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為什麼“不作為”“難作為”——有感於“一個西瓜三條命”,一家之言,歡迎批評_風聞
毛球-家里的猫主子好难伺候2018-09-08 16:06
今天看到下面的新聞和一位網友的文章,本來想在文章裏回覆,結果一寫出來挺長,索性直接發一文。
事情經過大家應該都看了新聞,不再贅述,就説説我個人的一點看法。
基層警察不作為或者難作為,我覺得,不少時候都是“人民內部矛盾”這個定義給鬧的,當然並不絕對,這種情況不是這些年才有,就是這些年社交媒體爆發才大規模暴露出來這個問題。
我的看法是,大家與其批評基層警察如何如何(當然,這個案子裏警方的怠政和推諉責任很大,但很多時候確實存在基層警察難作為的情形),不如呼籲全國人大法工委要與時俱進。有些法律規定(甚至很多),確實已經不合時宜的,比如飽受詬病的《行政管理處罰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等。捆住基層警員手腳的,往往就是這些法律規定!
不否認,基層確實存在很多糊塗蛋警察甚至法官,可是即便是很多一心為民的警員,他們在處理日常案件的時候,同樣會面臨着缺乏足夠法律支持的窘境。
我們經常看見很多讓人難以忍受的混蛋,被抓起來也就是個十幾天的拘留,然後罰個三五百塊,這種所謂的“懲罰”,擱到二三十年前,可能還有點威懾力,那會兒這種罰款額度可能就是一兩個月的收入了,可現在,誰在乎呢?
還有拘留,以前社會上對於有前科(哪怕是拘留)的人,多少是比較警惕的,可現在經過公知大V推牆黨的不懈努力,還有某些所謂“法律專業人士”打着“法治”的旗號,要玩西方那種律師治國的模式;加上公檢法機關自身的存在的一些問題,混合起來,導致公信力驟降;再加上不知什麼時候興起的“審醜情趣”,現在“被拘留”、“有前科”甚至能成為某些人擴展影響力的助力。
可是警察對於這些人又能怎麼辦?很多時候的處罰力度,確實已經是法律規定的頂格處罰了,可是人家在乎嗎?根本沒有威懾力的處罰,甚至很多時候比不處罰更糟糕、社會影響更壞,民怨更大!
説到底,要解決這些問題,還要從法律本身入手,抓緊時間改掉那些不合時宜的內容。既然是懲罰,就要罰到他肉疼。這一點我舉個例子,早幾年深圳亂停車的情況比較嚴重,警方抓不勝抓,可是抓到以後罰200,對很多人來説完全不在乎,因為不少寫字樓,停車一天就是好幾十上百塊,我一個月被抓兩三回,也不過400~600,比在停車場停車便宜多了(我承認,我自己就是其中之一);可後來修改了規定,説警方以後針對亂停車,頂格處罰2000,大部分1000(具體多少我也沒查,反正聽到個傳言我就徹底熄了違停蹭小便宜的心思,儘量公交地鐵出行,出市區才開車。好像一般情況罰500~1000,引發事故罰2000),反正不管怎麼着,大家似乎一夜之間都老實了,還敢在路邊亂停車的人急劇下降。當然,出台這樣的政策,也少不了一些配套措施,比如增加路邊的公用停車位什麼的,鼓勵大家坐公交地鐵出行等等。必須承認,直到現在,問題依然有,但比起以前,確實有不小的改善。
有些時候我就想,類似於高鐵霸座男之類的無賴,我也不拘留你,一次罰你個幾萬塊錢,你看他還敢不敢這麼囂張。與此相似的,還有酒駕、造謠、撒潑打滾耍無賴之類的,在拘留的同時(甚至不拘留問題可能都不大),附之以高額的經濟處罰,應該會對某些人形成有效的阻遏。如果經濟條件惡劣,沒辦法繳納罰款,那就用社會勞動(掃馬路、清理垃圾)之類的作為交換。
對於那些醫鬧什麼的,尋釁滋事的罪名擺着是好看的嗎?法律要有明文規定,這種人要加重處罰,直接就是刑責外加高額民事賠償。
對於那些造成廣泛社會影響的惡劣事件,比如長生疫苗的案例,要有罰到他傾家蕩產的勇氣(這點我倒覺得,我們真應該向米國學習借鑑),動輒罰他個幾十億,我想對後來者應該是個很驚悚的警示!
在中國,法律不鼓勵警察持槍,這個沒問題,可是法律如果連一些應該給予警方的基本權力支持都無法給足,卻單方面要求警方履責,這才是最大的悖論。也就是因為這種現實存在的情況,才導致警方第一反應就是和稀泥。
還是那句話,權責要平等,監督要到位。那些權力大的高官顯貴,必須讓他們承擔更大的責任;同時對於責任重大的基層人員,也要敢於給他們更大的權力。
最後説一句,法律要為人民服務,“人民內部矛盾”,不要只看到加害者是“人民”,受害者,同樣是人民,而且是更值得法律去保護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