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理轟動全國的“屈臣氏搜身案”_風聞
世纪杂志-2018-09-18 08:35
【口述者翟建 著名律師 整理者李然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我是專門做刑事辯護的律師,一般不辦民商事案子。但是,在1998年,我卻做了一次轟動全國的“屈臣氏搜身案”中屈臣氏方的代理人,算是我律師生涯中的一次例外吧。
1998年7月9日《新民晚報》頭版右下角發表《搜你沒商量理由莫須有——一女大學生在屈臣氏超市蒙冤受辱》一文
屈臣氏搜身案引廣泛關注
1998年7月8日上午10點左右,上海外國語大學的女大學生錢緣帶着她的小侄子走進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當錢緣離開時,店門口警報器鳴響,女保安走出來查看,看到錢緣手裏提了一個馬甲袋。於是,女保安就攔住了錢緣説,對不起,小姐,你請留步,你是不是有什麼東西忘了結賬啊?
錢緣説,我什麼也沒買,沒有什麼東西沒結賬。女保安説,那你把你手裏的馬甲袋在門口過一下,讓我看看會不會報警。錢緣把馬甲袋遞給了女保安,女保安就在報警器上過了一遍,沒有發出任何響聲,説明這個馬甲袋裏確實沒有商品。女保安説,你再從警報器旁邊走一下。錢緣走過警報器時,報警器依然鳴叫。
女保安説,對不起,請你跟我去我們的辦公室,我找個儀器來看一看這到底是什麼原因。錢緣覺得自己確實沒有拿店裏的任何東西,而店方對她東查西查的,使她很是不快。店裏面的顧客也不少,她從別人的眼光裏也看出懷疑,這讓她非常生氣。她跟着女保安來到了位於地下室的辦公室,女保安用一個掃描器在錢緣的身上掃了一下,發現響聲來自她的大腿外側。當時是夏天,錢緣穿得很單薄,上身穿一件短袖T恤,下身穿一條單薄的長褲。女保安在響聲之處的褲子上摸了一下,説沒東西,不好意思,請你走吧。
可到了這份上,錢緣不幹了,説你這樣子耽誤了我時間,還懷疑我偷東西,敗壞了我的名聲,那你們要給我賠償。店家覺得我又不是無緣無故懷疑你,所以不答應錢緣的賠償要求。
錢緣隨即來到離店不遠的上海市虹口區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在投訴登記表上,錢緣要求店方向其賠禮道歉,並給予人民幣1500-2000元的經濟賠償。正好這一天消協的秘書長在消協裏面上班。他對錢緣説,屈臣氏就在附近,我陪你去走一趟。兩人又到這個門店,錢緣走進去走出來,報警器依然響聲大作。消協的秘書長也覺得這個事情挺奇怪的,就讓錢緣留了個聯繫方式,説我們研究研究再説。估計這個時候消協的秘書長也不知道,最後這件事情成了一起舉國關注的名案。
錢緣沒有就此罷休,她投訴到《新民晚報》。《新民晚報》第二天就在頭版登載了這個消息,還配發了一個律師的評論。這個律師也就是我的大學同班同學、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的主任朱洪超。上海的媒體把這事炒得很熱,我也很關注。不久,有朋友對我説,翟建,這個案子你去當屈臣氏公司的代理人行不行?我很樂意地接受下來。辦這種案子不一定能夠掙什麼錢,但大家都非常樂意,因為辦名案可以提高律師的知名度。
訴訟方提出鉅額索賠訴求
看到錢緣投訴到《新民晚報》而引發的消息報道,屈臣氏公司1998年7月14日就給《新民晚報》送去一份情況説明,稱:錢緣到辦公室後,女保安用電子探測儀測試了一下,仍發現在身體左側下方發出聲響,當時該顧客情緒也較激動,即刻解下褲子上的兩粒紐扣(並未脱去褲子)讓女保安檢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
1998年7月20日,錢緣以自己在四川北路店無端遭到搜身,被兩次脱褲檢查,使自己心理受到極大傷害為由,向虹口區法院起訴屈臣氏,要求屈臣氏公司公開登報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50萬元。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辯稱,因錢緣出店門引起警報器鳴叫後才對其進行必要的檢查,不存在侵權行為。
屈臣氏這個案件起訴到法院時,原告錢緣一直比較低調。當時媒體只是報道説原告已經對屈臣氏提出了起訴,起訴的金額則沒有報道。我到了法院拿到了原告的起訴書後,覺得特別搞笑。因為即便搜身是事實,那也只是精神上的傷害,這樣的情形在1998年能夠大膽地提出民事賠償,已經是挺超前的,而原告錢緣竟然要求賠償精神損失50萬元!這樣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滿足嗎?
有一天,電視台就這個案子對我進行採訪。他們想到店裏面拍一些鏡頭,經過我的聯繫,店裏同意了。就在攝製組拍攝一些鏡頭時,店長趁機向電視台訴苦,説店裏的東西經常被偷盜,所以我們採取防範措施是迫不得已,而且選購的這套報警設備是從國外進口的,完全符合質量標準。就在記者採訪期間,店裏的警報再一次響起來,結果抓到了一個真正的小偷,這一幕也被電視台攝錄下來了。
開庭之前,媒體表示了特別的熱情和關注。到了開庭的時候,電視台又進行了全程拍攝。錢緣的代理律師是我的學生,現在成長為上海市一家律師事務所的主任,也是我們上海市律師橋牌隊的主力隊員,經常和我在一起切磋橋牌。因為有這層關係,我跟他講話也就比較隨便。在庭下,我責怪他不該辦這種案子,因為律師都是按照訴訟標的來收律師費的,我直覺地認為他想多收點律師費,把這個訴訟的標的抬到50萬人民幣。50萬可能贏嗎?到時候打不贏,律師費人家付了,人家不得找你扯皮嗎?
案子開庭時,我在庭上強調原告對一些事情要好好舉證,原告沒有提供任何客觀證據,只有她的一面之詞。我要求法庭駁回原告起訴,因為屈臣氏公司事實上沒有對原告造成多大的精神損失。
一審判決結果出人意表
開完庭之後很長一段時間沒有任何消息。後來法庭宣判的那天,我不在上海,而在東北參加一個刑事案件的宣判。上海法院通知我説要宣判。我説,你宣判吧,到時候把判決書給我寄過來就行了。之後我飛回上海,飛機剛落地,手機一打開,就接到了我的一個朋友、《法制日報》駐上海記者站站長的電話。他説法院判屈臣氏賠償原告25萬。
我一聽就懵了,説不會吧,是你看錯小數點,應該是2.5萬吧?其實2.5萬在我想象當中已經是不可接受的了,你最多就是判賠個一兩千塊錢。他説,真的是 25萬,現在整個輿論界都轟動了。當天晚上的廣播、第二天的平面媒體,全都充斥着屈臣氏被判25萬精神損失費的報道。
當時中國幾乎所有媒體都對這個案子的判決進行了報道。有一張報紙登了差不多一個整版的記者採訪,採訪虹口區法院審理此案的審判長。他説,法院判賠25萬的理由是什麼呢?第一,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對於他人的名譽權造成侵害的,可以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所以,法院判處屈臣氏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是有法律依據的。
第二,由於法律本身並沒有對精神損失費的賠償額度做出明確的規定,所以我們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的,而這個判決的金額,因為沒有規定,所以我判多少都不存在錯的問題。第三,屈臣氏是一家大型外資企業,註冊資金是1000多萬了,有這麼高的註冊資金,所以判它賠25萬是合適的。
這個判決一問世,立刻在全中國引起轟動。因為這個案子的判決,1998年被媒體稱之為中國人權年。所有評論都説該判決充分體現了對人權的保障,所有的媒體都為虹口法院的這個判決豎起大拇指,認為這彰顯了我國法律對人權的保障,是一個保護人權的里程碑式的案子。屈臣氏一方几乎是失聲的,儘管他們反覆強調説沒有脱褲搜身,但是已經根本沒有人願意聽、願意信了。
如今屈臣氏門店隨處可見
屈臣氏決定上訴。屈臣氏負責這個案子的一位副總,對我的工作本來是滿意的,認為我是盡了力的。但是屈臣氏是香港李嘉誠的公司,一審敗得如此慘烈,他們受不了。屈臣氏在上海的高管們把我叫到了他們屈臣氏上海公司。總經理非常不滿地對我説,你這個律師,在判決之前有沒有得到什麼風聲?有沒有聽到過什麼消息?我説我沒有聽到什麼消息,也沒有聽到什麼風聲。
他就很不滿了,説你這個律師在這個虹口法院的關係不行呀!你要是早一點得到消息,向我們告知一聲的話,我們也是可以通過有關途徑和這個法院去交涉的,現在你看你什麼消息也沒得到,咱們也不知道會有這個結果,什麼工作也沒有事先去做,現在搞得我們多麼被動!把我結結實實地抱怨了一通。但是凡是法律人都知道,在沒有判決之前,律師可能知道判決的結果嗎?但對崇尚搞關係的這些老闆們,我們是沒有啥可説的。
後來副總經理告訴我説,翟律師,二審我們準備更換律師。我對此感到非常痛苦。官司可以説是輸得一敗塗地,輸得出乎想象,但是我覺得我該做的事情都做了,該講的道理都講了。如果二審把我換下來,那就意味着連一個反敗為勝的機會都沒有給我,我鐵定就是一個失敗者。
而這一點讓我非常不服氣,我希望二審我能繼續做屈臣氏一方的代理人打下去。我忽然想起了那位去過屈臣氏拍攝的電視台記者,他跟我比較熟。開庭的時候,是他拍攝了整個庭審的錄像。我就找到他説,你把一審開庭的這個錄像拷一盤帶子給我,屈臣氏準備換掉我,但他們對開庭的情況根本不知道,就主觀判斷我沒做好,我要讓他們看看庭審錄像帶子。這位電視台的朋友就把那個錄像帶拷了一盤給我,我把這盤錄像帶交給了屈臣氏。
屈臣氏上海公司看了之後,又把這個錄像帶送到了香港屈臣氏總部。香港屈臣氏總部最終認為我的工作是沒有錯的。於是決定了二審繼續聘請我,另外又請另一位、也是我的老朋友陶武平,和我一起來做二審代理人。
比較有意思的是,我沒想到勝訴的錢緣一方,居然在二審時也把自己的一審時的律師給換掉了,換上當時上海第一號的大律師鄭傳本。雙方都擺出一副在二審展開決戰的架勢。
我從國家賠償角度探討賠償數額
當確定了我作為二審代理人之後,我就在想,眼下媒體對這個案子一審判決一片叫好,輿論於我不利,我應該在媒體上説幾句話。為了論證一審判決的荒誕,我進行了很多的思考,最後找到了一個角度。
當時法院答記者問,説《民法通則》上關於精神損害賠償並沒有規定數額,所以判什麼樣的數額都不會錯,我覺得對法院的這一條理由應加以駁斥。
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一部分,離不開當時的經濟基礎,你判多少金額的精神損害賠償,應該離不開咱們國家的國情,離開了國情、離開了經濟基礎,那麼這個判決不可能是正確的。我寫了一篇文章,發表在《上海法制報》上,大概有半個版面,文章的題目就叫做《25萬與國家賠償法》。
其實這個案子跟國家賠償是根本風馬牛不相及的,那麼我怎麼會從這個角度扯上去了呢?我説你這個判決必須依據國情,依據經濟基礎,我們現在的國情是什麼樣呢?我們就看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吧。
按理説,國家對於公民和商家相比,它具有更多保護公民的責任,同樣一個行為,一個是由國家實施的,一個是由商家實施的,如果都對公民造成了損害,我認為國家的責任要比商家大,因為國家是靠老百姓養活的,職責是保護老百姓的,不應該對老百姓造成損害,而商家是謀利的,雖説也不可以對老百姓造成損害,但責任不可能大於國家。根據《國家賠償法》,司法機關如果把一個人錯殺了,賠償金額是怎樣確定的呢?
是按照上一年全國工資收入的平均數,然後乘以20年。簡單地説,就是國家如果把一個人錯殺了,就要賠20年的工資,當然這個20年的工資是指全國的平均數。
我查閲了當時國家統計局的相關數據,乘以20年的話,是人民幣17萬多一點。國家錯殺了一個人,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也只需要賠17萬。現在的屈臣氏搜身案,就算這個女孩子所講的是客觀事實,屈臣氏脱了她的褲子,對她搜了身,但畢竟沒有造成任何其他的身體傷害呀!就這麼一個行為,居然可以判到商家賠25萬,這和國家殺錯一個人也只要賠17萬相比,難道還看不出其中的荒唐和錯誤嗎?
這篇文章發了之後,引起了比較大的反響,當大家從這個角度來審視這個判決的時候,發現這個判決確實是有問題的。如果照這樣的判例延續下來,以後超市裏的保安就會找個託,故意地去搜其身,然後讓法院判個25萬,兩個人二一添做五分掉。
25萬對一個保安來説,可能是他20年的工資。上海是一個商業大城市,超市、商店眾多,商家看到25萬的這個判決以後,都覺得今後面臨的經營風險太大了,所以紛紛向上海有關方面反映自己的想法,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我這篇文章出來之後,也都紛紛提出了與我類似的看法。
據説時任上海市政法委書記的孟建柱,在一次會議上就這個案子嚴厲地批評了當時的虹口區法院,這是我後來才知道的一些信息。
二審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鄭傳本律師作為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出席了法庭,他不知道從哪裏找來了一個塑料模特,把錢緣當天穿的衣服給塑料模特穿上,扛上了法庭,通過這個非常形象的東西來證明女孩子是不可能拿店裏東西的。
對此,我沒有什麼意見,但這個已經和本案的爭論焦點不同了,本案爭論焦點不是説她偷沒偷東西,而是有沒有對她進行搜身,這是原告一方需要舉證的。實際上原告錢緣是沒有證據的。庭審中雖然爭論激烈,但實際上此案的開庭只是一個必經的程序,已經沒有什麼太大的實質性的意義了,二審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賠償數額問題。
一審判決25萬精神損害的賠償金的時候,女大學生比較高調,她對媒體説她將把賠償金的一部分用於慈善事業。
1998年11月16日,《上海法制報》第4版整版就屈臣氏搜身案展開討論,其中翟建發表《精神損失賠償額數應當符合國情》一文
此案促進了精神賠償標準的出台
1999年1月12日,二審做了終審判決,判決書的內容有:“被上訴人錢緣於1998年7月8日上午10時許離開上訴人四川北路店時監測器鳴響,上訴人將錢緣置留店中作進一步的檢查,不僅時間長達近二小時,其間還出現錢緣解脱褲釦接受檢查的事實。”“原審判決賠償數額顯屬過高,本院予以糾正。”等。
最後,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做如下判決:一、撤銷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此前的民事判決;二、屈臣氏應向錢緣賠禮道歉,並對錢緣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一萬元;三、一、二審訴訟費人民幣820元由屈臣氏負擔。
仔細閲讀上述判決,可以看出中國文字的精妙盡顯其中,一審判決書説屈臣氏對這個被害人大學生“解釦脱褲”,二審判決書把這4個字改成了“解脱褲釦”,就是説只解了釦子,沒有脱褲子,這是不是因為要通過這些行為的描述,來為二審的改判做鋪墊,我不太清楚。那麼最終二審法院是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改判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這1萬元差不多就是這位大學生支出的訴訟費用。
這個案例所帶來的後果是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對精神損害的賠償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後來出了一個賠償標準。這個案子給我最大的啓示是,當你要説明一個觀點,是可以從各種角度切入的,不同的角度説服力也不同。
原載《世紀》雜誌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