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范冰冰案罪與非罪_風聞
KiesHuang- 2018-10-05 10:31

最近,輿論普遍關注的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税問題有了調查結果。根據税務機關的權威信息,范冰冰在一部電影攝製過程中,以拆分合同的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税618萬元,少繳營業税及附加112萬元。此外,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税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税款1.34億元。税務機關依法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人代表的企業作出相應的追繳和處罰決定。税務機關對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按期繳納税款、滯納金、罰款8億餘元。
根據權威機構的報道,我們從犯罪構成上來看:
【客體要件】:逃税罪的客體是指逃税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税收徵收管理秩序。
【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 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 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 數額較大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 進行虛假納税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
結合本案,主體上:范冰冰主體適格;主觀方面:范冰冰有逃避繳税義務的故意;客觀方面: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税618萬和少繳營業税112萬,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税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税款1.34億元等達到了法定量刑數額;客體上:侵犯了國家税收徵收管理制度以及違反了《憲法》、《税法》的依法納税義務。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網絡上部分自媒體朋友對此案進行了評述,並列出以上條文以釋明為何范冰冰只受行政處罰而未被追究其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税務機關對范冰冰做出的行政處罰是依據《税收徵管法》及《實施細則》作出的。而上述《刑法》條文只能由司法機關適用。
根據《刑法》201條第2款的規定,范冰冰很有可能不被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這不意味着她無刑事責任。法理學上,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
我們上面已經從犯罪構成上分析過范冰冰的行為符合《刑法》逃税罪的有關構成要件,其構成了逃税罪,結合《刑法》201條第2款的規定來看,范冰冰補繳税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後,將不被追究刑事責任。這裏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刑事法律責任的全部或部分免除,即免責。免責是以刑事責任存在為前提,並不是無責任,只是因法定條件達到而不予追究。這裏的免責應屬於有效補救免責,即在檢察機關對范冰冰依法提起公訴並由法院進行審理前,積極補繳税款和繳納滯納金以及接受行政處罰,同時需要指出,如果范冰冰補繳税款、繳納滯納金後逃避行政處罰,其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范冰冰的行為無疑觸犯了我國刑法關於逃税罪的規定,符合逃税罪的構成要件,是逃税罪。但現在檢察機關還未對其提起公訴進入案件審理階段,如范冰冰能在期限內繳納應繳税額、繳納滯納金並接受行政處罰,那她將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受刑罰處罰。但這都建立在此案是初犯的前提下,如果范冰冰在本案行為之前五年內,因逃税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那麼她將面臨着法律的制裁。
縱觀此案,范冰冰及其公司涉案數額如此巨大,其行為可以説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種歪風邪氣不可能因為一張天價罰單就會被遏制。我國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工資分配製度,兩院院士的科學家工資月均2萬元,而這些演藝工作者一部片酬輕鬆幾百萬上千萬,這種天價片酬説到底還是法制不健全使然,好在國家早已注意到這一點,即將施行的新《個人所得税法》中考慮到了高收入人羣的税率改革,最高可徵收40%。而各行業的偷逃税款的行為大量存在,也同時反映出我國税收徵收制度和税務執法體制存在着不可忽視的弊病。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現在,國家強調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的同時,税務執法體制改革和相應的配套措施也應儘早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