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設“離婚冷靜期”引爭議:離婚自由需要被限制嗎?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2018-09-26 12:09
近日,“離婚冷靜期”寫入民法典分編草案,並在中國人大網上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今年11月3日。
第八百五十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此草案一出,一石激起千層浪,有人頌揚“離婚冷靜期”對穩定婚姻、降低離婚率將會發揮的重要作用,也有人旗幟鮮明地反對,認為限制了離婚自由。網絡上反對的聲浪有多大?《中國婦女報》曾在微博上發起投票: “協議離婚設冷靜期,你贊同嗎?”投票結果如下所示——
● 贊同,有利於避免“假離婚”,避免衝動(10248票,4.2%)
● 反對,有違離婚自由原則(232164票,95.1%)
● 無所謂(1740票,0.7%)
雖然網上投票的結果有一定隨機性,但高達95.1%的得票率讓我們無法不正視針對“離婚冷靜期”的反對意見。
多少人反對離婚冷靜期?
“更該設置冷靜期的是結婚”
《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此為協議離婚)。若只有一方提出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謂“離婚冷靜期”針對的是“協議離婚”,婚姻雙方同意協議離婚並提出申請後,還需“冷靜”一個月,有一方反悔即可撤回申請。
9月18日,《中國青年報》發表了一條新聞:《民法典草案面向公眾徵求意見 關注離婚冷靜期男士居多》。報道中引用了騰訊指數數據,稱網友對“離婚冷靜期”的觀點分佈如下——
避免衝動離婚增強家庭責任感(56%)
“離婚冷靜期”能降低離婚率(13%)
試用人羣不可一刀切(13%)
冷靜期應明確雙方債務(9%)
其他(9%)
這一結果與《中國婦女報》的調查結果完全相反,無法認定哪一方能夠代表輿論主流意見。但至少就我個人觀察來看,相當多女性關注此事;而且關於“離婚冷靜期”,反對的聲音並不微弱。
9月6日,網友@爆烈甜心小鱷魚毛毛 在微博上發出倡議,號召網友為反對“離婚冷靜期”到人大網上發表意見:“我們要離婚自由!人有後悔的權利,人有為自己結束痛苦生活的權利!求不要再設置離婚障礙了!”這條微博至今已獲得4萬餘轉發,1876條評論,1.2萬餘點贊。
“哦,如果因為家暴要離婚,這一個月夠收屍燒埋立碑了。”網友@流民君 對“離婚冷靜期”如是説。
網上對“離婚冷靜期”的反對意見,粗略總結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以下觀點均摘自微博網友評論)
(1)擔心在家暴等因素影響下,離婚冷靜期會增加離婚難度。
總感覺這一個月,是戴給弱勢方的緊箍咒。
——@落雨斷絃灬
一個月,足夠下定決心離開家暴的女人在丈夫的恐嚇和輿論的壓力下被嚇回去了……冷靜期會害死人的。
——@春天花花小糖豆
可增加結婚冷靜期,不可增加離婚冷靜期。離不合適之婚如救人於水火,不可耽誤。結一時之婚恐多有衝動,還需慎行。
——@還要再讀8年書
(2)設置離婚冷靜期有經濟風險甚至人身安全風險。
你怎麼知道人家申請離婚前沒有冷靜過?由此產生的經濟乃至人身安全國家負責嗎?
——@沙風澤
那這冷靜的一個月裏一方大量舉債,轉移財產,是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嗎?
——@紅豆泥_今天也有想起奧爾什方嗎
(3)設置離婚冷靜期沒有必要,且增加社會成本。
離婚時,真正不涉及財產、子女分割問題的夫妻人數很少。協議離婚本身就是一件困難的事情。一旦條件談成,應該務必迅速領取離婚證,這是務實的做法。增設離婚冷靜期,如不願離婚一方反悔,堅持想要離婚的一方仍會前往法院,採取離婚訴訟,增加法院工作量,且不符合婚姻自由原則。
——@果子狸7777
衝動離了可以復婚呀。
——@財布才不空呢
為衝動離婚設置冷靜期本身就是假命題,民法一向是法無禁止皆可為,哪條法律規定不許人類衝動了?
——@小呆落凡塵
無論從何種角度出發反對離婚冷靜期,反對的網友基本都認為,不及時離婚會給婚姻中弱勢的一方(通常是女性)帶來巨大的隱患。
勸和文化為底色的社會婚姻
“湊合着過唄,還能離咋的”
“離婚”這個詞,在中國社會文化中多少帶有負面意義。在社會新聞中我們經常看到類似的字眼:中國離婚率逐年上漲,中國離婚率趕超歐美,90後開始離婚,政策要激勵年輕人敢結婚……這些新聞話語都表露了一種評價傾向——離婚不好,離婚率高不好。
離婚確實會帶來負面後果,離婚當事人情緒低落,家庭財務分割等事務惹人厭煩,孩子歸誰養育爭吵不休……但與離婚帶來的負面後果相比,想離婚卻不能離婚,有時更讓人鬧心。
“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家和萬事興”“浪子回頭金不換”……我們的社會文化向來“勸和不勸分”,因為感情不和想離婚的人們,總是能聽到旁人勸:“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湊合着過唄。”“對孩子多不好。”為了一個“和”字,雙方至少有一方要忍氣吞聲,當婚姻不受自己自由意志的掌控,再苦也只能打碎了牙往肚子裏咽。
2004年,王海鴒的小説《中國式離婚》,以及據此改編、由陳道明、蔣雯麗主演的同名電視劇曾經引發熱議。
“勸和不勸分”的文化在《婚姻法》中也有一定程度的體現。關於離婚,中國法律以離婚自由為原則,但反對“輕率離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判離婚。然而“反對輕率離婚”的原則過於模糊,導致具體執行過程中,法院調解有很大的操作空間。
2017年9月,宜賓縣人民法院觀音法庭審理離婚案時,讓夫妻雙方所做的“離婚考卷”引發網絡熱議。法官稱,雙方考試分數若在60分以下,則判定感情破裂;若超過60分,則説明感情有挽回餘地。某對夫妻做完試卷後分數均超過了80分,法院不準予離婚。(女方堅持離婚,男方要求和解)
據新華社報道,這份考卷有“結婚紀念日、配偶和孩子生日、孩子最喜歡的零食、談了多久的戀愛、家務事是怎麼分工的”等客觀題,也有“陳述對婚姻和家庭現在的想法”等主觀題。女方為離婚訴訟原告,她在“離婚考卷”中寫道男方長期賭博,對女方常有不負責任的猜忌,以各種語言侮辱,給女方造成心理傷害。男方表示“會改”。(具體參見新華社報道《要離婚,先做考卷!夫妻均上80分,這家法院判"不準離"……》)
(男方答卷截圖)
(女方答卷截圖)
報道稱女方做完試卷後有所冷靜,對不準離婚的判決沒有疑義。但這件事卻引發了網絡輿論的反彈。大家質疑——
1. 一份考卷能夠衡量夫妻雙方真實的感情水平嗎?
2. 該案件中男方有較多過失,女方好不容易下定決心離婚了,這樣一來是否逼迫女方為保持婚姻做犧牲?男方雖然承諾“會改”,但口頭承諾能相信嗎?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大數據離婚糾紛專題報告》,數據顯示,一審離婚案中,女性提起的離婚訴訟居多,不支持離婚的判決居多。
《司法大數據離婚糾紛專題報告》部分數據
(1)2017年全國離婚糾紛年度一審審結案件量為140餘萬件;
(2)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中,73.40%的案件原告的性別為女性;
(3)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想離婚案件比例佔91.09%;
(4)一審判決中,68.51%案件判決結果為維持婚姻關係;
(5)77.51%的夫妻因為感情不和提起離婚訴訟;14.86%的父親因為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
(6)涉及家暴的離婚案件中,91.43%的案件為男性對女性施暴。
一審判決中,超過一半的案件沒有離成婚。這一數據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人們的恐婚情緒:萬一結婚對象出現問題自己想離婚,對方不願意,家裏反對,打離婚官司費時費力,最後法院還不一定會支持……最擔心萬一涉及家暴,打離婚官司期間弱勢的一方人身安全沒有保障……雖然法律規定有家暴情節的話,應判離婚,法律並不能保障處於家暴威脅中的人們每分每秒的安全。
華律網法律諮詢截圖
“湊合着過唄,還能離咋的?”可誰願意當被迫湊合的一方呢?我們所擁有的“離婚自由”是被限制的自由,限制來自於家庭、來自於社會,即使最後接受勸阻放棄離婚,是否有人接受得心不甘情不願?
所以不怪乎有人對“離婚冷靜期”的意見那麼大,本來離婚已經要承受很大的壓力了,“離婚冷靜期”又增加了新的障礙。
離婚法規變遷
完全避免“一刀切”很難
新中國建立後出台的第一部基本法即為《婚姻法》,該部法律第一次建立了離婚自由的婚姻制度,然而在起草過程中,“離婚自由”卻引發了爭論。大家都認同雙方自願離婚的話准予離婚,但只有一方堅持離婚呢?
有人認為如果只有一方堅持離婚,不能判離,因為按照當時的社會形式,很多進城的幹部會以“離婚自由”為藉口,把農村的原配拋棄。
當時參與《婚姻法》起草工作的中央婦委代理主席鄧穎超通過調研發現,各地離婚案件中女方為原告的比例佔到58%-92%,離婚理由包括包辦、強迫、買賣婚姻、虐待婦女、重婚……鄧穎超堅持"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不加任何條件——
“我為什麼主張不加條件,一方要離就可離呢?理由是中國長期停滯在封建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婚姻問題上婦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買賣婚姻、包辦婚姻是普遍現象,所以,一方堅持要離就讓離,主要根據廣大婦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條件,恰恰給有封建思想的幹部一個控制和限制離婚自由的藉口。過去沒有這一條,發生了很多悲劇。”
——鄧穎超
注:以上三段內容參見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婚姻法〉誕生:鄧穎超主張離婚自由成少數派》
最後,《婚姻法》採納了鄧穎超的意見,但做了一定妥協——當一方堅持離婚經調解無效之後,准予離婚。
在這場關於“離婚自由”的爭論中,正方反方均為處於弱勢一方的女性考慮,可見離婚問題之複雜。無論如何制定規則,想要完全避免“一刀切”很難。新《婚姻法》頒佈後,一直以來都有丈夫執意離婚,妻子因為經濟原因不願意離婚的情況。
後來,申請離婚的條件也存在一個從苛刻到簡單的過程。1994年頒佈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申請離婚時還需持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直到2003年,這條規定才從條例中刪去。離婚程序因此得到簡化,離婚夫婦當天持相關證件和離婚協議書即可成功離婚。
夫妻雙方自行辦理離婚,不告知單位或居委會,在2003年以前都是無法實現的。圖片:電視劇《人民的名義》劇照。
現在提出“離婚冷靜期”是因為有人認為中國離婚程序過於便捷,導致離婚率上升。需要設置離婚冷靜期,讓有可能後悔的夫妻重歸舊好。但正如前文所述,首先離婚有時能夠結束痛苦,並不一定是壞事;其次“離婚冷靜期”的存在增加了離婚成本,給在婚姻中處於弱勢的人們增加了阻礙。
有人建議要警惕“一刀切”,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應對措施。這看上去面面俱到,可執法者始終是外人,如何能斷定主張離婚的夫婦需不需要“離婚冷靜期”呢?除夫妻之外,誰又有資格判定呢?所謂警惕“一刀切”,同樣也給予了基層法律執行人靈活的操作空間,最終的結果不一定會盡如人意。
婚姻作為社會基礎單位,所承載的不僅是婚姻雙方的感情。生產消費、孕育後代、社會交往……這一系列的活動都會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婚姻因此與社會制度、社會經濟形成了複雜的關聯,離婚一事雖是二人之事,卻牽一髮而動全身。社會對婚姻有太多的期許,所以才會有人百般維護婚姻,給婚姻套上“枷鎖”。
“婚姻是一座圍城,城外的人想進去,城裏的人想出來。”然而並不是所有人都擁有出來的自由。現在社會文化鼓勵結婚反對輕率離婚,但其實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一體兩面的。結婚越趨向自由,離婚率自然會走高;而過多限制了離婚自由,又會有多少人因此而懼怕結婚?
新京報書評週刊 撰文: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