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偉:范冰冰案之折射_風聞
注册后登录-2018-10-04 07:56
國慶長假看電視,上百個頻道中幾乎找不到什麼能看的影視劇——現在的文藝界不愧是低能兒集中營!
毛主席當年批評文化部是“帝王將相部、老人死人部、才子佳人部”算是很客氣了,現在的文藝界還不如當年!簡直是羣魔亂舞——
然而文藝界雖然低能,掙錢能力卻非常突出。你看范冰冰被開出8.84億鉅款的罰單,可是有誰質疑她的償還能力嗎?
下圖是2017年中國明星收入榜的前十名(單位:萬)——
中國人2017年的人均收入是55212,范冰冰的收入是這個數字的4403倍!
收入這麼高還逃税的話,是不是太過份了?
范冰冰就是這麼過份——
具體細節為:范冰冰拍攝電影《大轟炸》的實際片酬是3000萬,其中1000萬已經申報納税,剩下2000萬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税618萬,少繳營業税及附加112萬,合計730萬元。此外,由范冰冰擔任法人的公司少繳税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税款1.34億元。
按照《刑法》201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按此規定首單免罪,范冰冰這次按時繳納8.84億後就沒事了,不擔刑責、不用坐牢!
這個結果讓很多人生氣,甚至拿出別的案子做對比。
比如劉曉慶2002年的案子——《刑法》在2009年2月28日的修改中增加了首單免罪的條款,按照適用法律原則,對范冰冰和劉曉慶的處理都沒毛病;
比如代購坐牢的案子——其實罪名和范冰冰的是兩回事,沒有可比性。
顯然,范冰冰案、劉曉慶案、李曉航案的處理都是符合法律的,在法律框架下,我們無話可説!
然而我們還是覺得哪裏不對——范冰冰案從六月份開始到現在,引起了社會很大反響。作為一個典型案件,處理結果和宣傳效果應力求讓我們感覺到法律的尊嚴,強化違法必究、罪罰相當的結論,進而達到警示人們必須守法的效果。
然而范冰冰案給我們的感覺不是這樣的。我們的感覺是隻要錢足夠多,就可以為所欲為!
這是因為類似范冰冰這種逃税的案子背後牽扯無數資本(甚至有洗錢的説法),犯罪收益極大,原本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已經很低了,然而法律黨在資本操縱下仍然得寸進尺,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首單免罪的規定,形成了鼓勵逃税、利於逃税的法律環境——逃成功就大賺、不成功無非補繳加罰款而已,犯罪分子可以全身而退。再考慮《刑法》後續的修正案中將非法集資罪死刑取消,鼓勵資本斂財、逃税已經是明目張膽了!
事實上我們根本無法確定范冰冰是不是第一次逃税——從邏輯而言,不是!
事實上我們根本無法確定別的明星有沒有類似的問題——從邏輯而言,有!
然而我們對他們這種犯罪行為無能為力!
這是具有基本公平正義的法律嗎?不是!
這是我們守法公民需要的法律嗎?不是!
這是我們國家管理需要的法律嗎?不是!
這是妖魔鬼怪制訂的惡法——
這樣的法律體現了誰的利益,不用我再多説了吧!
可嘆所謂的法律專家們還在自説自話,把這樣一個無恥的判例當作法制進步的證據到處宣揚!
當然讀者也不要過於沮喪:放眼全球,富人貪得無厭是常態。看看特朗普的手段——
紐約時報搞到90年代川普家族200多份報税表和十多萬份內部文件,發現川普從父母繼承了超過10億美元財產,應納遺產税和贈與税至少5.5億美元(當時税率55%),他通過造假只納税5220萬美元,偷税獲利4.13億美元。川普的律師發表聲明:都是川普的親屬和會計師乾的,和他無關。該案已過司法追訴期。
范冰冰案可能會引發連鎖反應,比如國家税務總局宣佈即將開展專項行動,規範影視行業税收秩序,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併到主管税務機關補繳税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
然而我對這種所謂的專項行動的結果不抱希望,這甚至可以看作是對類似犯罪行為的放任——熬過此次專項行動的逃税行為將被洗白!
我的這種情緒並非悲觀,而是認為這種專項行動未觸及根本,所以不會解決本質問題。
本質問題是法律黨和資本的狼狽為奸!——逃税的主體是企業主、名人、明星之類,這些人往往位居人大、政協,話語權很大,在法律界有自己代言人、代理人,當然可以將法律朝有利於自己的方向修改。
除了《刑法》對逃税的寬鬆處理,死刑的減少也是一例——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規定75歲以上不適用死刑,也就是你不管犯了什麼大罪,75歲以後就基本安全了。
你覺得什麼人最需要這樣的修正案?我就不説了、你自己分析。
所以范冰冰案的積極意義不在於什麼逃税行為被收拾、而在於讓我們更加清晰地看到法律黨和資本的醜態,它們的欺騙性因此會少些,離完蛋會更近些!
要説這個案子的最大受益者,大概是這位被平反的老太太吧——
崔永元則算不上,畢竟太陽不是雞叫出來的。
當初他所謂的舉報是“4天6000萬的陰陽合同”、實際上是“3000萬的拆分合同”。
後來他也明確表示他針對的不是范冰冰——
崔永元無非是同行之間互咬、亂咬而已。
看看國家税務總局的專項行動中誰還會被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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