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偽造印章簽訂合同,仍構成表見代理?_風聞
KiesHuang- 2018-09-03 17:10

案例:
甲是A集團總經理(不是法人代表),乙是A集團的股東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是A集團的投資部副經理。
甲乙丙三人私刻法人印章,並由甲與C銀行簽訂了1000萬的貸款合同,A集團以融資為由,欺騙D房地產公司向C銀行提供了1000萬的房產擔保。C銀行如期履行了放款義務。債務到期後,C銀行向A集團催告,A集團法定代表人以公司不知情,不是公司真實意思表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C銀行遂起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C銀行勝訴,A集團應當履行還款義務,A集團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中院依法二審,在二審開庭前,甲乙丙被公安機關逮捕,主動供認以上犯罪事實,形成了刑事偵查筆錄。
C銀行主張為善意第三人且無過錯,表見代理成立,提供的相關證據是公安機關對甲乙丙的刑事偵查筆錄的供述。
A集團主張合同無效,提供的相關證據有:①貸款合同上的公司章系偽造的司法鑑定書;②工商局出具的法人代表證明;③未就貸款事宜召開股東大會、委託貸款的證明;④公安機關對甲乙丙的刑事偵查筆錄的供述。
分析:
我們對上述案例進行分析,全案的主要爭議點在於代理行為是否為“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構成表見代理需要四個要件:1.行為人為無權代理人;2.行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實施了民事法律行為;3.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4.相對人無過錯。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案例和審判要旨來看,儘管甲私刻公章與C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但只要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A集團通常仍需履行債務。
根據案情來看,
①甲不是A集團法人代表,屬無權代理人,符合表見代理的主體條件;
②甲與C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符合表見代理的客觀條件;
但就法庭辯論來看,C銀行對於該筆貸款的審查存在重大過失,未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
根據《C銀行信貸業務審貸分離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
“信貸業務部門的主要職責:1.調查核實借款人的基本情況,調查核實借款人的財務狀況以及產、供、銷、庫存等情況,掌握資金的真實用途,調查核實借款人經營狀況和償債能力等;”
C銀行僅憑甲持有法人公章、具有總經理職務就相信其為有權代理,與其簽訂了借貸合同並放貸。雖然C銀行主張甲具有權利外觀,並且借貸合同是在A集團辦公場所簽訂,C銀行證明此問題提供的證據是公安機關對甲乙丙的刑事偵查筆錄,但鑑於該刑事案件尚在偵查階段且未經過法庭質證,偵查筆錄的效力存疑,合議庭大幾率會依法予以排除。同時C銀行在審查此筆貸款的過程中違反了《C銀行信貸業務審貸分離管理辦法》的規定,甲是否為A集團法人代表,C銀行只需登錄工商局官網在線查詢即可得知,但C銀行未向工商局核實也未向A集團核實,應認定為未完全調查核實甲的基本情況,應當認定C銀行存在重大過失,A集團無需就該借貸合同對C銀行承擔債務,D房地產公司的保證合同同時也無效。
但這並不意味着A集團就本案而言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為單位騙取財物為目的,採取欺騙手段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騙取的財物被該單位佔有、使用或處分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責令該單位返還騙取的財物外,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説,甲乙丙三人依法審理被認定為犯罪後,A集團需返還該筆貸款額1000萬給C銀行,甲乙丙的騙貸行為當然對C銀行造成了損失,A集團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C銀行該筆貸款的預期利息和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