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説常識:不應該把“契約精神”神聖化_風聞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18-09-04 08:40
首先聲明: 我並不是反對契約精神。在人類還需要通過經濟手段來發展生產力的階段,契約精神是必須有的。否則財富激勵機制被消滅,生產力進步的動力會消失,人類的資源豐富進程會停滯。
我反對的是把契約精神神聖化,尤其反對把契約精神發展為公法領域的政治要求。 因為這樣的結果,會導致國家政治系統分裂,讓資本權力在不同政治機構中縱橫捭闔、為所欲為。結果是社會進步的停滯與文明的倒退。這不但體現在實行了西方政治制度的發展中國家,在發達國家社會中的表現也正日趨明顯。
什麼是契約精神?從百度搜索關於契約精神的解釋,得出如下一些文字:
【契約精神是西方文明社會的主流精神,“契約”一詞源於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義為交易,其本質是一種契約自由的理念。所謂契約精神是指存在於商品經濟社會,而由此派生的契約關係與內在的原則,是一種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契約精神是西方文明社會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過程中有着極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市民社會私主體的契約精神促進了商品交易的發展,為法治創造了經濟基礎,同時也為市民社會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據私人契約精神,上升至公法領域在控制公權力,實現人權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契約精神本體上存在四個重要內容:契約自由精神、契約平等精神、契約信守精神、契約救濟精神。契約自由精神是契約精神的核心內容。西方人權理念中就一直存在經濟自由中的契約自由精神。 契約自由精神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選擇締約者的自由、決定締約的內容與方式的自由。契約自由主要表現在私法領域。 契約平等精神是指締結契約的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締約雙方平等的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互為對待給付,無人有超出契約的特權。為了達到契約的平等精神,違背契約者要受到制裁,受損害方將得到利於自己的救濟。 正因為契約完美的體現了平等精神,才會被近代資產階級革命者作為理論武器而創造了社會契約理論,通過每個人讓渡一部分權力交給國家代為使用,雙方達成合意,建立社會契約,各自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達到社會的和諧。
市民社會的契約精神已從單純的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發展為公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市民社會不僅需要私法的契約精神,同時需要公法的契約精神。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存在於私人主體之間,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實現交易。公法領域的契約精神存在於私主體與公權力之間,目的是為了公權力不隨意干涉。】
看了上面這些文字,人們不免會被其中的“自由”、“平等”、“守信”、“救濟”、“和諧”等等字眼所迷惑,以為契約精神就是人類必須遵循的倫理要求。
可是如果從常識對其進行分析,就會知道完全不是這麼美好的東西。
一、契約是不同利益方博弈的結果。而在博弈過程中,自然是強勢的一方佔上風,因此不可能是真正平等的。 對於契約精神的定義,首先就是從交易、商品經濟的角度出發的。
我們知道,如果沒有具備市場其他各方所需要的稀缺資源,這樣的人是不會被市場接受的,也就不具有參與契約談判的資格。
稀缺資源指的是相對於人的需求,需要付出代價才能夠獲得的資源。資源稀缺度的大小決定於兩個方面:
1、人與自然界的關係,也就是生產能力,對於某項資源的生產能力越大,該項資源的稀缺度就會越小;
2、市場的供求關係,也就是資源的分佈狀況,某項資源的分佈狀況越廣,該項資源的市場稀缺度也會越小。
第2個方面原因決定了,即使是具備市場其他各方所需要的資源的交易方,如果所擁有的資源是分佈狀況很廣的,他的資源的市場稀缺度就會很小。於是他在市場上的博弈中就會處於下風。
而大多數人所擁有的資源必然分佈狀況很廣,於是大多數人在博弈過程中必然處於弱勢一方。於是從博弈而產生的契約,必然的會讓大多數人處於不利地位。
從這個來自於常識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關於契約精神的表述中的“自由”、“平等”,對於沒有市場所需要的稀缺資源的人們,以及只有相對稀缺度較低的資源的大多數人們來説,其實是不存在的。 用同樣是主張契約精神的人們的另一個命題——“起點公平”的原則來説,因為在進行契約內容博弈的過程中,大多數人的客觀環境與極少數人的客觀環境,相差是很遠的,也就是起點不公平。
因此在邏輯上,推崇契約精神,就是違背了起點公平的要求。
也就是説,從他們自己的理論出發,也應該得出結論:契約精神不是自由平等的表現。
二、歷史上,西方國家在推行公法契約精神的過程中,曾經把不具備一定財產的人排除在政治權利之外,導致選民只佔人口總數的2%。
這充分説明了西方人在契約精神黃幌子下宣揚的自由公平是虛偽的。它的實質只是要保護富人階層的權利。普通民眾的權利是沒有被納入在契約精神的內容中的。這是一個歷史常識。
沒錯,今天西方國家已經是全民普選制了。但是別忘了,這是在過去把普通民眾排除在政治權利之外環境下,讓資本勢力成長到了足以控制社會的程度以後,才實行的。 今天的西方國家表面上是全民普選,其實只是讓普通民眾在資本集團推出的候選人中選擇,是在不自由的基礎上進行“自由選舉”。於是對於契約內容的博弈,依然只是在不同資本集團之間進行,與普通民眾無關。 在這樣的契約精神要求下,一定要説有自由平等,那只是資本集團之間的自由平等。對於普通民眾來説,自由平等是不存在的。尤其在美國的特朗普現象中體現突出:普通老百姓是在沒有選擇餘地的環境下,對自己不喜歡的人投票了。這是今天的現實常識。 三、契約精神的要害,在於它的被髮展為公法領域的政治要求,主張公民——在這個對契約精神的解釋裏,被表述為“市民”——與政府平等。 公民是由公民中必然包括了底層民眾在內的的最大利益羣體——人民,與其他公民成員共同組成的。
從上面的市場規律分析,我們知道,作為公民中的最大成員羣體,人民的利益要求與其他的公民成員羣體是不一致的,並且是處於相對弱勢的。他們連與其他特殊利益集團的平等博弈的願望都沒有辦法實現,是不可能成為與政府公平對等的博弈對手的。
因此,主張公民與政府平等博弈的契約精神,實質上就是要讓少數特殊利益集團作為公民——他們還確實是公民——成為與政府平等的博弈方。而在他們穿上今天的普選外衣之前,歷史上他們曾經赤裸裸的把人民排除在政治博弈行為之外。 這樣的契約精神要求,是作為公民中的大多數成員羣體的人民所需要追求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