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強東的一級性犯罪,説明了什麼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2647-2018-09-05 11:39
休假歸來的美國警察果然不負眾望,一早起來就有一個大瓜:劉強東是以一級性犯罪被抓的。

但,這個一級性犯罪究竟是個什麼罪行?新浪新聞給出的説法是一級強姦重罪,即明尼蘇達州5級性犯罪中最嚴重的一級。


按照明尼蘇達州的性侵法,第一級的犯罪性行為確實是重罪,而且是重中之重的那種。一旦被判定為一級刑罰,那麼嫌犯要面對的是,12年12年起步,最高30年的監禁,以及4萬美金的罰款。
這一罪罰,針對的是受害人涉及未成年,殘障人士,以及嚴重暴力行為的。最近有許多解讀都提到這一點,現有的解釋大多都有縮略。我這裏給大家簡單翻譯下第一等級性侵的“犯罪界定”。(原文:https://www.revisor.mn.gov/statutes/cite/609.342)
609.342
確定犯罪:在以下情形裏,涉及”性侵入“另外一人,或與13歲以下的人有”性接觸“。
(a)受害者小於13歲,並且嫌犯的年齡比受害者大36個月以上。任何有關受害者年齡及受害者已同意的辯護皆無效。
(b)受害者大於13歲但小於16歲,嫌犯的年齡比受害者大48個月以上,並且在二者關係中,嫌犯處於權威地位。任何有關受害者年齡及受害者已同意的辯護皆無效。
(c)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受害者合理的產生了即將遭受巨大身體傷害的害怕。
(d)嫌犯攜帶武器,或者是受害者合理認為是危險武器的物品,並且嫌犯使用或威脅使用該物品逼迫受害者。
(e)對受害人造成了人身傷害,並存在下列任何一種情形:
(i)強迫或者脅迫受害人完成“性侵入”
(ii)嫌犯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受害人正處於精神受損,或精神不適,或身體無助等情況
(f)嫌犯協助或慫恿他人一同實施犯罪,並存在下列任何一種情形:
(i)威脅或脅迫受害人就範 (ii)嫌犯攜帶武器,或者是受害者合理認為是危險武器的物品,並且嫌犯使用或威脅使用該物品逼迫受害者(g)嫌犯與受害人有着重大的關係,且“性侵入”時受害人未滿16歲。任何有關受害者年齡及受害者已同意的辯護皆無效。或者(h)嫌犯與受害人有着重大的關係,且“性侵入”時受害人未滿16歲,並且
(i)強迫或者脅迫受害人完成“性侵入”
(ii)受害者遭受到了人身傷害,或者
(iii)性侵行為在一定時間裏,多次重複
任何有關受害者年齡及受害者已同意的辯護皆無效。
也就是説,如果劉強東真的真的是這一罪行的話。那麼就有以下幾種可能了
1. 受害人小於16歲,即未成年
2.劉強東在性侵過程中攜帶了危險物品,或者受害人覺得危險的物品3.劉強東暴力逼迫了受害人,並且造成了人身傷害4.在場還有別人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逮捕時的公函上寫的一級重罪,並不代表最後他真的一級重罪。具體情況,還是需要警方詳細調查取證後得出。但一旦強姦罪名坐實,即使不是一級重罪,也會是個三級重罪,即5年起步,15年封頂的拘禁。

當然,最後,還是表達一下我對同胞的慰問。希望在正義的司法程序下,能夠還劉強東一個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