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無新意話狗患_風聞
逗号-做人要做事,做事是做人2018-09-28 07:41
説不清寫過多少篇關於狗患的文章,反正已經寫得索然無味也了無新意,早就有了理不屈但詞已窮的感覺,哪怕是搜腸刮肚也寫不出什麼新意了;當然即使寫了,明知人微言輕終究也還是白搭的。但心底的那份善良和同情,總是見不得聽不得有關狗患的悲劇,不説不寫就如鯁在喉,還是有饒舌的衝動。
話題的起因,緣於最近的一個悲劇。9月19日凌晨,浙江湖州6歲男童唐某潤在被狗咬傷13天后離世。唐某潤是在家門口被黃狗咬傷,又在及時注射狂犬疫苗後去世的,醫學證明其死於狂犬病發作。懵懂少年的人生尚未來得及展開,就這樣猝然凋零,令家人悲痛欲絕,令公眾扼腕和憤怒。
狗是會咬人的,這個自古皆然。或許因為習以為常的緣故,狗咬人致死致傷的悲劇實在是太多太多了,以致縱然“狗患猛於虎”,也快夠不上新聞的“級別”,差不多波瀾不驚,也要麻木得乏人關注了。在公安機關參與調解發生在湖州的這起狗患的情況下,男童父親與對方兩次協商未果,對方讓男童父親“起訴”。從簡簡單單的“起訴”兩個字裏,公眾能夠能夠想象和解讀出來的是,肇事者的冷漠和殘酷,受害者的無助和憤懣。在肇事者看來,彷彿一條稚嫩和鮮活生命的意外離去,根本就是事不關己,不算什麼事情,甚至可能遠不如一條狗更令他在意。
問題的嚴重性在於,狗已經咬死了人,作為執法機關也只是參與“調解”而已,並沒有對肇事者採取任何的措施。面對狗患的現實危害和嚴重後果,展現在公眾面前的,依然是黔驢技窮和束手無策。而事實上從法律的角度來説,有關部門應該是可以有所作為而非無所作為的。根據《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些罪名多少都與狗的主人的作為,能夠聯繫起來的,是可以適用狗的主人的。男童被狗所傷並致死,作為狗的主人明顯對自己的狗疏於管理,顯然屬於“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多少都能扯上刑事責任的。即使是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而論,按照法律相關條款的規定,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新聞告訴我們的是,公安機關只是參與調解,這就是説在執法機關的認知上,是隻要賠錢就能案結事了的。而就算是這樣簡直不可思議的要求,作為狗的主人還依然不願意接受,非要受害人家屬傷心費神地走司法途徑,豈不悲哉哀哉?
狗之於人有着亦友亦敵的複雜身份,人之於狗的感情自然也有着複雜的成分。但無論如何,人權總是應該高於狗權,這點應該沒有什麼疑問吧?那麼面對每年都重複發生着的狗患事件,面對因狗患而逝去的鮮活生命,以及家人的滴血哭訴,我們到底還能對狗患無視到什麼時候,還要為此而付出多少代價呢?不是説“只要思想不滑坡,辦法總比困難多”嗎?假如面對狗患,我們依然是聽之任之,無所事事,可以肯定的是,湖州受害男童及其家人今天的不幸,還將繼續發生的,勿謂言之不預也。 (更多文章關注個人微信公眾號“微語小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