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崑山龍哥”,我們“正當防衞只能靠跑”?_風聞
凯申日记本-凯申日记本官方账号-微信公众号【凯申日记本】2018-08-31 09:38
本文是就“崑山龍哥砍人案”發表的第三篇討論文章,前兩篇分別是:
從網絡輿論對“崑山龍哥”死掉後的狂歡,看應當如何打掉黑惡勢力長期以來對人民羣眾製造的恐懼感
針對社會上沸沸揚揚的“崑山龍哥砍人案”,@江蘇檢察在線 發表了一篇微博,引發了網友議論。

雖然話不好聽,但可能確實體現了一個現實:如果按照現行的法律實踐的話,正當防衞行為的認定,確實是比較苛刻的。因此,如果這樣的司法實踐不改變,那麼,如果我們遇到“龍哥”,確實是走為上策了。
那麼,這樣的司法實踐是否合理呢?從網民們的反映看,至少羣眾的反應還是比較強烈的:對此不滿意。
“崑山龍哥砍人案”只是一個個例,但是它背後體現了羣眾長期以來面對黑惡勢力和不法侵害時的恐懼——前有罪犯揮刀,後有法律堵截,合着老實人反而容易最吃虧。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往往對“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和“防衞必要限度”限定過嚴。導致受害人往往很難被認定為“正當防衞”。
比如在“崑山龍哥”案中,有律師就認為,龍哥已經手裏沒了刀,往後方跑,此時你追砍就是故意傷害了。這種思維就是典型的【把罪犯往好裏想,把受害人往壞裏想】的邏輯——罪犯往後跑,所以就是已經放棄了犯罪,而受害人還擊,就是想殺人想傷害。
我們是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法律在實踐層面應該向守法公民傾斜,制定的法律應該是為了保護統治階級(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實踐中向犯罪分子傾斜。
過去,部分司法實踐中有種不太好的“和稀泥”思想:雖然他是犯罪分子,但是你把他弄傷了弄死你,你多少也得擔責任吧,不然萬一他家屬鬧起來,我這邊不好交代啊。這就是混淆了人民羣眾和犯罪分子之間的界限,在衡量時把守法公民和犯罪分子等價評判,犯了調和主義的錯誤。
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個新的司法解釋,或者是一個對司法實踐的指導意見,明確一下“正當防衞”的認定標準:
對“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做一個更加清晰的界定
怎麼叫暴力犯罪正在進行,罪犯往後跑,這算犯罪已經“不再進行”了嗎?我認為是值得商榷的,比如龍哥,對白衣男拳打腳踢之後,往回跑,但他不是為了停止犯罪,而是去拿砍刀,其目的是為了更惡劣的犯罪行為。因此,當龍哥刀被搶之後,他第二次往車的方向跑,這個時候白衣男是難以分清他是不是像第一次回跑那樣,去取威力更大的武器。在生死存亡關頭,我們的法律不應該對受害者做出苛刻的限定,讓他們像機器那樣去做精確判斷,這樣是對守法良民不友善的。因為一旦判斷錯誤,守法公民可能會付出生命的代價。
因此,是否可以考慮明確規定,對不特定人羣實施的搶劫、強姦、行兇、殺人、綁架這類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犯罪分子是否“中止了犯罪”,不能靠被害人自己去猜,也不能靠事後坐在辦公室裏去覆盤看哪一刀該砍哪一刀不該砍,而必須由犯罪分子在現場就給出明確的中止信號,這種信號必須非常明確且對受害者而言有易識別性——我停止了犯罪,已經不可能再對你構成威脅,你安全了。這種信號包括:主動跪地求饒、雙手抱頭蹲下、被打倒在地喪失犯罪能力、由於跑的快成功逃離犯罪現場且不再返回,等等。這個時候,被害人才能明確知道,哦,我沒危險了。
如果只是往回跑(但沒跑遠,以至於仍然能被受害人追上),這就不能稱之為明確的“中止信號”,誰知道你跑的目的是不是回頭撿板磚去了?是不是要繼續對我進行危害?是不是去拿砍刀拿槍去了?
因此,這個時候,受害人追打,是應該被視為處於“暴力犯罪尚未中止”狀態的,追擊是一種讓自己脱離險境的自衞行為。
當然,也需要考慮不要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問題。比如犯罪分子故意挑釁或者語言激怒受害人,導致受害人先出手攻擊,然後犯罪分子以“正當防衞”的理由將被害人殺死或者傷害,試圖逃脱法律懲罰,這種可能的漏洞也必須要堵死,在進行“正當防衞”認定的時候,需要結合案發時的情形具體分析。
其次,“崑山龍哥案”還藴含着另外一個問題:為什麼這個“龍哥”多次犯罪,卻仍然能在2018年當街砍人,使得我們“以跑為上”?對這樣累次犯罪的暴力分子,已經是無可救藥了,是否應該加大懲處力度?不然,龍哥們就會更加有恃無恐:你等着,老子過幾年出來,照樣弄死你!
我國刑法中規定: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但是在具體實踐中,怎麼“定量的”加重處罰法,好像沒有一個硬性的具體的限定,威懾力度有限。這樣,龍哥這樣的人,才會把捅人砍人不當回事,反正過幾年出來。
個人建議,是否可以考慮對暴力犯罪分子的累犯行為,在量刑時具體做如下類似的規定:
十年之內,再次被以暴力犯罪罪名判刑的,其刑期計算方式為:
本次刑期 = 本次犯罪判刑刑期 + (10 - A) ×N × 十年內因(含)暴力犯罪被判刑的在獄年限
其中,參數A為距離上一次出獄的年限,N為調整係數,可固定設置為某個數值,比如0.2;如果計算之後的總刑期超過20年,應當考慮判處無期徒刑,如果超過30年,應當考慮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當然了,這個公式只是拋磚引玉,肯定有比這更科學的計量方法,它的目的是,把暴力犯罪的累犯量刑以“量化加重“的 方式予以明確、標準化,使之形成威懾力,不要讓犯罪分子覺得進去沒多大事,也不要覺得進去是一件“撈資本”的事情,更不要讓受害者和家屬在社會上心驚膽戰,怕對方沒幾年出來自己就被報復。要讓出獄之後的暴力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成本“可度量化”地明顯提高,形成心理上的震懾。
【正當防衞還得靠跑】的無奈背後,折射出了兩個問題,一是龍哥砍人時我們容易無所適從;二是龍哥太容易出現在我們面前,而不是待在它該待的地方。以上兩個建議,只是作為一個普通百姓的意見,可能不太專業,但它的大方向思路想解決的問題也許可以代表很多守法良民的期盼,當然,最終可以不用這些建議,甚至可以嘲笑它們太不專業。但它們背後體現出的實際問題,是否也應該用其他更專業的方式得以解決,以體現更廣泛的司法正義,讓民眾安心,不再靠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