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陷入黨爭民主,中國則在踐行“可治理的民主”_風聞
杨光斌-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2018-09-17 16:28
在中國流行着兩套民主話語體系,分別是馬克思主義民主(人民民主、社會主義民主)和自由主義民主。冷戰結束之後,在政治學理論研究中自由主義民主理論一度似乎更加流行,從古典自由主義到約瑟夫·熊彼特(J.A.Joseph Alois Schumpeter)、羅伯特·達爾(Robert Alan Dahl)、喬萬尼·薩託利(Giovanni Sartori)等人的“新自由主義”民主理論事實上居主導地位。進入新世紀,中國政治學界開始系統地反思、批判自由主義民主理論,並在此基礎上初步形成了自主性民主話語體系。中國學界的民主理論研究產生了直接的制度化吸納,成為政治生活中的一部分;在這個意義上,沒有哪國的政治學能像中國政治學一樣具有國家治理的價值。
一、解構自由主義民主
要建構自主性民主話語體系,前提是破除對自由主義民主的迷信。我們知道,自由主義民主的核心就是“熊彼特式民主”或者“選舉式民主”,這是熊彼特對人民主權的改造。第二個大改造就是合法性概念,之前是馬克斯·韋伯(Max Weber)的概念,即經合法程序產生並有效的政府就是合法性政府,西摩爾·李 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將法律性置換為選舉授權,即經過選舉授權並有效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被改造後的合法性概念事實上又進一步強化了選舉式民主的概念。從此,民主就與選舉畫等號,選舉式民主才是合法性政治。並不武斷地説,中國思想市場上關於民主的認識基本上就是這樣。
理論建構的資源來自歷史,而正在發生的“歷史”同樣可以驗證乃至否定理論。在國外,關於自由主義民主的批判性研究非常之多,其中最有力量的算是亞當·弗格森(Adam
Ferguson)認定洛克式自由主義的實質就是“個人佔有主義”,這對理解自由主義民主的本質非常重要。**就國內學術界而言,民主化的“第三波”、尤其是此後的“阿拉伯之春”等“顏色革命”所帶來的結局,正是我們客觀認識自由主義民主的好機會。**在21世紀初,北京大學的潘維教授就開始批判“民主迷信”,這在當時可是冒天下之大不韙。在《民主四講》中,王紹光教授也提出“選舉式民主”其實就是“選主”政治的觀點。但是,要真正破除對自由主義民主的迷信,還需要從理論本身的邏輯去解構。
(一)“選舉式民主”與“黨爭民主”
如果説選舉式民主是一箇中性乃至積極性概念,黨爭民主就是一個消極性乃至負面的概念,人們可能要選舉式民主,但有幾個人會喜歡黨爭民主呢?事實上,選舉式民主就是黨爭民主。美國人的一大貢獻就是在1800年發明了把政黨作為選舉機器的做法,從此政黨政治就是選舉政治,選舉政治變成了黨爭政治。
選舉式民主的政治邏輯鏈是:投票–選舉活動–政黨組織–政黨的社會基礎–分裂型社會,黨爭刺激或加劇了社會分裂。具體而言,投票只是選舉式民主的象徵性活動,投票之前是長時間的選舉活動, 而選舉活動的組織者是政黨,政黨各有自己的羣眾基礎,現代國家多為異質化文化,不同的階級、民族、教派都會有自己的政黨,最終競爭性選舉會演變為政黨之間的競爭,並因此加劇了社會的異質性。也就是説,選舉式民主事實上就是黨爭民主,黨爭民主必然加劇固有的社會分裂。這在第三波民主化和後來的“顏色革命”中表現得淋漓盡致。泰國民主演變為中產階級與北部農民之間的週期性對抗,埃及轉型演變為伊斯蘭主義和世俗化力量之間的流血衝突,伊拉克民主演變為什葉派與遜尼派之間的事實性內戰,烏克蘭危機演變為俄羅斯人和烏克蘭人之間的內戰並導致國家分裂。

烏克蘭內戰
(二)“黨爭民主”的同質化條件
上述血腥教訓告訴我們,選舉式民主即事實性黨爭民主的發生條件極為苛刻,即民主的同質化條件。在西方國家,當英國、美國實行普遍的選舉式民主的時候,其前提是同質化文化,選舉式民主在同一個
信仰、同一個種族內部實行;而沒有這些條件的德國、意大利搞選舉式民主,就導致了法西斯政權的誕生,或者是法國式的長期動盪不安。類似的政治現象在轉型國家重演,就是西方人所説的“民主回潮”“選舉式威權主義”“競爭性威權主義”等,其實更不堪的就是前述的黨爭民主導致的內亂、內戰和國家分裂。基於此,在理論先賢的基礎上,筆者提出了民主的同質化條件,其要素如下:
第一,國家認同。現代國家,尤其是大型國家,基本上是多民族國家,如果基於“民族自決權”的民族主義氾濫,基於民族認同的黨爭民主勢必會導致內亂不已。
第二,共享信念。即使在同一族羣內部,如果不能達成政治共識,族羣內部存在嚴重的信仰政治的衝突,基於信仰劃分出的政黨競爭,只能加劇信仰衝突並導致內亂或否決型政治,中東的教派政治是這樣,中國台灣地區事實上也是如此。
第三,基本平等的社會結構。如果一個社會貧富差距過大,靠人頭説話的選舉政治結局不言而喻,如泰國的週期性動盪。
民主的同質化條件是基於第三波民主化以及後來的“顏色革命”所做出的總結,這還意味着,**民主的社會條件比民主的形式本身更重要,這也是自亞里士多德以來的政治學家所反覆強調的。**據此,“歷史終結論”顯然很自大也很無知,居然可以不問條件地武斷地宣稱美國式民主是人類最好、也是最終的政治制度。現在更有趣的現象是,曾經因同質化條件而搞選舉式民主的美國,出現了塞繆爾·亨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所説的“國民性危機”,文化多元主義侵蝕着“美國信條”,在此條件下,黨爭民主又意味着什麼呢?筆者的看法是黨爭民主正在瓦解西方文明,遑論所謂的選舉授權才有合法性的命題了。
(三)合法性概念的解構與建構
近幾年來西方人都在深刻地反思自由主義民主,有的甚至直接説“自由主義民主世紀的終結”,那麼基於選舉式民主理論的合法性概念也需要得到重新解釋。筆者在梳理韋伯、李普塞特、哈貝馬斯、亨廷頓和羅爾斯等人的合法性概念的基礎上,提出了具有四大要素,即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和正義性的政府就是合法性政府。這樣的合法不但是程序性的,還兼有實質性含義的正當性。中外歷史上的大量案例表明,符合程序(無論法律程序還是選舉程序)並且有效的政府,並不一定具有正當性,因為合程序的有效政府也有可能有違人民意願,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因此很難説具有正當性。廣大非西方國家在發生民主轉型之後,徒有程序民主而無有效治理,談不上正當性,甚至連合法性都談不上。
在自由主義民主那裏,從“選舉式民主”到合法性概念,説到底都是程序性概念,而這些程序性完全掩蓋了其背後的實質性理論即自由主義。
(四)被自由消解的民主
西方思想界幾代人建構起來的以選舉式民主和合法性概念為核心的自由主義民主,無論是選舉式民主還是合法性,都是為了保證作為資產階級意識形態的自由主義,在張飛岸教授看來,這是一個以自由消解民主的過程,或者説是以選舉式民主的實踐形式而實現着自由主義的終極價值。[ 張飛岸著:《被自由消解的民主:民主化的現實困境與理論反思》,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
二、從協商政治到協商民主:中國政治的協商民主屬性
自由主義民主理論邏輯的結構性硬傷及其在世界政治實踐中的挫敗,都使得講究理性的中國人不得不尋求替代性的民主形式和民主理論表述。大約在21世紀初,發源於西方思想界的審議民主(又譯“協商民主”)理論被介紹到中國,外國人所説的協商民主,不正是中國政治中固有的制度(政治協商會議)和精神嗎?林尚立發現,協商政治是中國政治的固有傳統,因為協商民主的概念和觀念鋪天蓋地,協商政治不得不被稱為協商民主,即以協商民主的話語來表述中國的協商政治傳統。
在筆者看來,在中國不同層面的政治制度和政治過程中,都體現着協商政治或者協商民主的制度屬性。首先,在國體層面,1954 年憲法規定,中國的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 即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人民共和國 ”這個國體該如何建設呢?這裏的“聯盟”就體現着作為中共三大法寶的“統一戰線”。“聯盟”“統一戰線”背後是中國政治語言中出現最多的“政治團結”,而體現政治團結的基本制度形式就是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度即政治協商。這是協商性質的國體,國體也可以理解為“國本”。
其次,根本政治制度(政體)的協商性質。憲法規定,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已經有充分的研究表明,無論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本身還是其組織原則即民主集中制,都充滿了協商政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比如從代表的產生到大會期間的
議事規則、立法程序,都是協商的結果,或者説是協商後的選舉政治。民主集中制組織原則下的中央–地方關係,呈現政治單一制和經濟聯邦主義的二元化結構,經濟聯邦主義內含“協約”“協商”之義。
第三,基本政治制度的協商性質。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為實現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而建立的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基層民主。政治協商制度本身就是協商民主的直接平台,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則是既尊重民族特色又為了完成民族融合而建立的具有“統戰”和“聯盟”性質的地方政治, 而基層民主中不但有票決,更有“温嶺民主懇談會”這樣的協商民主。
第四,政策過程中的協商共識民主。一個國家的政治性質,不但體現在其法律規定中,更通過政策過程來體現。在民主理論上,共識民主是一種相對於多數決定民主形式的新型民主,意味着規則的制定和機構的設置旨在使人們廣泛地參與政治,並就政府推行的政策達成普遍的一致。共識民主的要素有:
包容性而非對抗性的文化基礎、全過程性而非一次性票決的政策過程、廣泛而非相對多數的參與者、政策過程的協商–協調–協作原則。就此而言,中國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實踐幾乎滿足了共識民主的所有要求和特徵,其中羣眾路線就是最典型的協商決策過程,王紹光教授稱之為“逆向參與”。中國的政策主體有“國家”( 包括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 )、主管部門、地方政府和基層政府,不同層次的政策過程的共識民主具有一定的差異性。政策過程的共識民主模式大致可以劃分為“制度化協商型共識”(全國性立法與公共政策的制定)、“市場化壓力型共識”(主管部門的政策制定)、“談判型共識”(地方政府的政策過程),不同類型的共識有着不同的政治意義。
**無論是中國全面深化改革這樣關乎全局的政策議程,還是行業性政策比如網約車問題、關係到百姓切身利益的各種工程項目,都有官民互動,是官民共識的結果,更不用説已經制度化的、侷限於低層次決策的諸如各種“民主懇談會”“社區議事會”。**由此可見,中國的政策過程追求的是一種共識民主。

政策過程中的民主真正體現了中國政治的民主性。按照一些學者的説法,西方政治學説重點在於政體,而中國政治學自古以來則側重於政道。[ 如王紹光著:《中國·政道》,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 年。] 因此,在筆者看來,政策過程的民主體現的正是政道民主,可稱之為“可治理的民主”。
三、以“可治理的民主”保障“民本主義民主”
民主模式在實施上分兩個層次,即實踐模式和價值模式,這是民主的工具性和目的性所衍生出來的民主模式理論。比如,競爭性選舉是一種實踐形式,其背後的價值模式就是自由主義民主。中國學者的研究成果是,以協商為主要形式的共識型民主是一種“可治理的民主”(governable democracy),也是一種實踐模式,其背後的價值模式就是社會主義民主或者民本主義民主。
根據筆者的研究,“可治理的民主”是一個概念體系,其中“協商民主”是關鍵環節。具體而言,“可治理的民主”由“參與–自主性回應–責任政治”所構成。其中,參與包括各種民主形式,諸如選舉、協商、網絡參與、信訪等;參與具有不平等性,也具有非理性因素,因此決策者不可能滿足參與者的所有訴求,決策者應該保有國家自主性,或者通過羣眾路線這樣的“逆向參與”而瞭解社情民意,或者通過協商而有選擇性地回應;國家自主性回應的政策應該是一種責任政治,一種良政善治。
“可治理的民主”把“國家”帶入其中,這樣的民主理論是一種真正的政體理論,政體是國家權力關係的總和,體現了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關係。就此而言,競爭性選舉不是政體民主理論,充其量是一種社會權利的實現形式,因為沒有“國家”變量而難以稱之為政體民主。
如果説以協商為核心的“可治理民主”是民主的實踐形式,這個民主形式的有效性説到底是契合了一個國家的價值和文化,正如競爭性選舉這個民主形式是自由主義這個價值的實現形式一樣。比較政治的觀察是,第三波民主之後出現“民主回潮”和“無效的民主”的原因就在於把競爭性選舉這個特定的民主形式運用到非自由主義的歷史文化環境中而忽略其自身條件適合與否,使得民主徒有形式而無價值理念的背書。因此,可治理的民主也必須與特定的歷史文化價值相匹配。
在冷戰時期,資本主義民主被置換為自由主義民主,與資本主義相對應的便是我們常説的社會主義民主。因為冷戰,“社會主義國家”或者“社會主義民主”已經被妖魔化為極權主義或者意識形態化為威權主義。因此為了便於世界政治的對話,便於別國理解中國的民主政治,需要更換社會主義民主的表述方式,或者説社會主義民主需要更加藝術化的或者中國化的表述,形成習近平同志所説的“新概念新範疇新表述”。這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迫切需要。
對社會主義民主的新表述,必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第一,這個詞必須能表達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正如自由主義能代表或者能表達資本主義的本質要求一樣;第二,這個詞必須是中國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或者説必須有強大的文明基因的連續性;第三,與“民主”有內在的聯繫,民主不但有林肯説的程序民主即民治,更有本質性的關懷即林肯説的民有與民享。
這個概念非“民本主義”莫屬。過去常講民本思想是一種統治思想,這是片面的。新的研究表明,“民惟邦本”講的是一種先民的基於血親關係而組成的親族邑制共同體,用今天的話説就是一種以親族為秩序的國家。即使是一種統治思想,也並不因為與民主的人民自主性有張力而不能組合在一起,要知道自由(財產權)與民主(平等權)之間的張力更大,是一種緊張性的政治與經濟的關係。
首先,如果説“社會主義”是以“社會”為“主義”的,其實也就是以民為中心的,與民本主義的“以民為本”並無二致。
其次,中國文明歷經5000年而不散並能重現民族復興,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持久的、延綿不絕的民本思想,這是中華文明與其他古老文明的一個重要區別。習近平曾提出,要求“四個講清楚”:“要講清楚每個國家和民族的歷史傳統、文化積澱、基本國情不同,其發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講清楚中華文化積澱着中華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發展壯大的豐厚滋養;講清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突出優勢,是我們最深厚的文化軟實力;講清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植根於中華文化沃土、反映中國人民意願、適應中國和時代發展進步要求,有着深厚歷史淵源和廣泛現實基礎”。筆者以為這些講話包含了文明基因論的重要思想,即社會主義與作為傳統文化核心的民本主義的一脈相承性。
第三,當民主思想輸入中國之後,從革命家孫中山到毛澤東,從思想界再到普通民眾,都是在以“民主”的語言表達“民本”的思想和訴求。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中的民生就是民本,毛澤東的“為人民服務” 也是典型的民本思想。對普通中國人的相關調查也發現,70% 以上的人講的民主其實是民本,以民主的語言而訴求民本。

由此,在世界政治中,完全可以將社會主義民主表述為民本主義民主。和自由主義民主有一定的張力關係一樣,即便是按照統治思想來理解民本主義(何況第一個提出民本主義的梁啓超其實把民本主義視為中國的民主思想),即民本與民主之間有一定的張力,也並不影響民本主義民主思想的成立。原因是,第一,民本主義與民主的本質性一致;第二,到了毛澤東這裏,民本主義已經有了落地的工具,即羣眾路線,羣眾路線難道不是一種民主制度和民主形式?民主的大概念就是公民參與,而自下而上的參與可能是不平等的,有強弱之分,結果並不必然公正;而羣眾路線是自上而下的“逆向參與”,可以平衡自下而上參與的不公正的結構性問題。
治理是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與民主並駕齊驅的一個熱詞,在中國已經變成“國家治理”。因此,以治理為核心的民主可以被理解為“可治理的民主”(簡稱為“治理民主”),它是實現價值模式的民本主義民主的實踐模式。而且,自古以來,中國相對於其他文明古國的強項就是治理或者治道,治道理論非常發達。在現實政治比較方面,中國的治理要優於其他發展中國家。因此,以治理為核心的民主,相對於以選舉為核心的民主,具有現實的比較優勢。
四、民主理論研究成果的制度化吸納
有海外學者稱中共是一個儒家執政集團,其意涵主要是指中共的民本主義屬性。筆者認為其中確實包含着中共的特徵,即這個執政集團是靠觀念和制度支撐起來的,觀念適時地制度化,制度化的觀念得以更好地傳播。觀念的制度化是所有社會科學研究都致力追求的。中共的政治成熟來自延安時期毛澤東的一系列著作,它們為建立新中國做好了理論準備,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在中共執政後,有的政治曲折直接來自政治理論的時間性實踐性的錯位。因此,政黨或民族的政治成熟並不是一次性的節點性事件,需要在連續性的制度變遷中因時因地地建構新理論新觀念。在這個過程中,一度風行的“歷史終結論”和來勢洶洶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是對中共的一次重大挑戰。其中,如何看待、回應這個世界的政治思潮,是建立“理論自信”的前提。應該説,中國的政治學研究適時地消解了自由主義民主的宰制性地位和無所不在的影響,張維為、潘維等學者適時地提出“中國模式”話題,這對一個需要理論的大黨、大國而言無疑是有政治價值的。中國改革開放的巨大成就,讓中共和中國人有了一定程度的道路自信,但只有對自己的政治道路有了合理的理論闡釋之後才會有制度自信。中共十九大政治報告鮮明地亮出“科學社會主義”的旗幟,提出由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所構成的“習近平新時代”: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意味着近代以來久經磨難的中華民族迎來了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偉大飛躍,迎來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光明前景;意味着科學社會主義在21世紀的中國煥發出強大生機活力,在世界上高高舉起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意味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不斷發展,拓展了發展中國家走向現代化的途徑,給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發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獨立性的國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選擇,為解決人類問題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科學社會主義”是繼中共十三大之後第一次提出的概念,為什麼在中共的政治報告中消失了將近 30 年?這從一個側面説明面對蘇聯解體和“歷史終結論”帶來的巨大壓力,中共在理論上沒那麼自信了,黨內外流行着來自自由主義民主的合法性標準—競爭性選舉授權才有合法性。但是,西方的治理難題、奉行競爭性選舉的非西方國家的治理困局以及中國政治學界在理論上對自由主義民主的解構、自主性民主理論的建構,均為執政黨提供了適時的理論準備和理論支撐。進而,十九大不但亮出了科學社會主義的大旗,還篤定地規定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加強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特徵。如此堅定地宣稱黨的領導作用,至少在理論上自信地理解了為什麼去國家化、去政府化的西式民主理論行不通。
**民主理論的學術研究不但為執政黨提供了理論支撐,很多研究成果還直接轉化為制度性建制,最典型的就是執政黨對基層民主理論和協商民主理論的制度性吸納。**眾所周知,從20世紀90年代到2010年左右,政治學研究的“顯學”就是以村民選舉為核心的基層羣眾自治問題,最終,這一研究成果被吸納進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的政治報告,推動基層羣眾自治成為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中共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羣眾自治制度,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把基層羣眾自治制度確立為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執政黨的一個重大決策,大大提升了基層羣眾自治制度的政治地位,也是人民當家作主最有效、最廣泛的途徑。
作為協商民主原初理論的“審議民主”並不是中國的首創,但事實性審議民主即協商民主則大規模發生在中國。因此,這個概念在中國甫一出現,就受到官學兩界的一致認同。最初,中共全國代表大會的政治報告規定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是中國的兩種主要民主形式;十八大之後,則大大地提升了協商民主的地位。2014年9月,習近平《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它源自中華民族長期形成的天下為公、兼容幷蓄、求同存異等優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後中國政治發展的現實進程,源自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源自新中國成立後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實現的偉大創造,源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政治體制上的不斷創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制度基礎。”[習近平:《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週年大會上的講話,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9/21/ c_1112564804.htm.] 2015年2月9日,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要求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協商民主制度,諸如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社會組織協商等。
梳理發現,**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治學起到了政治建制的作用,而且這種功效立竿見影。這一方面説明中國的政治學研究已經擺脱了依靠舶來品的狀態,是一種紮根中國大地的因而能夠發生實際效用的學問,同時也意味着執政黨與時俱進的理論品格,急需政治理論的資源支撐。**在這個意義上,在目前,沒有哪個國家的政治學能像中國政治學一樣可以真正回到政治學之所以是政治學的原始屬性—治國理政之學。也正因為如此,中國政治學還需要奮進,不但在民主問題上要有自己的話語體系,在流行的諸多概念如“治理”也需要建立起自己的話語體系。比較而言,因為中國政治學已經充分了解並吸納了西
方政治學的有益成果,其直接學科體系來自科學社會主義,又有着豐富的中國政治思想史和制度史的滋養,背靠中國的民主集中制政體和偉大的治理成就,中國政治學是最有可能形成基於自主性學科體系的自主性話語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