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再次聲明: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公民身份證不容置疑!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18-09-07 08:47
在人民警察各項執勤執法工作中,依法對公民進行盤問、查驗身份證是最基礎、最常見的日常執法活動,是打擊震懾違法犯罪、查獲嫌疑在逃違法犯罪人員、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1、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2、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3、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4、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5、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由此可見,人民警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查驗公民身份證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配合檢查是公民的法定義務。
當前,民警在依法履行查驗公民身份證的職責過程中,經常遇到被查驗身份證的羣眾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故意刁難挑釁的狀況。
面對個別羣眾不理解不配合的,他們始終保持理性平和、耐心釋法;面對個別人員故意刁難挑釁的,他們始終保持文明規範、依法懲處。
根據法律規定,如公民無正當理由拒絕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分別不同情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理:
1、對於實施現場管制時不配合人民警察執法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規定,強行帶離現場;
2、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一款(二)項、二款,按照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並給予治安處罰;
3、對於有違法犯罪嫌疑而身份仍然不明的,可以依據《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第八條三項,將其帶至公安機關,對其繼續盤問;
4、對於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一、四、五款,按照妨害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在明確人民警察查驗公民身份證的法律依據基礎上,可能有人還會認為:
警察在公共場所查驗身份證有必要嗎?
答案是肯定的!
據統計
今年以來北京市公安機關各部門民警在日常巡邏盤查檢查、特種行業管理、大型活動監管等執勤執法工作過程中,通過查驗身份證的方式,查獲涉嫌故意殺人、強姦、盜竊、詐騙、吸販毒等各類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涉案在逃人員共計6000餘名。
例如:
今年5月31日,某分局民警在街面對一可疑車輛進行檢查時,發現駕駛員劉某神色慌張、形跡可疑,遂對其身份證進行查驗,發現該人為河北省某市故意殺人在逃人員;
5月25日,某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內地鐵站巡邏時,發現一名男子形跡可疑,故上前進行盤問並核查其身份證信息,發現該人有多次盜竊前科,後民警在對其隨身物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人隨身攜帶有用於入室盜竊的金屬墊片、開鎖器、金屬鑰匙條、以及黑色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後該人因涉嫌盜竊被刑事拘留審查。
試想一下,這些違法犯罪人員如不被民警查獲而繼續流竄於社會,廣大人民羣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如何保障,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如何得以維護。
警方鄭重提示:
依法查驗身份證是法律賦予警察的權力,被查驗人配合是法律規定的義務。“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置後”,公民若質疑查驗民警的身份,可以撥打110進行核實;若對民警查驗行為不滿,可以向警務督察部門進行投訴;若因拒不配合民警查驗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被治安處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為了維護良好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公民理解並配合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這也是法治社會人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具體體現。讓我們一起攜手營造全社會共同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法治氛圍,共同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完)
鏈接閲讀:《公安部:配合警察依法查驗身份證是公民義務》
時間:2016年6月15日
近期,社會輿論高度關注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等問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户政管理研究中心負責人就此接受了記者專訪。
1、問:公安機關查驗居民身份證能發揮什麼作用?
答:公安機關查驗居民身份證,是打擊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這是長期實踐的經驗總結,也是保民平安的現實需要。人民警察認真負責地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是職責所在,也是人民警察事業心、責任心的體現,得到了廣大羣眾的理解和支持。比如,公安機關每年都能通過查驗居民身份證查獲大量犯罪嫌疑人,抓獲許多在逃人員。據瞭解,僅今年1月到5月,全國鐵路公安機關通過查驗居民身份證,已經抓獲1.1萬名在逃人員,這裏麪包括殺人、搶劫、詐騙、拐賣婦女兒童等違法犯罪人員。又如,在一些大型文體活動安保工作中,嚴格查驗居民身份證,有助於防範安全風險、消除安全隱患。在當前人流、物流、信息流快速流動的形勢下,如果人民警察不能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最終損害的是公共安全、損害的是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
2、問:人民警察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查驗居民身份證?
答:查驗居民身份證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是公安機關一項日常的執法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一是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二是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三是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是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五是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對此也有相關規定。可見,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
3、問:公民遇到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時應當怎麼配合?
答: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是公民的法定義務。公民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有利於保障自身權益、方便工作生活,希望廣大羣眾儘可能隨身攜帶身份證,並記住自己的公民身份號碼。遇到民警查驗,要主動出示身份證並配合查驗。沒有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的,也不用緊張,可以提供工作證、居住證、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有效證件證明身份,也可以報出自己的公民身份號碼、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提供民警查驗。在法治社會,人人都要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主動配合民警查驗居民身份證,這也是公民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體現。
4、問:公安機關對民警查驗居民身份證有什麼要求?公民認為民警查驗居民身份證不規範怎麼辦?
答: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首先要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在執法過程中,要始終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因情施策,確保安全。對於個別民警執法不規範的問題,各地公安機關要及時教育、及時糾正、及時處理。
公民如果認為民警執法不規範,可以向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撥打110投訴,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公安機關對公民的舉報投訴將認真調查核實,對情況屬實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決不遮掩、決不袒護。公安機關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羣眾對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5、問:公民如果拒絕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會怎麼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拒絕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在執法實踐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的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比如,對於實施現場管制時不配合人民警察執法的,可以帶離現場。又如,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以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再如,對於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可以妨礙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裏要提示大家,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不是要“找誰的碴”,也不是“看你不順眼”,而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公民理解並配合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6、問:如何解決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證被冒用問題?
答:公安機關對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證被冒用問題歷來高度重視。近年來,公安機關嚴厲打擊買賣冒用居民身份證違法犯罪活動,大力推進居民身份證登記指紋信息工作,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制度,不斷加強監督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還需要公安機關、各用證單位以及公民個人共同努力。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加大對涉證違法犯罪活動打擊力度,不斷提高居民身份證管理服務水平;對冒用身份證人員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黑名單制度,列入不誠信人員名單。各用證單位在為持證公民辦理相關業務時,要利用好居民身份證人像、指紋信息比對、掛失信息核查等技術手段,認真核驗證件真偽,嚴格履行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嚴防不法分子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公民個人要依法領證,一人只領一張證,同時增強安全意識,防止丟失被盜;要合法用證,不要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
7、問:公民辦理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有什麼好處?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居民身份證登記指紋信息,便於用證單位快速、準確核查,能夠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確保個人信息安全和財產安全。為此建議廣大羣眾儘快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