵埃落定之後,家屬們也許更願意迴歸平靜,被社會所遺忘。

記得微博上曾經有個熱門討論話題:人死後,我們的QQ微信號怎麼辦?
想象一下,羞恥中二的聊天記錄,硬盤深處的脆皮鴨和日本教學影片,深夜失眠時的矯情做作,在你死後都將公佈於眾。瞬間,垂死病中驚坐起!

你看,就連日本某自殺聖地的防自殺標語都是這麼直擊靈魂的:等等!你硬盤清空了嗎?

可是,如果是意外,怎麼辦?如果真的想不開,怎麼辦?如果不想數據被第二個人看到,怎麼辦?
日劇《人生刪除事務所》表示,你死你的,我來刪。

劇中,坂上圭司(山田孝之飾)是雖然雙腿殘疾,但是卻擁有神之手的程序員。他經營着一家有點古怪的事務所。簽了約的委託人只要在電子設備商安裝特定軟件,就可以和事務所的服務器處於長期連接狀態。一旦設備長時間沒有操作,系統就會自動發出警報。在確認委託人死亡之後,圭司小哥就會遠程刪除數據。

專業人士操刀,一鍵消除,乾淨利落,不留痕跡。

最棒的是,簽約時,委託人只要提供姓名,年齡,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委託人不願意,不填也沒有關係。

當需要死亡確認的時候,程序員小哥自有辦法查到你。


對,就是“百度”。
即使委託人在死前將社交賬號註銷,程序小哥在後台將電腦清空,能被刪除的只有委託人主觀操作過的“主動內容”。有些“被動內容”也許會永遠在服務器/雲端收藏,比如曾經拿過的獎,參加過的活動。不管過了多少年,互聯網依舊記得。一點一點的信息碎片,很快就能拼湊出一個完整的人。關於這個操作,“現女友”們最有話説了。

如果只是好奇“前女友”這樣無傷大雅的事,倒也罷了。如果涉及到了不願意別人知道的過去呢?
這裏舉個例子。
2014年,任某曾在無錫某教育公司工作過一陣子。離職後,任某在百度搜索頁面輸入自己名字後,百度搜索結果顯示有“無錫某教育任某”字樣。只是,同時出現的還有“某教育公司騙局”。在協商無果後,任某將百度損害“被遺忘權”告上了法院。考慮涉訴工作經歷信息與原告目前的個人行業具有直接的相關性及時效性,法院判處任對任某的主張不予支持。

事實上,我國的現行法中並沒有“被遺忘權”的權利類型。但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被遺忘權”作為一般人格利益的附屬權利被首次肯定了。
“法院認為,我國現行法中並無法定稱謂為“被遺忘權”的權利類型…人格權或一般人格權保護的對象是人格利益,既包括已經類型化的法定權利中所指向的人格利益,也包括未被類型化但應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法益。”
“被遺忘權”一説最早產生於社恐天堂歐洲,在2012《一般數據保護規則》草案裏就有明確的提到:數據主體應享有“被遺忘的權利”(right to be forgotten)。歐盟將“被遺忘權”定義為:“數據主體有權要求數據控制者永久刪除有關數據主體的個人數據,有權被互聯網所遺忘,除非數據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換句話説,就是當事人有權消除自己或他人放置到互聯網上的關於自己的令人尷尬的照片或數據信息。
1998年西班牙《先鋒報》曾經刊登了某公民因未能支付税款而導致房屋慘遭拍賣的消息。十幾年過去,這位男子發現如果在谷歌搜索輸入他的名字,依舊會出現指向《先鋒報》的鏈接,因此要求谷歌刪除相關信息。谷歌拒絕了,案子一路打到最高法庭,最後由法院判刪除。這就是當年轟動世界的“被遺忘權”判決。
而我國雖然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款,但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官網上,不乏對於“被遺忘權”的討論。
“要想在大數據時代加強對人權的保障,有必要在刑事司法領域呼籲被遺忘權的迴歸。被遺忘權對刑事司法中被判刑的罪犯、被害人、相關訴訟參與人等均有廣泛適用空間。”
“為了避免不正確的“舊信息”對信息主體造成不必要的侵擾,建議將被遺忘權引入我國立法,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具有現實必要性與可行性。被遺忘權的本質為刪除權,其核心內容在於根據數據主體的主觀意願,刪除與其相關的“過時的”“不正確的”數據。”
但是,這個“過時”和“不正確”又該如何界定呢?總不能説,因為事情發生了很久,某公眾人物開車撞人拖警百米後逃逸的事就也能這麼被“遺忘”吧。被遺忘權不應該是一項絕對權。

參照其他國家現有的體系,如果我們國家真的出台了相關政策,想來也是和公共利益、科研學術掛鈎。但能滿足得上這兩因素的普羅大眾實在是少之又少。歐盟通過相關法律時,雖然畫了5條例外,但法律上線第一天,依舊有1萬多人向谷歌提交了“被遺忘”申請。所以不用擔心,在瀕臨死亡時,一般人是沒有那個資格不予“被遺忘”的。
但是,問題又來了。以上所有關於“被遺忘權”正當性的論證都是基於數據主體“活着”或者説有“主觀意識”的這個前提上。那麼,回到最開始的話題,如果是死後呢,又或者説,突然死亡後呢?你沒有時間去處理這些消息,而現實生活中也沒有所謂的“人生刪除事務所”。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今年早些時候曾經處理過一件類似的案件,其判決結果是:繼承者有權繼承過世親屬的社交賬户。而我國雖然沒有現行的法律,但通常而言,也都是由還在世的家人接管。
於是乎,就又回到了那個問題。每個人都有許多面,有些面是連家人都未有知道的。而我也不願讓他們知道,更遑論讓吃瓜羣眾們茶餘飯後八卦了。既然我可能來不及告知相關方刪除,那麼我是不是可以提前表達一下遺願,以免不測:
請在我死後,刪除我除微信以外的所有社交數據。拒絕八卦,拒絕緬懷,大家相忘於江湖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