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豪”的誕生: 返鄉創業精英如何反客為主?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18-09-29 08:10
[導讀]隨着農業現代化的興起,不少農民工返鄉從事農業。返鄉農民工憑藉自身的資金、勞動力和技術文化,積極地與土地結合,形成專業大户、家庭農場和農業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返鄉農民工到農村創業直接或間接地參與農村基層治理,成為農村新的土地精英,同時由於他們在農村社會的影響力,被基層權力主體主動吸納。
與中西部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相比,沿海發達農村地區的“農民農”、“代耕農”,由於進入一個超社區關係結構,土地流轉脱嵌。鑑於當地發達的二三產業,“農民農”和“代耕農”不僅不能成為治理的主體,反而是治理的對象,成為邊緣人或被驅逐者。
文章原載《中國青年研究》,僅代表作者觀點,特此編髮,供諸君思考。
餘練 / 西南大學教育學部中國鄉村建設學院
陳躍 / 西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隨着近年來國家對“三農”投入的不斷增多,在農業現代化背景下,返鄉農民工創業的領域逐步向第一產業滲透,返鄉農民工的農業創業行為受到關注。
在當前農業轉型過程中,農民工迴流的速度還在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工選擇農業作為再就業的重要渠道。在鄉村振興戰略下,返鄉農民工的迴流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社會意義。
隨着農業現代化和城鄉一體化的快速推進,農業供給側改革的加快,多種政策向農業農村傾斜,農民工返鄉由被動轉為主動,越來越多的農民工開始在農業領域創業,成為產業融合的中堅力量。
顧名思義,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是指農民工返鄉成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把農業作為一種主要職業的人羣。由於在規模化土地經營中不僅能獲得高於一般農户的收入,同時在村莊社會中具有較大的政治社會影響力,因此他們是空心化村莊湧現出來的新“土地精英”。
這些新型的“創業精英”如何與基層治理髮生互動,同時與沿海發達農村地區的“農民農”、“代耕農”進行角色對比,這就為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創業型土地流轉户的區域角色提供了價值座標。

返鄉創業(資料圖/東方IC)
農村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的興起
1.返鄉農民工成為專業大户
專業大户是介於家庭農場和龍頭企業之間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它的商品化程度深,有一定僱工比例,是為交換而生產的市場主體。在僱工程度上,專業大户比家庭農場高,比龍頭企業低。在運作模式上,它比龍頭企業單一,較少涉及農產品的深加工。由於它有一定規模,主要是為市場而進行生產,專業化程度高,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被政府提倡。
一般而言,返鄉農民工由於資金有限,很少參與龍頭企業,創辦專業大户的卻不少。在皖南萍鎮調查時,我們發現,在500畝以上成規模的首批7個專業大户中,就有1户是返鄉農民工參與的。
2.返鄉農民工組建家庭農場
按照農業部的定義,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自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要扶持家庭農場以來,出現了家庭農場的上海“松江模式”、吉林“延邊模式”和浙江寧波模式等等,各地家庭農場的培育成燎原之勢。

吉林省吉林市,市民在一家庭農場裏參加捕蟹節(圖/東方IC)
筆者在皖南萍鎮調查數月,目睹萍鎮家庭農場興起的全過程。當地家庭農場的興起是在政府推動大農場失敗之後的農業再轉型。與之前動輒數百畝、上千畝的大農場不同,皖南萍鎮的家庭農場規模一般在100~300畝,經營者也由工商企業和個體户轉為村幹部和一般的務工階層。萍鎮返鄉農民工進入家庭農場的有七八户。
3.返鄉農民工成立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業專業合作社由於在組織原則上避免了精英俘獲,能夠讓更多人互利和共贏,天然地成為政府首要支持的農業組織。
農業專業合作社具有異質性和多樣性的特點,從事農產品生產和營銷的專業農户成為專業合作社的利益主體應該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方向。的確,現實中的農民合作社也呈多元化發展,有公司+農民型的,有土地入股型的,有大户領辦和控制的,還有少數幾個人合作成立的。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成立以來,農民合作社獲得了合法身份,同時也獲得了較快的發展。
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與基層治理互動
精英結構的變遷是觀察村莊權力結構變化的重要視角。
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作為理性經濟人,他們屬於空心化村莊的農村經濟精英,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農村傳統權威結構。他們以體制性精英或非體制性精英的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基層治理,並不斷被權力主體吸納,與基層治理髮生緊密互動,這給人財物流失的農村社區帶來了活力。
1.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直接參與基層治理
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能夠迅速成為體制精英,深度參與農村基層治理。體制精英—非體制精英—普通村民是解析村莊權力結構的重要分析工具。返鄉農民工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成為土地精英不一定能作為“一把手”直接改變治村的方式,但是他們能夠很快地進入兩委班子,成為體制性精英,深度參與農村基層治理。
比如,在皖南萍鎮的調研中,我們發現當地11個規模化流轉的行政村中,有2個行政村的會計就是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
這些人具有很多相似的特點,比如都是80後,屬於新生代農民工,他們有能力有文化,在城市務工者中能夠保持較為體面的生活,但是他們因為照顧老人和養育子女等原因返回農村開始做“新農民”。
這些從外面回來的年輕人,擁有在鄉農民所沒有的知識文化、市場思維和現代化視野,又由於他們出生在農村,在農村有廣泛的人際網絡關係,一旦回鄉就能夠在人才流失的農村嶄露頭角。一方面,村兩委班子會主動吸納新型土地精英進入村級權力結構,另一方面,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也有意願進入體制精英的行列。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受國家政策扶持,在土地整理、大户補貼和農業保險等各方面受財政扶持,因此一些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有強烈進入兩委班子的意願。

資料圖來源:東方IC
2.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間接參與基層治理
成為非體制性精英,是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間接參與基層治理、影響其他村民的重要途徑。這種非體制性精英既包括政治上的,也包括經濟上的。比如,小組長,雖然不能直接構成村莊的政治精英,但是能夠在一定地域發揮帶頭人作用。另外,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回鄉後迅速地掌握了數量巨大的土地資源,因而提高了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支配農户的能力增強,實際上是間接參與農村基層治理。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通過兩種方式成為非體制性精英。
第一,他們回鄉後天然地成為羣眾默認的“帶頭人”,進而成為小組長等頭面人物。一方面通過僱工的形式把農户組織起來,另一方面成為以自然村為邊界的頭面人物。上傳下達,組織農民開會,在農民日常婚喪嫁娶的人情互動中發揮重要作用,在地緣性的社區關係中發揮着中堅力量。
第二,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以土地為媒介,通過僱主—僱農關係,對他人形成支配,成為影響村級治理的現代經濟精英。僱工是維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重要方面。但是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不少“失地農民”對農業務工的強烈依賴。
3.基層權力主體對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的主動吸納
基層權力結構,主要是以黨支部或村主任一方為主導的一元權力結構或兩者共同掌控的二元權力結構。黨支部書記和村主任對村莊的影響和發展最為重要。以書記或主任為主的基層權力結構對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的吸納,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書記或主任主動與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形成合作關係,共同組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一方面,書記或主任通過自身的政治影響力,以及對政策的優先獲得性,為自己的合作者爭取政策利益;另一方面,土地精英提供技術、勞動力,全面管理農場,藉助於合作人的地位和身份,在土地和惠農項目中比其他競爭者先拔頭籌,獲得政策好處。
在皖南萍鎮和筆者老家的現代農業過程中,有不少合作關係都是與村幹部有關。此外,我們在皖南萍鎮的調研中,也發現書記或主任參與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與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形成合作關係。兩者的結合,不僅化解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資本投入大的問題,同時在俘獲惠農政策、控制農業產業工人方面形成便利優勢。
第二,基層權力主體主動吸納有為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成為村幹部,甚至直接推薦競選村主任。
我們在重慶北碚地區的調研發現,一位回鄉創業從事現代農業的張總,屬於外村村民,村委會選舉時被羣眾推薦,競選上村主任。據稱,張總被選為村主任,被村民信任、委以支持乃至擁護後,他也從一個只談農業業務的經營者,變成了關心村莊發展、顧及村莊和個人分配收益、帶動農民發展的村莊帶頭人。
由此可以想見,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對農村社會的改造。隨着農業現代化的推進,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會發揮越來越大的能量,也將有越來越多的土地精英被吸納進村莊權力結構,這是由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自身的能力和年齡優勢決定的。
不同區域視角下創業型土地流轉户角色地位比較
我們發現,在沿海發達農村地區同樣從事小規模農業(部分已經規模化)的創業型土地流轉户與中西部返鄉創業型土地流轉户之間的角色和地位存在天壤之別。即不同時空背景下,創業型土地流轉户的地位與角色有着顯著性差異。
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創業型土地流轉户從事都市現代農業,處於治理的邊緣,是城市社區的“邊緣者”、“被驅逐者”和“被治理者”,他們從事最髒、最累的工作,為城市人口提供基本生活所需,但是受到現代城市的排擠,被定位為城市中的“農民農”。同樣在珠三角地區從事小規模農業的一些農户被稱為“代耕農”。這與我們在中西部地區調研發現創業型土地流轉户的“土地精英”地位存在頗大差異。
同樣是從事現代農業,在中西部地區從事規模化經營,與在上海和珠三角地區從事現代農業的土地流轉户(也可以稱之為“離鄉”土地流轉户)在治理地位上存在着顯著區別。
首先,在角色和定位上,“離鄉”土地流轉户被定位為“農民農”、“代耕農”,而“返鄉”土地流轉户會成為新“土地精英”。在目標上,“離鄉”土地流轉户的農業創業主要是經濟目標,為了生存和家庭人口再生產,很難有完整的家庭。但是“返鄉”土地流轉户不僅有經濟的目標,還有照顧老人、養育子女,獲得完整家庭的社會目標。另外,由於處於一個熟人社會中,他們還有一定的政治訴求。
其次,兩者在基層治理中的角色和結構性位置具有顯著差異。“離鄉”土地流轉户在郊區的都市社區中被視為一種“異類”,由於他們不具備社區成員權資格,居住條件雜亂無章,他們成為需要被“管理”的對象,即使在具備規模效應的情況下,他們也成為被驅逐者。應該説,他們是受都市社區排斥的羣體。但是,與此不同,“返鄉”土地流轉户,能夠發揮“外來者”(外出務工所積累的資金、技術和見識等)和“自己人”(土生土長的本地人)的優勢,成為優於傳統農民的新“土地精英”,他們或直接成為體制精英,或間接地影響村民,成為影響基層治理的重要力量。

資料圖來源:東方IC
最後,在流轉的性質上,“離鄉”和“返鄉”土地流轉户也存在較大差異,脱嵌與嵌入能夠較好地概括兩種土地流轉的性質。
空間的差異為何導致兩種類型的土地流轉方式中的參與人角色地位發生如此大的差異?從產業結構、社區關係和土地流轉性質三個方面可以做一些分析。
首先,不同空間下,區域經濟水平導致產業結構不同,影響土地流轉户在社區中的結構性位置。
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尤其在上海和珠三角等地區,本地勞動力,無論老少,基本實現“非農化”,即使從事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或農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土地流轉户,在經濟分層中不能在村莊中居於中上層位置,由此導致經濟水平較高的土地流轉户經濟地位並不高。
但是在中西部農村地區,城鎮化水平不高,而城鎮化的動力屬於“外地工業為基礎的外輸性城鎮化”,農民的經濟水平分化不大,由於代際流動和分工,有着天然的“去階層化機制”,因此,中西部農村最大的財富資源還是土地。而土地的集中無疑可以對他人形成支配能力,並獲得超過一般農民的收入,使得他們經濟地位提升,同時他們的政治影響力增加,因此“離鄉不離土”的“農民農”、“代耕農”回到農村社區後便可能成為“土地精英”。
其次,“返鄉”土地流轉户進入的是一個熟人社會,能夠形成穩定的社區關係,使之能夠發揮治理主體地位。
“離鄉”土地流轉户雖然能獲得相當於務工的經濟收入,但是由於處於一種超社區關係中,他們與當地人之間有合作和共贏,但由於資源的有限性,他們更有摩擦和競爭。他們是異鄉人,具有頻繁的流動性,在內生性城鎮化水平較高的發達農村地區就成為被治理和被驅趕的對象。“土客”之間的矛盾和競爭不可避免。
相反,這些土地流轉户如果返回農村,就具有了村社成員權身份,由“客”變“主”,形成穩定的社區網絡和關係。鄉土社會的相對固定性和農户資格成員權的非變更性(除非農户自身解除户籍)就有力地保護這些返鄉務工者。雖然在高度經濟分化的城市他們屬於社會的中下層,但是在人口流失的農村,又可以成為精英,受人尊重,在治理中可以發揮積極的作用。
最後,“返鄉”土地流轉户型構了嵌入性的土地流轉,規避了外來者與本地人的內在衝突,降低了交易費用和社會成本,同時有助於自身精英地位的生成。
與異地進行規模化經營不同,“離鄉”土地流轉户,面臨較高的經營風險和社會成本。我們在皖南萍鎮的調研發現,不少從安徽來的家庭農場主具有高度的流動性。他們很多有在上海發達地區從事規模化土地流轉的經歷,同時也到安徽六安等地包地。由於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地租在一些地區日益高漲,租金貴、地難租成為這些土地流轉户不斷流動的主要原因,因此“流動性的家庭農場”就成為這些土地流轉户的一種宿命。
另外,外來規模經營主體的土地流轉,會造成外來者與本地人之間的不信任,從而導致經營風險和治理的外部性。返鄉土地流轉户,具備當地的成員權資格,可以很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性利益,不會存在激烈的土客衝突,這為其持續經營提供了重要條件,同時積累性社區關係為他們精英地位的形成打下了良好基礎。
總之,同樣都是“不離土”的土地流轉户,由於不同區域下經濟分化水平的不同,是否能夠形成積累性的、穩定的社區關係,將對“離鄉”與“返鄉”的土地流轉户的角色產生重要影響。由於返鄉創業型土地流轉户所形成的土地流轉是一種嵌入性的土地流轉關係,因此他們在當地基層治理中的角色是有着重大差異的。
鄉村振興背景下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的意義與價值
綜上,不同區域導致創業型土地流轉户在基層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發生重大差別。中西部農民到沿海發達農村地區從事規模化生產,被定位為“農民農”、“代耕農”,他們成為都市發達農村地區被治理、被驅逐、被改造的對象,相反,這部分人返回中西部農村地區卻能夠在治理中發揮非常積極的作用,甚至成為土地精英。因此,鼓勵農民工返鄉農業創業,而非在外務農,是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村基層有效治理的題中應有之意。
返鄉務工者由於“不離土”,在經濟分化不大的鄉村社會能夠維持中上等收入,同時又由於深嵌鄉土社會,能夠形成穩定的社區關係,保持經營的穩定性等,因此能夠在基層治理中發揮引領者和帶頭人的作用。
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通過直接競選當村幹部或與村幹部合作直接或間接地對基層權力發揮影響,同時基層權力主體也對他們進行吸納,這型構了農村新的治理精英或非治理精英,對農村社會的發展將產生較大影響。在當前農業轉型過程中,農民工迴流的速度還在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工選擇農業作為再就業的重要渠道。
在鄉村振興戰略下,返鄉農民工的迴流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和社會意義。
“三農”工作隊伍強調的是,農村基層工作中要有好帶頭人、好班子和好隊伍,這其實需要好的人才來引領。與一些地方提倡“市民下鄉、能人回鄉和企業興鄉”的“三鄉工程”不同,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對鄉村振興的獨特意義在於:
第一,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主要以土地為載體,可以最大限度地與農民緊密聯繫,能夠在基層發揮更基礎性的作用,他們也更能積極地參與到基層社會治理中。
第二,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屬於能人回鄉中的一小類,與下鄉的市民相比,他們深嵌於鄉土社會,能夠為鄉村社會的持續發展而努力。
第三,與企業興鄉的企業主相比,他們的社會認同感更傾向於鄉土社會,他們的圈子和文化更接近於普通農民。因此,從鄉村振興工作隊伍培養的角度看,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可以較好地為鄉村振興的人才隊伍提供智力支持。
本文原載於《中國青年研究》2018年第9期,原題為《返鄉創業型土地精英的興起與基層治理互動》。篇幅所限,內容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