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案件和稀泥,能夠“冰釋前嫌”嗎?_風聞
逗号-做人要做事,做事是做人2018-09-23 06:18
河南魯山縣16歲的男孩小趙,與17歲女孩小花強行發生性關係,被當地檢察院批捕。之後檢察院積極促成小趙家庭給被害人賠償8萬元,然後雙方家庭簽訂和解協議,還迅速把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使其得以在開學時回校上課。小趙母親因此感激涕零,給檢察院送了上書“執法為民,盡職盡責,情繫少年,傾心相助”的錦旗。
從新聞報道所附的圖片能夠清晰地看到,檢察院是大大方方地收下了這面錦旗,自認為是辦了件具有正面意義的典型案件。但是,跟檢察院與小趙家人對強姦案件的處理結果所表現出的興高采烈截然不同,讀者普遍不認同這樣的處理結論,提出了措詞強烈的質疑,甚至帶着憤怒的情緒,給予毫不客氣的抨擊。這樣的社會效果和輿論反應,尤對所謂“冰釋前嫌”説法之感冒,很難讓人接受,顯然超出了檢察院的預料,
儘管法律對保護未成年人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這並非意味着可以寬宥甚至包庇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至於什麼性質的案件可以適用和解,法律有明確界定,即“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而強姦案件屬於惡性刑事案件,當與民間糾紛劃不上等號,應該並不適用和解的規定。而且小趙已經十六歲,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強姦等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檢察院充當和事佬“和稀泥”,還坦然接受犯罪嫌疑人父母贈送的錦旗,確實感覺很彆扭。
這裏還有個已經被忽視,卻不能不正視的情節。據平頂山市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8月10號推送的《魯山一初中生一時衝動犯錯 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文章,“小花更是因為這次侵害染上了傳染性疾病,急需治療。”這個問題或許涉及隱私,不方便展開。但既然已經提到了,那就有必要釐清疑惑。因被強姦而引起“傳染性疾病”到底是什麼病?作為成年人大概不可能不往性病這方面揣測。這是否意味着小趙在性罪錯方面的問題,並非只此一例,而曾有過“拈花惹草”的問題?如果這個分析和判斷是正確的話,那麼所謂小趙“一時衝動強姦小花”之説,根本就是説不通的。小花家庭面臨“急需治療”的現實困難,不得已接受“和解”。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高調接受錦旗,何嘗不是對小花及其家庭的傷害,又如何“冰釋前嫌”?對小趙的從輕處罰更可能是縱容,是很不負責任的,甚至令與小趙同校的其他女生及其家長,產生恐慌和牴觸情緒,無法安心讀書。因此,這起強姦案件的處理所產生的示範效應,恐怕很難説是正面的。
有個現象不知道有否引起河南司法機關及法律監督機關的高度重視,這就是近年來媒體披露的冤假錯案,河南明顯多於其他地方。這些冤假錯案有的直接改變了當事人的命運,也給當事人家庭幸福造成嚴重影響,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冤假錯案到底是怎麼釀成的,有否進行過深入剖析?從局外人的視角分析,主要的恐怕是兩個原因,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法律專業素養不足,還有就是急功近利而涉嫌枉法。從發生在魯山縣的這起強姦案件的處理結論來看,或確實存在法律素養不足的問題,而且“當局者迷”,這是急待引起重視的。(更多文章請關注個人微信公眾號“微語小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