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李文2002-2017年間在大陸就業情況與取證事宜的説明_風聞
李戡-2018-09-04 20:53
近日,李文向台灣税務機關“舉報”本人與家母漏報遺產税,希望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然而,遺產税申報期限為人往生後六個月,故期限為今年9月18日,尚未屆期又何來“漏報”之事實?更無可受舉報之理由。李文甚至稱“李文權益受損事小,因之所致國家税收權益受損,自無可諒”。既然李文對國家税收權益受損關心備至,本人現就李文自2002年12月23日至2017年7月20日十五年間,在大陸工作情況的若干疑點,依據李文已公開之資訊提出質疑,並已委任北京陸通律師事務所薛振源律師展開取證,日後在適當時機將向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税務局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舉報。
據李文所述,其來大陸定居目的,“不是為過生活,而是做事業”(《李文説理》頁17)。按常人理解,事業即是工作,李文在大陸定居十五年間,有關部門正逐步完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於1986年2月1日起施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施行後同時廢止。簡言之,李文在2002年12月23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在大陸就業的法律依據,適用於前者,在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間,適用於後者。以下分兩階段做簡要説明:
第一階段(2002年12月23日至2013年6月30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該法自1986年2月1日起實施,其中關於外國人在大陸就業問題,僅有如第8條“應聘或者受僱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申請簽證時,應當持有應聘或者受僱證明”等簡要語句,因應時代需要,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加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據《規定》第5條寫道:“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准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後方可聘用。”第8條寫道:“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
李文在此十年內在大陸工作最離奇之處在於,其在同一時間內身兼多職。據李文撰寫的《李文説理》書中的介紹,“2002年底,李文博士回國定居北京,繼續從事英語教學與研究工作,曾在中國人民大學和新東方教授英語。目前任職多所學校和教育機構……”(《李文説理》頁2)。所謂目前,即為該書出版日期2007年4月當下。巧合的是,據李文書中資料,2007年1月5日、2007年3月7日兩份民事起訴狀的原告一欄中,多了“自由職業者”五字,(《李文説理》頁116、133)。然而在該書2005年3月8日、3月22日、10月31日、11月2日、2006年4月24日、8月9日民事起訴狀的原告一欄中,並未有此五字。(《李文説理》頁34、43、50、59-60、75、85、103)試問為何到了2007年,就多了“自由職業者”這一頭銜且“目前任職多所學校和教育機構”?如前段所述,相關法規對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有嚴格規定,試問哪一種許可證書與就業證上印有“自由職業者”這種工作?究竟哪家“學校”或“教育機構”才是李文的用人單位,併為其申請就業許可與辦理聘用手續?
這種同時身兼多職的現象,李文在2014年7月15日微博中亦有描述,“我時常在不同學院,國企,外企培訓和教商業英文和商業禮儀,每天幾乎都有學生和“客人”要我幫他們取英文名字。”據《規定》第7條“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第四條為“有確定的聘用單位”,該用人單位必須經歷一系列手續,始能讓被聘用的外國人在大陸就業。此外,《規定》對勞動合同續訂問題、就業證延期與失效問題、外國人變更就業單位問題,均有嚴格的規範。如《規定》第24條明載,“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就業證所註明的單位相一致。外國人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須經原發證機關批准,並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李文同時身兼多職,莫非其就業證上所註明的單位有好幾個?李文從事同樣職業,但在不同用人單位之間換來換去,莫非其就業證天天都要做變更手續?
在教育行業之外,李文與一電視台“創辦了一個英語道德節目《一舉兩德》”,在“中國教育三台CETV-3《EBAY易趣時尚風雲榜》主持過“有李取鬧”節目”(《李文説理》頁2)。李文在2005年3月22日起訴“陽光衞視的製作商星美廣告有限公司,要求其予以賠償違約金和精神損失費”(《李文説理》頁4)。李文寫道,“2004年7月1日,我跟星美廣告公司簽了一個合約……他們要求我找一些嘉賓,每週錄一次節目,一共要錄52期,前26期的錢他們先給我,是15萬人民幣,以後的費用在後13期節目製作開始前支付給我。簽約的時候他們很爽快地給了我15萬人民幣……(《李文説理》頁80)”。長期以來,廣電部門對國內電視台邀請外國人上節目並未有明確規範,然而,據李文律師函,其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合同為“《勞務合同》”(《李文説理》頁86)。按照相關法律,在簽訂合同時,應先取得就業證與工作類居留證件。此外,據該訴訟民事起訴狀,原告(指李文)“應參加策劃決定選題等文案工作及邀請嘉賓的聯絡工作”(《李文説理》頁85),且民事判決書認定李文“已經依約履行了參與策劃、配合宣傳和視鏡等前期義務”(《李文説理》頁87)。然而,《規定》第24條寫道,“外國人離開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就業或在原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且從事不同職業的,須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顯然,從事電視節目製作的“策劃選題”和“聯絡工作”,屬於英文教育外“從事不同職業”,李文是否重新辦理相關手續?是否同時從事英語教育與電視製作兩種不同職業?這些疑點,經律師查詢相應勞務合同後,應有十分清晰的答案。
第二階段(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該法通過後,對外國人在大陸就業規定,做了更具體的規範,甚至明定了“非法就業”的標準。如該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非法就業:(一)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許可限定範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第41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關於李文在2013年7月1日以後在大陸就業的情況,其在2014年7月14日的新浪微博中寫道,“北大新光華學院樓很漂亮,教室裏外做工需要更細膩。我的優秀的MBA學生的商業禮儀有提高了。……”7月15日,又發表“最近北大的聘請我的好朋友Janet主任”、“因為我也算是北大的一份子”、“我也交過光華學院的國際學生MBA”、“希望北大不要因為我寫了這篇微博把我“解聘”了哈哈”等語,可知李文與該學院似有聘用關係,其就業流程是否符合該法規定,仍存在不少疑點。按李文自述,此前數年在北京從事英語教育,如何能更換工作許可類別,改教MBA課程?李文在2014年6月11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限制出境,儘管該法並未提及,但具有被執行記錄的外國人是否能取得工作許可?此工作內容,是否構成“超出工作許可限定範圍”?儘管李文並未透漏在該單位“教課”期間是否有收入,但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認定非法就業不以獲取勞動報酬為要件,只要外國人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就屬於非法就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釋義及實用指南》,頁120)。該法第80條規定,“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李文與該用人單位是否適用這一情況,仍須進一步核實。
李文書中寫道:“我喜歡的一句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和李敖一起罵》頁181)” 李文在北京以維權者形象自居,經常發起訴訟與投訴,自己更該以身作則,樹立守法典範。根據本文所列舉的若干疑點,委任律師將針對十五年來李文的簽證種類、勞動合同、許可證書、就業證、居留證件、勞動報酬、税務繳納情形等展開全面取證,在未來數月內將有清晰的答案。屆時,或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關於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相關法規,起到不小的普及與警示性作用。
李戡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