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搶孩子事件,六哥給你做個聽得懂的解讀!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42004-2018-10-06 16:02
最近一件事火爆全國,那就是某微博爆料的11個月的嬰兒被搶未遂,警方只對參與者行政拘留。
僅看微博題目,不看內容想必警察就已經被罵慘了,很多憤怒的人羣都會問:“為什麼罪該萬死的人販子,警察對他們才僅僅行政拘留?”
在很多公眾號下的網民狂罵中,六哥不禁也看到了一股清流:
後半句暫不評論,但前半句説出了所有基層警察的心聲:“拐賣兒童是多招民憤的事兒,當警察都是傻子呢,非要抹稀泥?”
民警到底是對了還是錯了,先不爭論,六哥對微博的爆料也做一個大家能聽得懂的解讀。
博主説,10月2日10點半,他的妻子帶着未滿週歲的孩子在北京商場買東西,突然竄出三名婦女,説了句“小孩真漂亮”就把孩子搶抱入懷中,博主的妻子開始大聲呼喊,孩子被羣眾搶回,並有人報了警,三名婦女逃跑。
隨後派出所趕到,帶博主的老婆、孩子去做筆錄。在做筆錄的過程中,自稱是孩子奶奶的第四人與之前參與“搶孩子”的三名婦女再次到商場找孩子時,被守候的警察抓獲。
這段微博告訴我們:
即使孩子沒有被搶走,警察也並不是對此不管不問,並有刑警繼續在商場守候,才得以將“嫌疑人”抓獲。一般來説,派出所是指揮不動刑警的,有刑警介入,六哥判斷應該為該警情已經驚動了分局層面,由分局領導統一安排更善於偵查的刑警進行偵查抓捕。
隨後刑警對四名嫌犯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時不時有刑警來問博主兩口子婆媳關係好不好等問題。下午五點派出所的一名副所長給博主説,對方承認自己認錯了孩子,對方也有個差不多大小的孩子。
博主聽到副所長的話後,貌似應該是怒了,他説:“他(魏所長)可能最想聽到的就是我説‘既然是認錯孩子了,那就算了吧’,這樣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了,並且大紅門派出所領導在年終向豐台區裏彙報時,又可以洋洋得意的的説‘我們所管轄範圍內,未出現一例拐賣女童事件’!”
六哥對此有話説:
派出所有一樣東西叫考核,打拐對於內地派出所來説,是一個可遇不可求的高加分項,更何況是抓獲了四名犯罪嫌疑人,如果真的做實是“拐賣兒童犯罪”的話,這個派出所的年終考核必會名列前茅。打擊處理四名“人販子”所帶來的“高分值”已經遠遠超過“轄區低發案”的考核分值。
且打擊人販子,既能賺取高考核分,又能賺得羣眾的交口稱讚和新聞宣傳,只要智商不低於80的民警或領導,都能算清這個賬。況且像這種重大、敏感的案件都要給帶班的副局長、甚至局長詳細、時時彙報案件進展,並聽取領導對案件下一步工作的命令,不是哪一個小小的派出所副所長説放就能放的。
微博爆料也看出,這位副所長只是如實的告訴了報警人嫌疑人的供述情況,並沒有要求或動員報警人撤案,所謂“洋洋得意的向區裏彙報拐賣0發案”只是博主自己的猜想。副所長被情緒激動的報警人怒懟,並“啞口無言的離開”,在六哥看來,也不是理虧,只是覺得“把矛盾引導自己身上”的爭論實在沒有必要,最後用“法律文書説話”的一種表現。
“談話無果後”,另一位民警給博主的妻子做辨認筆錄,博主的妻子只能在一組十人的大頭照中指認出一人,另外兩名嫌疑人不確定,博主的妻子問警官辨認對不對時,民警説:“我們不能説,違反規定。”辨認結束,兩人回家,民警告知會在嫌疑人到案後的24小時內給他們一個答覆。
六哥普法:
法律認可的證據要求,在辨認嫌疑人時,必須要提供同性別、同年齡段的7名真人或10張以上照片供辨認人辨認,否則為無效證據,辦案民警關於此點做法非常對。
同時,在博主的妻子詢問民警辨認的結果是否正確時,民警答覆“不能説,違反規定”這句話非常專業,也非常符合法律規定。辦案民警對於誰是照片中的嫌疑人心知肚明,如果民警暗示或明説了誰是嫌疑人,也就失去了辨認的意義,更可能製造冤假錯案。
另外,嫌疑人被傳喚留置在公安機關的時限最長不超過24小時,辦案民警不讓報警人兩口子等在公安機關,而是讓其回家等候,並告知會在24小時內告知處理結果,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第二天上午,博主接到民警電話,通知其帶着他老婆及孩子開個診斷證明,並送到派出所。
六哥猜測:
憑我多年的辦案經驗猜測,這是經過審訊及調查後,發現案件證據已經無法按照“拐賣兒童”等罪名對四名嫌疑人進行處理了,但是四人的行為已經引發了小部分羣眾的恐慌並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注:當時博主還沒有發微博,此事還尚未發酵炒作),如果不處罰四人不足以平民憤,而法律的證據又不允許將四人按照羣眾所期望的“人販子”上去硬卡硬處理,所以,只能寄希望於嫌疑人在爭搶孩子的時候,給孩子或孩子的母親造成了傷害,最終以“故意傷害”、“擾亂公共秩序”等情節,對四人予以處罰,給公眾一個交代。
最終,在案件發生後的24小時內,北京豐台分局對博主控告的拐賣兒童案,下達了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對四名“搶孩子”的婦女按照“擾亂公共秩序”處以行政拘留5日。
六哥解讀:
**《不予立案通知書》**這個文書不是基層派出所可以決定的,是分局法制部門根據案卷證據綜合評判並報請分管局長批准後審批的文書,也就是説,這個“搶孩子”的案子是分局法制部門民警、領導及分局分管局長甚至局長都瞭解的案子,並集體研究決定的案子,不予立案的結果也是以上所有人研究同意的,不是哪一個小民警可以隨意手寫的文書。
同時對於“不予立案”的結果不認同的,可以進行復議或者直接到人民檢察院進行復核,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應該立案的,會直接下達《監督立案通知書》,如果檢察機關認為“不予立案”結論正確的,則會維持結果,並不是“喊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沒有王法”。
同時對於涉嫌“搶孩子”的婦女,按照“擾亂公共秩序”裁決拘留5天,已經是按照“情節較重”進行了處罰,因為法律對“擾亂公共秩序”首選的裁決是“警告”或“罰款”:擾亂公共秩序,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與此同時,孩子的家長於10月4日對此處罰認為過輕,提出了複議複核申請,公安機關已經受理了申請。
六哥一直在想,為何一起案件,在一線警察熬夜加班處理後,卻是全網都在罵警察?為什麼大家都寧可相信博主臆想的“他(魏所長)這樣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也不願意相信處罰決定書上查明的事實“誤將他人的孩子認作自己的孫子,上前搶奪”?
因為,我們都有自己的孩子,我們也都類比自己,害怕自己的心頭肉某天真的遇到人販子,人販子一天不死光,我們的孩子每天都會有被人搶走的危險!
所以,當所有人都不再講求證據直接給四名婦女貼上“人販子”的標籤時,情緒就已經超越了理智,所有的沒有達到大家心裏預期的處理結果,都被認為警察和“人販子”是一夥的,警察在幫着“人販子”“大事化小”!
其實,六哥很想問問大家:警察為什麼要幫素不相識的“人販子”“大事化小”?警察為什麼要取代“人販子”把自己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上?僅僅就是為了懶政“少辦一個案子”,為了政績“年底彙報美觀”嗎?
説實話,多加一個班和發案數據美觀與基層民警保住飯碗比起來,算個屁!
每當有所謂的“證據不足”的“冤案”被“昭雪”時,總有一批批的辦案民警被冠以各種名義被處理,社會各界歡呼這是法治的勝利,而如今,這四名婦女的違法證據不符合“拐賣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沒有按照大家的心裏預期將她們定義為“人販子”、甚至“判死刑”時,難道大家就要拋開“法治”,想讓警察對她們“屈打成招”,以解我們對真人販子的恨嗎?
在全網都在跟風罵警察的時候,也請所有人都靜下心來想一想,警察至不至於要冒天下之大不韙和“人販子”一夥?
説句心裏話,基層警察見過太多的妻離子散,我們比所有人更痛恨人販子,我們比所有人更支持人販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