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會主張北京搶孩案從重處罰?_風聞
阿斯塔罗特-2018-10-06 18:37
不久前,微博名為“六月的雨在哪裏”的事主發出的幾篇關於自己的孩子險些被幾名六十多歲的老年女子在混亂中搶走的微博引起了大家的關注。
據事主介紹,2日上午10點半,自己妻子推嬰兒車帶着未滿週歲的兒子去銀泰百貨(大紅門店)買奶粉,遇到幾名女子“暴力”拉扯孩子。從該博主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圖片可以看到,大紅門派出所已介入調查,民警查明後發現,4名女子系“誤將他人孩子認做自己的孫子,上前搶奪”。隨後,4人均被行政拘留5日。
此事發生以後,網絡上的網友們一片譁然,爭論不休。其中,爭論的核心就在於:以“認錯人”為理由,搶奪他人孩子的行為,導致最後判處5日行政拘留的結果,是否是得當的?
排除網上一些過於偏激或者明顯顛倒黑白的發言,比較理性的發言中,我們可以認為主要的觀點有兩項:
一類網友認為,警察的行為沒有不當之處,因為在接到報警以後,警察不僅是立刻抓捕了現場的三人,還在現場留守了刑警,從而抓捕了後到現場,自稱孩子“奶奶”的第四人。可以説,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這件事情上的作為是果斷,有效的。而最後5日行政拘留的判罰,則是在查清了對方並非人販子,確實有可能認錯人的情形下,這才進行的處罰。處罰的程度是考慮到搶孩子的一方為老人,而且本身也是拐賣兒童的受害者(嫌疑人表示最後一人確有一個孫子被拐賣),因此量刑恰當。
從偵查角度來説,警察的調查情況應該是可靠的,因為一個人是不是人販子,在確定了對方身份的前提下,警察可以通過調查對方的來歷,行為,賬務來往和人際關係等方式來確定是不是有人販子的可能性。而抓到拐賣兒童婦女的犯罪團伙,絕對是很有排面的事情,這種拐賣,尤其是外地人(案件中的4人均為外地人)到本地試圖拐賣兒童,一旦被當地公安機關破獲,肯定是大功一件。警察不可能,也沒有道理去庇護人販子。
綜上所述,4個外地老女人是人販子的可能性非常小,大概率確實是“認錯”了。
但是,“認錯了”所以就“無所謂”了嗎?
另一類網友包括當事人本人則是強烈要求要從重處罰,5日行政拘留的做法是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的。
這個論點,我們要從當事人本人的體感上來進行體諒:當事人本人是本地人,是在和自己的妻子以及自己的孩子在光天化日,大庭廣眾之下進行去購物中心這樣一件極為正常而且理論上毫無危險的行為。這是我們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都會進行的日常活動,但就是這樣一項極為坦蕩正常的日常活動,卻會遇到“當眾搶孩子”這樣的可怕事件——3個老女人一擁而上,將用安全帶綁在推車裏的孩子強行搶走,夫婦兩人甚至無法保護自己的孩子,眼睜睜地看着孩子受傷並且被對方抓在手裏。
這是如何可怕的經歷?任何人,任何家庭,哪怕只要想一想類似的事情都會覺得不寒而慄。
我們的人民警察作為保護公民的主要防線,卻在積極抓捕了對方以後告訴當事人“對方認錯了”所以“沒事兒了”……
當事人不是我們普遍意義上認為的高危人羣或者弱勢羣體,他和絕大部分的公民身份類似而且做的是低危險度的事情,但即使如此,還是遭遇瞭如此可怕的經歷。而且事後他還得知,製造如此可怕的事情的人幾乎不需要受到任何處罰,因為他們口頭上辯解過説是“認錯了”。
站在警察對立面的網友和聲音,很多並不至於像當事人微博博主想的那樣,認為警察是在“包庇人販子”,為了“年終總結好看”。
更多理智的反對者真正在想的其實是:“如果這件事發生在我身上怎麼辦?”
今天是幾個假的人販子真認錯了人就敢當街搶小孩,明天是不是真的人販子就可以當街搶孩子事後只要跟警察説“認錯了”就有幾率混過去?
警察的到來是需要時間的,如果當時不是周圍的羣眾及時出手,讓那幾個老女人直接就把孩子搶走了會發生什麼?對方會在發現孩子認錯以後把孩子還回去自己去警察局自首,還是説不好“將錯就錯”把孩子就給弄走當成自己的孫子養了?那和真正的人販子又有何區別?
警察把當街搶孩子的人判處行政拘留5日,是不是變相在告訴大家“當街搶孩子也是可以的,我們會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那麼夫妻離婚,兄弟不合,賬目糾紛……是不是都可以或者可能發泄到孩子身上?反正“當街搶孩子”,後面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嘛……
警察你這是嫌自家轄區案子太少了嗎?
從法理的角度來説,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和阻止犯罪,如果一種判罰無法讓人覺得這是在避免類似的惡行再次發生,那麼這個法律的適用就肯定是不得當的。
老人和孩子在我們的社會中屬於弱勢羣體,因此很多時候法律和行政也會對其進行一定的容讓和規避,但是這並不是老人和孩子可以隨意侵犯他人利益並且不需要負責人的理由。就像很多人主張《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成為“未成年罪犯保護法”一樣。老人在大街上躺倒,隨意訛人已經是一種社會惡行,現在又增加了當街搶孩子不用負責人……這隻會使得某些變老的壞人更加肆無忌憚,普通人對於老人更加充滿警惕和敵意。
説回這件事情來,就算這幾個老女人真的是“認錯人”,那麼為什麼不和當事人一樣報警?為什麼不上前對峙?或者大聲説出來也好啊……上去説一句“孩子真漂亮”然後一擁而上動手搶奪是什麼意思?也無怪乎很多網友認為嫌疑人的“認錯人”只是一個低劣的藉口。
綜上所述,不管從嫌疑人的行為惡劣程度,對社會的影響程度,還是對當事人的傷害來説,警方判定的“5日行政拘留”顯然都是量刑過輕,不夠合適的。
那麼,在對方並不是人販子,沒有前科,又一口咬定搶孩子是“認錯了”的情況下,我們的警方能不能通過適用其他法律條款,來使得這件案子更加符合社會道德要求和公民們要求的“公理”呢?
我認為是有的,只是需要改變適用條款,不再適用“拐賣婦女兒童”罪這個罪名,因為嫌疑人雖然搶奪了孩子,但並不符合這條罪名中的必要要件和要求。
改變適用法條,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是有成功先例的:當年為了真正懲處酒後駕車致人死亡的當事人,我們的法律將酒後駕駛致人死亡甚至是至多人死亡的事件,不再適用最多判處7年的“交通肇事罪”,而是轉而適用更加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從而推動了醉駕入刑的法律進步,也使得公眾對於公理與正義的要求得到滿足。
筆者認為在這起案件中,嫌疑人的行為其實可以適用“綁架罪”,當然,因為周圍人的幫助,最終算是“綁架未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而在筆者看來,本案中嫌疑人的行為就是屬於基於“其他目的”,使用暴力方法,綁架當事人的孩子。
綁架在我國是重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即使是“初犯”加“犯罪未遂”,最後從輕判決,起碼幾年監獄是跑不掉的。
只有用足夠嚴厲的處罰,才能杜絕這種明目張膽的團伙、暴力、傷人行為,才能使得“某些人”不至於認為這個世界上什麼都能做。法制的目的是法治,法治的目的是和諧社會,嚴刑峻法固然不是我們作為一個和諧社會應該存在的,但“和稀泥”的“輕法治”也同樣不利於預防和阻止犯罪,更不利於社會正義的推進。