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官員們投案自首,你看懂了嗎?_風聞
大牧_43077-2018-09-01 11:42
中國故事學習小組:問題官員們投案自首,你看懂了嗎?【學習小組按】
投案自首,一般指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爭取減輕量刑的行為。如果這名犯罪嫌疑人是一位官員而且身居高位,這樣的自首一般都會登上新聞,而小組梳理發現,最近這樣的新聞還挺多。
引起大家注意的,要從今年7月31日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投案自首開始算起,據媒體公佈近一個月來全國投案官員已達兩位數。
十八大以來,省部級投案自首的“首虎”是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時認為童名謙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量刑時酌予考慮,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今天小組和大家一起聊一聊官員們投案自首的那些事。
【一波投案自首潮來襲】
投案自首增多這個事,再早一點,可以追溯到上世紀80年代末,據《檢察日報》報道,198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近期做幾件羣眾關心的事的決定》指出,要“嚴肅認真地查處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經濟犯罪,特別要抓緊查處大案要案”,並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有關司法解釋,給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違法犯罪分子悔過自新的機會。
“兩高”《通告》發佈後,在貫徹《通告》期間,共處理了36171人,其中投案自首的,縣處級幹部742人,司局級幹部40人,副省級、副部級幹部各1人。
而在這次投案自首潮中,省部級已有2人,而廳局級乃至縣處級被查官員通報中,出現了“投案”、“自首”字眼的已達到了兩位數。
除了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另一位省部級的“老虎”是十九大後河南“首虎”——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短短一個月,陸續被披露的投案官員還有:8月4日,邯鄲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王社羣;8月7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魏超傑;8月9日,通化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剛振濤; 8月21日,佳木斯市郊區政協主席張建國;8月30日襄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代全、武漢市紀委監委第七審查調查室副主任鍾鴻剛……
【投案前,貪官想些啥?】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道理誰都懂,但從中紀委通報中,對抗組織審查的“老虎”很多,有的聯合串供、轉移贓款、偽造證據,有的憤而打擊報復舉報人,還有的案發前“模擬情景”、研究對策,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再次明確,對抗組織審查嚴重者開除黨籍。
這些對抗如果源於一絲僥倖的話,那麼投案自首前,貪官的心理是如何變化的呢?
2012年,四川一女鄉長馮瑩盈扣留67本特殊困難兒童補貼存款存摺,從中提取並挪用82萬餘元用於償還個人賭博所欠高利貸。2018年4月4日,她主動向組織自首並遞上一摞投案材料,“這段時間我每天晚上都睡不着……”“就在昨天,我看見中田鄉幾名幹部出了事,當時就害怕了,想到這些事情遲早要面對,就主動來紀委監委自首坦白……”巨大精神壓力讓這名32歲的女幹部看上去十分憔悴。
2008年,年滿60歲的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前局長安家盛,退到市政協擔任城建環保委副主任,2013年退休。2015年初,曾擔任過昌平區委書記的佟根柱,涉嫌違紀違法的消息傳出,安家盛一下子垮了,佟根柱也是在2008年卸去區委書記職務, “佟根柱是過了7年被查,我也到了第7年。”2015年春節前,安家盛在機場出境口被告知: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指示精神,你不能出境。安家盛第一反應就是:完了!
2015年2月4日,頭髮花白的安家盛走進了北京市紀委傳達室:“麻煩您通報一聲,就説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前局長安家盛前來投案自首!”
用“惶惶不可終日”來形容這些官員自首前的狀態,應該是很貼切的,但這種焦慮,一定是從他伸手那一天起,就一直伴隨着他們。
【“自首效應”正在形成?】
為什麼這些官員都選擇投案自首?有人認為,隨着自首官員的增多,已經形成“自首效應”。也有人持懷疑態度,這種效應會持續嗎?
中紀委的兩篇評論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7月31日,在艾文禮投案自首之後,中紀委網站刊發《艾文禮投案自首,體現高壓震懾和敬畏紀法》一文指出,一方面折射出反腐敗高壓態勢及取得的卓著成效,對違紀違法者形成強大震懾;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持續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促使違紀違法黨員幹部消除僥倖心理,喚醒其對組織的信任,對黨紀國法的信任。
8月24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再發評論《切勿錯失機會 儘快投案自首》,在談到王鐵案、艾文禮案時指出,反腐敗高壓態勢的強大震懾和政策感召之下,“自首效應”正在形成。對走入歧途的人員而言,迷途知返才能重歸正道。
【投案自首是否會減輕處罰?】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什麼樣的情形屬於自動投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自動投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被調查人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監察機關發現以前;
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
或者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監察機關的詢問、訊問或者尚未採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動到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接受調查。
被調查人犯罪後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監察機關投案的,以及被調查人因患病、身受重傷,委託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也屬於自動投案;
有的被調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於投案;
有的被調查人投案並非完全出於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對於這些情形也應認定為投案。
但還有一點值得注意,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叫自首,如果只投案而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構成自首。
今年6月,十八大以後自首的首虎童名謙已經出獄,所以只要主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就還為時不晚。
作者:學習小組
來源:學習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