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退讓法》:且看美國法律如何判定正當防衞_風聞
法律读库-法治新媒体阅读管家,传递常识,启迪法治。2018-08-31 09:39
前言
本文介紹的是普通法,特別是美國法律中關於個人防衞的理念。普通法,也可稱為判例法,以尊重歷史、尊重生活為特點。很多方面,普通法的很多理念與我們日常接觸的以成文法為主的大陸法形成鮮明對比。
他山之石,謹供參考。
正文
在美國,其實並沒有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的説法,大多數州的刑法堅持的是**“不退讓法”(Stand your Ground),可以翻譯為“就地防衞法”**,也就是説遇到緊急情況時,沒有必要退讓,可以當場使用武力(包括槍支),甚至直接將對方打死,來保護自己和家人。
美國法律如何判定********正當防衞?
在美國司法界,一個普遍接受的原則是,個人可以在適當的情況下保護自己免受傷害,即使這種行為通常構成犯罪。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每個州允許被告在被指控犯有暴力罪行時要求自衞,美國聯邦層面的法律是如此。但是,在美國,有關自衞的具體規則因各州司法管轄區而異。而且美國是講究案例法,所以,如何判斷正當防衞需要結合各州的各自歷史案例,及案件實際具體情況進行法律判斷。
通常而言, 正當防衞是指通過使用足夠程度的反作用力或暴力來預防遭受武力或暴力的權利。這個定義很簡單,但在應用於實際情況時會引發很多問題。
例如,在為自己辯護時,什麼是足夠的武力或暴力?超出這個水平的是什麼?如果預定的受害者引發襲擊怎麼辦?如果可能,受害者是否必須退出暴力?即使威脅實際上並不存在,當受害者合理地感知到威脅時會發生什麼?當受害者的逮捕主觀是真實的,但客觀上不合理時呢?
所以, 什麼是正當防衞看來判斷起來比較複雜。為了更好地從法律角度判斷具體情況,美國各州制定了規則來確定何時允許自衞以及受害者可以使用多大的力量來保護自己。
美國各州之間雖然確切規則不同,但在判斷何為正當防衞時候, 所考慮因素基本相同, 這些基本因素(原則)包括:
威脅是否迫在眉睫?Is the threat imminent?
作為一般規則,自我防禦只有在用於應對直接威脅時才使用武力是合理的。當然,這個威脅包括口頭威脅,如果這個口頭威脅導致目標受害者立即擔心身體受到傷害。然而,沒有伴隨的直接身體傷害威脅的冒犯性言論並不能證明在自衞中使用武力是正當的。
此外,一旦威脅結束,在自衞中使用武力通常會失去理由。例如,如果侵害者攻擊受害者但隨後結束攻擊並表明不再存在任何暴力威脅,則危險威脅已經結束。在此時受害者對襲擊者使用武力將被視為報復性而非自衞。
害怕所產生的恐懼是否合理?Was the fear of harm reasonable?
即使侵略者的行為實際上並不意味着被感知的受害者有任何傷害,有時自衞也是合理的。在這些情況下該如何判斷呢? 這時候判斷的標準是,關鍵要看,在這個類似情況下的一般任何“合理的人” ( reasonable person, 也可以認為是有正常理智的人)是否會立即感受到人身傷害的威脅。 “合理的人”的概念是一種法律上的解讀,在實踐中會有不同的解釋,但它是判斷一個人對即將來臨的危險的看法是否合理使用保護力的最佳原則。
我們可以舉例説明一下,比如這個場景:兩個陌生人在城市公園中走過,一個人並不知道有一隻蜜蜂在他的頭上嗡嗡作響。另一個人看到這一點,並試圖友好,快速走向另一個嘗試並打敗蜜蜂。那個頭上有蜜蜂的人看到一個陌生人的手朝他的臉飛鏢,猛烈地撞擊着另一個人的手。雖然這通常相當於攻擊,但是法庭很容易發現陌生人的手向一個人的臉突然移動會使一個合理的人得出結論他有直接的身體傷害的危險,這將使得使用武力合理地行使自衞權。所有這一切儘管被認為的攻擊者沒有傷害,事實上,他實際上是想幫忙!
不完美的自衞 Imperfect self-defense
有時,一個人可能真的害怕即將發生的身體傷害,而這種傷害是客觀上不合理的。如果這個人使用武力來保護自己免受所感知的威脅,那麼這種情況就被稱為“不完美的自衞” (比如:防衞過當)。不完美的自衞並不能使一個人免於使用暴力罪,但它可以減輕所涉及的指控和處罰。然而,並非每個州都承認不完美的自衞。
按比例自衞 Proportional Response
使用自衞也必須與有關威脅的水平相匹配。換句話説,一個人只能使用盡可能多的力來消除威脅。如果威脅涉及致命武力,那麼為自己辯護的人可以使用致命武力來抵抗威脅。但是,如果威脅僅涉及輕微的武力而聲稱自衞的人使用可能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或死亡的武力,那麼自衞的主張就會失敗。
退讓的責任 Duty to Retreat
關於自衞的原始法律要求當事人首先在試圖使用武力之前避免暴力。這也被稱為“退讓的責任。”雖然大多數州已經在涉及使用非致命武力的情況下取消了這一規則,但美國一些州仍然要求一個人在施加致命武力之前試圖逃避這種情況。
1914年卡多佐大法官在判決裏寫道:“絕不會有法律要求在家裏被侵擾的人撤退。如果在那裏被侵擾,他應該堅守陣地,抵抗襲擊,沒有義務從自己的家裏逃到田野和公路上去。”住宅從此成了撤退義務的例外情形。
城堡原則 Castle Doctrine
美國有些州即使要求受害者遵循“退讓原則”, 就是説不和侵害者直接對抗, 但也通常允許個人對非法進入他們家的人使用致命的武力。這條規則,也被稱為“城堡法”,這條原則允許人們通過致命的力量保護自己的家園免受入侵者的侵害。
城堡法是美國很特別的東西:只要在一個人的“城堡”裏(城堡指家,有的州包括車,有的州包括工作地點),一個人可以用致命武器(包括槍)防禦入侵者。
正如加州持槍法跟德州持槍法相差十萬八千里一樣,每個州甚至每個縣的城堡法相差也是十萬八千里。其中德州的城堡法被稱為典型的強城堡法。強城堡法允許房主人可以主動向入侵的陌生人開槍,甚至可以坐在車裏向試圖強開車門的人開槍。而加州是典型的弱城堡法,房主人只有在先警告、然後退讓、已經被侵害、走投無路時才能防禦性的開槍,而且只能在自己的家,不能在自己車裏。
加州法律規定,如果你有機會逃離家裏來躲避,你應該先逃走並報警。如果逃不走,你應該躲在房間的角落裏並撥通911,讓接線員聽見你防禦的全過程。最好你還要喊幾句你別過來,我要開槍了之類的。等敵人踹開你最後的一道房間門才能開槍。
而在美國德州,只要在你自己家,如果你聽見有人在敲你的家門施加侵害,你可以抄起傢伙把對方幹掉。
在美國,由於城堡法的存在,即便是城堡法最弱的地方,遇到持兇器搶劫的歹徒,先發制人是合法的,而且不但刑法沒有責任,在民法下,通常也不需要賠償劫匪。
不退讓 Stand Your Ground
比城堡法更進一步,與退讓的責任相反,美國許多州制定了所謂的“不退讓”/“堅守陣地”的法律。“不退讓”是指允許受害者同侵害者進行直接的對抗;如果屬於非致命的情況,這些州取消了“退讓義務”的要求並允許自衞。如上所述,然而,當涉及可能導致生命傷害的時候,不同的州對是否允許使用“堅守陣地” 是有不同意見的。
美國正當防衞的特點
英國、加拿大等普通法國家,強調警察有足夠能力保護國民,個人擔憂自身安全問題純屬多此一舉。他們要求防衞者“能躲避就不自衞”,所以他們對個人自衞權的態度是承認但不鼓勵。
不同於嚴格限制防衞過當的英加兩國,在民風彪悍的美國,大多數州將自衞分為正當防衞、可原諒的防衞(一般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不合理的自衞。唯有後者才承擔一定程度的法律責任,但這種刑事責任也未必能全部落實。即使法官認為自衞不合理,12名陪審員也往往不加理睬,自行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定,這就使得美國的正當防衞變得更有人性。
那些動輒使用致命暴力的美國自衞者,個個聽上去都像是蓄意謀殺,但他們多半能贏得陪審員的同情,很少會接受刑事懲罰。跟世界上其他國家相比,美國正當防衞的條件最為寬鬆,其深層原因何在?
因為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受侵犯。”有這樣一把正當防衞的尚方寶劍在手,美國人當然自信滿滿,不甘低頭受人擺佈。再加上美國的判例法與公民陪審團制度,能夠更加靈活地修正僵化的規則,並將社會大眾的共識轉化為法律。這一切,無不導致美國構成正當防衞的要求比大陸法系寬鬆得多。
有學者指出:大陸法系國家,只有當不法侵害客觀存在時,正當防衞才有可能成立。防衞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則遵照客觀標準,且客觀標準的判斷由法官決定。
大陸法系國家,防衞人處於不利地位。檢察官和法官像對待犯罪嫌疑人那樣對待防衞人,大大降低了其脱罪的可能性。
美國僅要求“防衞人合理地相信為避免非法侵害而使用暴力是必要的”,即便認識錯誤,結果失當,也可以作合法辯護。合理的標準取決於普通人的一般認識,由陪審團判定。因為防衞人是先遭侵害的一方,其防衞行為自然得到12名陪審員的同情。陪審團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生效判決自動成為判例,這對於防衞人比較有利。
同樣的普通法系,英國法律中有所謂的“撤退到牆邊”傳統,即如果出現鬥毆,一方退卻到後背已經抵到了牆上,那麼他就有權反擊。其中隱含的意思是,除非無路可逃,否則就不該使用暴力。對於英國普通法關於正當防衞中重視的“撤退義務”,美國人對此嗤之以鼻,認為撤退義務鼓勵懦夫行為,而不是鼓勵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利益。
具體案例
布朗槍殺赫米茲案
1921年,布朗曾兩次被赫米茲用刀子襲擊,一天,赫米茲再次提刀攻擊他,布朗跑向自己脱下的衣服,從中拿出手槍,連擊四槍,打死了赫米茲。初審法院認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槍,自然也可以逃跑,所以他的正當防衞不成立。
正是在此案中,霍姆斯大法官挺身而出,支持不退讓法。他説:“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面對一把舉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個人進行冷靜的思考”。受害人沒有義務從他有權待的地方撤退。這也就意味着,一個人即便有退路,他也可以選擇維護自己的尊嚴,以回擊的方式制服對方。
男孩砍死所羅門案
2008年4月,《華盛頓郵報》報道,馬里蘭州喬治王子縣發生一起命案,12歲黑人男孩將正在攻擊母親謝麗爾的64歲男性所羅門(喀麥隆移民)用刀砍死。
那天晚上,剛完成家庭作業的兒子,聽到異響。看到媽媽躺在地上掙扎,一個男子騎在她的身上,左手拿着掃帚,右手緊緊掐住她的脖子。男孩順手操起一把菜刀,砍向男子的脖子。動脈遭刺穿,所羅門倒地不治而亡。謝麗爾跑到樓上求鄰居報警,兒子隨後攙着母親回房休息。
經警方調查,事發當晚,所羅門對謝麗爾動手動腳,並推倒企圖侵犯。州檢察官格倫稱:“馬里蘭州法律承認,面臨暴力襲擊時,個人有權對第三方進行正當防衞。本案極有這種可能。”最終檢方確認12歲男孩冒着生命危險,救下母親的生命為正當防衞的行為,拒絕對12歲的男孩提起刑事指控。
戈茨槍擊流氓案
1984年12月22日,工程師戈茨走進紐約地鐵,和四個黑人小痞子坐在一起。其中一個黑人男子突然靠近他,索要5美元。戈茨應聲拔出手槍(未經登記),把4人撂倒在地(一人終身癱瘓,3人受傷)。初審和高級法院都宣判戈茨無罪,但紐約州最高法院認為戈茨負有責任。發回重審後,初審法院陪審團還是認定戈茨只犯有非法攜帶槍支罪,其他罪行不成立。
為5美元殺一人傷三人,這在其他國家萬難成為正當防衞。為何美國法院如此判決,還贏得廣大紐約市民支持?
原來紐約地鐵治安敗壞,流氓橫行,這類情節輕微的案件卻又無法獲得警察的重視,紐約人怎不切齒痛恨?被打劫過的戈茨不信任警方,決心攜帶槍支保護自己,“復仇天使”贏得廣泛同情。
雖然紐約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對此憂心忡忡,但地方法院的12位民間陪審員,都對戈茨的作為感同身受。本案一波三折,最後像辛普森案件一樣,尊重陪審員的決定。
注:美國法律規定,陪審員不允許法律專業人士參與,只能選擇利益無關的普通人。這是普通法的特點,陪審員不是法學家,也不在乎什麼高大上的社會理想,他們就是依照普通人的感同身受作出決定。
詹妮斯殺夫案
這個案例更是超乎想象。
美國有對夫妻,妻子詹妮斯跟丈夫感情不和,兩人經常吵嚷,乃至互毆;由於體力原因,通常是女方處於劣勢。某天晚上,他們喝醉了,又互毆,詹妮斯再次捱打,當丈夫入睡之後,她越想越氣,即去廚房取刀把牀上的丈夫捅死。
這個案件也由於正當防衞的因素而獲得極其輕微的判決,詹妮斯無需坐牢,只要在家服一年緩刑。美國法官自有一套解釋。他們認為詹妮斯患有受虐女性綜合症,對自身處境的理解與普通人不一樣。譬如,正常人覺得丈夫有暴力傾向就離婚好了,但長期受虐的女性卻傾向於認為自己是無法擺脱丈夫的魔掌的,所以她們不會選擇離婚,反而會選擇殺人。殺夫案在任何國家都不少見,一個主要原因就是許多女性飽受虐待,忍無可忍。但受虐女性的殺夫案並不能獲得法律的同情,她們依然會以殺人罪被判處嚴重刑罰。
這樁案件居然被歸入了自衞案件,恐怕會讓中國人覺得匪夷所思。首先,兩人是互毆,接着又一起上牀同眠。照中國人的標準,這分明是所謂的“牀頭打架牀尾合”,談不上什麼男方對女方的虐待。根據相關證詞,她也時常毆打丈夫,事發當晚兩人都喝得酩酊大醉,打成一團,在睡夢中殺死對方,這也更類似於復仇而不是自衞。
詹妮斯卻因為受虐女性綜合症而被認為殺人是可以原諒的。她的案件雖然不屬於純粹的正當防衞,卻屬於可以原諒的自衞。
印象中還有一個更極端的案例,有位憤怒的父親,為了直接給死去的孩子報仇,在開庭時槍殺了兇手,後來被判為緩刑。
後記
上述案件,在中國恐怕都不能歸入自衞案件。然而,經過美國律師和法官的一番論證,我們卻又不得不承認隱含其中的自衞因素。
美國的自衞案件有着千差萬別的表現,在那兒,沒有最高權威説了算,即便聯邦最高法院業已判定的案件,各種民間組織也絕不會就此偃旗息鼓,而是想方設法宣傳自己的見解,爭取在下一次類似審判中佔據優勢。這種特性在法律界被稱作開放性,也就是説隨着社會的發展,法院會逐漸接受過去並不認同的觀點,從而做到與時俱進;另一方面,美國法官的判詞多有經典之作,在法理上層層剖析,娓娓道來,如同展開了一卷《清明上河圖》,讓人不由得不感慨其學識之淵博和對人性的體貼入微。
在自衞案件方面,美國與他國的最大不同是,美國法律強調依順人性,以“真誠而合理”為紐帶,建構正當防衞的體系。“真誠而合理的錯誤不損害正當防衞的辯護。”所以會反覆推敲當事人的處境和狀態,不會恪守法條;而他國的自衞案件往往認為法律就是法律,即便當事人的情況特殊,也不可網開一面,這就成了人性受制於法律。另一方面,美國法律系統更傾向於耗費大量精力、金錢和時間去探討細微的情節,而不是草率做出決策,他們的較真精神也是別國難以想象的。這其中的根本緣由是美國平民在國家體制內享有更高的地位,他們的一舉一動,國家機關都不能等閒待之,否則必受羣起之攻。
美國公民的自衞權範圍如此之大,這和美國小政府大社會的傳統密切相關。英國、加拿大等普通法國家,強調公共治安的責任完全由政府/警方負責,社會唯一的暴力機構就是公權力,但美國人認為政府是靠不住的,所以必須保留自己一定的自衞能力。在這麼彪悍的自衞原則之下,在任何時候,跟美國人打交道最好保持有禮有節,互相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