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的“善政”童話:漢初休養生息的真相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9629-2018-09-25 10:46
上期我們重點從田租税率的角度解析了教科書所謂漢初“休養生息”政策避免重蹈秦朝“二世而亡”的説法之虛妄,有網友留言質疑,“休養生息”實為輕徭薄賦,重點在於徭役。
三解本文就將細細拆一拆這位網友提及的“輕徭”,下一篇則會重點談談他和前輩學人都有所忽略的“薄賦”。
所謂“徭”,應總稱為力役,即國民義務為國家服役的形式,在秦漢法律中,又應分為徭役與戍役,所以既有《徭律》,又有《戍律》。
所謂“賦”,應總稱為賦斂,也就是除了田租税之外的其餘税收,田租税包括田租、芻藁税,其餘的,在秦漢體系下,應包括口錢、户賦、貲税、獻費、更賦等等。
一
在諸多秦漢簡牘出土之前,前輩學人根據有限的文獻記載,確定了一個整齊劃一的“漢制”想象,即漢代20歲以上的“已傅”男子,即法律意義上成年人的力役負擔應為:
1,每年有一月在本郡、縣服徭役,稱“更卒”;
2,23歲以後開始服兵役,役期一般為2年,一年在本郡、縣服役,稱為"正卒",教練材官、樓船士等;
3,之後一年到邊郡戍守或到京師守衞,稱為"戍卒"或"衞士"。
當然,也有説法認為以上的2年兵役統稱為“正卒”,戍邊和到京城守衞均為徭役,而非兵役,這些就屬於概念性質的分歧,事實描述上區別並不大。
然而,這個“想象”並不正確,至少和秦朝、漢初的情況完全不符。
傳世文獻中對於秦漢徭役討論的一條基礎史料是《漢書·食貨志》中引用董仲舒上疏中的一段論述:
又言:**古者税民不過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民財內足以養老盡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蓄妻子極愛,故民説從上。
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又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裏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税什五。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赭衣半道,斷獄歲以千萬數。
**漢興,循而未改。**古井田法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併兼之路。**鹽鐵皆歸於民。去奴婢,除專殺之威。薄賦斂,省徭役,以寬民力。然後可善治也。
這段話,描述了三個時代的政策,一個是所謂“古者”,一般認為是周朝,然後是商鞅變法後的秦國,最後是漢興之後。
請注意加粗部分,“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
這句話,在過去近一個世紀的現代史學界曾經出現過多種斷句方式,一種解法為:
“更卒”之役是每年1個月,屯戍之役為一生服1年,力役一生服1年。
另一種斷句方法為“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解法則為:
“更卒”之役是每年1個月,又要一生擔任“正卒”1年,一生中還要到邊疆屯戍1年。
無論哪種斷句法,1個月+1年+1年的分類法是沒有問題的吧?
但是,我們還要看董仲舒的一個數量評斷:
(力役)三十倍於古。
在董仲舒的所知信息中,周朝的徭役“使民不過三日”,而秦國、秦朝的力役“三十倍於古”,簡單數學題,3*30=90天,無論如何不是30+360+360=750天,那就是200倍於古了。
這就只有兩種解釋,一個可能是董仲舒説的“三十倍”就是個約數,屬於文學誇張;另一個可能是,前賢們解錯了。
事實上,在《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中有這麼一條記載:
(高後五年)八月,淮陽王薨,以其弟壺關侯武為淮陽王。令戍卒歲更。
戍卒,也即上述所説的“戍邊”,更期變為一年。
換句話説,在高後五年之前,漢朝的戍卒服役並非一年為期,這也就意味着董仲舒説的“漢興,循而未改”,因循的絕非“屯戍一年”。
這個問題是不是一下子複雜化了?
被繞暈的絕不只是近一百年來的今人研究者,早在三國時代曹魏人如淳註釋《漢書》的過程中,已經懵了,他在對《漢書·昭帝紀》**“**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條下的註釋中詳細談及:
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律説,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貨志曰:‘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漢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後遂改易,有謫乃戍邊一歲耳。逋,未出更錢者也。”
如淳在討論“更有三品”的過程中,提出了一個新説——“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
翻譯過來就是,天下所有人都有戍邊3天的義務,想不去的,拿錢300給官府,官府給那些“親自去戍邊一年的人”錢,以為“過更”。
其實,這個“戍邊三日”的説法,本身就不是漢朝制度,而是對“古者”的誤會,否則,秦漢戍邊制度就和董仲舒説的“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一回事了,事實上,還有諸多西漢人對周朝古制做過類似的回溯。
比如《禮記·王制》、《周禮·均人》記載類似:
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
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用旬三日焉。
《漢書·賈鄒枚路傳》中記載漢文帝時人賈山在《至言》中提及:
昔者,周蓋千八百國,以九州之民養千八百國之君,用民之力不過歲三日**,什一而籍**,君有餘財,民有餘力,而頌聲作。秦皇帝以千八百國之民自養,力罷不能勝其役,財盡不能勝其求。
這些都在董仲舒之前,也是説周制用民不過1年3天,收10%的税賦,民有餘力,用以對比秦朝的百姓不勝重役和苛税,哪怕這些都是“文學家言”,周用民三日,秦也用民三日,莫非周也是“暴周”嗎?那又何來對比呢?
所以,前輩學人早已論證清楚,所謂“戍邊三日”的説法,根本不是秦漢制度。(見臧知非:《漢代“更賦”辯誤——兼談“戍邊三日”問題》,刊於《徐州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7年第2期)
二
事實上,不止“戍邊三日”有問題,所謂的兵役2年制度,在秦朝、漢初也肯定不存在。
《二年律令·徭律》規定:
睆老各半其爵(徭),□入獨給邑中事。當(徭)戍而病盈卒歲及(繋),勿聶(攝)。
諸當行粟,獨與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縣父母疲癃者,皆勿行。金痍、有□病,皆以為疲癃,,可事如睆老。其非從軍戰痍也,作縣官四更,不可事,勿事。
翻譯一下,就是“睆老”僅服其爵位規定一半的徭役,若有重病可以免除戍役。
趕上服傳送糧食的服役時,如果父母年高至“睆老”或者父母殘疾,本人可以免服該徭役。若有戰傷或至殘疾者,可以減半徭役。非戰傷傷殘者,在官府服役“四更”,若不可服役,可以不服徭役。
這裏面有幾個專有名詞非常關鍵,其一為“睆老” ,其二為“四更”。
所謂“睆老” 即接近“免老”年齡的老人,而“免老”也就是徹底不服徭役的年齡,並非整齊劃一,而是以爵位而別,《二年律令·傅律》規定: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嫋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為免老。
對應的,“睆老”年齡如下:
不更年五十八,簪嫋年五十九,上造六十, 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 皆為睆老。
對照一下,就是減4年,優惠條件即《二年律令·徭律》規定的:
老各半其爵 (徭), □入獨給邑中事。當(徭)戍而病盈卒歲及(繋),勿聶(攝)。
綜合起來就對本文第一部分所及的“一年戍邊”的説法提出了質疑,即“睆老”也會“當戍”?
如果按照兩年兵役的説法,則一個人一生的“戍邊”任務只有一次、一年,那麼不可能是接近“免老”的老人之前沒有服過兵役而必須其遠戍,這種制度設計的智力明顯有問題,也是對兵員質量的不負責任。
這裏,就涉及了第二個名詞:“四更”。
在《二年律令·史律》中,有如下記載:
(卜學童)其能誦三萬以上者,以為卜,上計六更 。
以祝十四章試祝學童,能誦七千言以上者,乃得為祝五更。
史卜年五十六,佐為吏盈廿歲,年五十六,皆為八更,六十為十二更。 五百石以下至有秩為吏盈十歲,年當睆老者, 為十二更,踐更□□。 疇屍、茜御、杜主樂皆五更, 屬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踐更大祝。
史、卜、祝,都和宗教事務有關,史還有文書工作的業務,分別對應不同的長官服役,而“多少更”直接對應的是服役的番次,年紀越大,“更數”越多,有學者認為這裏的“更數”實為免更數,其實不然。
結合隋唐“番上”制度可知,所謂“更數”即“番數”。
見《新唐書·兵志》:
**凡當宿衞者番上,**兵部以遠近給番,五百里為五番,千里七番,一千五百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為十二番,**皆一月上。**若簡留直衞者,五百里為七番,千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為十二番,皆月上。
這麼看文字不清楚,上個圖:
圖表引自張國剛:《唐代府兵淵源與番役》,《歷史研究》1989年第6期
所謂“十二番”,就是將當宿衞的總人數分為12批,同理,秦漢所謂“更數”也是一樣,“役期一月”,幾更即分為幾批,如四更,則分為4批,也就是一年輪4次,睆老居於本地服役,沒有往返時間,則服役4個月,休8個月。
這個判斷的佐證,即湖北荊州松柏1號墓出土的漢代簡牘,其時間雖為漢武帝建元、元光年間,但因為包含了大量的“簿籍”,有南郡和江陵西鄉等地的户口簿、正裏簿、免老簿、新傅簿、罷癃(疲癃)簿、歸義簿、復事算簿、見(現)卒簿、置吏卒簿等多種簿籍,真正從制度層面為我們認識漢代“卒更”制度提供了鑰匙。
其中《南郡卒更簿》記錄非常詳細,用兩欄書寫的方式,在南郡17個縣(侯國)名下記錄了各縣(國)卒的人數、更的次數和每更的人數,以及“餘”和“不足”的人數,還有“助”他縣卒的數據,以及“受助”卒的數字:
巫卒千一百一十五人,七更,更百四十九人,餘三十九人。
秭歸千五十二人,九更,更百一十六人,其十七人助醴陽,餘八人。
夷陵百二十五人,參 (叁) 更,更三十六人,餘十七人。
夷道二百五十三人,四更,更五十四人,餘三十七人。
醴陽八十七人,參 (叁) 更,更四十二人,受秭歸月十七人,餘十二人。
孱陵百八人,參 ( 叁) 更,更百四十六人,不足五十一人,受宜成五十八
人、臨沮三十五人。
州陵百二十二人,參 (叁) 更,更三十七人,餘十一人。
沙羨二百一十四人,參 (叁) 更,更六十人,餘三十四人。
安陸二百七人,參 (叁) 更,更七十一人,不足六人。
宜成千六百九十七人,六更,更二百六十一人,其五十八人助孱陵,餘八十
九人。
江陵千六十七人,參 (叁) 更,更三百二十四人,餘九十五人。
臨沮八百三十一人,五更,更百六十二人,其三十五人助孱陵,二十九人便
侯,餘三十一人。
顯陵百四十三人,參 (叁) 更,更四十四人,餘十一人。
邔侯國二千一百六十九人,七更,更二百八十一人,其四十一人助便侯,二
十九 [人助] 軑侯,餘二百二人。
中盧五百二十三人,六更,更八十四人,餘十九人。
便侯三百七十一人,參 (叁) 更,更百八十六人,受邔侯四十一 [人]、臨
沮二十九 [人],餘二十三人。當減。
軑侯四百四十六人,參 ( 叁) 更,更百七十人,受邔侯二十九人,餘二十三[人]。當減。
凡萬四七十人。
月用卒二千一百七十九人。
這裏面,“醴陽八十七人,參 (叁) 更,更四十二人,受秭歸月十七人,餘十二人”已經説明卒更是以“月”為單位,後面又説到“月用卒”,更説明“卒更”的具體服役時間,就是一個月,這和上文中所引如淳言:“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也。”完全吻合。
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回看《二年律令·徭律》中的“四更”,《史律》中的“六更、八更、十二更”,可知都是和上述《南郡卒更簿》中的“三更”、“六更”、“七更”是一回事,即將更卒總人數除以3、6、7、8、12,役期1個月。
反過來再看如淳所説的“更有三品”,其實就很容易理解了:
所謂“踐更”就是卒更服役的那個月。
“居更”就是服役之月外等待更替的月份,此時不服役,但“居住等待下一個更次”,因為理論上下一個更次還沒到。
所謂“過更”,則是通過僱人代役或向官府納錢代役而“過”此更役輪次。
事實上,如淳所處的三國時代仍保留着很多秦漢法律的遺存,比如東吳的簡牘就顯示在其户籍上仍有二十等爵制的爵名存在,這些遺留讓當時人對於一些秦漢法律名詞有所涉獵,但其內涵經過兩漢400年間多次變遷,早已難以瞭解原貌,只能根據當時人的理解,對其進行臆測。
比如“律説,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這句話結合以上的信息,可以理解為,居更縣中五月乃更,即單個更卒,服役1個月,休5個月,即1年輪2次,稱****六更,其後按照尉律的規定,改為單個更卒服役1個月,休11個月,即1年論1次,稱****十二更。
而在《南郡卒更簿》中,17個縣(侯國)有10個是“三更”,也就是説每個戍卒要服役1個月,休2個月,即1年輪4次。
事實上,對“更數”的理解,唯其如此才能理解,正如《南郡卒更簿》和《二年律令》裏展示的一樣,“更數”是站在國家文書的角度來判斷,並可以將其與具體的月數對應,才對於文書計數最為簡易、便捷,而非站在個體更卒的角度來計數,這也是眾多前賢學者對這一問題認識偏差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
確定了“更數”的概念,也就確定了秦漢地方“徭役”的標準,再來看《二年律令·徭律》中的一句話:
縣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當(徭)。
也就是説,在高帝、呂后的時代,縣中每年春秋兩季要組織“更卒”教習射弩,也就是軍事訓練,各旬五日,就是各15天,總計30天,正好是“一更”。這也是秦漢所謂“正卒之役”。
這條律文也説明,所謂“漢興,循之未改”的,絕不是什麼正卒一年的制度,而是在郡縣教練一個月的“當徭”之役。
那麼,秦、漢初的戍卒之役,到底是多久呢?
嶽麓秦簡《戍律》有如下三條信息: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並行,不從律,貲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歸葬。告縣,縣令拾日。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無)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許之。**以弱代者及不同縣而相代,勿許。
【不當相代】而擅相代,貲二甲;雖當相代而不謁書於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貲各一甲。
最重要的是第一條,就是“戍者月更”,也就是説,戍邊的服役期在秦朝律法裏很明確,就是1個月。
除此之外,在秦簡所體現的律令中,明顯將“乘城卒”或“縣卒”與“踐更縣者”分開,裏耶秦簡16-5a木牘正面記載: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假卒史榖、屬尉:**令曰: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債,急事不可留,乃興繇。**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貲贖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田時也,不欲興黔首。嘉、榖、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貲贖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興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言名決太守府。嘉、榖、尉在所縣上書。嘉、榖、尉令人日夜端行。
這是説秦洞庭郡運輸物資的事件,按照“令”,應該先發刑徒、官奴婢幹活服役,除非是特別緊迫,才可以興徭役,役使黔首。
輸送甲兵,必須先派出全部“乘城卒”和各類刑徒、官奴婢,乃至於“踐更縣者”,而不要另外徵發黔首,所以,洞庭郡守命令下屬按照所部的“縣卒”、刑徒和“踐更縣者”的名簿,來完成任務。
可見,“乘城卒”即“縣卒”。
另見裏耶秦簡記載:
[廿六] 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倉守敬敢言之:出西廥稻五十□石六鬥少半鬥;輸粢粟二石,以稟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陽□□□□。今上出中辨券廿九。敢言之。□手。
這是遷陵縣倉庫主管發給“乘城卒”陽兩石粢粟的“中辨券”,這個“乘城卒”的户籍地在夷陵縣,並不屬於遷陵縣所屬的洞庭郡,而是南郡轄下。也就是説,秦朝人服縣卒之役,也不一定在户籍地本縣,只是距離不遠。
從地理上考察,有學者考察了裏耶秦簡所見洞庭郡的戍卒籍貫共四十三例,發現其中乘城卒與屯戍、屯卒,均來自南郡及巴郡**,即洞庭郡附近**;而更戍、更戍卒則有11例,全來自於“城父縣”。(見遊逸飛:《裏耶秦簡所見的洞庭郡——戰國秦漢郡縣制個案研究之一》,簡帛網2015年9月29日)
另有學者補充,除城父縣外,仍有“雩婁縣”、“留縣”和“虞縣”籍貫的更卒,不過,雩婁縣籍戍卒應為公幹遷陵縣,並非戍所,而城父縣與留縣同屬四川郡(《漢書》寫作泗水郡),虞縣則屬碭郡,具體情況難以解析。(見楊先雲:《論《裏耶秦簡(貳)》一則“更戍”材料》,簡帛網2018年5月19日)
就此,或許可以在史書的“屯戍一歲”想象之外,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認識秦代“屯戍”與“更戍”區別的具體材料,只是現有資料無法直接證明,秦代“屯戍”的更期,到底是一年,還是一個月,不過既然以戍為名,理應遵循《戍律》規定的“戍者月更”的原則,而不會有法不依,變成“一歲”。
不過,“罰戍”、“貲戍”、贖戍就完全不是一回事了。
嶽麓秦簡《奏讞書》中有這麼一個案例:
五月甲辰,州陵守綰、丞越、史獲論令癸、瑣等各贖黥。**癸、行戍衡山郡各三歲,**以當灋(法);先備贖。
一方面是期限,罰戍的時間單位為“歲”,也就是“年”,裏耶秦簡中已知的“貲戍”、“贖戍”也多有2年以上者。
再如雲夢秦簡《秦律雜抄》就明確規定:
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殹(也),戍二歲;徒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戍一歲。
另一方面,“罰戍”的地點有規定目標,嶽麓秦簡記載:
綰請許而令郡有罪罰當戍者,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川、穎川署江湖郡;南陽、河內署九江郡……
……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川、穎川署江胡郡;南陽
河內署九江郡;南郡、上黨□邦道當戍東故徼者,署衡山郡。
所以,上面的南郡屬地州陵將罪犯罰戍衡山郡,而貲戍在特定時間段,籍貫也集中於某郡,如秦始皇三十三年至三十五年間,有大批潁川郡籍的貲戍在遷陵縣服役。
可見,無論是何種“戍”,都根據其性質的不同而進行郡一級的來源對應,以地理距離而言,並不算遠,所謂“邊戍”,看起來也不是真正的“極邊”,秦代《戍律》中的“戍者月更”原則,並不是不能達成。
簡言之,秦漢傳送物資的規定速度,按照《二年律令·徭律》的説法是:
事委輸,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 。
秦漢戍卒去歸,均有“同車”的説法,且需自備口糧,則重車、徒行都有可能,1個月理論上重車可行1500裏,徒行可行2400裏,往返3000—4800裏,**行程****用時2個月,戍邊1個月,**正合上文所言“三更”的時間,至少紙面上毫無壓力。
總結一下,秦朝的力役制度應為:
其一,在縣習射30天,免一更(正卒);
其二,戍邊1個月,行程2個月(邊戍);
其三,郡縣居更、踐更備徭使(徭役);
其四,擔任乘城卒,即守城兵(屯戍、縣卒)。
四
不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上述四個任務,並不是從每個服役個體的角度出發,一年間把這四個活兒挨個輪一遍,而是以郡、縣為單位,有一個大冊,也就是《南郡卒更簿》這樣的整體簿籍,然後“量出為入”,做好年度力役、戍邊人次的預算,進行各縣的“更數”確定,再進行輪轉。
嶽麓秦簡《徭律》的相關規定可以作為佐證:
䌛(徭)律曰:**發䌛(徭),**自不更以下䌛(徭)戍,自一日以上盡券書及署於牒,將陽倍(背)事者亦署之,不從令及䌛(徭)不當,正券書券書之,貲鄉嗇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䌛(徭)多員少員,頽(隤)計後年。䌛(徭)戍數發,吏力足以均䌛(徭)日,盡歲弗均,鄉嗇夫、吏及令史、尉史主者貲各二甲,左䙴(遷)。
此段律文大意是,發徭,自爵位不更以下的“徭戍”,滿一天則要記錄於券書上,並記錄在檔案中,不好好幹遊蕩的也要記錄,**興徭多了人還是少了人,都要記錄備來年計數,徭戍多次興發,**官吏一定要平均工作日,如果一年下來沒有均平,主管官吏要受罰降職。
這説明徭和戍雖然是不同性質的力役,但是在發徭的概念下,是統一計數分更的,“更數”的確認基礎就是要“均徭日”,基層官吏在這個過程中要力求均平,這種均平自然只能是基於簿冊中累計工作日的均平,而非基於人數或某個人的服役時間。
《史記·陳涉世家》中説:
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
這個“次”,應該就是這個“大冊”的輪轉,否則,這二位一年跑一趟漁陽,還不早就反了。
在大冊輪轉,均平負擔之外,我們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上文中引用的秦始皇二十七年洞庭郡公文引述了“傳送委輸”任務的“興徭”的秦令,其中明確表明:
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債,急事不可留,乃興繇。
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貲贖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
可見,秦令的原則上是先用“刑徒”,這也符合它國有奴隸制的基本特徵,第二行則是傳送甲兵的順序,第一順位的是乘城卒,即守城卒、縣卒,這是和軍事需要直接相關的,如果是普通傳送就不是他們了。
緊跟着是官奴婢,各種集中繫獄的男女刑徒,直至在里閭居住有授田的刑徒“司寇”,最後則為踐更縣者,原則一致。
以上的原則,應用於普通的“興徭”,更重要、也是更大的負擔“戍”,秦朝的制度體系也非常有特色,《史記·匈奴列傳》載:
十餘年而蒙恬死,諸侯畔秦,中國擾亂,諸秦所徙適戍邊者皆復去,於是匈奴得寬,復稍度河南與中國界於故塞。
這裏提到的“諸秦所徙適戍邊者皆復去”,其實已經明晰指出了“戍卒”的組成非常複雜。
在“更戍”這個編户民“基礎義務”之外,秦朝的《戍律》還規定可以由同縣人代戍,也就是漢代史料常見的“取庸代戍”的情況,另外,秦朝還有“貲戍一歲”、“貲戍三歲”的罰戍、貲戍的犯人填補邊境防守的位置,**更有咱們早就談過的“謫戍”,即對身份受歧視者的懲罰式役使,**裏耶秦簡裏就有這麼一條奇葩例子:
城父蘩陽士五(伍)枯取(娶)賈人子為妻,戍四歲。
説的就是一個籍貫四川郡城父縣蘩陽、無爵(士伍)、名叫枯的男子,娶了商人的女兒為妻,謫戍邊四年,地點就在洞庭郡遷陵縣。
除了這些人之外,還有一羣特殊戍卒在裏耶秦簡的統計簿中出現,即:
宂募羣戍卒百卌三人。
這個宂募羣戍卒在雲夢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律》中也有記載: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為隸妾,非適(謫)罪(也)而欲為宂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為庶人,許之。
以“興日”受償的募兵為戍卒,為秦朝的邊防堵窟窿,肯定是有效的,以秦遷陵縣的有限數據來看,該縣某年的“宂募羣戍卒”達143人,而更戍、或帶有“罰謫”性質的戍卒總數還達不到這個數字的零頭……可見,秦朝實際運作的戍邊體系中,以年為單位的戍卒與本地屯戍的結合,才是人力的主體,更戍,更大程度上是小國寡民的舊制度遺存,以及一部分“家貧”黔首不得不親自服役的補充。
實際上,當我們結合如淳所提及的“過更”300錢免戍的制度考慮,就會理解這套體系的內在趣味。
雲夢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律》中規定得很清楚:
有罪以貲贖及有責(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參,女子駟(四)。
也就是説,向官府償債的戍卒勞作,1個工作日抵8個錢,要官府管飯的,1個工作日抵6個錢**,這實際上是一個勞動力評估公式。**
按照如淳的説法,所謂的“更賦”300錢是納於官,僱人代役的代價,1天即100錢,價碼超過了官方勞動力評估的12.5倍;而秦朝的《戍律》又允許本縣人“取庸代戍”,也就意味着,官方的這項“業務”很可能被普通人“搶了”。
再退一萬步説,這是事實,也就意味着,戍邊一年的“宂募羣戍卒”可獲得36000錢的收益,前人學者多有討論,覺得過於荒誕。
那麼,如果這300錢是如淳誤將1個月30天的代戍錢當做了3天的呢?
整個解釋也就合理了,1天10錢的代役錢,比官方評估的勞動力價格多2錢,正好可以拿來支付募人的費用。
從上文結論可知,秦的戍邊體系,兵員可以分為幾部分,一一對應上述“所徙適戍邊者”則為:
1,月更的更戍——(遠郡)戍邊者;
2,月更的屯戍——(本地、近郡縣兵)所徙;
3,以年為單位的罰戍——(遠郡)謫、戍邊者;
4,以年為單位的謫戍——(遠郡)謫、戍邊者;
5,以年為單位的貲戍——(遠郡)謫、戍邊者;
6,以年為單位的“宂募羣戍卒”——(遠郡)戍邊者。
在這六類人中,邊戍的人力需求是基本確定不變的,可以視為一個常量,而“宂募羣戍卒”和“罰戍”、“貲戍”的人數增加,卻是一個變量,此類以年為單位的戍卒增加,則更戍的實際人力需求就會減少,是順理成章的事情,那麼,為了“做平”賬簿的同時不增加任何行政成本,還要政府獲利(注意:不是為了紓解民力),最好的辦法就是:
把減少的人力需求貨幣化,存在人力缺口和實在交不起錢的貧民,照樣要求他們來戍所服役。
問題是,長途遠戍紙面上看不難往返,卻要考慮到秦朝的戍卒也是要吃飯、穿衣的,朱德貴在《秦簡所見“更戍”和“屯戍”制度新解》一文中即指出,秦遷陵縣更戍中不少人有“居貲”、“贖耐”的記錄,在裏耶秦簡、嶽麓秦簡裏還多見戍卒自官府貸糧的情況,尤其是城父縣的“更戍卒”,基本都是“貸糧”。
裏耶秦簡所見秦代遷陵縣糧食支付對象及支出機構統計(見趙巖:《裏耶秦簡所見秦遷陵縣糧食收支初探》,《史學月刊》2016年第8期)
上表所示的諸多種類的戍卒在廩食和貸食上的不同,主要是在所屬部門的區別以及實際工作的不同,而其命運卻是類似的,因為秦朝戍卒原則上應自備衣糧,而他們或因路途遙遠,或因家境貧困而無法備足口糧,只能向官府借貸,有些戍卒在借貸官府糧食後無法償還債務,不得不用勞役來抵償。
口糧之外,還有衣服,無論是更戍還是屯戍,他們的衣服不能像刑徒一樣由官府發給,而是要家中做好,官府傳送,如果家貧做不起,那就只能繼續“貸”,最終的結果就是欠的債越來越多,難望歸期。
現實地説,窮到出不起300錢的貧民,本身就很難“自備衣糧”,最後還是會淪為“居貲”,成為新的人力“搖錢樹”,戍卒很容易就掉進了秦朝政府最熟悉的“官有制奴隸經濟”的循環陷阱。
綜合以上討論,我們可以初步理解秦朝的“徭戍”制度體系本身的運作邏輯了,本質上就帶有非常強的“經營性”特徵,因此,在“徭”、“戍”組成的力役體系中,組織管理只是公文運轉體系的一部分,在實際運轉中,“無償”,甚至“盈利”的運行方式才更加“實用”,因此,紙面上的戍卒輪轉是一回事,在操作中的具體玩兒法,則是另一回事,只不過這種“現實玩法”對於貧民黔首一點都不“友好”。
五
廓清了上述事實,我們再回頭去看《漢書·食貨志》中董仲舒對秦制的追述,終於可以有一個不再自相矛盾的解釋,正確的符合句式的句讀如下:
又加月為更卒,已復(傅)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
秦漢史專家張金光先生曾專文辯證“更數”問題,認為“六更”為服役1個月、休5個月的觀點違背了“月為更卒”的基本底線,其他專家解析該問題也有類似的堅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秦代《戍律》原文明晰,為“戍者月更”,這個敍事角度是從政府用人的公文出發的制度原則,即戍卒一月一換,而非“1個戍卒只有1個月”;而《漢書·食貨志》中董仲舒的話,“月為更卒”之前,還有“又加”二字,**正確的理解應該是:
秦國律法每年均累加數月,即“數更”為更卒之役,百姓黔首傅籍為正(或稱正卒)之後,除了郡縣本地的徭使外,還要一年出外徭一次一個月,本年為屯戍,下年則為力役。
這樣,在法律層面上,所有“三更”的百姓黔首,都是踐更3個月、居更6個月,過更(或稱免更,習射免徭一更)3個月,****正好是“三十倍於古”,則董仲舒表述中的內在矛盾可解。
而之所以默認是“三更”,依據有幾個:
1,“疲癃”(也作罷癃)非戰傷者致殘的優免政策即“四更”,而秦漢律法“疲癃”的概念廣泛,既包括現代意義上的殘疾,也包括身高不足法定標準的男、女,所以,四更已經相對正常編户民為優惠,則只剩下“三更”、“二更”和“一更”三個選項;
2,在更卒之役外,仍需為編户民保留行程時間和農業生產時間,至少理論上要不傷農時,否則“耕戰”也就無從談起,那麼,“一更”即每月服役毫無可能性,“二更”即服役1月,休息1月,農時完全無法保障,僅僅春夏秋三季即需服役4次,同時,往返時間僅剩1個月,則可徒行到達的距離僅為80裏*15天=1200裏,重車可到達的距離為50*15=750裏**,太近**,至少裏耶秦簡所見的城父縣到遷陵縣的更戍,一出發就必然失期了;
3,秦漢之際,已知文獻記載,並無廢除《徭律》、《戍律》的特別説明記載,只見於漢文帝十三年廢除了“戍卒令”,這個“令”或為呂后五年八月頒佈的“令戍卒歲更”的詔令,從《戍律》(《二年律令》未見相關條目,若承秦制則未改)則又是“戍者月更”,也就是説,秦漢編制“卒更簿”和編排徭役的基本原則應該變化不大,漢武帝時代的《南郡卒更簿》中最重的“三更”,也就是兩代通行的政策之上限。
而結合三國時人如淳的表述,則體現了漢武帝后到東漢末數百年間制度的變遷:
律説,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貨志曰:‘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漢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後遂改易,有謫乃戍邊一歲耳。逋,未出更錢者也。”
這裏引述了《漢書·食貨志》的記載,並沒有對“一歲屯戍”、“一歲力役”提出質疑,東漢初年人班固也沒有提出質疑,根本原因就在於,他們二位並沒有將“一歲”理解為服役一年,而是一年服一個月。
而如淳在上述文字中均引用了“律説”和《尉律》,説明是當時仍可見的法律條目,而我們知道,《漢書·刑法志》早有記載,自漢武帝開始即對律令多有增刪:
及至孝武即位……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至元帝初立,乃下詔曰:“……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復下詔曰:“……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
這是一個大的趨勢,而自西漢至東漢的邊防、力役制度的變化,也是越來越專業化、固定化,同樣也是一個趨勢。
由秦代、漢初“卒更”制度下徭、戍同簿的“三更”,走向徭、戍分離的“六更”,乃至於從《尉律》而不從《徭律》、《戍律》,甚至二者皆廢的背景下的“十二更”,同樣符合上述的趨勢。
具體來説,秦國、秦代、漢初(含漢武帝時代)徵發“徭”,即無償力役的基礎文書,就是《卒更簿》,一個基於郡縣人口進行劃分“更數”的基礎統計數據載體,這份賬簿應於每年上計時提交中央,中央手中另有全國範圍內“外徭”、“更戍”、“屯戍”以及郡縣本地興作徭役的需求數據,根據這些數字,依照《徭律》、《戍律》和相關“令”的原則,制定年度計劃,劃撥人力。
當然,為了節省行政成本,其中就會以“令”或行政慣例的形式確定某郡“更卒”與某郡“戍卒”之間的固定供需關係,甚至細化到縣對縣,站在文書輪轉的角度,如此確實最省心省力,只需在對應郡縣人力數字基礎上予以騰挪外縣零星數字即可。
形成結論後,即以文書方式下發落實,形成慣例情況下,甚至連上級公文都可以省了,只需要在特殊情況下(農業社會的編户齊民體制下,如非戰爭、饑荒、大瘟疫,人口變動不會很大)下文簡單調整即可。
而呂后五年八月,“令戍卒歲更”,既然未提及變動《戍律》和《徭律》,則《卒更簿》並不受影響,只需照常編制,而將編户民“已傅”後應服的“更卒”之役的“更數”湊足一年後,免除其“歲更”後的歷年“一更”即可。
據《二年律令·傅律》:
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廿四歲,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隱官子,皆為士五,疇官各從其父疇,有學師者學之。
不更到上造子,爵位為公卒,20歲傅籍,**公卒為66歲免老,**服役期46年,其中有4年為睆老期,享受“半其爵徭”,也就是“三更”變“六更”,1年1戍邊變2年1戍邊。
因漢初人口減少劇烈,假設公卒每年均需戍邊,則1年12個月抵12更,即服役後11年不用再來戍邊,一個公卒,理論上一生只需要戍邊3次(44/12),最後的半次,老病肯定可以申請免除。
等到漢武帝時代,諸多材料都顯示實際施行的制度為“戍卒歲更、衞士歲盡交代”,**《南郡卒更簿》又現實存在,以其中顯示的“三更”所代表的更役負擔來説,不可能再增加額外的任務了,所以,相關的免除或抵償只能在這個簿書基礎上完成。**故此,“三更”的公卒一年中,因戍邊、衞士(外徭)歲役而免去1更。
又因“習射”免去1更,這個活動,應在漢武帝之後參照戍邊、衞士的變化,最終整合成為“材官”、“樓船士”、“騎士”的郡國兵“歲役”。
那麼,編户民實際上的“徭”的負擔,即演化為如淳所説的“律説……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即編户民1年備2輪徭使。
此時,屯卒、衞士、郡國兵也真正脱離“卒更”(即廣義“徭役”,也即無償力役的概念),成為專門的兵役義務,和卒更的“徭”形成抵償關係。
這套法律體系延續到東漢,漢光武帝廢除郡國兵,中央軍除衞尉所統的二千五百、六百衞士可能為更卒外,其餘如虎賁、羽林、緹騎、持戟、北軍五校尉等,及各地要衝的屯兵及邊疆戍兵,均為“職業兵”。
在此條件下,《戍律》完全失去了意義,但正如勞幹先生在《漢代兵制及漢簡中的兵制》中的討論,東漢雖然廢除了更卒制度,但軍籍依然存在,即漢武帝時代的《南郡見(現)卒簿》這樣的簿籍仍舊在文書系統中留存,以備國家有事時臨時興發,而曾經更加重要的《卒更簿》就逐漸消失了。
所以,在作為“興徭”的基礎”“卒更”制度完全棄用的情況下,《徭律》也很難繼續施行,隨着東漢皇權的逐步萎縮,社會進一步的儒家化,再次減半,最終走向瞭如淳所説的“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六
辨清了秦漢徭戍制度體系的運行原則和時代變遷,才能真正對秦漢之際的“輕徭”問題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基礎。
從上文所描述的秦國、秦代、漢初徭、戍制度可知,“更卒”作為一種“國家資源”的存在是持續的,在《戍律》、《徭律》為基礎的秦漢法令體系下,這個“資源”的編排、使用,只是形態的變化,而非視民為人或視民為非人的區別。
在秦漢法律體系下,編户民,從來就不是人。
在法令延續性上來講,除了呂后五年八月“令戍卒歲更”,漢文帝十三年“除戍卒令”,形成了一個小的輪迴之外,其之前與之後,並不見相關制度變遷的記載。
也就是説,秦、漢卒更制度,或稱徭制屬於完全繼承關係。
那麼,實際負擔孰重孰輕?為什麼漢初人及後世人多有漢興之後,“輕徭”以省民力的觀感?
前一個問題,進行詳盡的數據量化,資料並不充足,一個非常明顯的事實是,哪怕是在法定“卒更”負擔完全一致的情況下,秦朝的“外徭”(郡縣以外的服役的統稱,也可以專指戍邊),也遠遠超過漢初。
而《二年律令·徭律》則規定:
發傳送,縣官車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貲)者,以貲共出車牛及益,令其毋訾(貲)者與共由牛食、約、載具。吏及宦皇帝者不與給傳送。事委輸,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繇(徭)使。
漢初的“興徭”的制度邏輯明顯忽略了“刑徒”,而只是指出了哪些編户民羣體不能參與“傳送委輸”,僅從已發現的漢初《徭律》來看,漢初在用“徭”人羣上,刑徒已經不再被優先強調。
這種情況雖然並沒有史料直接描述,但是完全可以理解,秦末漢初的持續戰亂,對於編户齊民的基層靜態管理體制造成極大的破壞,尤其是秦的統治中心——關中地區,經過章邯領刑徒軍的出征,項羽率諸侯兵對咸陽的焚掠,漢軍入關中與三秦王的大戰,乃至於楚漢戰爭中蕭何涸澤而漁的人力動員,原本的統治秩序早已蕩然無存。
同樣的變化也發生在秦的郡縣之中,戰爭和動亂的蔓延是全國性的,秦原本數量龐大的刑徒階層的藉機脱困並不是難以理解的事實。
哪怕劉邦稱王稱帝后並沒有主動放免官奴婢、刑徒的舉措,這一秦國、秦朝通過戰俘、犯法者、居貲者的長期無刑期自體繁殖而造就的特定社會羣體的存量削減,也是必然之事。
存量日減,增量又如何?
見《史記·呂太后本紀》:
太史公曰:孝惠皇帝、高後之時,黎民得離戰國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無為,故惠帝垂拱,高後女主稱制,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刑罰罕用,罪人是希。**民務稼穡,衣食滋殖。
罪人的大規模減少,在《漢書·刑法志》也有類似表述,刑徒減少,則郡縣用“徭”只能集中考慮編户民,同時,“罰戍”、“貲戍”的減少,邊防戍卒必然存在缺口,在此條件,漢惠帝、呂后時代對於《戍律》的現實執行,恐怕要比秦朝還要嚴格得多。
正如上文中已經提到的,高後五年八月,呂后命令戍卒改為“歲更”,好處是勞民的頻率下降,一個公卒,一生最多隻需要戍邊3次,看起來減輕了負擔,但是我們必須考慮文帝十三年為什麼要廢除《戍卒令》,如果説這個“歲更”制度看起來有表面那麼好,為什麼文帝要廢除它的載體?
這裏面有兩個可能:
1,戍卒歲更之後,像秦朝的“宂募羣戍卒”一樣,接受“更賦”的庸值;
2,戍卒歲更之後,只是把月負擔整合為了整年,衣、糧仍需自備。
**最大的可能是後者,因為前者實際上破壞了秦漢意義上律法的“公平性”,將義務變成付費的“募”或者“償”,**而後者,則將戍卒承擔的經濟負擔放大了多倍,長途自備完全不可能實現。
換句話説,呂后雖然把“壞事兒”降低了頻率,但是終究還是會有“倒黴蛋”要承擔這個負擔巨大的邊戍之役,而在此之前呢,漢朝和秦朝的制度完全重合,甚至由於“罰戍”、“貲戍”、“冗募”的減少,普通編户民的負擔要更重。
只不過由於西漢初年的“外徭”數量和規模要遠遠低於秦朝,尤其是“大興作”的時長、時點的控制,讓編户民普遍範圍內的綜合負擔有所減少。
比如《漢書·惠帝紀》記載:
(元年)春正月,城長安。
三年春,髮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十四萬六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
六月,發諸侯王、列侯徒隸二萬人城長安。
(五年)春正月,復發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十四萬五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
九月,長安城成。
(六年六月)起長安西市,修敖倉。
七年冬十月,發車騎、材官詣滎陽,太尉灌嬰將。
惠帝時代,絕不是完全的“休養生息”,只是嚴格控制了“興徭”的時長和盡力保證不耽誤農時,同時儘量不驅使百姓“遠役”。
《漢書·高後紀》記載:
(五年)九月,發河東、上黨騎屯北地。
(六年)六月,城長陵。匈奴寇狄道,攻阿陽。
七年冬十二月,匈奴寇狄道,略二千餘人。
可見,高後時代的興作更少,只是匈奴的威脅增加,應該與冒頓單于那封著名的羞辱信有關,所以,在五年八月下達令戍卒歲更的命令後,就調河東、上黨郡的騎士屯北地郡,而之後,匈奴騎兵則專攻隴西,説明此時的北邊防線通過這種臨時手段補充兵力,堵住了長安北面的口子,卻沒能堵住所有口子。
綜合考慮以上事實可知,呂后的邊戍制度變更,核心目的絕不是為了休養生息,紓解民力,而是為了加強因人口稀少,而郡縣兵屯戍不足的邊郡守備,類似於一種人力資源的轉移支付。
但是,這種臨時抱佛腳的辦法,隱患多多,所以,在文帝十三年,漢文帝廢除了《戍卒令》,而正是這一年,漢文帝還廢除了《田租税律》,即廢除了田租。
之前的文章裏,三解曾經談及,漢文帝的這項舉措的實施,基於晁錯的建議,同樣,《戍卒令》的廢除,也基於同期(文帝十一年六月後)的晁錯上疏,《漢書·晁錯傳》記載:
陛下幸憂邊境,遣將吏發卒以治塞,甚大惠也。然令遠方之卒守塞,一歲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選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備之。
**乃募罪人及免徒復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慾往者。**皆賜高爵,復其家。予冬夏衣,廩食,能自給而止。
以陛下之時,徙民實邊,使遠方亡屯戍之事,塞下之民父子相保,亡系虜之患,利施後世,名稱聖明,其與秦之行怨民,相去遠矣。
可見,在晁錯上疏的時代,仍是戍卒“一歲而更”的政策,接下來肯定不會恢復“一月而更”的遠郡更戍了,因為晁錯的建議嚴格來講,即“興屯戍”、“罷更戍”,大肆招募各種身份的人來邊郡居住,填補當地的人力資源基礎,先養魚,再抓魚。
這個政策得到了執行,“上從其言,募民徙塞下。”
同時,為了填補塞下邊郡糧食的不足,晁錯的賣爵貴粟之策同樣施行,按照他的話説,“邊食足以支五歲,可令入粟郡、縣矣”。
以上信息都顯示,漢朝的邊戍運行制度在漢文帝時代發生了巨大的變革,確實稱得上“輕徭”,但是,正如上篇文章三解討論“除田租”時的邏輯,此時的漢王朝,已經渡過了“休養生息”的時代,而是進入了一個經濟活躍,只需要耍一點小手腕改變資源流向,即可達成足食、足兵目標的新時代。
而這個結果,並不是自劉邦開始的“休養生息政策”所帶來的,而只是維持秦律行政制度常態運作的基礎上,少“興事”,少“作為”,即司馬遷所説的“政不出房户”,而非什麼主動的“善政”、“善意”的成就。
用最直白地話説,“清靜無為”並不是什麼政策指導思想,更不是什麼政治路線,漢文帝之前的漢帝國政治,自始至終就是秦制,在遵守秦制下的“清靜無為”,可不是什麼“黃老政治”,就是上上下下循規蹈矩的“不作為”,結果,哪怕是這麼殘酷、苛刻的制度底子上,中國人都能“衣食滋殖”地活下去,該讚美的真不該是什麼帝王將相,而是這些具有超強忍耐力的同胞祖先們。
至於這些明君、聖主們,歷史對他們反而太寬容了,一羣強盜只是放下屠刀歇一會兒,就變成偉人了……
更重要的是,當我們看到漢武帝時代的《南郡卒更簿》,就應該意識到,哪怕是主導着“重大變革”的文帝,一樣給自己的子孫留下了開歷史倒車的後門,隨便哪位“雄才大略”的聖君要大有作為時,只需輕輕一推,一切都將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