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司機偷拍女乘客,世界各地都是怎麼處罰的_風聞
航通社-航通社官方账号-微信公号:航通社2018-09-10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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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網約車的大整頓已經在進行中。而網約車最近曝光的問題中,除了最嚴重的司機殺人,再有一個就是不懷好意的司機偷拍女性乘客。
此前,“嘀嗒出行”司機被指在虎牙平台上直播自己接載的女性乘客,同時讓網民“點評”。而在香港,也有Uber司機因為裝針孔攝像頭偷拍後座女乘客被捕。
世界各地對偷拍行為的處置,一般都比較“寬鬆”。不過在英國,偷窺、偷拍女性的行為,剛剛從單純的應受道德譴責,上升為一項刑事罪行。
香港:以“不誠實取用電腦”定罪 最高可判5年
9月8日,香港一名44歲的Uber司機,被抓到在車內椅背安裝針孔攝錄機,企圖偷拍女乘客大腿。他本來是在警方查酒駕過程中,因初檢超標被帶去警察局的,但再做測試時發現又不超標了。
可是,當時他車上有一名女乘客。警員調查後,相信這是一台用作非法出租載客的私家車,在香港叫做“白牌車”。
警員在搜查下,發現私家車的兩個前排座椅背後,裝有兩個針孔攝錄機,懷疑用作偷拍後座乘客大腿之用。在車上兩部手機中,還發現了多條不雅短片。
這位黃姓司機涉嫌“不誠實取用電腦”、“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及“駕駛汽車時沒有第三者保險”被捕。
( http://t.cn/RsKwKA4 )
**該司機的所有罪名當中,“不誠實取用電腦”就是針對他的偷拍行為。**香港《刑事罪行條例》161(a)條表明,任何人“取用電腦”時,有“犯罪”、“欺騙”、“不誠實地獲益”、“導致他人蒙受損失”等方面的意圖或目的即屬犯罪,最高可以判處5年監禁。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00!sc/s161 )
“不誠實取用電腦”的立法本意是為了防止電信詐騙、黑客入侵等行為。但在標誌性的“陳冠希豔照門”案中,通過電腦網絡泄露豔照者也被以此罪名起訴,從這以後該罪名的適用範圍就被大大拓寬。
2008年,時年23歲的被告史可雋,任職中環一計算機公司的技術員,在幫助藝人陳冠希修電腦時發現了“豔照”,私自保存並刻成光盤傳給他人。警方拘捕時引用的罪名是“發佈淫褻和不雅物品”,但最後定罪是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並判處8個月零15天刑期。
( http://ent.163.com/09/0513/13/596RJV0H00032KMI.html )
“不誠實取用電腦”被批評成為“口袋罪”
“不誠實取用電腦”在實際操作中,被用作處罰使用電子設備偷拍、偷窺等罪行,但這並非該罪名設立的本意,且運用得實在太寬泛了,讓人擔心它會成為一個“口袋罪”。
該罪名成立僅僅需要有“意圖”,不論是否真的已經造成損害;且有這種“意圖”,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當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都算。
最近,該罪名中“電腦”的所指範圍已經擴大到所有類型電子產品,而最常見的是使用手機犯案。與此同時,“取用”和“使用”的界限也在模糊,前者應指為實施犯罪意圖而特地拿電腦來用,後者則指在實施犯罪意圖的過程中用到了電腦。
曾有人在網上散佈和無償獻血有關的謠言,也適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而今年有小學老師用手機外泄幼升小考試題,也被律政司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起訴,終於在8月6日遭到高等法院駁回。
高等法院説,律政司不應該把所有涉及智能電話的罪行,都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的罪名起訴,這是一種“偷懶”。律政司經過此案後,暫停多起涉及智能手機同類案件的檢控程序。
( http://www.takungpao.com/news/232109/2018/0810/200731.html )
香港立法會資訊科技(IT)界議員莫乃光,多年來在媒體撰文和公開談話中反對濫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他説,假設小學老師不是用手機傳試題,而是用打印的紙張傳播,未必會構成犯罪;同樣,假設偷窺是用膠捲相機完成,而不是用數碼相機或手機,也未必會構成犯罪。
香港另一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也曾經批評,“不誠實取用電腦”是“以器入罪”,同類行為會因為用或者沒有用電腦,而被控以不同的控罪,在法律上是不公平的。
( http://t.cn/RsK4T15 )
然而,本次涉事司機仍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被捕,這是因為如果不用此罪名,可能面臨無法可依的局面。
處罰偷窺行為的法律武器還有“遊蕩”、“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有違公德”等罪名。然而,這三種罪名僅適用於公眾場合,比如在港鐵站內偷拍等,而私家車內的偷拍屬於私人場合。
對此,有法律界人士也建議,可以使用一個專門的“偷窺罪/窺淫罪”來代替“不誠實取用電腦”,以避免出現“口袋罪”的情形。
世界各地做法不一 中國內地最多拘留10天
香港立法會航運交通界議員易志明説:“香港今次發現的問題,Uber司機犯刑事案件,其實在其他地方、國家相當多。”
如他所説,以Uber、Lyft為代表,在全球多地都出現了網約車司機偷拍、偷窺女乘客的事件,而各地處理方法也不盡相同。
8月29日《北京青年報》報道,有自稱是“嘀嗒出行”的順風車司機,邊接單邊在虎牙平台上直播,且專選女性乘客。整個直播中,女乘客並不知道自己正在被看客“圍觀”,也不知道直播間滿屏都是污穢不堪的留言。
( http://epaper.ynet.com/html/2018-08/29/content_301251.htm )
“嘀嗒出行”表示將司機封號,虎牙直播決定永久關停相關直播間,這是目前為止這些司機受到的唯一懲罰。
(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393131 )
即使這些司機被抓到,似乎也不會受到很嚴重的懲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 http://news.sina.com.cn/c/2006-02-20/15109152701.shtml )
此前的7月21日,美國Uber和Lyft司機Jason Gargac被曝自3月以來先後偷拍大約700人的乘車過程,並放到Twitch上直播。
他辯稱只是想要“捕捉他和乘客們之間的自然互動”。在最近一次直播中,有網友評價一位20多歲的女乘客説“她坐得不像個淑女”。
和中國嘀嗒司機類似,Gargac受到的所有懲罰,是被吊銷Uber和Lyft平台司機身份,以及被Twitch刪除頻道。
(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87022 )
2016年,台灣有女性搭乘Uber途中累到睡着,沒想到司機送到目的地後不是叫醒她,而是盯着她的睡臉看了差不多一小時,還拍照傳給她。雖然她後來投訴,但有懷疑她和司機的聊天記錄爆出,説兩人實際上“相談甚歡”,讓事情變成了一樁疑案。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60722/740037.htm )
目前為止,**對偷拍行為單獨制定的懲罰措施最為嚴厲的,可以説是英國。**由一位被偷拍女孩Gina Martin所發起的行動,倡議將偷拍行為列為性犯罪,這最終成為正式法律。
2017年,Martin曾指控一名男子在音樂節上用手機偷拍她的裙底,但因為警方認為她當時有穿內褲,所以並不構成違法,Martin因此發起行動,在媒體露面推動偷拍犯罪立法,又發起網上聯署。
在野黨自由民主黨議員Wera Hobhouse聽到消息,提出關於偷拍罪行的普通議員法案(Private member’s bill),也獲得了朝野上下、司法部和英國首相特蕾莎·梅的一致支持。
不過“好事多磨”,在法案二讀階段,有議員行使了“一票否決權”,抱怨該法案推動的速度太快,還未經過充分辯論,害怕立法受到輿論裹挾。
儘管該議員被全國上下痛罵一通,但該法案還是必須等一段時間再提交。9月5日,法案總算通過,偷拍女性從此在英國成為一項刑事重罪,最高可被判2年監禁。
(https://www.theguardian.com/commentisfree/2018/sep/06/upskirting-crime-sexual-offences-technology-women-law )
結語
女性裙底的“風光”一直引誘着全世界的男人,18世紀,俄國沙皇彼得大帝看到有女人在他面前跌倒,不慎露出裙底,説了一句“天堂之門開啓了”,精妙地概括了男人們在那個場景下的一切想法。
( http://catdir.loc.gov/catdir/samples/random042/97010892.html )
然而,也正是在這種男性主導的視角之下,女性被偷拍長期以來都被看做是一個單純的“道德問題”,儘管同樣是因為男性主導的社會規範,被看到隱私的女性會承受很大的心理創傷,以至於被其他人發現後,還要承擔來自外部的羞辱。
因為在懲罰措施上法律的缺位,導致偷拍行為必須用道德譴責來約束。然而,像是在漫展上對Cosplay女孩的偷拍、騷擾等做法,因為“二次元”自有的行事規則,讓拍攝者喪失了來自道德方面的約束,變得無所顧忌。
而發生在網約車上的偷拍、直播、以及觀看和“點評”行為也是類似的,所有參與者在既沒有法律,也沒有道德約束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歡樂建立在女乘客的痛苦之上。
因此,推動偷拍、偷窺等帶有性意味的侵犯隱私行為,成為一種專門的刑事罪行,可以説是今後杜絕此類行為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