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全面下架滴滴順風車業務_風聞
大牧_43077-2018-08-31 20:23
為何要全面下架滴滴順風車業務來源:法律讀庫 2018/08/31 10:55:43 作者:西紅柿市長字號:AA+導讀: 我們一直呼籲要建立“市場經濟”體系,要用看不見的手去調節。但是我們是否曾想過“市場失靈”的後果。
最近經常聽到有人抱怨説:就因為出了一兩件事,就全面下架滴滴順風車業務,至於嗎?看着其中竟然還有我最親愛的法學院同學,我覺得有必要説明一下為什麼要全面下架滴滴順風車業務。
我們一直呼籲要建立“市場經濟”體系,要用看不見的手去調節。但是我們是否曾想過“市場失靈”的後果。正例如薛兆豐教授在《經濟學通識》一書中舉的“廠商無良”的例子:某汽車公司生產汽車,在郵箱旁邊加一塊擋板,只需要16美元,但如果每輛汽車都加這塊擋板,那麼新增的生產成本就數額驚人,以致超過了製造商在意外發生時所必須支付的賠償,因此製造商就不會去添置那塊擋板。然而生命無價,所以這典型是廠商無良,導致市場失敗的例子。
在公司發展以增長和發展規模作為最高目標,盲目擠佔市場的擴張,自會降低對司機的審核標準,偶發的個案的賠償遠小於其市場擴張帶來的收益的話,任何一個“理性決策人”都會選擇繼續市場擴張。就像之前某地產企業撈鑽頭的新聞再一次刺激了我們。
迴歸到為何要全面下架滴滴順風車業務上,其實暴露出來的一兩起兇殺案只是冰山一角,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滴滴打車和刑事案件為關鍵字,可發現有638個刑事案件,以滴滴順風車加刑事案件為檢索關鍵字,可發現有48個刑事案件,雖然其中有些案件與滴滴並無關聯,但是滴滴順風車除了人身傷害外,更有販毒等嚴重罪行。
更有廣東警方爆出:案發之前,滴滴並不配合監管。思考為何不配合監管,究其原因還是為了逐利,經濟學上關於税務個術語叫**“法律無效定律”(thelaw of the irrelevance of thelaw)。**就是説監管帶來的成本會在供求之間轉移,如果需求方缺乏彈性,就由需求方支付,供求方缺乏彈性,就由供求方提供。
比如,人人都吃食鹽,需求方缺乏彈性,政府監管食鹽所帶來的成本就會增加在需求者身上;而在青菜交易中,供應者要把當天菜賣掉,所以供求缺乏彈性,政府監管的成本會增加到供求者身上。
同理,滴滴出行只是人出行方式選擇之一,順風車的發展空間在於不僅要比公共交通舒適,還要比出租車便宜,供求缺乏彈性導致其躲避政府監管實行粗放型發展,所以順風車審核門檻很低,直接導致大量低素質,甚至沒有正當職業的社會人士湧入。比如:宋某系滴滴專車註冊司機因盜竊、組織越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出獄後在火車站附近拉黑車(未通過滴滴),以“我做了12年大牢,信不信我弄死你”要挾乘客並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
更進一步分析,有什麼能比對人生命的價值的忽視更讓人心寒,生命的價值能用金錢來衡量嗎?
或許有人舉例説“2003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認為這條“同命不同價”條款已經説明人生命價值所對應的金錢數額,其實這是完全錯誤觀點,如果説這是生命所對應的金錢價值,不僅邏輯上無法説通,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為什麼發生在同一事故中,農村户口和城市户口賠償金額不一樣,人生而平等,卻為何生命價值卻有貴賤之分?而且違背了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不是為了衡量生命的價值,而是為了計算人的掙錢能力,才以人的户籍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計算標準,搞清楚目的,進而能解釋不是“同命不同價”而是“同命不同掙錢能力”。
再回到人的生命價值問題上來,我國現行憲法上的“人”這個字出現了457次,各國憲法更是將人格尊嚴作為最高效力規範,譬如德國《基本法》規定: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第1條第1款)。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第33條第3款)。
歷史證明任何缺乏人文關懷的功利主義模式最終都會走向沒滅亡,任何忽視人的生命都會帶來義務論時代的獨裁與殘暴,正是將人本身作為終極目的,或者説對人的尊嚴之強調,才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根基,在康德看來,人以及一般的任何理性存在者(derMensch und überhauptjedes vernünftigeWesen)就是作為目的自身而存在着的。簡而言之,人是所有行為的目的。而要保障人格尊嚴的前題就是人要活着,人有生命權,談及人格尊嚴才有意義。
具體到部門法,我們的法律無不閃爍着人生命權的光輝!為何刑法規定懷孕婦女不判處死刑?為何不能強制死刑犯進行器官移植?為何那麼多自殺的人消防官兵還前赴後繼去營救?《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從文義上看,所謂的“審判時”,似乎僅指從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至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生效時止。但是後來逐步進行擴大解釋,不僅將審判時擴大解釋到涉嫌犯罪被羈押時,而且將雖然懷孕但是後來自然流產(更何況人工流產)都視為懷孕。從此處可見生命權的絕對性與至高性。
將人作為目的,人所有活動都是為了造福人類,服務人類,切記不可將人類生命作為發展的手段。
還記得當年在人權法課堂上,我説:老師,你教的都是些沒有用的東西。老師説:我不許你這麼説自己。現在想想,諷刺之餘又多了一絲新的體會,大道無形,對人權的漠視最終會反噬我們自己。
原標題:為何要全面下架滴滴順風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