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將大打折扣_風聞
大牧_43077-2018-08-31 12:55
《電子商務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將大打折扣
時間:2018-08-31 11:59•來源: 太陽照常升起•作者: 慕峯 據“財新網”報道,8月27日四審稿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監管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顯明提出,上述將“補充責任”改為“連帶責任”,減弱了對消費者的保護。8月29日,中國政法大學時建中教授對上述修改公開表示擔憂,同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提出上述修改有“嚴重隱患”,認為上述修改,“將很大程度上減輕電商平台的責任”。
根據新華網的報道,歷時多日的《電子商務法(草案)》第四次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四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修改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台內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後,上海金融法律與研究院傅蔚岡牽頭,於7月21日召開“《電子商務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徵求意見”專題研討會,提出第三十七條應以“補充責任”替代“連帶責任”。根據人民網報道,在四審稿草案中,該條將“連帶責任”修改為“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的最大區別,是對消費者保護是否更有利。在“連帶責任”下,消費者可以向平台追償,也可以向平台上的商家或者服務提供者追償,如果最終責任在平台上的商家或者服務提供者,那麼平台在向消費者賠償後,仍可以向商家或者服務提供者追償。在“補充責任”下,消費者雖然有可能同時起訴平台和商家或服務提供者,但在商家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賠償完成之前,無法要求平台賠償。這二者最大的區別,是執行問題。如果商家或者服務提供者怠於執行,或者逃避執行,那麼消費者將一直無法向平台要求賠償。因此“補充責任”是比“連帶責任”更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設置。
據“財新網”報道,8月27日四審稿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監管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顯明提出,上述將“補充責任”改為“連帶責任”,減弱了對消費者的保護。8月29日,中國政法大學時建中教授對上述修改公開表示擔憂(時建中:對電子商務法四審稿電商平台責任條款的評價和擔憂),同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提出上述修改有“嚴重隱患”(重磅!中消協表態:《電商法》(草案)四審稿修改有嚴重隱患!),認為上述修改,“將很大程度上減輕電商平台的責任”。

在剛剛新華網發佈的新聞中提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四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修改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説“補充責任”雖然在程序上對消費者更為不利,但最終還有平台兜底,那麼“相應的責任”,則完全不知道是什麼責任,在司法實務中,“相應的責任”,將完全由具體案件的法官去判斷。任何法學院的研究人員、司法實務人員,都非常清楚,“相應的責任”是個非常模糊的概念,將完全基於法官的個人判斷,也意味着受到諸多影響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
根據鳳凰網的新聞,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電子商務法草案討論小組成員包括: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傅蔚岡、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寇宗來、復旦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李玲芳、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聶日明、中國政法大學公司法研究所副所長王軍、對外經貿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許可、上海財經大學商學院教師發展中心主任鍾鴻鈞、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鍾瑞慶、國家行政學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張效羽。
根據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網站的報道,對“連帶責任”提出質疑的,是對外經貿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許可。
對以上信息,不做任何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