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成年人渣的權利?_風聞
秦川雨cn-须有霹雳手段,方显菩萨心肠2018-09-22 12:50
原創: 天下説法 微信公號 天下説法 9月22日
魯山縣人民檢察院日前刊發了這麼一篇正面報道,引起了軒然大波。該報道題目就讓我震驚了……《魯山一初中生涉嫌強姦17歲女孩,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第一次發現自己語文水平不夠,“冰釋前嫌”還能這麼用?
案情並不複雜,16歲的男孩小趙強姦了一名17歲的女孩小花,案件移送至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檢察官在審查卷宗、訊問小趙之後,2018年7月24日,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案件到這一步,其實已經比較清晰。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一定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如果小趙犯罪事實不清或者罪行不重,本身就不需要逮捕。逮捕就意味着大概率應當判刑了。
接着,出現了比較詭異的一幕。檢察院要貫徹落實“雙向保護、優先保護”的原則,做到既能充分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能最大限度的關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長,承辦案件的檢察官邀請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李某對小花進行專業的心理幫扶,幫助小花解開心結……“經過心理諮詢師李某耐心細緻的疏導,被害人小花逐漸走出了陰影”。小趙一句“我想讓小趙當面向我道歉”,讓檢察官深感欣慰。
如果道歉有用,還要法律幹嘛?這是公訴案件,是強姦案件啊。
據報道,小趙的母親王某多次向未檢科表達了想要和解的意願,希望能夠賠禮道歉、賠償被害人小花的損失。辦案檢察官將雙方的父母叫到一起,“給雙方拉家常、講政策、講法律,希望雙方能平心靜氣下來,面對問題,解決問題”,雙方父母在未檢幹警的勸導下終於“冰釋前嫌”。
隨即,未檢科聯繫當地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和解,王某賠償了小花父母八萬元人民幣,小花和其父母對小趙表示諒解,在未檢檢察官的促成下,雙方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
很顯然,這裏的《和解協議書》是有問題的。根據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和解的規定,刑事和解適用於,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本案可能並不適用刑事和解。我寧願相信這只是一個被害人家屬出具的《諒解書》。
我們看到的結果是,檢察院鑑於小趙主觀惡性較小、系未成年人、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了和解、有幫教條件等,遂啓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使其在新學期伊始,能和同學們一起開始學習。小趙母親給檢察院送了錦旗,這變成了檢察院宣傳的一個事跡,成了榮譽。
取保候審,並不意味着後面沒有審判。讓該犯罪嫌疑人繼續學業,給人造成的假象是,家長出了八萬塊錢,就可以沒事了,這不是花錢買罪嗎?你讓老百姓怎麼想?不罵你檢察院才怪呢。事實上,可能在取保候審屆滿後,小趙還是免不了會判刑,但新聞稿中並沒有提,所以給人的印象非常不好,以為就這樣結案了。
小趙已經年滿16歲,雖然是未成年人,但具備了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按照刑法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週歲—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滿 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滿18週歲的人不能判死刑。也就是説,小趙在14歲時就已經必須對強姦罪承擔刑事責任,何況已經16歲。
多少年以來,我們籠統地強調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但實際上多強調的是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權利,而經常忽略未成年被害人的權利。本案中的受害人也是未成年人,在強姦案這種案件中身心俱受到傷害,刑事訴訟程序又可能對其構成第二次傷害。她可能在家長的壓力下,社會輿論的壓力下不得不妥協,她的權利有沒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中國這個社會,她所受到的無形壓力可能比我們想象的大得多。
我不禁想起李天一案。犯罪嫌疑人同樣是未成年人,李天一涉嫌強姦的是成年人,是在雙方都有喝酒的情況下,況且判了十年有期徒刑;本案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怎麼處理起來比李天一要輕得多?是因為李天一案輿論的壓力全部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所以必須重判,而本案的所有壓力都在受害人這一方,只要做通了受害人的工作,就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取保並重返課堂?為什麼厚此薄彼?
我詢問了一位從事多年未檢工作的資深檢察官,他嘆了口氣,説:“本案的出發點和目標可能是好的,但方法和處理方式值得商榷。”我追問道:“願聞其詳”。他説:“這個案件昨天就在全國未檢羣炸鍋了。多年來未檢工作在缺乏專業幫教矯治能力情況下,報道出來的很多個案,已經嚴重透支了道德制高點,不斷激起民眾的質疑,也讓民眾、理論界誤以為未檢實務中存在着廣泛的不教而寬(很多地區都堆砌資源只做個別典型案件),而現實卻是殘酷的不教而罰(全國得到相對專業幫教涉罪未成年人比例不到5%,83%未成年人案件依然被起訴判決,大部分實際上經歷了看起來温情的特殊制度,最後該起訴起訴該判決判決,俗稱‘貓逗老鼠’困境,逗完最終仍然一口吃掉)。就本案而言,相信檢察官出發點是好的,但一是沒有診斷出未成年人嫌疑人強姦的犯罪原因和具體的致罪因素,二是沒有認識到消除致罪因素的艱鉅性。三是沒有認識到被害人修復的長期性。四是對未檢的專業性認識不足,這個案件需要長時間對嫌疑人的專業矯治、對被害人專業保護才能化解質疑,而不是繼續透支道德。”
我寧願相信,像這位檢察官所言,出發點是好的,但宣傳口的太想邀功,把這起案件描述成了花錢買罪,過分強調所謂的刑事和解,甚至給人的印象是“保護未成年人渣的權利”。16歲其實已經不是孩子了,在法律上是一個必須為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完全刑事責任的人。如果不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應有的刑事責任,對被害人不公平,對其他被告人不公平,對這個社會也不公平。我們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應當反思,如何真正保護未成年受害人的權利,而不是為了表面上的成績,忽視掉在刑事訴訟中受到傷害的那一方。再多的錦旗,可能都無法彌補一次錯誤的宣傳帶給法律公信力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