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詩”:與《辭海》《現代漢語詞典》商榷(續)】_風聞
锦绣云溪-2018-09-16 12:48
【關於“詩”:與《辭海》《現代漢語詞典》商榷(續)】
(三)
天生而成的中國詩詞,我們後人應珍惜,應有足夠的文化自信。下面我就來抽絲剝繭,試着和《辭海》、《現代漢語詞典》商榷,什麼是“詩”。當然,我不會按照文學原理給出的思路很羅嗦地得出結論。
文學體裁的分類上,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不論那種分法,都只是相對的。“二分法”主要是中國古代的分法,有韻無韻而分為散文和韻文,詩歌屬於韻文一類,只適用於中國古代,降至元朝;三分法主要是西方的分法,分敍事、抒情、戲劇。雖有些歷史,卻是錯誤的分法,是寫法和表達形式的混淆。西方至今還是這種分法,這對西方一向倡導的邏輯關係有足夠的諷刺;“五分法”是現在時髦的分法,在四分法上增加了一個新的文學體裁劇小説,好像介於小説和戲劇之間,實際上甚無意義。完全符合戲劇要求,就是戲劇,稍有不合戲劇要求,就是小説,頂多是小説多了個類別,這沒得説。
關鍵就是“四分法”,最初是魯迅提出來的。五四運動以後,隨着文學革命運動的開展,新詩歌、新小説、新劇本以及散文小品的創作,都得到了很大的發展。那時國外關於文學體裁分類的理論也被介紹過來,於是,“四分法”就在繼承過去文學分類的優點和改正外來分類謬誤的基礎上明確地確定下來。魯迅在論小品文時説,“五四”以來“散文小品的成功,幾乎在小説戲曲和詩歌之上”,這就是採用“四分法”的分類。三十年代,魯迅、茅盾等所編的《新文學大系》,也是按小説、詩、散文、戲劇四類標準來編的。必須指出,魯迅、矛盾並沒有告訴我們定義“小説、戲劇、散文、詩”怎樣,以致今天説法叢生,各抒己見。 今天所言,也是我一孔之見,絕不照搬《文學原理》。
我們按照魯迅的説法,文學按其樣式,可分為小説、戲劇、散文、詩。按其書寫方法,可分為記敍、描寫、説明、議論、抒情,這些我們自然接受。議論説明主要見於實用文體,當然作為文學尤其是散文主要書寫方面也不少。文學的那一種寫法都不能單獨成文,或者説哪一種文學下的文體都會容納各種寫法,描寫特別不能單獨成文,這已經是共識。所以,一般以主要論之,即可依敍事、抒情兩大類來分文學。 這樣,文學樣式的小説、戲劇、散文、詩,若按“敍事、抒情”分類,就主要方面來説,小説與戲劇偏於敍事,散文與詩偏於抒情。在這個外延形而上限定內含,我們可以説小説、戲劇是“敍事的文學樣式”,散文和詩是“抒情的文學樣式’。
按邏輯學:定義=種差+鄰近的屬。屬,沒問題了,我們都會認為是“文學”範疇。縮小外延,增大內含,散文和詩的外延是“抒情的文學形式”,詩的本質——種差,是什麼?就要説清了。這已經符合概念定義的基本格式,問題是小説和戲劇混在一起,散文和詩混在一起,我們得把它們區別開來,還用定義的方法,內涵種差。
文學上的戲劇概念是指為戲劇表演所創作的腳本,即劇本。如果我們説戲劇,是“書寫上有表演要求限制”的敍事的文學形式,就把戲劇和小説分開清楚了。小説,就可以説是“書寫上沒有任何要求限制”的敍事的文學形式(限制只是不能全寫成劇本)。 但我們知道,這種定義依附參照比較得出,實在無甚使用需要的意義,所以也就看不到另外有人使用這樣的定義。但它至少説明,兩者概念的本質是清清楚楚,絕不混淆。在一定的角度上,完全可以這樣説。從更小範圍的書寫手法上,我們分清了小説與戲劇,和散文與詩的區別:前者偏重敍事,後者偏重抒情。之所以加上括號説明“任何”的條件,為免誤會,引來歧見。
我們來説,散文與“詩”的區別。散文的種類很多,如果對於敍事與抒情的關係來説,散文是一個區間,左邊與小説有交集,某些情況真分不清是敍事還是抒情,是小説還是散文,這樣的例子很多。因為文學中,很多情形都是敍事和抒情交織在一起;右邊直到端處是分行散文歌詞。可以想見,抒情內部並不是完整的線段,散文與詩有斷點,散文與詩不銜接,沒有任何交集。因為我們不是文學分類的專門研究者,平時並不特別注意散文與“詩”的無銜接的端點,某些情況下易於把散文與“詩”混淆。
就文學樣式而言,散文是散文,詩是詩,分行散文不可能是詩,不可能混為一談。這是因為,同是敍事,戲劇與小説兩區間在表達形式上互不連接,戲劇小説可以互化,但戲劇不是小説,它們是平行關係,它們隔着“書寫上有表演要求限制”的限制。散文與詩,作為抒情的形式,也應隔着自由與否的限制,成平行關係。事實也是如此,散文除“文散神聚”外,並無其他限制,所以就能“隔着半個地球去愛你”。
所謂新詩自由詩的限制,至多也只是文內模糊的假定的自我限制,對於假定存在的“新詩”“自由詩”的文學樣式,並沒有限制模式,即沒有“書寫上有形式要求限制”。原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所長何其芳先生在老毛的授意下,嘔心瀝血領導的新詩改革,花去十幾年的功夫,時至今日還有不少人承其衣缽,還在努力什麼“新格律體”,實際上也是在尋找這種“文學樣式”外在的限制模式,他失敗了,他們都失敗了,什麼也沒有找到。所以老毛説,還不如舊詩(大體)。
仿照小説的定義,可以説散文是“書寫上沒有任何要求限制”的抒情的文學形式(限制只是不能全寫成詩)。詩,是什麼?相對於散文,詩只能是“書寫上有形式要求限制”的抒情的文學形式。有人會説《新文學大系》的“詩”都是散文詩,我想,魯迅矛盾把文學樣式分為“小説、戲劇、散文和詩”,就其邏輯關係而言,應該有這樣的基本想法是相通的,只是還沒有上升到嚴格定義的要求而已。這樣,我們就先得出文學“四分法”的四個概念的定義:
小説,是“書寫上沒有任何要求限制”的敍事的文學樣式(限制只是不能全寫成劇本)。 戲劇,是“書寫上有表演要求限制”敍事的文學樣式。 散文,是“書寫上沒有任何要求限制”的抒情的文學樣式(限制只是不能全寫成詩)。 詩,是“書寫上有形式要求限制”的抒情的文學樣式。
這樣我們就在這個角度上得到它們的定義,換個角度,我們不會這樣説的,譬如“詩”可説得更簡單些。但,已足以看出我的定義和《辭海》、《現代漢語詞典》的定義在形式上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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