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文共欣賞,疑義相與析_風聞
澳洲的墨尔本_扯蛋的民主邪教-2018-09-05 09:43
【李曉鵬:這是一篇詳細的比對王書金和聶樹斌誰更可能是殺人兇手的文章。最高法院的判決書為聶樹斌翻案以後,我連發了三篇文章,指出最高法的判決書存在嚴重的問題,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在這個轟動全國的案件中,全國人民都知道聶樹斌案之所以需要重審,就是因為王書金供述自己才是真兇,但是最高法的判決書卻對此一個字都不提,就給從頭到尾一直認罪的聶樹斌翻案。這是嚴重欠考慮的。
這篇文章從證據層面詳細分析比較了聶樹斌的供述和王書金的供述與現有證據的關係,指出王書金不可能是本案兇手,聶樹斌並沒有被冤枉。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最高法判決書隻字不提王書金的原因:因為用他們衡量聶樹斌供述的標準去衡量王書金的供述,王書金的供述就更不靠譜,王書金更不可能是本案真兇。
我認為,這篇文章和我的文章結合起來,一篇從最關鍵的王書金供述上做了證據分析,我的那篇《被放大的恐懼和被忽略的危害》從法理上和邏輯上對最高法的翻案原因進行了駁斥,這兩篇文章加起來,可以有力的證明:最高法為聶樹斌案翻案是錯誤的。聶樹斌案不是冤案,聶樹斌並沒有被冤枉。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網事法眼。】
編者按:早在2016年7月23日,我們在北京舉行了聶樹斌案的部分關鍵程序的模擬法庭審判,但高清錄像一直沒有向公開,最高法院對聶樹斌冤案作出再審判決,關於該案的紛爭終於塵埃落定。經過慎重考慮,我們決定全部公開庭審時空辯雙方的對於聶樹斌案件所有的視頻以及視頻的文字版。
模擬審判視頻全部為高清視頻,總時長達六個小時,共分八集,每集約40分鐘至70分鐘之間,同時針對公訴人公訴意見和舉證環節,針對辯護人辯護意見和質證環節,也獨立製作了視頻,目前網友已經可以通過本文鏈接在優酷視頻上收看,審判合議庭由周雷律師擔任審判長、陳永福律師、陳朝陽律師擔任審判員。公訴人由王少光律師擔任,辯護人由楊金柱律師擔任。

本次模擬法庭,基於全部真實案卷材料,控辯雙方交鋒十分激烈,並且代表自己的真實觀點,並非模擬。模擬公訴人王少光認為聶樹斌就是本案的真兇,應該判處死刑!他的觀點是什麼呢?先刊登其觀點文字版前半部分:
一、再現的一定是“真兇”麼?也從這串鑰匙談起!
錯案難糾確實是一個普遍問題,雖然近年也按照疑罪從無原則糾正了“念斌案”、“李懷亮案”等。但大眾媒體更關注的是“真兇再現”的“呼格案”和“亡者歸來”的“趙作海案”,似乎只有真兇再現、亡者歸來,錯案才能糾正,並由此推理“再現”的也一定是真兇。聶樹斌案也正是這樣。王書金在供認殺了三個人後,又供認聶案的被害人也是被他所殺的。王書金供出了現場的一串鑰匙、而聶樹斌對此沒有供述這一情況,使他們相信了王書金這個殺人狂魔沒有説謊。
其實,王書金並沒有説出鑰匙的特徵,更是説錯了鑰匙的位置(他説將鑰匙扔在了自行車前輪北邊,而現場發現的鑰匙在屍體南邊)。 但除了鑰匙外,王書金還供出了犯罪現場和掩藏被害人衣服的大致位置,現場有一輛自行車以及被害人衣物等現場情況。而這些,則不僅僅是他為了立功保命而頂罪可以編造出來的。也就是説,他確實可能到過犯罪現場。但到過犯罪現場的人就一定是真兇麼?(案件背景:王書金居住和工作的地點離掩藏衣服地點50米左右的左右,離犯罪現場150米左右,其供述每天午飯後不休息,在附近閒轉。被害人從被害後到被發現有將近六天時間,王書金有提前發現的條件。)
犯罪偵查學有這樣兩個基本常識,一是兇犯一定到過犯罪現場,但到過犯罪現場者不一定就是兇犯;二是兇犯一定有作案時間(在現場作案的時間),但有作案時間者不一定就是兇手。從形式邏輯上講,到過犯罪現場和有作案時間都不是確認兇犯的“充分條件”,但都是確認兇犯的“必要條件”,而沒有到過犯罪現場的人或者沒有作案時間的人就一定不是兇手!
如上所述,王書金供出了現場的一些情況,他可能滿足了“到過犯罪現場”這一犯罪的“必要條件”,不能排除他就是聶案真兇。那麼我們就有必要研究他是不是有作案時間了。
河北司法機關認定被害人是在1994年8月5日下午五點左右下班後在回家的路上被害的。我注意到最高法院決定再審的理由之一是對這一“被告人作案時間”提出了疑問。之所以提出這一時間問題,可能是由於山東高院新發現了一個考勤記錄,根據這一記錄,似乎不能排除被害人在1994年8月6日還上班了。是否能僅憑這一考勤記錄就可推定被害人在1994年8月6日還上班了,以及是否可以由此推定聶樹斌不是真兇,我將在後面的篇章中探討。在此,僅研究王書金有沒有作案時間問題。
一個多年前的案件(即使是十幾天前的案件),如果強求嫌犯説清楚是幾月幾日是十分困難的,但如果回答是星期幾可能容易些。但在時間段的確認上,是上午還是下午,是早上還是晚上,是(早、中、晚)飯前還是飯後,是上班前還是下班後,則更容易的多。所以,我們需要考察的是一天中的“時間段”,而不是具體是那一天。
對於被害人失蹤的時間段首先有被害人的丈夫和父親的原始報案材料,他們發現被害人失蹤的時間段當然是下班後(下班後沒有見到被害人),但這並不能證明被害時間段是下午下班後,也可能是早上上班的路上,上午下班的路上和下午上班的路上。鑑於被害人的丈夫證明其見到被害人的最後時間是午飯後差五分不到一點(離開家的),被害人被害的時間只能是下午上班的路上(一點左右)或者下午下班的路上(五點左右)。
不過,最重要的證人不是其的家人,而是被害人的工友,他們才可能是最後見到被害人的人。對此,有兩個工友做了證明。被害人最好的朋友(也是室友和最早發現被害人失蹤的人)證明,最後一次見到被害人的時間是下午將要下班的時間;另一工友證明其最後見到被害人的時間也是下午將要下班的時間。
根據以上證明,被害人被害的時間是在下午下班後(下午五點左右)。那麼,王書金是否有作案時間呢?
首先,王書金對作案時間的供述變化很大,從剛開始的午飯後到後來逐漸推遲到下午3、4點鐘(不排除是有人向他透露了案情後他將作案時間向被害人被害的時間靠近)。在山東高院法官兩次訊問其時,他最終將作案時間固定為下午3、4點鐘,此後其回到了工地。
被害人是下午五點左右被害的,王書金是下午3、4點以前就回到了工地的,其當然沒有作案時間,沒有作案時間就一定不是真兇。
對作案時間這一關鍵問題,聶案的代理律師陳光武也承認這是一個巨大的挑戰,此問題不解決就排除了王書金是聶案真兇的可能。不過時至今日,陳光武和李樹亭律師以及其他任何挺聶派的律師都沒有解決這一問題,或者,做出自圓其説的判斷。
不過有人可能會問,3、4點與五點左右已經很近了,難道不可能重合麼?
但看過案卷的人不會這麼説,因為王書金供述其見到被害人時“被害人是騎車由南向北”(並供述其多次看到被害人在這個時間段騎車由南向北),但被害人下班騎車回家的方向是“由北向南”。也就是説,王書金在這個時間段見到的不是聶案被害人。
如果是為王書金做其不是聶案真兇的辯護,僅就其沒有作案時間這一點就足夠了。因為,發現了一串鑰匙、到過犯罪現場的人,可能是,但不一定就是真兇!而沒有作案時間的人,一定不是真兇!
不過目前不是這樣,是王書金供認自己是真兇,他的辯護人以及挺聶派法學家和律師認為王書金是聶案真兇。因此,我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揭示:王書金是假冒、聶樹斌是真兇。
二、讓屍體説話,看誰是真兇?
核心詞:根據這具屍體的體態特徵和二人對犯罪過程的供述,王書金不是本案真兇,聶樹斌案是本案真兇!
這個觀點在聶樹斌案的公開討論中還沒用出現過的,但不排除在還沒有公開的討論中出現過。

雖然本案材料已被公開一年有餘,但仍在不影響屍體體態的情況下所做了部分處理。
請模擬合議庭看一下這具屍體特徵,這顯然這是一個女性正在遭受性侵的體態,而且是性侵者最容易插入的體態。
不妨做一下實驗,一個在這種體態下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在遭受暴力窒息死亡後是否還能保持這種體態?或者在遭受劇烈的腳跺肋骨斷裂造成死亡後能否保持這種體態?
一具這種體態的死屍告訴我們,被害人在遭受性侵時已經沒有了生命(但這個強姦犯也許還不知道她已經死亡),是在死後被擺弄成了這種體態。
還有,我們看到這具屍體兩隻腳尖的寬度在60釐米以上,如果被殺後才被脱掉褲頭,兩腳的腳尖之間的距離還會保持這種寬度麼?
我們知道,一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多變的,他的供述裏總是有或多或少的虛假成分。如何檢驗呢?就是與客觀證據對照,看他們的供述裏那些是真,那些是假。
這張屍體照片的體態特徵就能告訴我們,王書金和聶樹斌兩個人中,哪一個是真兇? 或者,都不是真兇。
王書金在山東高院訊問時的供述為: (1)他在強姦被害人時,被害人是有生命的而且與他有對話;且他只將被害人的褲頭脱到小腿肚處。(2)他在強姦完成後朝被害人身上猛跺,直到她“不吭聲了”。(3)被害人死後,他才脱掉了被害人的褲頭。
當然,王書金在其它供述中也有在強姦完成後先是掐了被害人的脖子,然後再跺被害人的胸部,並聽到骨頭啪啪響的聲音。
從上面的照片我們已經知道,那是一種失去生命後被擺弄的體態。因為一個在這種體態下有生命的人,在鬆弛體態下是無法保持這種體態的。同時,如果是遭受掐脖子造成機械窒息死亡,在死亡前會有一個蹬腿的動作(王書金在它案的供述中也供認在掐死被害人時,有蹬腿的動作。),也不會保持這種體態;如果真如王書金所説他在強姦完成後朝被害人身上猛跺,直到她“不吭聲了”,被害人的屍體更不可能是這種體態。還有,如果如王書金所説他是在完成強暴後才脱掉了被害人的褲頭,被害人屍體的體態也不可能是這種體態,兩個腳尖之間的距離更不可能有60釐米以上的寬度。
因而,王書金的供述與屍體體態不相符,他不是聶案真兇。
下面是聶樹斌的供述:看看他供述的犯罪過程是否符合被害人的屍體形態?
聶樹斌在所有的供述都是一致的:(1)在被害人在鄉間土路上呼救時,他是從被害人的背後用胳膊挽住被害人的脖子,將被害人拖到20米左右的玉米地深處。然後,又往返兩次將被害人的自行車和自己的自行車搬到該處。(2)他在強暴被害人時,被害人已經沒有了知覺。他先是撩起被害人的連衣裙,將被害人的褲頭脱到小腿處企圖強姦,無法插入。然後,他脱掉了被害人的褲頭,成功插入強暴了被害人。完成後從頭部脱下連衣裙,並將褲頭卷在連衣裙內騎車逃離現場。
從上述過程可以看出,聶樹斌挽住被害人的脖子將被害人脱到20米茂密的玉米地深處的過程時間較長。考慮到路邊的壕溝,考慮到玉米地的不平、鬆軟、潮濕(前一天晚上有雨),以及玉米的阻擋和被害人的體重,這個過程至少需要一分三十秒左右或者更多。這時,被害人可能已經窒息死亡或者瀕臨死亡。事實上也是如此,他往返兩次搬運自行車至少也需要兩分鐘的時間,在這兩分以上的時間裏,被害人並沒有清醒,他在強暴時發現被害人已經沒有了知覺。而且,他第一次強暴時將被害人的褲頭脱到小腿處,由於寬度不夠沒有插入。爾後,他是脱掉了被害人褲頭將被害人的兩腿擺弄到相當的寬度,才成功插入的。
因此,聶樹斌供述的作案過程完全符合被害人的屍體體態。這具屍體體態告訴我們,聶樹斌就是本案真兇。
三、讓隱蔽證據説話,看誰是真兇?
我在一年前預測,挺聶派在該案的説辭將會步步退卻:第一個階段,“王書金是真兇、聶樹斌不是。”第二個階段,“雖然王書金不是真兇,但聶樹斌也不是真兇。”第三個階段,“雖然不能排除聶樹斌是真兇,但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應當以證據不足改判其無罪。”
但我錯了,雖然挺聶派已經退到第二個階段,包括楊金柱、邱興隆、陳光武等幾乎所有的挺聶派法律人,已經不再堅持王書金是真兇。但奇怪是,山東高院認為應當再審的理由之一是“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也就是説,山東高院認為“不能排除王書金作案的可能性”。
難道真的“不能排除王書金作案的可能性”麼?
如果您看過我前兩篇文章《讓屍體説話,看誰是真兇?》和《再現的一定是“真兇”麼?也從這串鑰匙談起!》,應該已經對王書金是不是真兇有了自己的初步判斷。本篇將,“讓隱蔽證據説話,看誰是真兇?”
我相信,任何看完本篇的人,都不會再做出“王書金是聶案真兇的判斷”,除非您是故意而為之。
還是先從王書金拒絕辨認被害人照片談起。
最近,時有網友向我提出:辦案機關為什麼不讓王書金辨認被害人的照片?這難道不是確定他是不是真兇的更簡單的方法麼?其實這個問題公安機關並沒有疏漏,早就提出讓王書金辨認被害人的照片,但其以時間太長了為由予以拒絕。
從事發的1994年到王書金因另案被抓的2005年,已經過去了11年,非要他辨認被害人照片確實有一點困難。但考慮到即使王書金這個殺人狂魔供述其殺過四個人,但聶案(如果是他作案)也是其人生中的幾件大事之一,應該有比較深的印象。再考慮到其在作案過程中(如果是他作案)與被害人有十分鐘左右或者以上的接觸,特別是其供述面對面強姦被害人的過程和其供述的被害人被強姦時的表情,他應該對被害人的容貌有深刻的印象。按照常理,他應當能夠辨認出被害人的照片(如果是他作案)。但即使他拒絕辨認,司法機關也不能簡單的以其拒絕辨認為由,排除他是聶案真兇。
重證據、不輕信口供,隱蔽性證據往往才是揭示誰是真兇的鑰匙。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説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如果説不公正判決比犯罪還要嚴重的話,那麼裁判的不公正對冤假錯案的影響可見一斑。反觀我國刑事訴訟,造成不公正裁判的原因有很多,其中證據審查錯位是罪魁禍首之一。重證據、並輕信口供雖然是查清案件事實的基本原則,但重口供仍然是在司法實踐中的經常出現的詬病。不僅僅是偵查人員、檢察和審判人員,就是律師也是如此,一聽到王書金供述自己是聶案真兇,就馬上相信他是真兇。
要確定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實,就必須與實物證據進行對照(如我第一篇文章《讓屍體説話,看誰是真兇?》)。實物證據的疑點未能排除就相信被告人的供述為真,就是一些冤假錯案造成的原因。如 “河南趙作海案”,公安機關找到的無名屍經鑑定屍長只有1米7,與“疑似被害人”趙振晌1米75的身高並不相符,在未進行DNA鑑定的情況下,無名屍身份存在重大疑點,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期間也未進行積極補正,導致趙作海錯誤定罪,直至趙振晌回到家鄉該案才得以大白於天下。
隱蔽性證據的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死刑
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被首次提出,第三十四條規定: 根據被告人的供述、指認提取到了隱蔽性很強的物證、書證,且與其他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證據互相印證,並排除串供、逼供、誘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認定有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再次確認了這一規定。
“隱蔽性證據”,是指含有隱蔽性信息的證據,由於隱蔽性證據本身藴含着不為外人所知而只有作案人所知,它往往是揭示誰是真兇的鑰匙。
如我在前一篇文章中所述,到過犯罪現場的人一定會知道現場一些情況,但他是不是真兇,就是要在排除串供、指供、誘供等可能性的情況下,看他的供述是不是與隱蔽性的證據相符。下面是聶案的一些隱蔽性證據和王書金的相關供述的比較:
1、被害人屍體脖子上纏繞的上衣與王書金供述的比較


以上是兩張現場屍體照片,第一張照片可以看到被害人的脖子上覆蓋着玉米秸,並由於玉米秸的覆蓋,看不到玉米秸下的衣物。第二張照片是去掉玉米秸後的照片,可以看到被害人脖子上纏繞的衣物(一件上衣)。
到過聶案現場的人(包括搜尋、發現被害人屍體的眾多羣眾)都有可能看到被害人的屍體和脖子上的玉米秸,但玉米秸是在公安現場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才移除的,真兇以外的到過聶案現場的人不可能知道被害人脖子上纏繞的這件上衣。而對於真兇來説,他用這件上衣勒了被害人的脖子,他不可能忘掉這一關鍵的犯罪證據,除非他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拒絕供認。而王書金是主動供認聶案的被害人是其所殺,他沒有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拒絕供認的動機,而他卻從沒有供述過這件被害人脖子上纏繞的上衣。這個隱蔽性證據排除了王書金供述的真實性,因而不能以他的供述認定他是真兇。
2、被害人被害時間與王書金供述比較
到過聶案現場的人(包括搜尋、發現被害人屍體的眾多羣眾)都有可能看到被害人是屍體,但真兇以外的到過聶案現場的人很難知道被害人被害的時間。本案所有證據都將被害人被害時間指向被害人下班後這一時間段,下午5點左右。王書金對作案時間的供述變化很大,從一開始的午飯後逐漸推遲到下午3、4點,(不排除是有人向他透露了案情後他將作案時間向被害人被害的時間靠近)。其一開始供述是午飯後作案是基於其工作時間的考慮,因為他下午還要在工地打工,不可能下午3、4點還在附近閒逛。但在山東高院法官兩次訊問其時,他最終將作案時間固定為下午3、4點鐘,其目的是顯而易見的,是知道了被害人是在下午五點被害這一時間段後,有意向這一時間段靠近。但假的就是假的,這又與他供述的被害人騎車的方向相矛盾。
3、被害人騎車的方向和王書金的供述比較

被害人在圖中的液壓件廠工作,下班是出廠門後到新華西路,經兩邊玉米地的南北方向小路,轉到通孔寨村的東西方向小路回家。也就是説,被害人下班騎車的方向是由北向南。
到過聶案現場的人(包括搜尋、發現被害人屍體的眾多羣眾)都有可能看到被害人的屍體,但真兇以外的到過聶案現場的人很難知道被害人被害時騎車的方向。王書金的全部供述均稱其遇到被害人時被害人騎車由南向北,並稱其多次看到被害人在這個時間段騎車由南向北。下午3、4點是被害人上班的時間(下午一點上班),不可能多次在這個時間段才騎車上班。因此,其供述其看到的騎車女子根本不是聶案被害人(如果他確實曾經多次在這個時間段看到一個女子上班的話)。
4、被害人內褲被脱掉時間與王書金供述的比較

這是被害人屍體的照片,沒有內褲。因此,到過聶案現場的人(包括搜尋、
發現被害人屍體的眾多羣眾)都有可能看到被害人被脱掉了內褲,但真兇以外的到過聶案現場的人很難知道被害人是什麼時間被脱掉內褲的。
王書金在山東高院訊問時的供述為: (1)他在強姦被害人時,被害人是有生命的而且與他有對話;且他只將被害人的褲頭脱到小腿肚處。(2)他在強姦完成後朝被害人身上猛跺,直到她“不吭聲了”。(3)被害人死後,他才脱掉了被害人的褲頭。然後逃離現場。
再看一下這張照片可,被害人兩隻腳尖的寬度大約有七、八十公分。如果是他在被害人死後脱掉了被害人的內褲後且沒有有意將被害人屍體擺弄到這個狀態,他的脱內褲過程(一個內褲的寬度)必將被害人屍體兩腳之間的距離弄的很小,不可能是這麼大的距離。
據此,王書金供述的脱內褲過程與被害人內褲被脱掉時間的隱蔽性信息相矛盾。
聶樹斌供述和王書金供述與案件實際情況對照表

1、不隱蔽到過現場就可能發現的物品等共六項,聶樹斌講對了5項遺漏了1項(鑰匙),王書金講對了4項,2項沒有完全講對。2、隱蔽僅到過現場也很難發現的物品和特徵6項,聶樹斌的供述全部符合,王書金的供述5項不符合,1項模稜兩可。3、聶樹斌家住所離現場很遠,平時是騎車在犯罪現場附件轉悠,除了作案的一次外,案發前後沒有進入過犯罪現場玉米地的情況。4、王書金住所離被害人衣物現場50米左右,離犯罪現場150米左右,其供述在案發前後經常在附近轉悠,有時間轉悠的時間很長。**結論:**被害人屍體和衣物在案發5天和6天后才被家人組織的羣眾找到,王書金在這段時間轉悠到了犯罪現場和衣服現場,但不是本案真兇。
從以上王書金的供述與聶案隱蔽性證據信息的比較可以看出,王書金不是聶案真兇。而比較聶樹斌的供述與隱蔽性證據信息,完全相符。但也並不能得出聶樹斌一定是真兇的結論,因為:
**“隱蔽性證據”雖然證明力較高,但在司法實務中仍要注意規避錯案風險,**因為被告人對隱蔽性證據的供述具有被“污染”的風險。
根據司法解釋,對隱蔽性證據的供述“應當排除串供、逼供、誘供等可能性”。但筆者認為,該表述改為“應當排除串供、指供、誘供的可能性”更為準確。
首先,即使是真兇,主動承認犯罪、交代犯罪過程者極為少見。可以説,幾乎所有的有罪供述都是逼出來的。其逼的手段有合法的審訊技巧,也有違法的暴力和脅迫,不能一概而論。
其次,單純用暴力和脅迫手段可以逼迫嫌疑人認罪(逼迫承認作案),但無法讓一個無罪的人説出隱蔽性證據的信息。而隱蔽性證據的信息,只能通過“指供、誘供”的手段得到。逼迫嫌疑人承認辦案人員描述的犯罪過程,這就是“指供”。
其三,要將“誘供”與“誘騙”區別對待。“誘騙”是指以某些“坦白從寬”的承諾為誘餌,誘騙嫌疑人認罪。但與“逼供”一樣,單純的“誘騙”手段是無法讓一個無罪的人説出隱蔽性證據信息的。但“誘供”則不同,它是司法人員以透露、暗示犯罪信息等手段,讓嫌疑人“順竿爬”,説出他根本不知道的犯罪信息。
最後就是“串供”的可能性也必須排除,且至少注意兩個方面。一是為他人頂罪,其供認的隱蔽性證據是真正的作案人告訴他的(交通肇事案件發生的較多)。二是“線人串供”,辦案人員故意安排同監號的人向嫌疑人透露犯罪信息。
那麼,聶樹斌的供述是不是受到“污染”了呢?是不是如楊金柱律師所説“聶案是河北司法機關共同構陷的結果”呢?上面的證據證明,聶樹斌的供述,沒有被污染。
作者簡介:

**王少光:**北京市鼎鑑律師事務所律師,英國赫特福德大學法學院商法和海商法碩士,1986年從事律師工作(律師工作者),1988年通過律師資格考試。除了辦理過一些重大國際投資和貿易訴訟和非訴法律事物和民事、行政案件外,在刑事案件方面,1987年即辦理了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李超等六人刑訊逼供案等大案,被熟悉的同行稱為刑事案件的一把尖刀。近年來辦理了曾成傑案、傅學勝網絡誹謗案(涉中石化牛郎門、中石油AV門)、記者劉虎案中案和擔任周世鋒的辯護人。最近,正辦理貴州獨山4億元天價罰金案(罪名合同詐騙)。其特點是:法學理論功底紮實、律師實踐經驗豐富全面、辦案作風細膩紮實、舉證和交叉盤問技巧獨到、法庭辯論邏輯嚴謹語言犀利。

本文轉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5a7ff30102wu6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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