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司機發案率高於網約車13倍?媒體解讀司法大數據報告正確嗎?_風聞
云泊天-时评人-若赞美不自由,则批评无意义2018-09-22 10:21
9月20日,最高法發佈了一個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網絡約車與傳統出租車服務過程中犯罪情況》。這個報告一出來,就引起了媒體的關注,聳人聽聞的標題如《出租車司機萬人案發率高於網約車 是其13倍之多》充斥網絡。這種標題之下文字,是否是對這個報告的客觀描述?還是悄悄地帶了一個節奏?
帶着這個疑問,在網友@深藍一號的幫助下,我找到了這個報告的原文、以及最高法今天早晨發佈的相關文字版。
這個報告並不長,全文分為二個部分。一:網絡約車與傳統出租車服務過程中犯罪總體情況;二:網絡約車司機與傳統出租車司機對乘客實施犯罪案件特徵。
那麼我們就來解讀一下這份報告,看看這個“13倍”到底有多少含金量。
一:報告説:2017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的被告人為網絡約車司機且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實施犯罪的案件量不足20件,網絡約車司機每萬人案發率為4.8%,其中77.78%的案件侵害對象為乘客。同時2017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的被告人為傳統出租車司機且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實施犯罪的案件量為170餘件,傳統出租車司機每萬人案發率為6.27%,其中46.26%的案件侵害對象為乘客。
與之對應的就是下面這個圖片。
這個圖片,可能是大家在媒體上見得最多的一個圖了,媒體在報道這個事時所用標題裏的“13倍”,基本上就是由這個圖片得來。然而這種解讀正確嗎?這個我們暫且放一下,容後再説。
二:網絡約車司機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實施犯罪,其中故意傷害罪佔38.89%,交通肇事罪佔16.67%,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合計佔16.67%;傳統出租車司機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實施的犯罪,排名靠前的罪名分別為故意傷害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交通肇事罪,盜竊罪,危險駕駛罪,強姦罪,佔比分別為27.43%、16%、14.29%、9.14%、8%、6.86%。
從這裏可以比較的是,故意傷害罪的比率網約車為38.89%,出租車為27.43%;交通肇事罪的比率網約車為16.67%,出租車為14.29%;強姦與猥褻罪比率,網約車為16.67%,出租車為6.86%。其他的容後一起説。
三:傳統出租車司機犯罪案件多為司乘合謀犯罪,司機提供運載工具,佔比29.21%;網絡約車司機犯罪案件多為司機與乘客或他人發生口角,佔比38.89%。
展開到這裏,問題就出來了,出租車司機犯罪中有一個情節為:提供車輛,進行司乘合謀犯罪:進行制販毒、走私、非法運輸。大家都知道,出租車有着鮮明的標識,出租車司機有着清晰的身份標識,那麼在其觸犯法律時,這種身份標識自然就記錄於司法檔案。而網約車及其司機並沒有任何身份標識,那是不是就能證明網約車司機就是白蓮花呢?我想誰也不敢説這句話,畢竟就我個人所知來説,就有不少的網約車司機為各種地下流動賭場載運客人。網約車司機就不會參與制販毒、走私、非法運輸?絕對是有的,只是他們在被抓獲後的身份不再是網約車司機了而已,那麼第二點裏的身份分類的數據就有失偏頗了。
從這一點裏也可以看出,網約車司機犯罪信息收集是不全面的。也就是説,出租車司機在犯罪時,不管其車上是不是有乘客,記錄在檔的是“出租車司機”,而網約車司機如果在作同樣的事時,只要車上沒有乘客,那麼在檔案記錄裏就不會特意標明其網約車司機的身份。如此一來,這個所謂“13倍”的數據還有意義嗎?
媒體如此的標題,譁眾取寵,博人眼球而已。
我們出門打車,最為在意的是安全。那不妨分析一下這份數據,看看到底是出租車安全,還是網約車安全。也就是看這些案件記錄中,司機行為對乘客的威脅程度。那麼我對最高法這報告裏的190個案例進行了重新篩選。
報告裏選用了網約車20個案例,出租車170個案例。其中出租車司乘合謀案例比率近30%、近50個案例,這些案例是不應當選取進來的;交通肇事網約車為16.67%,出租車為14.29%;不良行為中網約車為22.22%,出租車為23.03%;這二項合計,網約車案例要減少4.5個,出租車案例要減少63.4個。那麼真正對乘客造成威脅的案例為:出租車為56.6例;網約車為15.5例。
似乎出租車的相關案例還是要高於網約車嘛。但是要記得,在分析這種案例之時,我們不能只講數量,而不講起因。只有關注犯罪起因,才是真正對我們平安出行有實際意義的。上圖是公眾號里昂商律評論前不久發佈的一個同類報告:《傳統巡遊出租車安全現狀分析(二) ——以刑事案件發生率為視角》中,關於犯罪起因分析的一個圖表,我認為還是比較客觀的。
在幾個有關出租車網約車案例分析的文章中,都歸納有“臨時起意”這樣一個因素。犯罪臨時起意,指的是沒有蓄謀的犯罪行為。大多為車費、拒載、線路等突發衝突事件,潛藏其後的往往是司機與乘客雙方的文化層次、素質、性格、情緒,空間以及表達方式有關。這就如中央財經大學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歷鏞所説:“這些案件中如果經過適當的干預,這些臨時的犯意均有可能被打消,而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為均不應該發生。”
在最高法這份報告中就説:“網絡約車司機犯罪案件多為司機與乘客或他人發生口角,佔比38.89%”,這個比例遠高於傳統出租車。口角最終引發暴力衝突,往往成為威脅乘客出行安全的一個關鍵因素。
那麼要提高出行的安全性,各平台就應當着力於從司機的文化層次、素質修養、性格糾偏、服務規範上着手解決或約束,並採取適當技術手段,以迅速化解車內司乘雙方潛在衝突的可能。這是一個巨大的挑戰,也是各平台不可推卸的責任。要多大的利益就得負起多大的責任,這才是有益於社會的公共平台。
然而明顯可見的是,民眾的焦點不在以上幾點。
我們關心的是出租車、網約車有目的的,有蓄謀的性侵、騷擾、強姦、殺人等惡性事件。特別是有目的的尋找單身女性,這才是可怕之處。我們每個人的家庭裏,都有女性,她們的出行安全,是每一個家庭關注的焦點。誰也不會願意自己家的女性成為別人的獵物!!!
如果打個車也成了社交的平台,那無形中出行的安全性大幅降低。那麼這個平台的提供者就得負起這種社交化打車所帶來的安全責任,解決蓄意傷害的任何可能。其實我一直疑惑的是,打個車也搞社交化,提供這個平台的資本方到底是一種什麼心態啊?
在這個司法大數據中,有如上圖這樣一個圖表,媒體在報道時,基本沒有提及。説傳統出租出侵害乘客案件多發生於車內,網約車侵害乘客案件多發生於起止點沿線地點。
這句話意味着什麼?發生於起止點及其沿線,就意味着司機有跟蹤、尾隨等情節發生,這是一種蓄意的行為表現。再想想前面那網約車遠高於出租車的性侵比例,再想想網上大量曝出的網約車司機跟蹤尾隨女乘客的視頻……後怕不?這絕對是一種恐怖的心理體驗。
那麼,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網上那鋪天蓋地的“13倍”,是不是有一種讓人帶了節奏的感覺呢?媒體的標題為什麼要選用這個“13倍”,而不是用“網約車司機大量尾行女乘客”呢?這確實是一個嚴肅的問題。我更好奇的是,究竟有多少媒體去看了最高法這個報告的原文。
最高法這個報告,也是槽點滿滿。從案例的篩選,數據的採集,樣本的分析,行文的表達上都存在重大問題。然而就是這麼一個有問題的報告,竟然也堂而皇之地出台了,這是值得最高法檢討一下自己的。
我寫這些,並不是説出租車就絕對安全,網約車就絕對不安全。有一句話,叫作“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一樣水土養百樣人生。不管是出租車也好,網約車也好,大量的司機之中,難免都會有害羣之馬。我只是希望有關方面在出台相關報告之時,能作得更謹慎一些,更全面一些,精力花得更多一些,行文更嚴謹一些,結論更客觀一些。不要讓自己的報告成為別人用來洗地的證據,更不給別人指責自己收錢發文的藉口。
在家千日好,出門一時難,關注民眾的出行安全,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在這時,我們需要的是,平台要負起平台應有的責任,約束旗下的司機,儘可能減免犯罪行為發生的可能,更不能店大欺客,挾民生以令天子;我們需要的是,媒體在報道相關事情的時候,不帶節奏,做到基於全面事實的客觀陳述;我們更需要的是,相關單位與組織研究相關司法案例,出台統計報告時,能用心,能公正,能經得起檢視,能讓你們的報告結論可以促進社會進步,能警醒世人,而不是投某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