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是曹操能説到就到,正當防衞的法律設定應當彰揚社會正義_風聞
云泊天-时评人-若赞美不自由,则批评无意义2018-09-01 17:43
崑山龍哥死了,帶給我們這個社會的思考不應當就此結束。這些年社會風氣下滑,人心冷漠,道德敗壞,黑惡橫行,人們的不安全感上升。每當社會上出現重大惡性兇殺案,總是輿情紛紛,立場各異,甚至撕裂人心。這中間倒底什麼出了問題?我想不能迴避的一個問題就是法律。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統治的工具。**然而法律更是社會的行為準則,維護着社會公序良俗,引導着社會道德與社會風氣。法律無疑是權威的,然而這個權威對社會道德水準與社會風氣的影響是巨大的。南京彭宇案後,有媒體調查得出一個結論:“判決結果讓國人的道德觀倒退了50年。”**更是在全國範圍內引發了大量的碰瓷例子,“老人扶不起”,“多一事不如少事”,導致社會正氣不彰,邪氣上升。
那麼最近崑山龍哥被反兇案,最終會如何判決,這必將再一次重構社會道德與社會風氣。這不僅僅是對負責此案的法官的素質的考驗,也將是對中國法律體系的一次重大考驗。
有人在微博上説:如果這個案子最後判決電動車主無罪,我真的覺得中國法律倒退十年,被輿論控制了。然而這個人肯定不明白的是,這些年來引發重大輿論關注的案子,又有哪起沒有受到輿論綁架呢?我認為,只要是有利於公序良俗的輿論綁架,就是正確的,有害於公序良俗的輿論綁架就是錯誤的。
電動男於某的行為,倒底是不是正當防衞?考驗着中國的法律。
**法律本就應當以公序良俗為基準。引導社會風氣,構建社會道德,就必須對於某是否正當防衞的界定予以慎重。**特別是在當前掃黑除惡的大環境之下,更需要宏揚正氣,抵制惡行。
《周禮·秋官·司寇》裏説:刑亂國用重典。以五刑糾萬民;《明大誥》説:“吾治亂世,非猛不可。”要糾正當前世風日下的社會道德,抵制黑惡橫行,就應當以亂世用重典,對敢於挺身而出者,法律就應當予以善待。
是的,我是在幫那個電動男於某説話,我希望他的最終結果是正當防衞。
很多大法黨糾結於正當防衞的條條框框,可他們似乎都忘了法律是社會道德的最低要求,當社會道德普遍性的出現了問題時,法律就是道德的邊際了。如果我們只執着於法律的條條框框卻忘了維護社會道德的基本職能時,這樣的法律無形中就成了惡法。
崑山龍哥之死,其實就是社會道德淪喪的一個標誌,惡人肆無忌憚,嚴重影響了普通人的正常生活。這時就需要法律給予普通人正當防衞的權利,以重整社會正義,恢復社會風氣。
從歷史上看,國家(朝代)給予普通人的正當防衞權一直有着引導社會風氣、構建社會道德的巨大作用,當然這種正當防衞的權力也是受到時代的侷限的。
例如,《周禮·秋官·司寇》稱“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所謂盜賊按史書所載,竊人貨物,取非其物者,謂之盜;無變斬擊,殺人害良者,謂之賊。
《義疏原案》注謂“軍中鄉邑有盜賊來劫,竊其財物及家人者,當時殺人則無罪也。蓋奸人起於倉卒,不殺人則反為彼所傷,故不可以擅殺罪之。”
《唐律·賊盜》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
《唐律疏議》卷二十八“捕亡”涉及正當防衞、自助行為和扭送行為:“諸被人毆擊折傷以上,若盜及強姦,雖旁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疏:“有人毆擊他人折齒、折指以上,若盜及強姦,雖非被傷、被盜、被奸家入及所親,但是旁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準上條’,持仗拒捍,其捕者得格殺之;持仗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殺之……”即被盜後任何時候,失主及其他人發現罪犯皆有權將其抓獲送官。“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肋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隨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
這是封建皇朝賦予民眾的正當防衞權,表面上看是在維護社會秩序,而其根本之所在,也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民安天下自安嘛。更重要的一點是,**公權力的救濟並不是及時雨,更不是曹操,説到就到只能是神話。國家權力賦予百姓這種私權救濟,及至後來強制要求民眾守望相助,為了就是彌補公權力的不足,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由此也形成了大量的中國俗語:“大路不平旁人踩”,“路見不平拔刀相助”,“先撩者賤,打死無怨”。以法律的形式支持社會正義,是中國曆朝歷代國家強權的所支持的。
正當防衞,在唐朝時形成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此後歷朝歷代沿襲引用,一直到《大清律》。相互間陳陳相因,具有十分清晰的沿革關係和內在聯繫。 中華民族樸素的正義感,就是在這種國家強權力的支持下,得以建立起來並維繫了中華民族二千年的價值體系。作奸犯科者如過街老鼠,才是最好的社會。
然而到了這幾十年,事情卻出現了變化。 我國法律體系的制訂,大都偏向於學習歐美法律體系,比如在正當防衞這個法律認定上,我國不少相關法律專家傾向於學習歐美法系的“一般還遵循‘能躲避就不自衞’的原則”,“要儘量採取‘撤退原則’,避開對方的侵犯”,而極力排斥歐美法系的以暴制暴。認為“要求公民先躲避 、後自衞的話 ,就可以更好地發揮國家刑罰的作用,減少損失,降低公民自身的危險,有利於社會的安定。”
這些法律專家學者的意見充分的影響了我國法律的制定,然而他們對我國的現實情況卻是視而不見。作為一個有着14億人口的大國,警力是明顯不足以做到瞬間到達衝突現場的。
某某某報的視頻就引用一個評論説:“可現實卻經常是,花臂男已經把電瓶男打得鼻青臉腫、刀都拔出來了,國家機器還不出現。”這話當然是帶節奏,可問題是我們國家的法律設定的前提就是警力能迅速到達衝突現場!
警察不是曹操,不可能説到就到。
可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是誰給了別人興風作浪的口子?那這是要怪媒體呢?還是要怪警察呢?還是要怪法律呢?
對此有學者説:****“一些法律工作者往往忽視了正當防衞的正義性 ,僅僅從他們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出發,對防衞人一味評頭品足,求全責備,而這樣的結果,只能是讓正義的人們面對犯罪行為時畏首畏尾 。該出手時不敢出手,犯罪分子反而會又驚又喜,從此更加膽大妄為。”
可這樣有利於黑惡分子的法律設定真的只有正當防衞嗎?警察執法的二頭堵還不是一樣哦。
這樣的法律設定,無形中就促使社會風氣下滑,人心冷漠,最終惡人猖狂,好人噤聲。這樣的法律設定,更是使我國黑惡勢力屢經打擊而不能有效改觀,造成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怪現象。
羅爾斯説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法律和制度 ,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 ,只要它們不正義 ,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
崑山龍哥之死,希望能推動我國重新審視法律的作用,以彰揚社會正氣。這樣的話,崑山龍哥也能在歷史上留下一筆,豈不是皆大歡喜。
問渠那得清如許 為有源頭活水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