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司機凌晨家中猝死 家屬狀告平台稱派單過多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18-09-09 09:21
2016年12月18日凌晨,27歲的劉某突發疾病,在長沙市嶽麓區自己的出租房內死亡。
不久後,劉某的家屬將北京東方車雲公司、北京小桔公司、滴滴出行公司訴至嶽麓區法院,原來劉某曾是一名網約車司機,家屬質疑劉某猝死的原因是平台派單過多。
日前,嶽麓區法院一審宣判,儘管劉某的死因與其網約車接單量之間因果關係的理據不足,但面對長時間工作的網約車司機,網約車平台在獲取派單提成的同時,對其進行必要的提醒亦屬於合理的範圍。故判決三被告分別承擔1萬元經濟補償。

網約車司機凌晨家中猝死
劉某分別註冊了“滴滴優步司機”、“滴滴出行”、“易到車主端”手機網約車軟件,成為上述平台的網約車司機。
2016年12月17日7點04分,他早早外出開始網約車接單,直到晚上8點06分,劉某完成了最後一單訂單,回到黃鶴小區的出租屋內休息。
次日凌晨3點58分,長沙市公安局嶽麓分局嶽麓派出所接110派警稱黃鶴小區有人死亡。民警出警後發現,劉某因突發疾病,經120急救醫生現場搶救無效後宣告死亡。此時,他的兒子剛出生9個月。
經法醫進行屍表現場勘查,派出所民警對周圍走訪和徵求劉某家屬對死亡原因的意見,最終確定劉某系突發疾病而亡。
嶽麓區法院查明,2016年8月17日至2016年12月17日,劉某在“滴滴優步司機”平台接“快車”218單;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7日,劉某在“滴滴出行”平台接“順風車”42單;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17日,劉某在“易到車主端”接229單。
“網約車平台派單過多,劉某工作時間連續超過13小時、過度勞累。”劉某的家屬認為,網約車平台運營方作為網約車平台的服務提供者,向劉某收取網約車車費提成的同時,未盡到合理提醒和採取技術措施限制司機最長接單數量和工作時間的基本義務,侵害了劉某的生命健康權益,要求對方連帶賠償20餘萬元。
各平台運營商否認與司機死亡有關係
嶽麓區法院審理查明,北京東方車雲公司為“易到車主端”手機網約車軟件平台的運營者。滴滴出行公司系“滴滴優步司機”手機客户端中“專車”與“快車”的運營者;北京小桔公司系“滴滴出行”中“順風車”的運營者。滴滴出行公司系北京小桔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滴滴出行公司為獨立法人。
“網約車司機的接單數量和工作時間的提醒和限制不屬於公司的基本義務。”北京東方車雲公司辯稱。
該公司列出,2016年12月l7日,劉某在北京東方車雲公司的接單僅為5單,時間跨度大,分別為9:02,10:38,12:39,16:14,20:06。“每單運送距離也不長,就上述幾個時間點看來,不存在需要對劉某進行提醒和限制。”
該公司表示,“原告方提供的《死亡證明》僅能證明劉某系突發疾病死亡,至於是何種疾病、又是什麼原因導致疾病發生等關鍵事實均無相應證據,更無證據證明疾病的發生與從事網約車業務之間是否存在關係。結合12月17日劉某接單的情況,尚不能證明該駕駛強度會對人身體健康造成明顯的影響。”
滴滴出行公司認為,劉某對於滴滴出行公司的平台派單,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平台僅僅是把劉某與客户之間的信息進行匹配,劉某在使用網約車載客過程中,工作時間與工作強度是自己決定的。”
“本案中,劉某的死亡原因是由於自身疾病,且其死亡時間離最後一單業務相隔8小時,所以劉某的死亡與平台公司無因果關係,平台公司無任何過錯,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平台具有提醒義務
嶽麓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雖然提交證據證明了劉某系網約車司機,其因突發疾病死亡以及劉某的網約車接單量的事實,但劉某的死因與其網約車接單量之間因果關係的理據不足。
劉某的網約車接單量來自於其自己在多個網約車平台註冊的接單量的累加,即便存在接單量過大的情形,也不能歸責於各個網約車平台的分別派單量。故原告方據此要求被告方各網約車平台運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理據亦不足。
儘管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網約車平台應當就網約車實際的接單數量和工作時間為其提供必要的提醒及技術限制,但在實際生活中,面對長時間工作的網約車司機,網約車平台在獲取派單提成的同時,對其進行必要的提醒亦屬於合理的範圍。同時考慮到本案中劉某作為家中主要勞動力,他的突然死亡,無疑將對家庭日後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難。因此,酌定北京東方車雲公司、滴滴出行公司、北京小桔公司分別給付劉某家屬10000元的經濟補償。
(瀟湘晨報)
這個案子,確定不是車主太貪心,註冊了太多的平台嗎?而且派單是強制性的嗎?按照滴滴的説法,車主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是否接單吧。平台的確有提醒車主/司機謹防疲勞駕駛的義務,但是幾家平台之間數據並不相通,這如何提醒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