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定義權_風聞
梁兴扬-道文化推广者-江湖散修,道文化推广者2018-09-06 16:00
要實現宗教中國化、保障國法大於教法,對於宗教,中國人應當掌握定義權,而不是任由西方解釋,我們的宗教教職人員不能讓其他國家的價值觀影響或培養。 當所在宗教違背中華民族整體利益、挑戰社會公俗良知、與華夏文明格格不入的時候,政府應該對其教義有最終解釋權,從文化層面對其神靈有定義權。
就如同道教一樣,道教崇拜的神靈很多都是中華民族的先賢先烈,其價值觀、精神傳達符合華夏文明的表達,無論老子、莊子、關羽、岳飛等等,無論有神論的方式還是無神論的方式,都對我們有正面的借鑑意義,公正的看待這些問題,可以讓道教更好的與時俱進並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當外來宗教進入中國,比如佛教,實現中國化的過程就是認同中華民族的價值觀、吸收華夏文明的精髓,進一步發展自己,佛教是外來的,但中國的佛教就是中國的佛教,信仰的載體是中國。
對於其他宗教,當對其神靈的定義權不能掌握,又拒絕認同中華民族的共同價值觀的時候,理應政府出面,定義他們的神是什麼,才能真正將其中國化,而不是任由外來思想侵蝕華夏文明。
哪怕有個巴拉巴拉布神教,到中國來發展,我們要明確告知他,巴拉巴拉布在中國是做好事的神仙,積累功德才成了神仙,巴拉巴拉布在中國,就要服從中國的世俗規則,巴拉巴拉布的信仰根源不在西方,而在我們心中,向善學好才是最根本的,哪怕信仰巴拉巴拉布,首先也應該是個中國人。
巴拉巴拉布就跟雷鋒一樣,我們要學習雷鋒好榜樣,你們巴拉巴拉布神教的,先做個好人,再談其他的。
或許這只是一個妄想,但我希望中國人能自己抓住宗教的定義權,如果我們這一代人抓不住,也要儘可能讓自己的下一代人抓住宗教的定義權,這或許才能保障宗教中國化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