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被告是“貿易戰”手段?常規操作而已_風聞
YAKIK-why even try?2018-09-07 18:24
過去這一週,劉強東和墨香銅臭承包了所有的瓜田。
幾天前,我寫了一篇《劉強東被“仙人跳”了?程序正義下,又能如何》,稍微講了一下這件事。底下的讀者們卻認為我在強行給劉強東定罪。其中有一個很有意思的説法,引起了我的注意。

因為女方信息太少,因為被保釋回國,因為貿易戰,劉強東究竟是不是有罪,是不是被誣陷的,答案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吧。今天想和大家聊的是,這次漩渦中的另外一回事。那個被許多認為是“帝國忘我之心不死”的集體訴訟。

這是京東過去5天的股價。雖然今天略有回升,但相對於一年內的股價高位,這已幾乎是腰斬。
“新浪財經 北京時間6日晚間訊,京東(27.25, 0.95, 3.61%)美股盤前漲3.1%,為本週來首次上漲。此前兩個交易日累計下挫近16%。截止發稿,京東股價盤前漲3.12%,報27.12美元。”
不管“奶茶妹夫”究竟犯沒犯罪,在聽風就是雨的股市裏,京東都為此付出了超過72億美元市值的代價,而劉強東個人的身家也縮水了大約76.5億人民幣。幾天內,投資人手裏的京東股票就這樣損失了將近10%。要是換到國內,大概就又是一場暴動了。
股市裏,大家看着冰冷的數字跳動,算着自己手裏的錢,誰會在乎真相如何呢?
華爾街見聞9月5裏消息,Rosen、Schall和Pomerantz三家美國律師事務所分別在官網宣佈,將調查京東是否涉嫌失實披露劉強東案情,進而使京東的投資者蒙受損失。三家律所還邀請投資受損的股民參與調查和可能的集體訴訟。其中Schall律所表示,損失超過10萬美元的投資者可參與調查和集體訴訟。

畫個重點:“京東是否涉嫌失實披露劉強東案情,進而使京東的投資者蒙受損失”。
對於京東公關而言,第一時間跳出來安撫用户民心沒有錯。但是在不知道事情的時候出來維護老闆,官腔打得飛起,這是在效仿薛之謙嗎?

這份聲明裏提及了幾個重點:“商務活動期間”、“失實指控”、“經調查,未發現有任何不當行為”。
“商務活動期間”這個尚且存疑。雖然網傳他是去卡爾森學院短期修學且還有網友現場照片為證,但這一來沒有官方鐵錘,二來“短期修學”和“商務活動”硬掰也是可以相等的。大問題是出在後面兩個關鍵詞上。
“失實指控”和“經調查,未有不當行為”,兩者加一起也就是説,劉強東沒有犯罪,警察調查後也確認了這一事實,所以劉強東可以0元保釋離開。

但是,休假歸來的警察們放出了這麼一份報告。“一級性犯罪”“強暴-既遂”“調查中”等字眼,和京東的聲明簡直是南轅北轍。並且,目前劉強東處於保釋狀態,調查還在進行中,他隨時有可能被叫回美國接受調查。順帶一説,這不是出警記錄,這就是一份公開信息。
不管劉強東究竟犯沒犯罪,按着警方目前公佈的信息來説,京東一開始的聲明“信息披露失實”的嫌疑是坐實了。而這樣的失實,導致了週三(9月5日)警方公開消息當天,京東股價一度跌了11%。
美國證券法上的民事責任條款分為明示責任和默示責任,前者説的是違法行為人應當對受害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個且按下不表。重點是後面那個默示責任(implied right of action),這個主要指的是禁止性欺詐條款,最典型的就是《1934年證券交易法》裏的10b-5和14a-9規則。
“10b—5規則表述為:任何人運用州際郵件或其他工具從事下述行為均屬違法:
1、使用任何計劃、技巧和策略進行欺詐的;
2、對重大性事實進行虛假記載或遺漏某項重大性事實
3、從事任何構成或可能構成欺詐他人的行為、或商業活動的。
適用範圍有:
如果是SEC或聯邦司法部作為原告而提起的訴訟,其訴訟應滿足以下要件:1.被告實施了欺詐行為;2.欺詐涉及到實質性事實;3.與證券的賣出和買進有關;4.被告具有欺詐的惡意。如果原告是非政府的個人,則其訴訟除以上要件以外,還需滿足:1.原告有信賴存在,也即交易的發生是因為被告欺詐而為的;2.因果關係,即原告的損害是因為被告的欺詐行為而致。”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上市公司除了定期的季度和年度報告,只要有重大信息,還必須在月報中。違反10b-5規則的重要因素有“明知故騙”,“失實陳述”,“遺漏公司重大事實”等。其他更加具體的,如果大家有興趣的話,清華大學法學教授湯欣2010寫過一篇名為《美國證券法上針對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機制》,十分建議大家去看看。
京東此次的聲明在前,警方信息在後,“失實陳述”是板上釘釘。律所們也正在徵集受損超過10萬美金的投資人,準備控告。但話説回來,劉強東此事算是公司高管個人私事,不涉及公司財務或者管理等方面。而三家律所也還在蒐集取證,準備控告的階段。究竟會不會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會不會介入,這一切都和劉強東是否真實犯了罪一樣很難説。

當年“紅黃藍”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其股價也近乎腰斬。與此同時,包括美國羅森和成美在內的多家律所提起了訴訟,將紅黃藍告上法庭,指控紅黃藍和其高管違反美國證券法及交易法,要求其對投資者損失進行賠償。紐約法院受理了這個案件,來自中國的兩位投資人被列為首席被告,他們的損失加起來大約在20萬美金左右。
雖然紅黃藍這個案件到現在都沒有結果,沒有辦法做參考。但是由於股價大跌,導致投資者受損,以至於提起訴訟這件事,也算是有個前車之鑑了。
不過,昨日京東首次對外宣佈其付費成員的規模,僅在中國大陸,就有超過一千萬的在籍PLUS會員。市場信心增加,股價隨之上漲了3.65%。接下來如何,就看新聞輿論和警察們了。

最後,我其實不是很懂,“貿易戰手段”的邏輯從何而來。京東是美國上市公司,如果京東真的崩盤了,受損的首當其衝就是美國股民,關我們中國人什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